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
法律分析:律師在擔任公司、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政府的法律顧問,解答有關法律咨詢時,對於重大的法律事務,或重大的經營決策行為,往往要以法律意見書的形式作出答復,為聘請人或咨詢者所要從事的重要經濟活動、重大的經營決策行為和重大的法律事務尋找法律依據,提出法律建議或作出法律性的解釋。因此,針對特定的法律事務,依據事實和法律為聘請人或咨詢者出具明確、肯定的法律意見書,是對律師的一項基本要求。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是律師的非訴訟法律事務中重要的一種,在一些特定情況下,如外債登記、股票的發行和上市、上市公司配股等重大法律行為,必須由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託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貳』 法律意見書的類型
法律意見書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發行人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這類法律意見書通常由發行人的律師出具,在股票發行等金融活動中常見。它主要用於確認發行人的行為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幫助投資者理解發行人的法律地位和潛在風險。
重大資產重組的法律意見書:在企業進行重大資產重組時,律師會出具此類法律意見書。它主要評估交易的合法性、合規性以及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
獨立董事的法律意見書:獨立董事在特定情況下,如公司決策可能涉及法律風險時,會出具法律意見書。這有助於確保公司決策的合法性和合規性。
這些類型的法律意見書在內容和目的上有所不同,但都是為了提供有關法律問題的專業意見,幫助相關方做出明智的決策。在處理法律事務時,請務必咨詢專業律師以獲取准確和最新的法律意見。
『叄』 股票發行法律意見書 內容全部是律師書寫的嗎
股票發行法律意見書 內容全部是律師書寫的。
股票發行法律意見書的要求: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准則。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含配股,下同),其所聘請的律師應當按照本准則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見書。
二、法律意見書是發行人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所必須具備的法定文件之一。
三、律師應當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對發行人股票發行、上市的合法性及對發行、上市有重大影響的法律問題發表法律意見,保證法律意見書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
四、律師應當對出具法律意見書所依據的事實和材料進行核查和驗證。若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法律意見書不僅表述結論性意見,而且應當說明上述結論性意見的依據。
六、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內容與格式,應當符合本准則規定。本准則的某些具體規定確實不適用的,律師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有關內容與格式作出適當修改,但應當說明修改的原因及理由。
七、本准則未明確要求,但對發行、上市有重大影響的法律問題,律師應當發表法律意見。
八、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不應使用「基本符合條件」一類的措辭。對於不符合條件的事項或者律師已經勤勉盡責仍不能對其法律性質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確判斷的事項,應當發表保留意見。
九、律師可以要求發行人或相關當事人就特定事宜作出書面說明、確認或承諾;但無論有無書面說明、確認或承諾,律師仍受勤勉盡責義務的約束,不得出具有虛假、嚴重誤導性內容或者有重大遺漏的法律意見。
十、為了維護法律意見書的嚴肅性,律師應當在發行、上市申報材料正式上報時,方可簽署法律意見書。法律意見書上報後,不得對該文本進行任何修改。如需要作出補充、說明或更正,應另行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
報送證監會的法律意見書應當是經兩名以上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律師及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簽字、蓋章的正式文本。
十一、發行申報材料上報後,如有任何修改,發行人必須立即通知律師。上述修改對法律意見有影響的,律師應當就該項修改的內容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