⑴ 股票上市制度有哪些你認為哪種制度更好為什麼
一、我國股票上市制度的歷程
(一)「額度管理」階段
1993年4月25日,國務院頒布《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審批制由此確立。在這種制度下,股票發行由國務院監督管理機構據經濟和市場的實際情況,制定一個大體的股票發行數量,經國務院批准後,下達給計委,由計委合理分配給各地。這個階段按股票面值計算的發行額度共有105億元,共有200多家企業發行,籌資400多億元。
(二)「指標管理」階段
1996年,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公布了《關於1996年全國證券期貨工作安排意見》;1997年,證監會下發了《關於做好1997年股票發行工作的通知》,對擬發行股票公司預選材料的審核的程序有所增加,由證監會對地方政府或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推薦的企業進行預選,開始了對企業的事前審核。1996年、1997年分別確定了150億股和300億股的發行量,700多家企業發行,籌集資金4000多億元。
(三)「通道制」階段
1997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正式實施確立了核准制的法律地位。1997年6月,股票發行核准制實施細則陸續實施並制訂了相關的法律法規。2001年3月17日,證監會取消審批制,正式實施核准通道制,「通道制」的實施,改變了行政機關遴選和推薦發行人的做法,使主承銷商在一定程度上承擔了發行股票的風險,同時具備了遴選和推薦發行人的權利。
(四)「保薦制」階段
2003年12月,證監會制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等法規,這種制度是指有資格的保薦人推薦具備發行條件的證券公司予以發行證券,並對所發行證券的公司進行擔保,保薦人具有連帶責任,保薦責任期為發行上市全過程及上市後的一段時間。2004年5月10日,共有67家證券公司、609人分別注冊登記為保薦機構和保健機構代表。
二、股票發行核准制向注冊制改革的原因
(一)核准制的特點
在核准制下,擬發行股票公司要充分公開企業的真實情況,並且必須符合必要的法律法規。這種制度的優勢在於雙重審核較為嚴格,發行的股票質量高;維持證券市場的高品質和秩序,防止劣績股進入,保護投資者權益。其缺點也較多,一是審查程序繁瑣,犧牲了證券市場的效率;其二是允許上市的大多是資金基礎雄厚的大企業,不利於新興企業的發展;其三是監管機構審查使眾多投資者產生依賴心理,削弱自主判斷的能力,容易忽視股市風險;
⑵ 我國股票IPO定價如何
中國證券市場股票上市的發行存在兩個問題要麼就是破發,要麼就是上市首日漲幅過大,在目前採用市盈率定價的方法,存在許多不足之處,本文試圖對中國新股發行存在的問題進行討論,從而找出適合中國特色的發行方式股票上市定價是國際金融界公認的最具迷惑性的難題之一,而在股票上市的定價過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出現許多問題。對於我國不發達的資本市場來說,存在的問題也更多,其直接表現就是新股接連破發。日前,中國監管官員對首次公開發行(IPO)定價」不盡責」的批評,引發了市場一系列猜測。就我國這一現狀將.. IPO定價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並提出一系列的建議。
一
我國目前.. IPO定價現狀..
IPO定價是國際金融界最具迷惑性的難題之。在這一價格的確
定程序中,相關的影響因素包括公司帳面價值、經營業績、發展前景、股
票發行數景、行業特點及市場波動狀況等,而這些因素的量化過程會隨
著定價者選用方法的不同而出現很大差別。因此,一『個超脫、客觀的IPO
價格實際上是不存在的。最成功的IPO定價就是發行人能夠以投資者
可容忍的最高價格順利發行,而發行失敗或以過低價格發行則意味著定
價的失敗。確定合理的新股定價發行方式,不儀關繫到新股能順利正常
地發行以及發行人、投資者以及承銷商的利益,而且也直接影響到市場
資源配置的效率。較為常見的情況是,風險規避的考慮,承銷商往
往不會把其獲得的所有信息融入IPO定價程序
股票發行制度是遴選合格上市公司、發揮資源配置功能、保障證券
市場健康發展的再要基礎性制度安排之一.. 2004年.. 12月.. 10同,中國證
監會發布了《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試行詢價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以下簡
稱《通知》)及配套文什《股票發行審核標准備忘錄第.. 18號對次公
開發行股票(IPO)詢價對象條件和行為的監管要求》。在《通知》中,中國
證監會明確了將從.. 2005年.. 1月.. 1日起,對所有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
行人,包括口前通過發審會審核、等待發行的公司,都要求採用詢價方式
發行。這標志著我幽股票發行制度的市場化變革邁H{堅文的.. 『步。至
此,我國實行的詢價制度,採用向合格機構投資者累計投標詢價方式確
定新股發行價格,在框架模式上基本接近國際市場。所謂」詢價機制」,
是指主承銷商先確定新股發行價格區間,召開路演推介會,根據需求量
和需求價格信息對發行價格反復修正,並最終確定發行價格的過程。
二、我國目前.. IPO存在的問題
1、高發行價、高市盈率模式
申購新股.. 『直是債券類基金及滬深兩市上萬億存量資金的重要利
潤來源,然而,火量基金和其他資金卻放棄中2月一號發行的中同一
重,致使中國~重創下了IPO重啟以米的數項紀錄:矧上網下申購中
簽率最高,IPO定價低於招股價高限.. 『毛錢。1月28日,中國兩電破
發,成為自2006年.. 8月.. 18H,中豳國航首日破發以來首隻上市首日破
發的新股。2月2口,一重重裝亦難逃破發的厄運。2月3日,中小板島
樂股份再次卜演首LJ破發慘劇。樣在1月28U,創業板中的星輝車
模成為創業板開啟以來首隻破發股。..
2、部分IPO詢價機構不責
發達國家市場,通常新股的絕人部分是機構認購,多的達到90%
以上,這對機構報價的約束力是比較強的,但是我們國家是小投資者參
與率高,參與意願強烈,所以定價的約束力不夠充分。中國證監會,席
尚福林在年初召開的全閉汪券期貨峪管工作會議上強調,要繼續深化發
行體制改革,並將其作為 2010年證監會重點工作之一。
3、發行公司信息披露完善
由於是發行公司首次發行,因此普通投資者只能根據證監會審核通
過的發行公告等其他信息來判斷發行公司的實際情況,可由丁證監會精
力有限且各發行公司千方百計地」尋租行為」,由為顯著的是2004年的」
王小石事件」。由於新股發行時廣人投資者對發行公司缺乏研究,同時
也由於長期以來新股敗的心理因素的影響,發行公司虛報財務報表,
違法違規現象時有發生。再加上發改委的小負責作為,發行市場成為許
多公司圈錢的市場,致使人中小投資者損失慘重。
三、國內外.. IPO定價比較
不同發售機制的區別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在定價前是已獲取並
充分利用投資者對新股的需求信息;二是在出現超額認購時,承銷商是
否擁有分配股份的靈活性。根據這兩個標准,各國的新股發售機制基本
上可以分為以下四種類型:累計汀單詢價機制、固定價格機制(公開發售機制)、投標或拍賣機制、混合發售機制。
累計訂單詢價機制模式可以克服固定價格機制和拍賣機制固有的
缺陷,有效地實現價格發現,提高IPOs市場的定價效率。通過比較分析
發現,在歐洲和美洲,絕大多數國家(地區)以累計訂單詢價機製作為首要
發售機制,而在亞太、非洲和中東地區,以固定價格機制為首要發售機制
的國家(地區)則占據絕對優勢。
四、完善我國IPO定價制度的建議..
1、擴大詢價范圍,選擇熟悉公司業務的公司參
管理層將不會過於拘泥於限定詢價機構范圍,而有可能充分考慮擬
上市公司的實際情況(例如主營業務類型、融資項目特點等),從對本次
申購新股感興趣的機構當中,選擇熟悉公j務、定價、議價能力強,且
既往詢價無不良紀錄的機構參與新股發行詢價。在述基礎上,再適當
地擴大詢價機構的類型和范圍,以充分反映市場各方的定價意見,實現
定價博弈的充分和合理。
2、對中小板兩步詢價合並,主板強化兩步詢價
從擴大中小板市場容量,簡化其上l程序的角度出發,對擬於中小
板卜r的小市值公司合並其兩步洵價過程。同時,加快其退市制度的建
設和完善,以促使市場高效地完成優質股票的選擇和合理定價的功能。
對於擬於主板市場上市的大市值公司而言,當前仍將強化兩步詢價制
度,並促使初步詢價時機構投資者承擔相應的報價責任。..
3、適當縮小首次公開發行的集合競價中報價格限制范圍
日前實行的發行價的50%.900%的范圍不能真正起到限價的作用。
我認為應設置在發行價的.. 50%.300%為宜。對於新股首日上市,縮小集
合競價申報價格範圍有以下兩大好處:一是有利於市場的公平競爭,減
少中小投資者盲目申購新股:_是有利j抑制.. 『級市場過分的投機。設
置這種限制,使級市場的資金看到獲利機會的減少、風險增大而自動
退市,從而也可以增加中小投資者的中簽率。
4、完善證券發行中的信息披露
目前我國對證券發行中虛假陳述行為的發行人,豐要採用行政處罰,
以罰款形式為主,但其罰款數額與其非法所得相比實在太少,應加大處
罰力度。同時,我國有關證券發行中信息披露的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
規章,一方面相互重疊,重復;另方面對與應當規定的沒規定,對連帶
責任的承擔問題,如何承擔,如何認定等應更清晰地規定。
5、規范我國的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我國股票市場的根本。上市公司的好壞,直接關繫到我
國IPO定價制度和風險。要提高我國市公司的質量。上市公司應努
力提高資產質量、盈利能力和現金分配能力。規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
式和方法。
6、改善對我圉IPO定價制度的監管
從中國IPO定價制度的實際結果來看,其監管應豐要從以下幾個方
面進行進一步的完善。
第一,明確監管職責。監管的】j的豐要是保證市場的公開、公平和
公正,應該是政府看門人角色的體現,而不應該是其經濟利益的代表。
監管部門不對市場行情負責,也小應該站在國有資產的所有者的角度行事。
第二,找准監管的重點。其監管的點應該是信息的披露不實以此
損害投資者的行為。
第三,處理好監管與市場的關系,把市場還給市場。凡是必須由市
場去做的事情應當積極創造條件讓市場盡快去做。
⑶ 中國股市有哪些規則制度
手型不對,可以再往上走一點點60
⑷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2017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和證券公司執業水平,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發行人應當就下列事項聘請具有保薦機構資格的證券公司履行保薦職責:
(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
(二)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
(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第三條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應依照本辦法規定向中國證監會申請保薦機構資格。
保薦機構履行保薦職責,應當指定依照本辦法規定取得保薦代表人資格的個人具體負責保薦工作。
未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保薦業務。第四條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恪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盡職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規范運作、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等義務。
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不得通過從事保薦業務謀取任何不正當利益。第五條保薦代表人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准則,珍視和維護保薦代表人職業聲譽,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
保薦代表人應當維護發行人的合法利益,對從事保薦業務過程中獲知的發行人信息保密。保薦代表人應當恪守獨立履行職責的原則,不因迎合發行人或者滿足發行人的不當要求而喪失客觀、公正的立場,不得唆使、協助或者參與發行人及證券服務機構實施非法的或者具有欺詐性的行為。
保薦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義或者方式持有發行人的股份。第六條同次發行的證券,其發行保薦和上市保薦應當由同一保薦機構承擔。保薦機構依法對發行人申請文件、證券發行募集文件進行核查,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出具保薦意見。保薦機構應當保證所出具的文件真實、准確、完整。
證券發行規模達到一定數量的,可以採用聯合保薦,但參與聯合保薦的保薦機構不得超過2家。
證券發行的主承銷商可以由該保薦機構擔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薦機構資格的證券公司與該保薦機構共同擔任。第七條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為證券發行上市製作、出具有關文件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配合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履行保薦職責,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履行保薦職責,不能減輕或者免除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的責任。第八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券業協會對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進行自律管理。第二章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資格管理第十條證券公司申請保薦機構資格,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股東(大)會和董事會關於申請保薦機構資格的決議;
(三)公司設立批准文件;
(四)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公司治理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及執行情況的說明;
(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股東情況的說明;
(七)內部風險評估和控制系統及執行情況的說明;
(八)保薦業務盡職調查制度、輔導制度、內部核查制度、持續督導制度、持續培訓制度和保薦工作底稿制度的建立情況;
(九)符合規定的最近1年度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准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
(十)保薦業務部門機構設置、分工及人員配置情況的說明;
(十一)研究、銷售等後台支持部門的情況說明;
(十二)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保薦業務部門負責人和內核小組成員名單及其簡歷;
(十三)證券公司指定聯絡人的說明;
(十四)證券公司對申請文件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承擔責任的承諾函,並應由其全體董事簽字;
(十五)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條個人申請保薦代表人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3年以上保薦相關業務經歷;
(二)最近3年內在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境內證券發行項目中擔任過項目協辦人;
(三)參加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且成績合格有效;
(四)誠實守信,品行良好,無不良誠信記錄,最近3年未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
(五)未負有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債務;
(六)中國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⑸ 中國大約什麼時候開始實施上市公司IPO注冊制
為2015年。
依據《關於2015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第十九條規定:實施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探索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轉板機制,發展服務中小企業的區域性股權市場,開展股權眾籌融資試點。推進信貸資產證券化,發展債券市場,提高直接融資比重。
制定出台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修改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開展商品期貨期權和股指期權試點,推動場外衍生品市場發展。推動證券法修訂和期貨法制定工作。推出巨災保險,推動信用保證保險領域產品創新,出台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試點指導意見。
(5)2017中國股票上市制度擴展閱讀:
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的相關要求規定:
1、要讓注冊制健康運行,還要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對欺詐發行和重大違法的上市公司實施強制退市,堅決清除出市場。
2、注冊制將使中介機構承擔更重要的職能,監管部門將全面完善中介機構特別是保薦機構和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規范和監管規則,通過有效的監管措施和責任追究,把中介機構的勤勉盡責和信息披露把關責任落到實處。
⑹ 股票發行制度主要有幾種各自的內容是什麼
從各國證券市場的實踐來看,股票發行監管制度主要有三種類型:審批制、核准制和注冊制。上額度管理和指標管理屬於審批制,通道制和保薦制則屬於核准制。
1、審批制:
從「額度管理」到「指標管理」
審批制的行政干預程度最高,適用於剛起步的資本市場,由於在監管機構審核前已經經過了地方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的「選拔」,因此審批制對發行人信息披露的要求不高,只需作一般性的信息披露,其發行定價也體現了很強的行政干預特徵。
在資本市場建立之初,股票發行是一項試點性工作,哪些公司可以發行股票是一個非常敏感的問題,需要有一個通盤考慮和整體計劃,也需要由政府對企業加以初步遴選。一是可以對企業有個基本把握,二是為了循序漸進培育市場,平衡復雜的社會關系。再者,當時的市場參與各方還很不成熟,缺乏對資本市場規則、參與主體的權利義務的深刻認識,因此,實行額度管理是歷史的必然選擇。
為了擴大上市公司的規模,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1996年新股發行改為「總量控制、限報家數」的指標管理辦法。同時,為了支持國有大中型企業發行股票,改革後的監管政策明確要求,股票發行要優先考慮國家確定的1000家特別是其中的300家重點企業,以及100家全國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企業和56家試點企業集團,並鼓勵在行業中處於領先地位的企業發行股票並上市。
2、核准制:
從「指標管理」到「通道制」
隨著中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審批制的弊端顯得愈來愈明顯。第一,在審批制下,企業選擇行政化,資源按行政原則配置。上市企業往往是利益平衡的產物,擔負著為地方或部門內其他企業脫貧解困的任務,這使他們難以滿足投資者的要求,無法實現股東的願望。第二,企業規模小,二級市場容易被操縱。第三,證券中介機構職能錯位、責任不清,無法實現資本市場的規范發展。第四,一些非經濟部門也獲得額度,存在買賣額度的現象。第五,行政化的審批在制度上存在較大的尋租行為。
由於審批制明顯阻礙了資本市場規范發展,因此,1999年實施的《證券法》對發行監管制度作了改革,其第十五條明確規定:「國務院證券管理機構依照法定條件負責核准股票發行申請。」2000年3月6日,《股票發行核准程序》頒布實施,標志著核准制的正式施行。
核准制是證券監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股票發行條件,對按市場原則推選出的公司的發行資格進行審核,並做出核准與否決定的制度。核准製取消了由行政方法分配指標的做法,改為由主承銷商推薦、發行審核委員會表決、證監會核準的辦法。核准制最初的實現形式是通道制。
核准製取代審批制,反映了證券市場的發展規律,表明一家企業能否上市,已經不再取決於這家公司能否從地方政府手中拿到計劃和指標,取而代之的是企業自身的質量。從審批制到核准制的轉變,體現了中國證券市場發展的內在要求,反映了證券監管思路的變化,表明中國的證券市場監管逐步擺脫計劃經濟思維方式的束縛。因此,從審批制到核准制,「絕不僅僅是從計劃分配製向委員會舉手的形式上的突破。」
3、核准制的優化:
「保薦制」代替「通道制」
通道制下股票發行「名額有限」的特點未變,但通道制改變了過去行政機制遴選和推薦發行人的做法,使得主承銷商在一定程度上承擔起股票發行風險,並且獲得了遴選和推薦股票發行的權力。通道制的缺陷也是明顯的。第一,通道制本身並不能真正解決有限的上市資源與龐大的上市需求之間的矛盾,無法根本改變中國資本市場深層次結構性失衡的問題。第二,通道制帶有平均主義的色彩。只要具有主承銷資格,實力再強,手中項目再多,也只有8個通道,規模再小,也不少於2個通道。這種狀況下,大小券商的投行業務有分散化的傾向,這導致投行業務中的優勝劣汰機制難以在較大范圍內發生作用,不利於業務的有效整合和向深度、廣度發展。第三,通道制對主承銷商的風險約束仍然較弱,不能有效地敦促主承銷商勤勉盡責。因此,通道制只能是中國股票發行制度從審批制向核准制轉變初期的過渡性措施和階段性產物,它依然帶有計劃干預的影子。
核准制下的實質性審核主要是考察發行人目前的經營狀況,但據此並不能保證其未來的經營業績,也不能保證其募集資金不改變投向,更不能在改變投向的情況下保證其收益率。中國有相當比例的上市公司,在上市當年,或者上市後一年內出現虧損或業績大幅下滑(即媒體所稱的「變臉」)、募集資金變更等現象,有些上市公司內部運作還很不規范,存在比較多的大股東侵犯小股東利益的情形。
為了在現有框架內最大程度地發揮核准制的作用,系統提高中國上市公司質量,增強中介機構對於發行人的篩選把關和外部督導責任,促使中介機構能夠把質量好、規范運作的公司推薦給證券市場,中國證券監管部門正在引入保薦代表人制度,變「關口式監管」為「管道式監管」。
保薦人制度的引入將試圖通過連帶責任機制把發行人質量和保薦人的利益直接掛鉤,使其收益和承擔的風險相對應。保薦人對於行業和公司價值判斷的專業水平及工作作風,將對其保薦績效和業務收益形成直接影響,並最終決定其在行業中的競爭力。如果保薦人督導不力,在保薦責任期間出現嚴重的大股東、董事或者經理層對上市公司的利益侵佔等現象,保薦人將承擔連帶責任。所以,保薦人為了減少上市公司行為不規范而給自身帶來督導不力的連帶責任風險,其必須十分重視對大股東的資質和誠信進行充分調查,同時,還需要採取必要的方式(比如簽定協議)以對大股東行為進行有效約束。
⑺ 我國 現行的股票發行制度是什麼
核准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條 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未經依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7)2017中國股票上市制度擴展閱讀:
股票發行制度主要有三種,即審批制、核准制和注冊制,每一種發行監管制度都對應一定的市場發展狀況。在市場逐漸發育成熟的過程中,股票發行制度也應該逐漸地改變,以適應市場發展需求,其中審批制是完全計劃發行的模式,核准制是從審批制向注冊制過渡的中間形式,注冊制則是目前成熟股票市場普遍採用的發行制度。
審批制
審批制是一國在股票市場的發展初期,為了維護上市公司的穩定和平衡復雜的社會經濟關系,採用行政和計劃的辦法分配股票發行的指標和額度,由地方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指標推薦企業發行股票的一種發行制度。
公司發行股票的首要條件是取得指標和額度,也就是說,如果取得了政府給予的指標和額度,就等於取得了政府的保薦,股票發行僅僅是走個過場。因此,審批制下公司發行股票的競爭焦點主要是爭奪股票發行指標和額度。
證券監管部門憑借行政權力行使實質性審批職能,證券中介機構的主要職能是進行技術指導,這樣無法保證發行公司不通過虛假包裝甚至偽裝、做賬達標等方式達到發行股票的目的。
注冊制
注冊制是在市場化程度較高的成熟股票市場所普遍採用的一種發行制度,證券監管部門公布股票發行的必要條件,只要達到所公布條件要求的企業即可發行股票。發行人申請發行股票時,必須依法將公開的各種資料完全准確地向證券監管機構申報。
證券監管機構的職責是對申報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做合規性的形式審查,而將發行公司的質量留給證券中介機構來判斷和決定。這種股票發行制度對發行人、證券中介機構和投資者的要求都比較高。
核准制
核准制則是介於注冊制和審批制之間的中間形式。它一方面取消了政府的指標和額度管理,並引進證券中介機構的責任,判斷企業是否達到股票發行的條件;另一方面證券監管機構同時對股票發行的合規性和適銷性條件進行實質性審查,並有權否決股票發行的申請。
在核准制下,發行人在申請發行股票時,不僅要充分公開企業的真實情況,而且必須符合有關法律和證券監管機構規定的必要條件,證券監管機構有權否決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股票發行申請。
證券監管機構對申報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進行審查,還對發行人的營業性質、財力、素質、發展前景、發行數量和發行價格等條件進行實質性審查,並據此作出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的價值判斷和是否核准申請的決定。
⑻ 股票上市的上市
新《證券法》、《公司法》頒布後,深滬證券交易所在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統一協調下,根據新《證券法》、《公司法》以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結合前次修訂後一年多的實施情況以及股改工作的需要,對上市規則進行了相應修訂和完善。據了解,本次修訂內容主要分八個方面:
一、拓展了信息披露義務人、信息披露責任人的范疇
根據《證券法》的授權,新規則將交易所的信息披露監管對象擴展至上市公司和包括實際控制人在內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同時將信息披露義務責任人主體的范疇擴大至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須對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監事會發表專門審核意見。
二、修改了定期報告及要約收購等停牌規定
新規則取消了公司披露中報(半年報)的例行停牌制度,縮短了《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的停牌時間為1小時,以突出警示性停牌的作用。
三、建立業績預告制度、鼓勵自願性披露業績快報
新規則取消了在季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對下一報告期業績進行預警的規定,改為通過臨時報告對年度業績進行預告,強調業績預告的准確性,並鼓勵公司披露年度和中期業績快報。
四、股票異常波動情形認定更為靈活,並由交易規則作具體規定
為了與新修訂的《交易所交易規則》協調一致,新規則不再對是否連續三天漲停或跌停等需要停牌公告的股票交易異常波動情形作具體規定,而修改為「異常波動」為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根據有關規定和業務規則認定的情形。
五、修訂了首次上市、恢復上市和退市環節的相關內容
1.明確了交易所的審核權和公司首次上市股本額
新規則依據《證券法》授權,明確了證券交易所對股票上市、暫停和終止上市的審核權,同時規定了上市公司的股票首次上市股本不低於人民幣五千萬元。這一規定高於新《證券法》規定的三千萬元的上市條件,為今後開設創業板預留了空間。
新規則還對暫停、恢復和終止上市環節進行了修改,如連續三年虧損暫停上市後若第四年中報仍然虧損,不再直接退市,而將根據新《證券法》規定到第四年年報披露後視盈虧情況再作決定;明確了恢復上市和終止上市決定需要提交上市委員會審議等。
2.明確了股票首次上市的審核機構、建立了上市復核制度。
證券交易所設立上市委員會對股票上市、暫停和終止上市事宜進行審議,作出獨立的專業判斷並形成審核意見。當事人對證券交易所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證券交易所設立的復核委員會申請復核。新規則還設專章規定了復核的程序、應當提交的文件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上市委員會和復核委員會的具體工作辦法將另行頒布。
六.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戰略投資者的持股承諾提出新要求,修改了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持股鎖定要求
新規則要求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新引進的戰略投資者在上市前應當承諾,上市後三年內不向他人轉讓其已持有的發行人股份。
根據新《公司法》第142條、新《證券法》第47條及公司章程關於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的限制性規定,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申請持股鎖定時點、按比例減持等作出明確規定。同時,要求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後,應當及時向公司報告並公告。鎖定辦法將另行規定。
七、強化公司信息披露責任、樹立交易所監管權威
針對個別公司不配合監管,拒絕按規定披露有關信息的情形,交易所可視情形向市場披露監管情況,以強化公司信息披露責任。
八、其他修訂
新規則根據新頒布的《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修訂了股東大會通知時限等相關內容;根據實踐調研結果,修訂日常關聯交易的披露要求;調整了對外擔保的披露標准和審議程序、關聯交易審議程序;設專節增加了關於股份回購的規定。
新規則還對股權分置改革過渡期間的有關事項作出了原則性安排,未完成股改的公司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中應當分別披露流通股東和非流通股股東出席會議的情況,並分別統計兩類股東的表決結果等。
此外,新規則對權證等衍生品種的上市、信息披露和停牌等事項作出了原則性規定。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經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後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五以上。
5.公司在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公司在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7.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