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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股票虛假信息非法經營

發布時間:2024-02-09 15:19:39

Ⅰ 當收到簡訊,聲稱可提供內幕消息,推薦股票包賺,應該

小心為上。

2015年4月至2019年2月,劉某犯罪集團自行非法搭建虛假期貨交易平台,通過設置高杠桿、高點差、高平倉線、倉息等參數,誘騙被害人炒賣所謂的滬深300指數、恆生指數、黃金指數、美元指數、石油指數、天然氣等產品,實施電信網路詐騙。

該犯罪集團成員用微信添加對股票有興趣的客戶,以虛假宣傳誘騙客戶進入微信群、直播間,以股票老師、開戶顧問等身份為客戶分析、推薦股票,並推薦虛假平台給客戶。

一部分成員則在直播間或微信群里充當水軍,發送在虛假平台上盈利的截圖,誘騙客戶到虛假平台上開戶交易。客戶向虛假平台提供的賬號轉入資金後,資金並未實際接入任何真實的期貨市場,而是通過第三方支付平台轉入到該犯罪集團控制的多個銀行賬號上,虛假平台的後台則為客戶生成虛假賬號並填入相應的資金數字。

此後,犯罪集團成員指導客戶交易,通過反向喊單等方式誘導客戶高買低賣、頻繁交易、小賺大虧,直至客戶出現50%以上虧損,才讓客戶止損離場,並通過控制的賬戶向客戶付款,造成正常出金的假象。

客戶在交易過程中的手續費、點差和虧損就成了該犯罪集團的非法盈利。441名被害人在該平台上交易,共計損失8571萬余元。

舉報網路詐騙通常有以下方式:

1、向公安機關報案。

2、向人民檢察院、法院舉報。

如果有一定證據的,可以提供相關證據以便於公安機關的調查。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Ⅱ 向他人推薦股票並收取費用的行為違法嗎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只能由經過相關部門批准、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經營罪。因此,你們以個人身份向他人推薦股票,收取費用,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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