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股票經理人能看見自己帳戶的情況嗎
券商有獨立的資料庫,不聯網的櫃台機,所有開戶客戶的賬戶資料都能查到,但前提是得有登陸券商管理平台的賬號和密碼。股票經紀人在得到許可權後可以查看。
那股票經紀人是什麼?
一、股票經紀人是什麼?
股票經紀人亦作證券經紀人。為投資者提供股票、債券交易服務的個人或機構。經紀人以賺取傭金為目的,他們進行的大部分交易為代理業務。
在中國,證券經紀人指在證券交易所中接受客戶指令買賣證券,充當交易雙方中介並收取傭金的證券商。證券法規定,在證券交易中,代理客戶買賣證券,從事中介業務的證券公司,為具有法人資格的證券經紀人。證券經紀業務是證券公司的主要業務,證券經紀業務的主體為證券經紀人。
二、股票經紀人的分類
它可分為三類,即傭金經紀人、兩美元經紀人與債券經紀人。
1、傭金經紀人
傭金經紀人與投資公眾直接發生聯系,其職責在於接受顧客的委託後的在交易所交易廳內代為買賣,並在買賣成交後向委託客戶收取傭金。傭金經紀人是交易所的主要會員。
2、兩美元經紀人
兩美元經紀人不接受一般顧客的委託,而只受傭金經紀人的委託,從事證券買賣。
3、債券經紀人
債券經紀人是以代客買賣債券為業務,以抽取傭金為其報酬的證券商,另外,債券經紀人亦可兼營自行買賣證券業務。
三、股票經紀人的職責
職責是在證券交易中,代理客戶買賣證券,從事中介業務。這就是說,在證券交易中,廣大的證券投資人相互之間不是直接買賣證券的,而是通過證券經紀人來買賣證券的。證券經紀人作為買賣雙方的中介人,是這樣代理客戶買賣證券的:它詢問證券買賣雙方的買價和賣價,按照客戶的委託,如實地向證券交易所報入客戶指令,通過證券交易所,在買價和賣價一致時,促成雙方證券買賣的成交,並向雙方收取交易手續費(傭金)。
四、從業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考核批准,取得經紀資格證書後,方可申請從事經紀活動: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具有從事經紀活動所需要的知識和技能;
(3)有固定的住所;
(4)掌握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5)申請經紀資格之前連續三年以上沒有犯罪和經濟違法行為;
(6)從事金融、保險、證券、期貨和國家有專項規定的其他特殊行業經紀業務的,還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經紀資格證書。
『貳』 在證券公司開戶後有人打電話給我說什麼股票。是證券公司泄密的嗎會
如果是屬於那個證券公司客服打過來的,那就屬於客戶回訪,這不屬於泄漏隱私;如果是非這家證券公司的人員,那麼就是信息被泄漏了,或者說被共享了信息。
『叄』 准備網上炒股開戶,表弟說他會發二維碼過來,說是什麼經紀人,到底是怎麼回事
准備網上炒股開戶,表弟說他會發二維碼過來,說是什麼經紀人,到底是怎麼回事
現在都是網上開戶,還會跟你視頻確認的。
二維碼的話一般是要你先下一個證券公司的app客戶端,然後在裡面選擇開戶,然後就會走一些列的流程,主要是開戶流程。
開完戶還需要你自己去自己的網銀做一個銀證綁定,然後就能投錢進去炒股了。
但是炒股有風險,不要輕易去。
能幫你的就這么多了。
你可以先開戶,然後不要吵,先做模擬盤的試試,感受一下。
實際開抄了,模擬盤就不夠看了。
還是那句話炒股有風險,用戶需謹慎。
『肆』 證券經紀人知道股票內幕嗎
知道
所謂「內幕信息」需具備三個條件:一是該信息未向社會公開;二是該信息是否有實質價值,即一旦公開,將對證券價格產生重大影響;三是符合我國法律對內幕信息所作的列舉式或概括性規定。
首先,關於信息怎樣才算公開,根據《證券法》第七十條規定:「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應當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媒體發布,同時將其置備於公司住所、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其次,該信息是否有實質價值。一般而言,內幕信息與小道消息之間的界限模糊,關鍵在於該消息是否明確、敏感、重大到「足以影響投資判斷的信息」。如兩家公司剛剛開始接洽合並事宜,目標公司完全可能拒絕合並,另一方介入不深,可能隨時取消合並計劃,所以,該消息本身沒有過多實質價值,則該消息尚不能成為內幕信息;如果兩家公司合並事宜被雙方董事會開會多次磋商,並明確合並計劃表,該消息就具有實質內容,足以影響投資判斷。本案中,A告知妻弟乙,本單位與外單位合作意向書內容及雙方簽章信息,已屬重大、敏感到足以影響投資判斷的消息,屬於刑法意義上的「內幕信息」。
第三,我國法律對「內幕信息」作出列舉式和概括性規定,《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證券法》第七十五條: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一)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三)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四)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五)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六)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七)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伍』 經紀人私下透露股票內參,說出股票內幕消息,這算是違法的行為嗎
你說的是證券經紀人吧?他們基本沒有辦法知道上市公司的內幕,因為他們正常情況下接觸不到。所以一般情況有幾種情況:
1、欺騙投資者的,讓投資者買股票;
2、這消息是從其他地方傳來的,不知經過多少人。首先,這種消息真假不知道,有可能是有人故意放的假消息。其次,就算是真的,已經過了投資時機了。最後,容易被放消息的人算計。
3、經紀人親朋好友剛好可以接觸到內幕消息。這種行為就是違法的。在公司沒有公開會對公司股票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之前,利用其買賣股票或傳播給他人均違法。嚴重者會追究刑事責任。
但市場經常傳播一些所謂的「內幕消息」都只是小道消息,即假消息或已公開(只是沒有多少人知道),不具內幕消息性質。所以,不會被追究責任。當然,大部分情況也沒賺到錢。
『陸』 香港證券交易所是不是正盤合法嗎
年。香港第一家證券交易所---香港股票經紀協會於1891年成立。1914年,改名為香港證券交易所,1921年,香港又成立了第二家證券交易所---香港證券經紀人協會。1947年,這兩家交易所合並為香港證券交易所有限公司。到60年代後期,香港原有的一家交易所已滿足不了股票市場繁榮和發展的需要,1969年以後相繼成立了遠東、金銀、九龍三家證券交易所,香港證券市場進入四家交易所並存的所謂「四會時代」。香港原四家交易所及創立時間:香港證券交易所創立於1947年,遠東證券交易所創立於1969年12月17日。金銀證券交易所創立於1971年9月15日,九龍證券交易所創立於1972年。當時的香港證券交易所主要由英國人管理,上市公司也多屬英資企業。1960年代末,香港經濟起飛,華資公司對上市集資的需求越來越大,促成更多以華資擁有及管理的交易所開業,遠東交易所、金銀證券交易所及九龍證券交易所先後創立。1973-1974年的股市暴跌,充分暴露了香港證券市場四會並存局面所引致的各種弊端。1980年,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注冊成立。1986年3月27日,四家交易所正式合並組成香港聯合交易所。1986年4月2日,聯交所開業,並開始享有在香港建立,經營和維護證券市場的專營權。聯合交易所開始運作,並成為香港唯一的證券交易所,香港證券市場進入一個新時代。聯交所交易大堂設於香港交易廣場,採用電腦輔助交易系統進行證券買賣。1986年9月22日,聯交所獲接納成為國際證券交易所聯合會的正式成員。
『柒』 新的香港股票交易規則和費用呢
目前港股開市前時段上午9時至上午9時30分、早市9時30分至中午12時、午市下午1時至下午4時、收市競價交易時段下午4時至下午4時08分與下午4時10分之間隨機收市。
投資者參與股票交易需要支付傭金(0.25%)、交易所費用(0.012%)、政府費用(0.1%)、轉手過戶費等費用(每張2.5港元)。一般為"T+2"日交收制度。
一、香港股票如何買賣?
1、開立股票賬戶
注冊賬號,填寫資料,之後會有工作人員聯系你,要求你將填寫的資料列印,簽名,將身份證復印件,地址證明復印件[三個月內的賬單或者公司蓋章的地址證明,沒有的話,找公司HR開住址證明也可以]快遞過去。等一兩天,證券賬戶就算開通了。
2、資金進出:
開通香港銀行賬戶是為了取回資金,需要身份證、有效期超過半年的港澳通行證,住址證明,大約需要一星期到一個月時間, 這里有詳細的指引:辦理香港銀行賬戶指引
沒有香港銀行賬戶,富途(31.100,+1.90%)有一個功能是幫你創建個人境外收款賬戶,之後你可以直接轉賬過去到股票賬戶,也就是沒有香港銀行卡也能買港股。
二、港股交易規則是怎樣?
香港股市為大陸投資者打開了新的投資渠道,在投資者欣喜之餘,發現對香港市場了解甚少。香港股票買賣規則有哪些?這些規則具體是怎樣要求的……諸如這一系列的疑問,迫切地想要叩開香港股票買賣規則之門。其實,規則有很多,但是有三大規則是最基本的!
三、香港股票買賣規則:交易時間
港股交易最重要的規則:一就是交易時間,只有知道交易時間,才能做出進一步的投資行為。這些年以來,港股交易時間不斷延長,直到今年上半年,午市再次提早半個小時。
日前,港股交易時間為:上午九點半開市,中午十二點午休;下午一時開始,四時結束;周六、周日及香港公眾假期休市。對於股民來說,午市提前半個小時並不會產生太多影響,因為大部分股民都習慣在股票交易時間吃盒飯,一起交流股票行情,所以即使中午休息時間變短,對他們來說也足夠了。
四、香港股票買賣規則:開市報價
在香港股票買賣規則中,第二大規則就是開市報價的規則。每個交易日首個輸入交易系統的買盤或沽盤均受一套開市報價規則所監管。開市前時段內作出的開市報價不得偏離上日收市價9倍或以上。於持續交易時段內,若首個掛盤若為買盤,其價格必須高於或等於上日收市價之下24個價位的價格;而首個掛盤若為沽盤,其價格則必須低於或等於上日收市價之上24個價位的價格。
開市報價的香港股票買賣規則有利於確保相鄰兩個交易日間價格的連續性,並防止開市時出現劇烈的市場波動。
五、香港股票買賣規則:結算交收
任何股票的買賣,都離不開結算交收,這也是香港股票買賣規則中重要的一點。香港交易所內多種產品的結算及交收程序,分別由香港結算所、期權結算公司及期貨結算公司這三個結算所辦理。其中,香港結算所負責在聯交所主板及創業板進行交易的符合資格證券的結算及交收。
港股交易要遵從兩大交收規則,一是持續凈額交收系統,即在持續凈額交收制度下,每一名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向其他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買入或賣出某一隻證券,均會按滾動相抵銷剩下的凈買或凈賣股份作為交收標准。二是「T 2」交收制度,即交易所參與者通過自動對盤系統配對或申報的交易,必須於每個交易日後第二個交易日下午3時45分前與中央結算系統完成交收。
其實總的來說港股交易規則和內地是大同小異,但大家千萬不要將二者弄混淆了。看完上文的分析後,如果大家對炒港股感興趣,可以去那些大型的證券公司開通港股業務就可以了
『捌』 關於到香港上市的公司執行《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的補充規定
第一條為適應在境內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到香港發行股票和上市交易的需要,特對《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作補充規定。第二條直接到香港發行股票和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必須執行《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以下簡稱《規范意見》)和本補充規定,按照《規范意見》、本補充規定及《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制定或修訂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行為的准則,是規范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除公司法及有關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公司章程中依《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所載明的內容,不得修改或廢除。第三條公司章程須載明公司的營業期限。永久存續亦視為一種營業期限。第四條公司可發行人民幣股票(A種股票)和人民幣特種股票。
人民幣特種股票除《規范意見》第二十九條所指的在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B種股票外,還包括以人民幣標明面值,以外幣認購和進行交易,獲香港聯合交易所批准上市的股票(簡稱H種股票)。
公司發行H種股票應當按照《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經國務院證券委審批。
除公司按其章程規定的辦法贖回或購回H種股票外,其他非外國和非我國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投資者不得買賣H種股票。第五條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股份總數,可在公司成立後十五個月內分次發行,但首次發行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四十。公司在股份總數內分次發行股份,應按國家證券主管機構規定的程序辦理核准手續,並遵守以下規定:
(一)公司股份總數內擬發行的H種股份應全部一次發行,但包銷協議要求在該次發行計劃中預留一部分股份作進一步發行的,對預留股份的發行可被視為該次發行的一部分;
(二)公司在股份總數內分次發行股份,須在各次發行股份的招股說明書(包括發行H種股份的招股說明書)內作出詳盡披露。在該披露的計劃范圍內,公司發行股份應由董事會作出決定。毋須另行取得股東會或類別股東會的批准;但如在任何招股說明書披露的計劃以外發行股份,須按《規范意見》及《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有關增加股份的規定辦理。
公司股份分次發行時,公司注冊資本應為已發行股份的實收股本。第六條國有大型企業改組為公司的,經特別批准,可以發起方式設立且發起人可為該大型企業一人。該公司發起設立後,即可增資擴股,轉為社會募集公司。第七條公司對其他營利性組織的投資總額可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不受《規范意見》第四條第二款關於公司對其他組織投資比例的限制。第八條公司增加股份的間隔時間可少於十二個月,不受《規范意見》第三十六條關於股票發行間隔時間的限制。第九條公司增加新股份,由公司按其章程規定的程序確定,可不受《規范意見》第三十七條關於增加股份時對新股的限制。第十條公司股東為同意成為股東,並持有公司股份,其姓名(或名稱)登記在股東名冊上的人。第十一條公司可將香港的H股股東的名冊存放於香港並委託代理機構管理,並由受委託的代理機構製作H股股東的名冊的復印件,備置於公司住所。
公司H種股票的受益權擁有人可讓其股份依照H股股東的名冊的存放地法律登記在他人名義下。在此情況下,《規范意見》第二十六條第二、三、四款關於股票記名辦法的規定可不適用於公司H種股票。
公司H種股票的轉讓,按其上市地的法律辦理。
公司H股股東的名冊的更正需作裁定時,由其存放地有管轄權的法院按存放地的法律裁定。第十二條公司H股股東欲獲得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H種股份時,可不按《規范意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報經人民銀行和國家體改委批准,但必須按《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和香港的有關規定加以披露,並通知公司。第十三條《規范意見》第八十三條(三)至(八)項及第九章規定范圍以外的公司改組,只要公司並非無力清償其債務,仍應向《規范意見》第八十三條規定的政府授權部門申請批准。第十四條有關政府授權部門依照《規范意見》第八十三條(三)至(八)項、第九章及本補充規定第十三條進行審查時,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有關政府授權部門的批准原則應與《規范意見》的基本精神一致,需考慮股東是否已得到所應獲得的有關資料和信息;有關的決議是否已獲得足夠的票數;控股股東是否公平地和恰當地行使了其所擁有的權力;公司的有關提議和方案是否公平合理等;
(二)有關政府授權部門可酌情要求公司根據政府授權部門委任的獨立評估機構所評定的價格購買反對改組方案的股東的股票等,作為批準的前提;
(三)有關政府授權部門應將其決定通知公司,並以書面形式列明決定的理由;
(四)對決定持不同意見者,可依《行政復議條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