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市公司的股東在減持股票時若截止期到期股票還未減持完還可以減持嗎
上市公司的股東在減持股票時若截止期到期股票還未減持完還可以減持嗎?上市公司股東減持的最新規定為中國證監會在2017年5月26日公布施行的《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減持股份行為,促進證券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5%以上股東(以下統稱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以及股東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適用本規定。大股東減持其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買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應當遵守《公司法》《證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證券交易所規則中關於股份轉讓的限制性規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曾就限制股份轉讓作出承諾的,應當嚴格遵守。
第四條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賣出,也可以通過協議轉讓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減持股份。因司法強制執行、執行股權質押協議、贈與、可交換債換股、股票權益互換等減持股份的,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
第五條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以及證券交易所規則,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6個月的。(二)大股東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3個月的。(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監高不得減持股份:(一)董監高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6個月的。(二)董監高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3個月的。(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減持時間區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後,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減持或者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
第九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在3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應當符合前款規定的比例限制。股東持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屆滿後12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的數量,還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比例限制。適用前三款規定時,上市公司大股東與其一致行動人所持有的股份應當合並計算。
第十條 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並導致股份出讓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東身份的,股份出讓方、受讓方應當在減持後6個月內繼續遵守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股份出讓方、受讓方應當在減持後6個月內繼續遵守本規定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
2. 上市公司說減持卻沒減持如何處理
對於上市公司方面,也沒什麼需要處理的。到期公告一下減持數量和以後的安排就完事了。擬減持,視情況,在某價位區動手等等,都是可能與條件,實現程度取決於減持方的綜合考量與市場機會。沒減持有利有弊,有利解讀是該公司看好自己,捨不得減,經營轉好,就停止減持了;不利解讀是市場條件未滿足減持條件,一旦市場轉好減持又會開始。具體情況還要具體分析,現在的市場環境只能多做功課,弄清公司的真正意圖。
一、什麼情況下公司會減持股票?
1、減持多發生在業績差的公司。
2、減持可能因股東個人經濟問題或者公司經濟問題。
3、不看好公司長期發展減持
4、減持多發生在衰退型公司。
5、有時候減持並不是壞事,比如:因為發展需要資金,減持是為了籌集發展資金,這就可能推動股票上漲。比如:部分國企減持,讓利投資者。
二、股市資本的分類
1、是不圖賺錢的護盤資金(這類屬於備用資金,一般情況下不出手,關鍵時刻再用杠桿原理撬動大盤股)。
2、是跟隨市場的各派主力的逐利資金(這類資金佔到市場中所有主力資金的一半以上,最喜歡見風使舵,只有這類資金活躍起來的時候市場的賺錢效應才能凸顯出來)。
3、是某隊的超級大主力(就是某隊的社保、證金、匯金等,這類資金的特點就是強者恆強 ,大盤在強勢的時候他們悄悄的上,大盤弱勢的時候他們也是悄悄的漲,除非有系統性風險,否則很難撼動他們。這類資金買的股票也夠硬,基本上都是業績有保障的,這類資金的手法有些像西方成熟的資本市場玩法—以業績為主,崇尚長線價值投資。這類資金扎堆在一起的時候 就會形成我們所講的「主力控盤」)
3. 股票上市股東減持時間規定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減持時間區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持股5%以上的股改限售股股東減持達到1%的,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做出公告,公告期間無須停止出售股份。1.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減持股份的,就其權益變動,應當按照《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以及本所有關規則及時、准確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2.對於持股5%以上股東持有比例降到5%以下的,根據上交所《關於執行等有關規定具體事項的通知》規定,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由上市公司作出提示性公告,免於提交權益變動報告書。持股5%以上股東持有比例降到5%以下的,履行前款所要求的信息披露義務後出售股份的,可以免於按照《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4. 大股東減持股票規定
深交所有關負責人解釋新規時表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計劃在解除限售後六個月以內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出售股份達到5%以上的,應該在解除限售公告中披露擬出售的數量、時間、價格區間等;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後六個月以內暫無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出售5%以上解除限售流通股計劃的,應該承諾:如果第一筆減持起六個月內減持數量達到5%以上的,他們將於第一次減持前兩個交易日內通過上市公司對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上交所規定,:即當買入股份比例首次達到5%時,必須暫停買入行為,並及時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在上述報告、公告的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份;對於持股比例已達5%以上的投資者,股份每增加或減少5%,均應及時履行報告和信息披露義務,在報告期及報告後兩日內不得再進行買賣。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5. 大股東減持計劃期間內未實施減持短期是利好還是利空
利空。
看股價在高位還是地位,如果低位出利空,八成是利用利空吸籌,如果是高位出利好,八成是出貨,本來要減持,但是還沒有實施減持,最終還是要減持,肯定是利空。
大股東減持解讀為偏利空,股票市場的投資原理是:當投資者看好某公司未來發債前景的,可以買入該公司股票,待公司盈利後,獲取公司分紅。大股東既然減持公司股票,說明大股東有可能發現更好的投資項目或者長期不看好公司股價的上升空間,基於此兩點出發大股東減持偏利空。
(5)股票規定時間內減持未完成擴展閱讀:
利空:對空頭有利,且能促使股價下跌的因素和消息。比如2010年1月12日,央行宣布上調存款類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准備金率0.5個百分點,重大利空消息,導致13日滬指跌2.8%,深成指跌2.97%。存款准備金指金融機構為保證客戶提取存款和資金清算需要而准備的在中央銀行的存款,中央銀行要求的存款准備金占存款總額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備金率。
6. 上市公司股票減持規定
大股東減持採取集中競價交易的,在連續任意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大股東減持採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連續任意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大股東減持採取協議轉讓方式的,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5%,轉讓價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交易所業務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要注意的是持有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東,24個月後解禁,也就是24個月才能進行減持,持有5%以下的非流通股,12個月後解禁,也就是12個月才能進行減持。
【拓展資料】
流通股:
流通股是指上市公司股份中,可以在交易所流通的股份數量。其概念,是相對於證券市場而言的。在可流通的股票中,按市場屬性的不同可分為A股、B股、法人股和境外上市股。與流通股對應的,還有非流通股,非流通股股票主要是指暫時不能上市流通的國家股和法人股。
國家股:
國家股是指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投資的部門以國有財產向公司投資而形成的股份。國有法人股是指國有企業法人、國有事業、社會團體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財產向獨立於自己的公司投資而形成的股份。兩者的股份均為國有股,均需接受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監管,但由於具體的投資主體不同,因而在股權管理上也有所區別。國家為了加強對公司國有股股權的監管,先後制定了《股份制試點企業國有股權管理實施意見》、《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規范性文件。
法人股:
[fǎ rén gǔ]法人股是指企業法人或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資產,向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權部分投資所形成的股份。如果該法人是國有企業、事業及其他單位,那麼該法人股為國有法人股;如果是非國有法人資產投資於上市公司形成的股份則為社會法人股。
7. 證券法對減持行為有什麼限制性規定
證券法》第38條規定:依法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制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買賣。
■《證券法》第86條第二款規定: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證券法》第193條第二款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證券法》第204條規定:違反法律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8. 股東減持期滿未實施是利好嗎
股市有風險,入市需謹慎。
大股東減持在A股市場通常是利空。也有些個股在某些情況下,大股東雖然公布實施減持的到期了卻沒有減持。這種情況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了。有的時候股價跌幅太大,大股東無法減持。也有些可能出於某種目的而沒有減持。比如000950的成葯控股。,在2020年2月11日公告公司第二大股東深圳茂業集團擬減持不超過公司5%的股份。也就是說最大可減持8600多萬股。但到了半年時間後減持期滿。最終一股也沒有減持。
股價也沒有大漲,也沒有大跌。業績也還不錯。或許是有人吃貨吧。公司具有比較大的潛力,概念也比較獨特。比如疫苗冷鏈概念在上市公司中是不多的。也是一個醫葯類商業連鎖企業。在重慶佔有50%的市場。最近一段時間多次進行重組兼並。後市上漲的機會還是比較大的。
個人看法,僅供參考。
9. 上市公司的股東在減持股票時若截止期到期股票還未減持完還可以減持嗎過了公告減持期限而未減持的還可繼
摘要 你好,到期不減持,以後是可以減持的。如果上市公司持股5%及以上的股東承諾減持公告期滿未減持的需要再減持是可以的,需要發布公告,解禁股不在這個限制中,關鍵是持股5%以上的股東,機構定增的屬於解禁范疇!希望能夠幫助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