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取得國外股票期權如何納稅
在股票期權制中,個人取得的是將來購買股份的權利,這個權利賦予被授予人將來既可以選擇放棄購買,也可以在未來購買股票的權利,當然決定個人行權與否的關鍵是行權時股票的市價是否高於當初的行權價,因此個人在行權前是沒有收益,也不用征稅。
根據財稅[2005]35號文件的規定,員工在接受實施股票期權計劃企業授予的股票期權時,除另有規定外,一般不作為應稅所得,也就是說在接受股票期權時不產生納稅義務,也不用納稅。但如果員工在行權日前轉讓其股票期權的,則此時產生收入,其股票期權轉讓凈收入為就納稅所得額,按照個人工次薪金所得征稅,征稅時間其股票期權轉讓之月。如果員工到期選擇行權,則行權時股票的市價肯定是要高於起初的行權價,即以行權價買入該公司股票,此時由於市場價高於行權價,有收益產生,對於此部分收益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征稅時間為其股票期權的行權日所屬之月。對於行權後員工轉讓其行權所獲得的股票,即在二級市場轉讓股票,此時有收益,但對於此部分境內收益暫時免徵所得稅。如果行權後繼續持有,持有期間所獲得的股利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時間為公司派發股利之月。
對於非上市公司,由於非上市公司股票沒有可參考的市場價格,因此其股票期權行權時股票的市場價格則很難確定,為此國家稅務總局針對阿里巴巴雇員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所得個人所得稅專門作出了一個批復,即國稅函〔2007〕1030號。根據此規定,公司在給予員工股票期權時如果存在實際或約定的交易價格,則行權時股票的市場價格按當時約定的交易價格確定,約定的交易價格與行權價的差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如果市場上存在與該非上市公司股票具有可比性的相同或類似股票的實際交易價格,則行權時股票的市場價格可參照該股票價格確定來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如果上述兩種情況都不存在,則行權時股票的市場價格可以暫按其境外非上市母公司上一年度經中介機構審計的會計報告中每股凈資產的價格來確定,依此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股票期權收入應納稅款的計算及舉例
按照財稅〔2005〕35號規定,個人因參加股票期權計劃而從我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對於該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可區別於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資薪金所得,也就是說股票期權的所得單獨計算並徵收個人所得稅,而並不是與當月工資薪金合並計算,單獨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當月應納稅款:
應納稅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其中規定月份數為員工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長於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下面以一例子來具體說明:
境內A企業為一家在納斯達克上市的公司,於2005年1月1日授予某高管人員張某10萬股股票期權,行使期限為5年,約定價格為當年1元/股。如果到了2010年1月10日,公司上市的股票價格上漲到5.8元/股,張某行權,即按1元/股購進10萬股該公司股票,不考慮其他稅費。另張某還獲得當月工資收入約6000元,月度業績獎3000元。則張某在2010年1月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該分為兩部分計算:
首先按照稅法計算張某該月工資薪金應交的個人所得稅:工資所得應納稅額=(6000+3000-1600)×20%-375=1105元。然後按照財稅[2005]35號文件的規定,單獨計算股票期權行權所得應納的個人所得稅: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額=〔100,000×(5.8-1)÷12×25%-1375〕×12= 103500元。按照個人所得稅稅率表,適用45%稅率,速算扣除數為15,375,則張某在2010年1月份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1105+103500=104605元。
如果張某將行權後所買進的股票於2010年3月以每股8元的價格價格出售50000股,則此時獲得的價差收入為資本利得收入,而對於個人行權後轉讓股票等有價證券取得的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的征免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我國現行稅法和政策的規定是暫時免徵個人所得稅。但對於個人轉讓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應按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依法繳納稅款。由於該公司為境外上市的企業,因此張某3月份轉讓轉讓股票應納稅額=50000×(8-5.8)×20%=22000元。如果該企業在境內上市,則對於張某轉讓股票的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如果張某繼續持有其手中剩餘股票,2011年6月其手中剩餘50000股每股分得現金股利0.2元。對於員工因擁有股權參與稅後利潤分配而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並繳納個人所得稅,對於個人獲得境內上市公司的股息、紅利所得減半徵收。此時張某2011年6月股息所得應納稅額=50000×0.2×20%=2000元。如果A企業為境內上市的企業,則張某獲得的現金股利的應納稅額為1000元.
Ⅱ 中國公司 美國上市 員工手裡的股票交易後 繳多少稅
按美國的法律是10%
美國股票的紅利稅稅率為25%左右,具體規定應向美國投行咨詢,是在交易時直接扣除,美國人扣稅當然是進入了美國的「國稅
Ⅲ 限制性股票為什麼規定禁售期
1、防止造假上市的一種措施。目前境內市場常規IPO,准備一年,排隊一年多,市後三年,總計約五年時間。企業很難做到持續性造假,因為成本過高。
2、防止公司高管或者機構在剛開盤時就套現,嚴重影響股價。
禁售期(鎖定期):禁售期是指公司員工取得限制性股票後不得通過二級市場或其他方式進行轉讓的期限。根據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禁售期不得少於1年。
(3)股票期權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擴展閱讀
對於限制性股票的征稅方法,應明確以下幾個問題:
1、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對於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公司員工就取得了公司授予的股票,只不過這些股票是有限制的,員工不能以任何形式轉讓並取得所得。
因此,在授予日,員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和國稅函〔2006〕902號文件所說的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是不一樣的,它不是有確定價值的財產。因此,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不能作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對於限制性股票,只有在解鎖期內,員工符合股權激勵計劃的解鎖條件,公司對員工符合條件的限制性股票實際解鎖時,員工才實際取得了有確定價值的財產。因此,實際解鎖日為限制性股票所得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2、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員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所得,應在實際解鎖日按限制性股票所對應的二級市場價格,作為員工授權日所在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並按財稅〔2005〕35號文件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果公司當初是按有償方式授予員工限制性股票的,可以扣除員工購入限制性股票時實際支付的價款。
3、應納稅額的計算。限制性股票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和股票期權所得的應納稅額的計算基本是一致的。
需要關注的是限制性股票計算中的"規定月份數","規定月份數",是指員工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長於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限制性股票
Ⅳ 股票期權如何納稅
這一塊國家個人所得稅法中是有規定的.對於股票的期權按工資薪金所得來完稅.具體規定如下
」(財稅[2005]35號)的通知,首次對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進行明確規定,該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執行。
通知對股票期權所得性質進行了確認,具體征稅規定包括:員工接受股票期權時,除另有規定外,一般不作為應稅所得征稅。員工行權時,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
Ⅳ 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納稅時間有何要求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規定:「二、對上市公司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適當延長納稅期限
(一)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40號)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廢止。
......
六、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Ⅵ 股票增值權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何時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61號)第五條規定,股票增值權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上市公司向被授權人兌現股票增值權所得(現金)的日期。上述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個人實際取得股票增值權收益的日期。同時,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員工實際取得股票增值權收益的次月七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Ⅶ 居民企業轉讓股權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確認收入時即產生納稅義務。
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以下為網上摘抄
2.股權轉讓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根據國稅函[2010]79號文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於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也就是說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是確認收入實現的必要條件。
同時還需關注,如果企業股權轉讓所得金額很大,能否分期確認計算企業所得稅呢?對此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9號——《關於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予以明確,即:企業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即除稅法另有規定外,對於股權轉讓收入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所得稅,而不得分期確認收入。上述所指「另有規定」例如:《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財稅[2009]59號)文所規范的特殊性稅務重組可以遞延5年納稅的情況。
Ⅷ 限制性股票解禁時繳納個稅,為什麼要以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61號,下稱461號文件),對股權激勵所得項目和計稅方法、限制性股票應納稅所得額、股權激勵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等問題進行了明確。其中首次明確了限制性股票個人所得稅計征方法,尤其引人矚目。
1、限制性股票
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權激勵計劃約定的條件,授予公司員工一定數量本公司的股票。此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902號)等文件已規定,對個人取得的限制性股票所得應按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但由於具體計征方法遲遲未予明確,實際執行中出現了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難以確定、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方式不明確等問題,461號文件對此予以了明確。
2、限制性股票解禁日期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461號文件規定,限制性股票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限制性股票納稅義務時間不同於股票增值權和股票期權。對於限制性股票,公司員工雖然在授予日就取得了公司授予的股票,但只能享受這些股票對應的投票權和收益分配權,由於存在限制條件,還不能以任何形式轉讓取得所得,員工實際並沒有取得有確定價值的財產。同時,限制性股票還存在懲罰性條款規定,在解禁期內,如果不符合解禁條件,員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還要被公司回購或注銷。因此,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不能作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只有在解禁期內,員工符合股權激勵計劃的解禁條件,公司對員工符合條件的限制性股票實際解禁時,員工才實際取得了有確定價值的財產,才可以在二級市場上自由出售取得所得,員工此時才負有納稅義務。此外,由於企業授予員工的限制性股票通常不是一次解禁的,需要按時間和條件分批解禁,因此,納稅義務以每解禁批次為單位。
由於限制性股票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股票解禁日,獲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高管,無論在股票解禁日是否出售股票,均負有納稅義務。因此,一些獲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高管在股票解禁後,為了繳納個稅,無論當時股票價格如何,紛紛出售股票也就不難理解了。
應納稅所得額依據股票登記日和解禁日的市價確定
461號文件規定,原則上應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權歸屬於被激勵對象時確認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即上市公司應以被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境外為證券登記託管機構)進行股票登記日期的股票市價和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的平均價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減去被激勵對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數所對應的為獲取限制性股票實際支付資金數額,其差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具體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股票登記日股票市價+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資金總額×(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獲取的限制性股票總份數)
從上述公式可以看出,在限制性股票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中,股票登記日市價和解禁日的市價非常關鍵。
在應納稅所得額確定後,具體計算應納稅額時,限制性股票所得可按員工取得限制性股票在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最長為12個月)進行分解,確定適用的稅率。經過分解,限制性股票所得繳納的個稅會大大降低。
Ⅸ 公司上市前賣給員工的股票,在3年後解禁賣出時需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嗎
公司上市前賣給員工的股票,在三年後解禁賣出時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水果要根據應納稅所得額=(股票登記日股票市價+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資金總額×(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獲取的限制性股票總份數)計算。
員工行權時,其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施權價)低於購買日公平市場價(指該股票當日的收盤價,下同)的差額,是因員工在企業的表現和業績情況而取得的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因特殊情況,員工在行權日之前將股票期權轉讓的,以股票期權的轉讓凈收入,作為工資薪金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拓展資料:股票解禁的字面意思,就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持有的股票在一定期限內本來是無法售賣的,可是在一定的期限後過後就可以出手了,「股票解禁」就是這個定義。
解禁股票還分為兩種 ,一種是「大小非」,另一種是「限售股」。這就是兩者的主要區別是由於大小非是因為股改而產生的,而公司增發的股份是限售股。據解禁前後股價表現的統計,無論是小非還是大非,股價在解禁期前後短期范圍_都是非常差的,並且大幅度跑輸大盤,而且小非解禁比大非解禁影響更大。解禁股本占總股本的比例越大,股票的拋壓越大,股東有拋售股票的需求,本來就會造成股價的動盪,加上二級市場的散戶在此時也會爭相賣出股票,容易造成踩踏。
股票解禁時間通常都是上市時間到一兩年後,通常在解禁後,大股東就有可能拋售股票進行套現,投資者的這種預期往往會造成股價下跌。在解禁前投資者對解禁的預期可能使得股價下跌,解禁後若無大規模套現行為,股價自然會回升到原來位置。大股東是否套現很大程度上可以看出公司經營狀況,因為他們是公司的管理者,對公司的情況最為了解。
Ⅹ 股權轉讓 怎樣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債權轉讓通知的方式債權轉讓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種:一是債權人通知債務人,債權人對其享有的債權已轉讓給第三人。有人認為,不一定由債權人通知,由受讓人通知債務人也可以。筆者認為,《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明確規定了負有通知義務的是債權人,而且,由權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債權轉讓的事實,與最基本的法學原理也不符。近日,一家企業來電咨詢,本月該企業的一企業股東(投資成本為300萬元)和一個人股東(投資成本為100萬元)分別與他方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轉讓價格分別為400萬元和130萬元)。現轉讓協議均已生效,但股權變更登記仍在辦理之中。該企業財務人員問,該企業的企業股東和個人股東應在何時對其股權轉讓收入進行確認及辦理納稅申報?
企業股權轉讓所得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於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也就是說,股權轉讓所得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應以股權變更登記為准。即使股權轉讓合同已經簽訂,只要股權變更登記沒有完成,企業不需確認股權轉讓所得。
個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收回轉讓的股權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130號)規定,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股權已作變更登記,且所得已經實現的,轉讓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但若股權轉讓合同未履行完畢,因執行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解除股權轉讓合同及補充協議的裁決、停止執行原股權轉讓合同,並原價收回已轉讓股權的,納稅人不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為了加強個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提高征管質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國家稅務總局出台了《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該文件明確,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後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並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也就是說個人股東股權轉讓在股權轉讓協議生效後,股權變更登記前就應該履行其納稅義務。
簡單地說,股權轉讓所得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應區分股東身份,企業股東股權轉讓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個人股東股權轉讓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完成股權轉讓交易時。
因此,上述企業股東的股權轉讓所得現無需確認收入,待股權變更手續完成時再確認股權轉讓所得收入100萬元(400萬元-300萬元)。而上述企業的個人股東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申報財產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6萬元,即(130-100)×20%。
債權轉讓公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第1款規定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後,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債權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 80條第1款規定的通知義務」。債權轉讓通知與訴訟時效債權轉讓後訴訟時效是否中斷,學術界和司法實踐中均有爭議。有人認為,債權轉讓給受讓人後原來的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重新開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