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股票發行審核制度
。
華律網
(一)公開原則公開原則是證券法的基本原則,也是證券發行審核的原則。包括兩個方面:
(1)證券發行人向公眾披露有關信息資料,即證券發行人應及時、真實、充分和完整地向社會公開能夠影響投資者決定的一切信息資料;
(2)監管者的監管標准公開,處罰結果向社會公布。證券發行人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信息公開原則的基礎。堅持公開原則最典型的當屬於美國。美國對證券發行實行注冊制,其基本的理念是信息公開主義,這是美國1933年《證券法》確立的基本原則。該法規定,初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必須登記注冊,並使用招股說明書。在實行證券發行核准制的國家,監管機構雖然對證券發行人進行實質審查,但同樣也重視信息公開原則,只不過是在信息公開之外又加上一道政府審核的關口,形成對投資者利益的雙重保險。
(二)公平原則公平有不同的內涵,在證券法律中,公平的價值判斷標準是應該向投資者傾斜。這是因為在投資者和證券發行人這進行交易的雙方,存在著事實上的不平等,由於發行在佔有信息、財力、人力等其他資源方面具有比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更多的優勢,因此這兩者的交易地位或交易能力是不平等的,正是這種不平等的存在,所以才又必要運用公平原則,來平衡發行人與投資者之間的差距。在證券法上尤其是在證券發行行為中,表現為對發行人課以更多的義務,如信息披露義務、禁止欺詐等,而對投資者除了交納股款義務外,幾乎沒有什麼其他義務。
(三)公正原則對於什麼是證券法中的公正原則,理論界爭議頗大。從一般意義上說,法律上講的公正可以從兩個角度來理解:其一,實體公正,是社會各種資源、社會合作的利益和負擔的分配正義問題;其二,程序公正(訴訟正義),是社會爭端和沖突的解決的正義問題。
② 股票注冊制什麼時候實行
2020年6月12日,證監會發布創業板改革並試點注冊制相關制度規則,創業板注冊制落地6月15日起深交所將開始受理創業板在審企業的IPO申請。隨著第一隻新創業板新股上市,創業板交易制度也將發生劇變,交易方面比如漲跌停限制將擴大到20%,上市前5個交易日不設漲跌幅,停牌情況、被ST、退市等。
③ 中國A股什麼時候開始實行注冊制
我國股票注冊制2016年3月開始實施,正式實行是2019年3月13日(科創板注冊制開始時間),2020年8月24日創業板注冊制正式實施。
注冊制指的是企業進行股票發行時,將各種資料提交給相關機構進行申報,監管機構對企業所送報告進行審查,不進行審核,最終企業發行的價值交給市場來決定。
股票發行注冊制:
股票發行注冊制主要是指發行人申請發行股票時,必須依法將公開的各種資料完全准確地向證券監管機構申報。證券監管機構的職責是對申報文件的全面性、准確性、真實性和及時性作形式審查,不對發行人的資質進行實質性審核和價值判斷而將發行公司股票的良莠留給市場來決定。
注冊制的核心是只要證券發行人提供的材料不存在虛假、誤導或者遺漏。這類發行制度的代表是美國和日本。這種制度的市場化程度最高。
2015年12月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擬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的決定(草案)》。2015年12月27日,中國國務院實施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的舉措獲得中國最高立法機關的修法授權,於2016年3月起施行股票發行注冊制。
市場影響:
青年經濟學者、財經專欄作家陳恩摯認為,注冊制對市場影響有四大利好,一大利空。長遠來看,注冊制將減少為權力尋租買單,減少波動,強化價值投資,這對中小投資者帶來的好處要大於其損失。
(一)利好:
1、核准制是存在制度缺陷。當一些人或部門手握「誰可以上市」「誰先上市」的大權時,不可避免會引發權力尋租現象,這些權力可能會被轉化為個人利益。
2、注冊制有助於將資金引流到實體經濟,有助於「萬眾創新」。
3、讓A股由賭場向市場轉變,減少毫無意義的殼資源炒作。
4、增加市場穩定,減少大幅波動。對於上一波股災,有很多人認為是股災拖延了注冊制施行。其實不然,筆者認為是注冊制的拖延一定程度上導致了股災。暴跌的核心原因只有一個,就是短時間內暴漲,因為泡沫。我們知道,在嚴格的核准制下,企業上市的節奏肯定跟不上杠桿資金入場的節奏。如果注冊制早點推,如果股票供應與杠桿資金入場保持更好的市場動態均衡,可能就不會短期暴漲暴跌。另外,除了核准制,T+1及漲跌停板也會助漲助停。筆者認為這都是A股長期大幅波動的根源,務必要引起重視。
(二)利空:
因為目前的股票價格是有殼資源溢價的,也就是含有「審批權力」的價值。如果推行注冊制,部分股票,特別是中小市值股票的價格會受影響。這個原因完全可以理解。這就好比,手裡如果持有計程車牌照的人大多會反對完全市場化且無需牌照的專車。
④ 股票注冊制什麼時間開始
我國股票注冊制2016年3月開始實施,正式實行是2019年3月13日(科創板注冊制開始時間),2020年8月24日創業板注冊制正式實施。
注冊制指的是企業進行股票發行時,將各種資料提交給相關機構進行申報,監管機構對企業所送報告進行審查,不進行審核,最終企業發行的價值交給市場來決定。
實施注冊制後並不意味著股票就可以自由上市,它實際上是一種備案制,即雖然減少了股票上市的審批程序,但發行人和中介機構的責任更重大了,處罰將更為嚴厲,因此,只有真正規范、真實、全面的企業才會注冊上市。
(4)中國股票審批制時間擴展閱讀
股票注冊制主要是指發行人申請發行股票時,必須依法將的各種資料准確地向證券監管機構申報。證券監管機構的職責是對申報文件的全面性、准確性、真實性和及時性作形式審查,不對發行人的資質進行實質性審核和價值判斷而將發行公司股票的良莠留給市場來決定。
注冊制的核心是只要證券發行人提供的材料不存在虛假、誤導或者遺漏,即使該證券沒有任何投資價值,證券主管機關也無權干涉,因為自願上當被認為是投資者不可剝奪的權利。這類發行制度的代表是美國和日本。這種制度的市場化程度最高。
⑤ 中國股市注冊制什麼時候開始
2016年3月起施行股票發行注冊制。
注冊制的核心是只要證券發行人提供的材料不存在虛假、誤導或者遺漏。這類發行制度的代表是美國和日本。這種制度的市場化程度最高。
股票發行注冊制的發行人申請發行股票時,必須依法將公開的各種資料完全准確地向證券監管機構申報。證券監管機構的職責是對申報文件的全面性、准確性、真實性和及時性作形式審查,不對發行人的資質進行實質性審核和價值判斷而將發行公司股票的良莠留給市場來決定。
股票發行注冊制的原理與意義:
原理:股票發行是不用審批的,但必須依據證券法和上市規則的要求進行股票公開發行和交易注冊。
意義:在注冊制下,股票發行是通過詢價制的方式進行的。
1、發行人和保薦人在股票發行前需要確定好股票發行的市盈率區間才啟動股票發行。
這就等於把股票承銷的風險交給了市場,交給保薦人和發行人對企業估值的市場博弈,不會出現新股發行高市盈率問題。
在境外市場,新股發行採用的市盈率區間一般是8到12倍,如果發行人和承銷商商定同意這個區間,就可以啟動股票發行,進行路演。
2、股票發行的市場需求情況通過路演結果來確定。路演其實是股票發行的推銷過程,發行人在保薦人的帶領下與潛在的機構投資者一對一見面,介紹招股說明書的內容,主要是介紹企業的財務狀況和風險、新股的定價和企業未來的成長空間。
機構投資者根據路演情況進行股票認購投標,投標的過程也就是新股發行申購的建倉過程,可以匯總後知道在不同市盈率情況下股票認購的數量。因此,也有人把股票發行詢價制翻譯成股票發行建倉制。
3、發行人和保薦人根據路演結果談判確定新股發行的最終價格,既要保證股票能夠全部配售出去,不會出現發行失敗;又要滿足發行人融資的要求。
⑥ 證監會對創業板股票發行人注冊審批需要幾個工作日
明確創業板發行上市審核和注冊程序,深交所審核期限為二個月,證監會注冊期限為十五個工作日。目前創業板改革並試點注冊制各項准備工作已經就緒。接下來,
一是有序開展在審企業平移和新申報企業的受理、審核等工作,認真做好銜接安排,平穩高效推進注冊制審核。
二是抓緊組建創業板上市委員會、行業咨詢專家庫、股票發行規范委員會以及會計、法律專業咨詢委員會,做好委員和專家遴選工作。
三是持續做好規則解讀宣傳工作,組織系列培訓,發布投教文章,開展投資者教育,加強市場宣傳引導,為穩步推進改革營造良好氛圍。四是壓嚴壓實中介機構責任,建立中介機構執業質量評價機制,督促保薦人等中介機構勤勉盡責,提高發行人等市場主體的信息披露質量。五是積極協調市場各方完成技術改造,組織全市場完成系統聯調、業務模擬、全網測試等工作,持續跟蹤會員適當性相關系統改造及存量投資者重簽風險揭示書情況,全力保障創業板改革並試點注冊制平穩啟動、順利實施。
拓展資料
一、創業板是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一個子版塊,股票代碼以300開頭,投資者可以通過股票代碼來判斷是否為創業板股票,另創業板指數代碼為399006。 創業板是與主板市場不同的一類證券市場,主要為暫時無法上市的中小企業和新興公司提供融資途徑和成長空間的證券交易市場,有助於有潛力的中小企業獲得融資機會。 創業板市場的特點是低門檻入,運作要求嚴格。
二、新股民怎麼開通創業板?
1、投資者攜帶好自己的身份證和股票交易賬號等相關資料,到開戶的券商營業部網點准備辦理。因為創業板的風險比較高,所以不能遠程辦理,只能親自去營業部現場辦理。
2、找到營業部相應工作人員進行申請,並填好申請表,然後提交。券商營業部會將申請表上交證券交易所進行審核,假如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合格的話,證交所就會予以通過。
3、申請通過之後,投資者還需要簽訂一份風險告知書,再次確認自己對於創業板風險的認識是全面的、合格的。
⑦ 新股上會到審批時間
中國證監會在收到申請文件後,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中國證監會自受理申請文件到作出決定的期限為3個月,自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之日起,上市公司應該在6個月內完成增發,超過六個月的,核准文件失效,需重新申請核准。
時間的長短主要看該公司的財務上是否符合上市要求,對該公司提出的上市招股書進行審核和修改,然後和保薦人進行磋商修改。很多企業的財務報表得修改好多次才符合要求。
-------------------------------------------
證監會新股IPO審核工作流程
按照依法行政、公開透明、集體決策、分工制衡的要求,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以下簡稱首發)的審核工作流程分為受理、反饋會、見面會、初審會、發審會、封卷、核准發行等主要環節,分別由不同處室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對每一個發行人的審核決定均通過會議以集體討論的方式提出意見,避免個人決斷。
一、基本審核流程圖
二、首發申請審核主要環節簡介
(一)受理和預先披露
中國證監會受理部門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證監會令第66號,以下簡稱《行政許可程序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2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61號)等規則的要求,依法受理首發申請文件,並按程序轉發行監管部。發行監管部在正式受理後即按程序安排預先披露,並將申請文件分發至相關監管處室,相關監管處室根據發行人的行業、公務迴避的有關要求以及審核人員的工作量等確定審核人員。主板中小板申請企業需同時送國家發改委徵求意見。
(二)反饋會
相關監管處室審核人員審閱發行人申請文件後,從非財務和財務兩個角度撰寫審核報告,提交反饋會討論。反饋會主要討論初步審核中關注的主要問題,確定需要發行人補充披露以及中介機構進一步核查說明的問題。
反饋會按照申請文件受理順序安排。反饋會由綜合處組織並負責記錄,參會人員有相關監管處室審核人員和處室負責人等。反饋會後將形成書面意見,履行內部程序後反饋給保薦機構。反饋意見發出前不安排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與審核人員溝通。
保薦機構收到反饋意見後,組織發行人及相關中介機構按照要求進行回復。綜合處收到反饋意見回復材料進行登記後轉相關監管處室。審核人員按要求對申請文件以及回復材料進行審核。
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收到反饋意見後,在准備回復材料過程中如有疑問可與審核人員進行溝通,如有必要也可與處室負責人、部門負責人進行溝通。
審核過程中如發生或發現應予披露的事項,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應及時報告發行監管部並補充、修改相關材料。初審工作結束後,將形成初審報告(初稿)提交初審會討論。
(三)見面會
反饋會後按照申請文件受理順序安排見面會。見面會旨在建立發行人與發行監管部的初步溝通機制,參會人員包括發行人代表、發行監管部相關負責人、相關監管處室負責人等。
(四)預先披露更新
反饋意見已按要求回復、財務資料未過有效期、且需徵求意見的相關政府部門無異議的,將安排預先披露更新。對於具備條件的項目,發行監管部將通知保薦機構報送發審會材料和用於更新的預先披露材料,並在收到相關材料後安排預先披露更新,以及按受理順序安排初審會。
(五)初審會
初審會由審核人員匯報發行人的基本情況、初步審核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及反饋意見回復情況。初審會由綜合處組織並負責記錄,發行監管部相關負責人、相關監管處室負責人、審核人員以及發審委委員(按小組)參加。
根據初審會討論情況,審核人員修改、完善初審報告。初審報告是發行監管部初審工作的總結,履行內部程序後與申請材料一並提交發審會。
初審會討論決定提交發審會審核的,發行監管部在初審會結束後出具初審報告,並書面告知保薦機構需要進一步說明的事項以及做好上發審會的准備工作。初審會討論後認為發行人尚有需要進一步披露和說明的重大問題、暫不提交發審會審核的,將再次發出書面反饋意見。
(六)發審會
發審委制度是發行審核中的專家決策機制。目前主板中小板發審委委員共25人,創業板發審委委員共35人,每屆發審委成立時,均按委員所屬專業劃分為若干審核小組,按工作量安排各小組依次參加初審會和發審會。各組中委員個人存在需迴避事項的,按程序安排其他委員替補。發審委通過召開發審會進行審核工作。發審會以投票方式對首發申請進行表決。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規定,發審委會議審核首發申請適用普通程序。發審委委員投票表決採用記名投票方式,會前需撰寫工作底稿,會議全程錄音。
發審會召開5天前中國證監會發布會議公告,公布發審會審核的發行人名單、會議時間、參會發審委委員名單等。首發發審會由審核人員向委員報告審核情況,並就有關問題提供說明,委員發表審核意見,發行人代表和保薦代表人各2名到會陳述和接受詢問,聆詢時間不超過45分鍾,聆詢結束後由委員投票表決。發審會認為發行人有需要進一步披露和說明問題的,形成書面審核意見後告知保薦機構。
保薦機構收到發審委審核意見後,組織發行人及相關中介機構按照要求回復。綜合處收到審核意見回復材料後轉相關監管處室。審核人員按要求對回復材料進行審核並履行內部程序。
(七)封卷
發行人的首發申請通過發審會審核後,需要進行封卷工作,即將申請文件原件重新歸類後存檔備查。封卷工作在按要求回復發審委意見後進行。如沒有發審委意見需要回復,則在通過發審會審核後即進行封卷。
(八)會後事項
會後事項是指發行人首發申請通過發審會審核後,招股說明書刊登前發生的可能影響本次發行上市及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應予披露的事項。發生會後事項的需履行會後事項程序,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應按規定向綜合處提交會後事項材料。綜合處接收相關材料後轉相關監管處室。審核人員按要求及時提出處理意見。需重新提交發審會審核的,按照會後事項相關規定履行內部工作程序。如申請文件沒有封卷,則會後事項與封卷可同時進行。
(九)核准發行
核准發行前,發行人及保薦機構應及時報送發行承銷方案。
封卷並履行內部程序後,將進行核准批文的下發工作。發行人領取核准發行批文後,無重大會後事項或已履行完會後事項程序的,可按相關規定啟動招股說明書刊登工作。
審核程序結束後,發行監管部根據審核情況起草持續監管意見書,書面告知日常監管部門。
三、與發行審核流程相關的其他事項
發行審核過程中,我會將徵求發行人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是否同意其發行股票的意見,並就發行人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投資管理規定徵求國家發改委的意見(限主板和中小板企業)。特殊行業的企業還根據具體情況徵求相關主管部門的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西部大開發戰略、支持西部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改進發行審核工作服務水平,充分發揮滬、深兩家交易所的服務功能,更好地支持實體經濟發展,首發審核工作整體按西部企業優先,均衡安排滬、深交易所擬上市企業審核進度的原則實施。同時,依據上述原則,並結合企業申報材料的完備情況,對具備條件進入後續審核環節的企業按受理順序順次安排審核進度計劃。
發行審核過程中的終止審查、中止審查和恢復審查按相關規定執行。審核過程中收到舉報材料的,依程序處理。
發行審核過程中,將按照對首發企業信息披露質量抽查的相關要求組織抽查。
發行審核過程中遇到現行規則沒有明確規定的新情況、新問題,發行監管部將召開專題會議進行研究,並根據內部工作程序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⑧ 注冊制股票什麼時候開始
2016年3月起施行股票發行注冊制。
注冊制的核心是只要證券發行人提供的材料不存在虛假、誤導或者遺漏。這類發行制度的代表是美國和日本。這種制度的市場化程度最高。
股票發行注冊制的發行人申請發行股票時,必須依法將公開的各種資料完全准確地向證券監管機構申報。
拓展資料:
證券監管機構的職責是對申報文件的全面性、准確性、真實性和及時性作形式審查,不對發行人的資質進行實質性審核和價值判斷而將發行公司股票的良莠留給市場來決定。
股票發行注冊制的原理與意義:
原理:股票發行是不用審批的,但必須依據證券法和上市規則的要求進行股票公開發行和交易注冊。
意義:在注冊制下,股票發行是通過詢價制的方式進行的。
1、發行人和保薦人在股票發行前需要確定好股票發行的市盈率區間才啟動股票發行。
這就等於把股票承銷的風險交給了市場,交給保薦人和發行人對企業估值的市場博弈,不會出現新股發行高市盈率問題。
在境外市場,新股發行採用的市盈率區間一般是8到12倍,如果發行人和承銷商商定同意這個區間,就可以啟動股票發行,進行路演。
2、股票發行的市場需求情況通過路演結果來確定。路演其實是股票發行的推銷過程,發行人在保薦人的帶領下與潛在的機構投資者一對一見面,介紹招股說明書的內容,主要是介紹企業的財務狀況和風險、新股的定價和企業未來的成長空間。
機構投資者根據路演情況進行股票認購投標,投標的過程也就是新股發行申購的建倉過程,可以匯總後知道在不同市盈率情況下股票認購的數量。因此,也有人把股票發行詢價制翻譯成股票發行建倉制。
3、發行人和保薦人根據路演結果談判確定新股發行的最終價格,既要保證股票能夠全部配售出去,不會出現發行失敗;又要滿足發行人融資的要求。
注冊制是股票發行時的一種制度,即審核機構只對擬發行上市公司的信息進行審核,只對上市公司披露文件的真實性負責,而不對其好壞進行評價。
簡單來說注冊制股票就是上市門檻降低,當前市場科創板和創業板實施注冊制。即科創板和創業板的股票就叫做注冊制股票。注冊制股票上市門檻要求低,未盈利也可以上市,並且還可以以存托憑證上市,所以這類股票的風險比核准制股票的風險大,
因此相關條款也和主板核准制的股票有所不同:漲跌幅限制:主板核准制股票上市首日股票最高漲跌幅為±44%;而科創板和創業板的股票上市前5個交易日不設置漲跌幅限制,第6個交易日開始實施±20%漲跌幅限制。
所謂「注冊制」,是與以往的「核准制」相區別。「核准制」是由中國證監會全權對證券能否發行和上市進行全面審核及核準的股票發行制度;而「注冊制」則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監管部門不再對發行人進行價值判斷,發行人和中介機構對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和准確性負責,發行時機、價格由發行人和中介機構根據市場情況自主決定。
⑨ 我國的股票發行制度的歷史變遷過程
過程:
按面值發售—行政定價—逐步向市場化過渡。
按面值發售階段
從上世紀80年代中期股份制企業和證券市場開始興起到1992年是我國股票市場發展的萌芽階段。在這一階段,由於人們對股票和證券市場比較陌生,認購的積極性不高,所以股票發行的著眼點並不在於股票價值的確定,而是著重於將股票發行出去。
因此,基本沒有進行股票的定價,許多股票都是按照面值發售,價格很低,並依託於行政攤派進行。這種方式使得發行抑價嚴重,但也激發了一些具有投資意識的初始投資者進行股票投資,推動了證券市場的建立。
行政定價階段
1992年10月,國務院證券委和中國證監會的成立標志著我國集中統一的監管體系開始成立。自此,我國證券市場步入初步發展階段。在這一階段,我國先後試行過抽簽、全額預繳款、上網定價和上網競價(僅4隻股票試用)4種發行方式。
較之於其它大多數國家,我國的定價方式帶有明顯的行政色彩,是由中國證監會根據新股發行價=每股凈收益×市盈率這一固定公式進行統一定價,而且,發行市盈率和所採用的收益也是由證監會制定的。
在這種定價方式下,發行公司和承銷商無法根據市場的情況來確定發行價格,這使得發行公司的資產遭受損失。
逐步向市場化過渡階段
1998年12月31日,《證券法》正式出台。自《證券法》公布以後,我國新股發行市場化定價改革的步伐加快,相繼出現了由承銷商和發行公司協商確定上市價格上網定價、向二級市場配售和向法人配售等新的定價方式。自此,證券市場的發展邁入向市場化過渡的新階段。
(9)中國股票審批制時間擴展閱讀:
《證券法》和之後一系列文件的公布使得我國股票市場市場化改革的步伐大大加快,從實行市場化改革幾年來的情況看,我國新股發行市場化改革取得了一些效果,給各市場主體帶來的收益如下:
對於上市公司來說,發行籌資額有所擴大並開始體現公司差別,股東結構也有所改進
發行市盈率的提高使得上市公司的發行籌資額擴大。此外,發行市盈率也開始體現不同的公司和上市期間市場情況的差異。在行政定價期間,新股發行市盈率的標准差為2.31,而1999-2000年新股發行市盈率的標志差擴大到了10.32。
另外,在市場化定價時期採用的法人配售方式,一方面引進了戰略投資者和法人投資者,使得上市公司的股東結構的穩定性大大增強,並有助於改善投資者結構和投資者行為。
另一方面,由此形成的法人詢價機制也促進機構投資者進行股票價值研究,從而促進市場價格的形成,這也有利於上市公司的融資。
⑩ 中國股票發行審核制度演變歷程
我國股票發行制度改革實踐
1988年以來,我國在證券發行審核方面,是地方法規分別規定證券發行審核辦法。
1992年,中國證監會成立,開始實行全國范圍的證券發行規模控制與實質審查制度。
1996年以前,由國家下達發行規模,並將發行指標分配給地方政府,以及中央企業的主管部門,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門在自己的管轄區內,或者行業內,對申請上市的企業進行篩選,經過實質審查合格後,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在執行中,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門盡量將有限的股票發行規模,分配給更多的企業,造成了發行公司規模小,公司質量差的情況。於是,1996年以後,開始實行」總量控制,集中掌握,限報數家」的辦法。就是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門根據中國證監會事先下達的發行指標,審定申請上市的企業,向中國證監會推薦。中國證監會對上報的企業的預選資料審核,合格以後,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門根據分配的發行指標,下達發行額度。審查不合格的,不能下達發行額度。企業得到發行額度以後,將正式材料上報中國證監會,由中國證監會最後審定是否批准企業發行證券。這是計劃經濟。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我國《證券法》第10條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或審批,未經依法核准或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公開發行證券。」
《證券法》第11條第1款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發行人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公司法規定的申請文件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有關文件。」
《證券法》第11條第2款還規定」發行公司債券,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報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審批。發行人必須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提交公司法規定的申請文件和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規定的有關文件。」
總之,我國證券發行審核制度視證券的種類不同而不同:
1、對股票發行採取核准制。
2、對債券發行採取審批制。
目前,我國的證券發行工作,從額度制和嚴格審批制向國際上普遍實行的核准制過度。
1999年9月1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條例》與2000年3月17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核准程序》先後實施,我國股票發行審核制度市場化程度加快。在此基礎之上,股票發行價格也採取了市場定價方法,中國證監會不再對股票發行市盈率進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