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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員工借殼資金買賣股票案例

發布時間:2023-09-25 08:18:46

『壹』 農行一員工用「假信託假理財」騙8千萬炒股票,銀行有責任嗎

網上流傳一個段子,外甥正月在理發店剃頭時,正好被舅舅撞見,兩人因此起了爭執,差點打起來。據說這也是真實事件,可見,「正月剃頭死舅舅」有多麼深入人心了。今天研究金融侵權案例時,發現一宗比較有意思的案例,也是外甥坑舅舅。這次涉及的銀行是交通銀行。

(一)損失數額計算,應當有基礎事實證據

賠償損失是承擔侵權責任的主要方式,因此確定財產損失數額是這類案件審理的基礎。《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規定,「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故侵權賠償的損失是以直接經濟損失為限,以填補損失為原則。

任何人不能因訴訟獲利。當事人自己確認的損失數額,能否認定為財產損害賠償的數額?筆者認為不能,理由是這類侵權案件不是合同糾紛案件,合同糾紛案件是要最大限度尊重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但侵權糾紛案件不能,是以保護直接損失為限。

換個角度,倘若該案中霍某以合同糾紛為由,訴請盧某按照《還款承諾書》約定的數額還款,尚且不一定能得到支持,何況侵權糾紛?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僅有借條、借據等債權憑證訴請還款的,法院還要通過銀行流水等客觀證據佐證,沒有銀行流水等證實的,不能輕易認定借貸數額。

舉重以明輕,在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僅有當事人確認的損失數額不能作為認定依據,應當根據銀行流水等證據證明其直接經濟損失。如果原告不能提供具體計算方式和銀行流水等證據,則應按照法院查明的有證據證實的數額認定。盧某的侵權行為是持續性的,《還款承諾書》是侵權行為發生以後才出具的,怎麼能以事後行為認定在先損失呢?

在事實真偽不明的情況下,應當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處理。該案中,法院依據《還款承諾書》認定損失數額的做法,值得商榷。

(三)罰酒三杯,判銀行承擔10%補充責任過輕

盧某的侵權行為,對霍某的損失具有百分百的原因力,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這點並無爭議。判決也查明,銀行承擔責任的性質,與盧某承擔責任的性質完全不同。

其實判決沒有說透。盧某與銀行之間屬於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盧某是因為其主動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主觀狀態為直接故意。銀行是因為是管理漏洞和不作為承擔責任,主觀狀態是間接故意。所以,銀行是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因第三人侵權而按照過錯程度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銀行的責任是第二位的,銀行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盧某追償。銀行與盧某之間實際是不真正連帶責任。

判定銀行責任大小的比較對象,不是銀行、盧某、霍某三方,應該是霍某與銀行兩方之間比較。判決最終認定銀行承擔10%責任,即意味著由霍某承擔90%責任,這不合理。判決理由為「霍某將理財產品全權交由盧某進行管理和操作,是盧某實施侵權行為並造成巨大損失的基礎條件和重要原因。霍某是基於對盧某個人的信任而非基於對其銀行工作人員身份的信任,且對於理財產品疏於管理和控制,長期未與盧穎敏進行對賬,未及時發現資金被侵佔的事實,亦導致了損失的進一步擴大。」

如果盧某不是銀行工作人員,霍某會信任嗎?如果盧某提供的不是銀行加蓋公章的理財合同,霍某會持續信任嗎?霍某有基於親屬關系的信任,但對於這種大額銀行業務,主要還是基於對銀行的信任,基於對盧某銀行員工身份的信任。誠然,霍某確實未盡到注意義務,存在一定過錯,可以減輕銀行責任,但要霍某承擔90%責任,銀行僅承擔10%責任,則過於輕率了。筆者個人認為,銀行與霍某之間的過錯無法區分大小,應各承擔50%為宜。

四、總結:

在最終結果上,銀行方面承擔60多萬的責任,可能是比較公平的。這可能就是裁判技巧,一打一壓,損失數額計算是傾向於原告霍某的,比例分擔是傾向於銀行方面的,兩邊都不太好挑理。

近年來,銀行疏於管理職員被判承擔責任的案例比比皆是。銀行該怎麼防範呢?好像也不太好防範。利益驅使,鋌而走險者有之。案發之後,銀行就被判承擔一定比例責任,銀行只能祈禱這類案件越少越好。

其實這些涉及銀行的案例,完全可以整理出來讓銀行員工學習。看守所、監獄這些地方,也要多帶員工去參觀。只有經得起訴訟考驗的制度,才是好制度;經得起判決檢驗的合同,才是規范的合同。

『貳』 2009年證券市場十大典型案例 行政法十大典型案例

2009年證券市場十大典型案例盤點

案例一 驚天大案:五糧液之虛假陳述案

2009年9月9日中午,五糧液(000858)突然發布公告稱,其因涉嫌違反證券法規受到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於是,這個被認為是「稀缺資源」而受到市場追捧的公司股價當日豎伍旦下午應聲狂跌,在開盤21分鍾內即被封至跌停,引發市場一片恐慌,並連累深圳成指從12097點下探至11828點。至收盤時,五糧液股價跌幅高達6.22%,成交金額高達50億元,不僅五倍於10日均量,也為五糧液上市11年來之天量。據估計,僅當天下午短短橘納2小時,五糧液市值便迅速「蒸發」掉57億元,中小投資人損失甚巨。其後數日內,五糧液股價依然呈現跌勢,拋盤明顯,9月9日的開盤價為24.10元,至9月30日的收盤價則為20.91元。同時,涉及五糧液公司立案調查的種種猜測亦充盈市場。

9月23日,中國證監會對調查中的五糧液案之初步調查結論向媒體作了通報。經初步調查,發現該公司涉嫌存在三方面違法違規行為,即未按照規定披露重大證券投資行為及較大投資損失、未如實披露重大證券投資損失、披露的主營業務收入數據存在差錯等。目前,五糧液存在虛假陳述行為從定性上已無懸疑,現在要關注的只是中國證監會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時間與處罰對象范圍了。

案例二 內幕牟利:董正青之內幕交易余擾案

2009年1月9日,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對董正青、董德偉、趙書亞內幕交易案作出宣判。公訴人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為:董正青在任廣發證券(35.35,0.28,0.80%)總裁期間,從2006年2月至5月,多次將「廣發證券借殼延邊公路上市」的內幕信息透露給董德偉,並指使董德偉買賣延邊公路股票。董德偉利用該內幕信息,於2006年2月23日至10月18日,通過其控制的股票資金賬戶,共投入資金7000餘萬元買入延邊公路股票1457萬多股,賣出獲利5000多萬元,並將本金和賬面盈利全部提取現金,共計1億多元。其中,董正青、董德偉在中國證監會認定的2006年5月10日至6月5日價格敏感期內,買賣延邊公路獲利人民幣2284.67萬元。2006年5月,董正青又將該內幕信息透露給趙書亞,趙書亞即利用該內幕信息,在價格敏感期內買賣延邊公路股票獲利101.73萬元。

最後,根據《刑法》第180條的規定,法院判處:一、被告人董正青犯泄露內幕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二、被告人董德偉犯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500萬元。三、被告人趙書亞犯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3月27日,廣州中院二審駁回董正青等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三 操縱股價:程文水之中核鈦白(7.92,-0.03,-0.38%)案 2009年4月16日,中國證監會以程文水、劉延澤存在操縱「中核鈦白」(002145)股票價格行為為由,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中國證監會認定的事實如下:程文水、劉延澤作為實際控制人,實際控制了北京嘉利九龍商城有限公司、天津聯盛偉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西安浩拓商貿有限公司、甘肅新秦隴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海南太昊貿易有限公司等五公司,並通過上述五公司設立的股票賬戶進行了涉及操縱「中核鈦白」股票價格的股票交易。而河北夏成龍拉鏈有限公司則將其營業執照出借給程文水、劉延澤辦理證券賬戶,並由程文水、劉延澤指使的個人進行了涉及操縱「中核鈦白」股票價格的股票交易活動。因此,在2008年9月10日至9月12日期間,程文水、劉延澤利用持股優勢、資金優勢以連續買賣和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組中買賣「中核鈦白」股票

的方式,操縱和影響「中核鈦白」交易價格和交易數量。根據統計,賬戶組在2008年9月10日至9月12日交易「中核鈦白」的賬面收益為-5,806,527.67元。

因此,中國證監會認定,程文水、劉延澤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的相關規定,構成了「操縱證券市場」的違法行為。故中國證監會決定:對程文水處以300萬元的罰款,對劉延澤處以200萬元的罰款。

在程文水、劉延澤利用六家公司的賬戶組操縱「中核鈦白」股價時不久,中核鈦白曾於2008年9月17日發布《股票價格異常波動公告》,認為公司股價在2008年9月11日、9月12日、9月16日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跌幅偏離值累計超過20%,屬於股票交易異常波動。此公告引起了「中核鈦白」投資者的關注,之後,成交量迅速放大。

案例四 限制買賣:高管們之短線交易案

2009年9月4日,中國證監會對三起短線交易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一) 夏世勇、李建軍案

經中國證監會查明,金發科技(9.07,-0.09,-0.98%)公司原副董事長夏世勇、金發科技公司原董事、總經理李建軍,存在如下違法違規行為:

2008年12月29日,夏世勇在任金發科技副董事長期間,通過妻子委託熊玲瑤代為賣出夏世勇證券賬戶中的「金發科技」股票791,200股。當日,該賬戶又買入「金發科技」18,400股。

2008年12月26日,李建軍在任職期內,委託方卉代為賣出李建軍證券賬戶中的「金發科技」股票693,000股;12月29日賣出230,000股,當日又買入100,000股;12月30日,賣出580,000股。

中國證監會認為,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有關禁止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從事短線交易的規定,構成了「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買賣本公司股票的」違法行為。故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夏世勇、李建軍分別給予警告。

(二) 王建超案

經中國證監會查明,海螺水泥(34.99,-0.59,-1.66%)公司原副總經理王建超,存在如下違法違規行為:

2007年8月至2008年11月,王建超個人證券賬戶有16個交易日交易過「海螺水泥」股票,累計買入109,600股,賣出48,477股。

中國證監會認為,其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47、195條禁止短線交易的規定,故中國證監會決定對王建超給予警告並處以5萬元罰款。

(三) 盧憲斌案

經中國證監會查明,祁連山(12.95,-0.09,-0.69%)公司原監事盧憲斌,存在如下違法違規行為:

2008年11月6日,盧憲斌採用網上交易方式分兩次分別買入「祁連山」股票13,900股、20,500股。2008年11月11日,盧憲斌採用網上交易委託方式賣出「祁連山」100股;11月12日,賣出「祁連山」100股;11月13日,賣出「祁連山」34,200股。

中國證監會認為,其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47、195條禁止短線交易的規定,故中國證監會決定對王建超給予警告並處以5萬元罰款。

案例五 九發股份:破產案之民事賠償案

2008年6月14日,*ST九發(5.06,-0.08,-1.56%)發布公告稱,已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2008年7月29日,*ST九發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

定書》及《市場禁入決定書》。中國證監會認定,*ST九發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等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其中,*ST九發給山東九發集團的關聯公司簽發的總額高達8億元的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未記賬,票據到期付款也未及時入賬,且補記入賬時,錯誤地沖減短期借款、應付賬款等其他科目,直接導致2005年到2006年定期財務報表虛假記載。同時,*ST九發為其他公司提供數額高達2.9億元的重大擔保既未按照規定發布臨時報告,也未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對與關聯公司高達8.3億元的關聯資金往來既未發布臨時報告,也未在定期報告中披露,2008年9月11日,青島市中院正式受理了首批33位投資者訴*ST九發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索賠金額計800多萬元。2008年9月19日,*ST九發公告稱,公司第一大股東山東九發集團公司已向煙台中院提出破產還債申請並已被受理,9月29日,煙台中院裁定受理*ST九發進入破產重整程序。由此產生了股民訴*ST九發案件的管轄問題。根據有關規定,此案由最高人民法院發函指定由煙台中院管轄,故這是第一起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之外的法院審理的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2009年7月,青島中院將首批起訴的案件移送到煙台中院。 2009年8月17日,煙台中院開庭審理了這33位股民的訴訟案。但其後准備立案而未及立案的105位投資者再度訴訟的管轄權,應在哪家法院起訴又成了難題。

案例六 代位訴訟:小股東之三聯集團案

從2008年起,上市公司*ST三聯與前任控股股東三聯集團、繼任控股股東國美集團之間的糾紛不斷,*ST三聯與三聯集團的商標糾紛案處於膠著狀況,國美集團也無法進駐並重組,*ST三聯也處於退市邊緣。這時,便有小股東發起股東代表訴訟的公開徵集。2009年9月,成功徵集占總股本1.56%的中小股東的授權,並符合連續持股180天以上的《公司法》規定的股東代表訴訟要件。

2009年12月11日,山東省高院受理了78名*ST三聯中小股東訴三聯集團侵犯*ST三聯商標專用權糾紛一案的立案,該案系《公司法》修訂後的首次股東代表訴訟的司法實踐。原告們的訴訟請求如下:1、請求確認三聯商社(6.62,0.00,0.00%)享有注冊號為「779479」的「三聯」商標的獨占許可使用權,以及享有三聯商標的特許經營權、無形資產使用權等附屬權利。

2、請求判令三聯集團停止使用以及授權其關聯公司或其他公司使用「779479」「三聯」商標與第三人進行的同業競爭的侵權行為。3、請求判令三聯集團向三聯商社移交特許連鎖合同及其他相關材料,並向三聯商社賠償2007年之後的加盟費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其他經濟損失共計5000萬元(暫計) 。2009年12月30日,*ST三聯董事會對此作了公告。

2010年1月21日,*ST三聯董事會公告稱,公司作為該案的第三人,日前收到了山東省高院送達的三聯集團《管轄權異議書》,三聯集團認為提:該案是中國資本市場中上市公司股東代位訴訟第一案,且標的額高達5000萬元,案件涉及商標權的歸屬,涉及到三聯集團與三聯商社及其控制人之間的復雜關系,屬於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力的案件,據此,要求山東省高院裁定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審理。

該案目前正在進行中。

點評:

所謂股東代表訴訟,是指當公司怠於通過訴訟追究公司機關及其管理人員責任及實現權利時,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為了維護公司整體利益,而依據法定程序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公司對侵害人提起訴訟,所得訴訟利益歸於公司的一種訴訟方式。股東代表訴訟又稱派生訴訟或代位訴訟。

《公司法》修訂以來,已見報的涉上市公司股東代表訴訟僅見此例。在證券市場中,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利用其對公司的控制權,損害上市公司整體利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當履行職責或濫用權力,使公司利益受損之事時有發生;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則是數以百計,而股民舉報與新聞媒體公開揭露的,則更多。所以,在證券市場中,不缺符合原告條件的股東,缺的是合格股東起訴意願與出頭徵集人。

案例七 立立電子:過會後之撤銷上市案

2008年4月3日,中國證監會發審委撤銷了立立電子公開發行股票的核准決定,並宣布,立立電子募集資金將按發行價和同期銀行存款利息退還。

早在2008年3月5日,立立電子首發申請就已過會;預計2008年7月8日掛牌上市,發行價為21.81元/股,發行數量為2600萬股,實際募集資金55621.88萬元。但在上市前,立立電子被曝出涉嫌掏空上市公司浙大海納資產,故中國證監會隨即暫停了立立電子的上市進程。2009年4月7日,立立電子公告,由於首發上市被撤銷,故將向投資者返還本息。

案例八 人人喊打:老鼠倉之基民索賠案

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經理助理唐建,曾利用其父親和第三人賬戶先於基金建倉前買入新疆眾和(18.99,-0.31,-1.61%)股票26萬多股,總共獲利逾150萬元。2008年4月21日,中國證監會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國證監會認定唐建存在「老鼠倉」行為,被取消基金從業資格,處以終身市場禁入,沒收唐建152.72萬的違法所得,並處以50萬元罰款。

因唐建「老鼠倉」行為被中國證監會的處罰,引出基金持有人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起訴基金託管人中國建設銀行(5.07,-0.05,-0.98%)要求行使追償權的仲裁案。在該仲裁案的審理中,申請人(基民) 是否享有訴權、唐建的行為是否職務行為、被申請人(建行) 是否應進行追償等成為雙方辯論的焦點。

2009年2月3日,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對這起中國首例「老鼠倉」民事維權案作出終局裁決。仲裁庭認為,雖然申請人已贖回其基金份額,並因此不再是合同人,但其合同權利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時效內仍然受到保護。作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請人根據本案合同提起仲裁並無不妥,故申請人享有訴權。但同時,仲裁庭對申請人關於唐建個人違法行為系職務行為的主張不予採信,認為唐建個人違法行為並非基金管理人的授權行為,其買賣股票行為並非職務行為。企業法人的工作人員,只有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仲裁庭還認為,被申請人不存在申請人指責的「違反了對申請人的承諾」、「不作為」或「違約」的事實和情節,故申請人以「違約為由」,請求被申請人為基金財產行使「追償權」,並將所謂的追償數額「歸入」基金財產,缺少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最後,仲裁庭認為,投資者請求建行追償一案,申請人的理由和證據均不足以支持其請求,駁回其仲裁請求。

案例九 有毒產品:苦主們之境外理財案

2009年11月13日,許先生訴永隆銀行損害賠償糾紛案為上海浦東法院立案。12月14日,浦東法院出具民事裁定書,駁回永隆銀行關於該院沒有管轄權的訴求。據悉,這也是中國法院首次對境外理財維權案作出裁定。2010年1月19日,被告永隆銀行向上海一中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上訴。

2005年6月,上海投資者許先生計劃將自己所有的資金投資「和記黃埔」有擔保的公司債券。在向香港永隆銀行咨詢時,該行香港旺角分行理財中心客戶主任卻向其推薦厄瓜多國家債券。根據推薦,許先生籌款投資了厄瓜多國家債券。在2005-2007年,票面價值購入價共為32.24萬美元。期間,許先生問該客戶主任在哪裡可查詢該債券的價格,一直未得到回答。因該債券不是香港證監會認可的投資產品,許先生很難找到行情網站,只能依賴於永隆銀行提供的價格決定買入或賣出。該客戶主任幫許先生買入或賣出時,每次的買入價都高於市場價,賣出價都低於市場價。

2008年11月20日,因許先生發現未收到派息詢問時,該客戶主任才告之「該債券有可能違約。現在該國用一個月的寬限期(從2008年11月15日到2008年12月14日為止) 來決定給不給利息。」隨後,厄瓜多債券價格跌至票面價值的20-30%。該客戶主任勸許先生賣掉債券,並分析說,厄瓜多政府要「拒償外債」,風險很大。如不賣掉債券,很可能血本無歸。考慮到銀行可能賠償,許先生在2008年12月3日同意將所持有的票面價值為26.3萬美元的厄瓜多國家債券全部賣出,賣出所得現金僅為7.6萬美元。等許先生賣出債券後,該客戶主任卻稱銀行不賠償客戶損失。後來,厄瓜多政府以35美元的價格贖回債券時,許先生手中已沒有了債券。

在交涉未果的情況下,許先生只得向法院提起訴訟。

案例十 未解之謎:楊彥明之巨額貪污案

2009年12月8日上午,有著中國證券界死刑第一人之稱的楊彥明終於被依法執行了死刑。該案歷經5年,經歷五次審理:北京市一中院一審判處死刑、北京市高院二審發回重審、北京市一中院一審再度判處死刑、北京市高院二審維持死刑判決、最高院死刑復核程序核准死刑。

從1998年6月至2003年8月間,曾任中國長城信託公司北京證券交易營業部總經理的楊彥明,以為本單位運作資金為名,多次指使財務人員違規從營業部的資金賬戶內提取現金共計6536餘萬元予以侵吞。但令人驚詫的是,五年五審,窮追猛挖,時至今日,楊彥明所涉贓款仍下落不明。最後,法院審理後認為,楊彥明貪污公款數額巨大,且拒不交代贓款去向,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犯罪情節、後果均特別嚴重,因此,判處楊彥明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叄』 1. 證券法案例分析 甲公司、乙有限公司、丙公司、丁有限公司集中資金,利用627個個人股票賬戶及3個法人股

上述四家公司的行為屬於操縱市場和法人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的法律禁止的交易
行為。

《證券法》第71條規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
(1)通過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
證券交易價格;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
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3)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以影響證券交易量
,(4)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證券法》第74條規定:「在證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買賣證券。

《證券法》第80條規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證券賬戶。」

『肆』 銀行員工可以炒股嗎

可以,銀行工作人員對金融工具交易沒有限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武警、現役軍人、證券從業人員、基金從業人員及國家機關處級以上幹部等不得參與股票交易,但可以開立基金賬戶,交易基金和債券。
股票實行T+1交易,當天買入,第二個交易日才能賣出,交易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法定節假日不交易。
(4)銀行員工借殼資金買賣股票案例擴展閱讀:
法律明文規定了以下人員不能炒股票:
1、未成年人,因為未具有行為能力,其所做的炒股行為無效。
2、我國《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一)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註:證券基金從業人員是可以購買基金和期貨的,但是不能購買股票。
炒股開戶的注意事項:
1、務必本人辦理開戶手續。首先,要開立上海、深圳證券賬戶;其次,開立資金賬戶,即可獲得一張證券交易卡。然後,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應辦理指定交易,辦理指定交易後方可在營業部進行上海證券市場的股票買賣。
2、開立證券賬戶須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開立資金賬戶還須攜帶證券賬戶卡原件及復印件。如需委託他人操作,需與代理人(代理人也須攜帶本人身份證)一起前來辦理委託手續。
3、一張身份證可以開立多個證券賬戶。
炒股四忌
一、忌追漲殺跌。在長期的牛市中,最終給投資者帶來收益的是時間,看準機會耐心持有,肯定能獲得牛市的平均收益。
二、忌聽信傳言。散戶在追逐市場熱點時,應從基本價值的角度出發,尋找優質企業長期持有,而不是到處打聽消息,承擔太多不確定的風險。
三、忌盲目投機。業績是投資的永恆主題,盡管在一個特定的時間段內個股的表現會有差異,但在價值規律的作用下,股價會根據公司的基本面進行修復。
四、忌借錢炒股。當前股市出現的"賺錢效應",令許多散戶動用全部家庭積蓄,甚至利用杠桿效應借錢或抵押房產炒股。

『伍』 那些股市妖精、害人精是怎麼坑投資者

炒股就是賭-博!

「除了「逮鼠打狼」還要挑戰大鱷!

資本大鱷收割散戶,在中國資本市場已經成了一種奇怪的生態。而「資本大鱷」體量驚人,性情兇猛。這些大鱷不斷挑戰法律底線,通過操縱股價、內幕交易等手段謀取不義之財。極個別的還敢於向監管層叫板。

案例

*逮住徐翔這個獨狼:上海澤熙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徐翔,他和王巍、竺勇三人操縱13家公司,動用400餘億元資金操縱上述股票股價,獲利約幾十億元正等候司法的制裁。

*此外,市場操縱違法案件中,曾被稱為「不亞於徐翔」的「大鱷」黃信銘操縱「首旅酒店」等股票,被證監會罰沒金額超過5億元,但直到目前為止尚未歸案。

*另一位神秘低調的「大鱷」任良成操縱「龍洲股份」等股票,被罰沒金額超過1億元。

*躲在風頭無限的超級牛散沈付興背後的瞿明淑,操縱「恆源煤電」等股票被罰沒金額超過1億元。

*另外一位「游資大佬」肖海東操縱「通光線纜」等股票罰沒金額在千萬元以上。

劉士余指出,打擊違法違規行為,敢於亮劍、善於亮劍,稽查執法只能增強不能減弱,市場的黃鼠狼多、資本大鱷也不少,查的案件越多、處罰的越重才能說明證監會是資本市場的守護神,是忠誠衛士,既要逮鼠打狼還要敢於挑戰大鱷,中國的資本市場不允許任何人呼風喚雨,興風作浪,隨心所欲。

再次為野蠻人的「強盜式收購」敲響警鍾

案例:萬科股權之爭

回顧過去一年多的時間里,萬科股權結構發生了巨大的改變,第一股東從華潤變成寶能,恆大變成了第三大股東,萬科成為多方控股的公司。究竟誰將入主萬科?12月18日,萬科一紙公告宣布與深鐵聯姻的失敗,加上恆大表態不會入主萬科、寶能系謀求退出的傳聞,萬科股權之爭的走向逐漸清晰。隨著2017年3月萬科董事會換屆選舉日期即將到來,此事或許該到徹底解決的時間。

今年2月22日,保監會項掌門再撂狠話:「保險市場就必須遵守保險監管的規矩,就必須承擔保險業對社會、對實體經濟、對人民群眾的社會責任,否則我們就要堅決把它驅逐出保險業。」「絕不能把保險辦成富豪俱樂部,更不容許保險被金融大鱷所借道和藏身」。

「資本市場「黑嘴」牟利

第一種黑嘴

最常見的就是各種分析師,網上的各種所謂評論,電視里侃侃而談的預測,同時,一些媒體、自媒體為了博眼球,也經常客串「黑嘴」的角色。

第二種黑嘴

利用自身影響力,以「先買入股票,再推薦股票,後賣出股票」的行為模式謀求獲利。

案例

*證監會披露的一起薦股「黑嘴」案件,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8月25日期間,國開證券經紀人朱煒明在「談股論金」欄目中通過明示股票名稱或描述股票特徵的方法,公開評價、推介「利源精製」、「萬馬股份」等10隻股票,並在公開薦股前先行買入,公開薦股後的三個交易日內賣出。朱煒明作為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先行建倉買入後僅公開薦股的兩項行為均違反證券法規定,不被處以罰款,同時還被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

*一位著名黑嘴,北京首放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經理汪建中利用北京首放及其個人在投資咨詢業的影響,借向社會公眾推薦股票之際,通過「先行買入證券、後向公眾推薦、再賣出證券」的手法操縱市場,並非法獲利。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期間,他通過上述手法交易操作了55次,買賣38隻股票或權證,累計獲利超過1.25億元。此種手法,並不少見。

劉士餘2月10日在全國證券期貨工作監管會議上指出,證監會重視政策預期管理,注重與社會各界、媒體的溝通,針對問題及時有回應,去年召開了新聞發布會47場,處理了一批證券公司、分析師語不驚人死不休的行為,今年這塊還要加強。

劉士余指出,好的政策都被「黑哨」給吹歪了,一些券商的經濟學家明目張膽的胡說八道,要加強對「黑哨」的處罰力度。

不正常舉牌、險資舉牌,被視為「野蠻人入侵」

"舉牌"收購:為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防止機構大戶操縱股價,《證券法》規定,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並且履行有關法律規定的義務。業內稱之為"舉牌"。

險資舉牌:保險公司投資某些上市公司,所謂險資,指的是保險行業的公司籌集的資金。險資舉牌比如安邦保險舉牌萬科、民生銀行,應當披露安邦保險公司購買這些公司股票的資金來源。

據了解2016年,A股市場上舉牌次數達一百多次,其中,險資舉牌近20次。

在眾多險資中,最受矚目的要數恆大人壽:舉牌萬科A、廊坊發展和梅雁吉祥,還持有多家上市公司股權,接近舉牌線。其他因舉牌而備受關注的險資,還有國華人壽(舉牌長江證券、天辰股份);百年人壽(舉牌萬豐奧威、勝利精密);安邦資產(舉牌中國建築);前海人壽(11月底增持格力電器股票至4.13%,臨近舉牌線)等。這些資紛紛強勢入局,被視為「野蠻人」入侵。

嚴打不正常舉牌、借殼上市(套利)

2017年2月24日、25日,保監會連續甩出兩張王,對前海人壽和恆大人壽違法案件作出行政處罰。其中,前海人壽前董事長姚振華撤銷任職資格以及10年禁入保險業,6位相關部門負責人被處警告和10萬元罰款。恆大人壽被限制股票投資1年,部分責任人被禁止進入保險業。

借殼上市案例

2016年3月21日,上證所發布公告,因重大信息披露違法,由於情形極為嚴重,且不具備恢復上市條件,決定*ST博元終止上市,成為我國A股歷史上強制退市的第一股。

今年7月,因欺詐發行上市的創業板上市公司欣泰電氣被強制退市,交易所同時宣布欣泰電氣退市後將不得重新上市。

當前中國資本市場的監管

監管部門對目前中國資本市場亂象的監管,對因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和欺詐發行主體及相關中介機構依法從嚴處罰有效震懾了資本市場違法行為。

監管思路:「牢牢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改革方向,堅持依法監管、全面監管、從嚴監管,同時充分尊重市場規律,順應市場需求,努力構建多層次資本市場以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

證監會主席劉士餘2月26日答記者問時也表示:證監會的首要任務是監管,如果說還有第二任務,也是監管,第三任務還是監管。這一點不能含糊、不能動搖。通過監管,也就是我們說的依法監管、全面監管、從嚴監管,才能維護住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沒有「三公」原則就談不上對投資者權益的保護,沒有「三公」的市場秩序,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就得不到有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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