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限售股可以質押么
限售股可以質押。
限售股具有可讓與性。股權質押旨在設立權利質權,其目的在於變賣質物獲得的價款質權人可以優先受償。因此,權利的可讓與性是權利質權的核心。立法規定禁止轉讓的權利不得設定質權可以防止質權人在行使質權時因權利不能轉讓而導致設定質權的目的落空。
限售股並不是不能流通,它本質上還是流通股。特別是如果質權人行使質權時限售股已經可以轉讓,則實際上並不妨礙質權的實現,也就不會造成質權人在行使質權時的目的落空,因此不應該影響質押合同和質押權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關於上市公司發起人股份質押合同及紅利抵債協議效力問題請示案的復函》(2004年4月15日 [2002]執他字第22號)就支持這種觀點,認為
「《公司法》第147條規定對發起人股份轉讓的期間限制,應當理解為是對股權實際轉讓的時間的限制,而不是對達成股權轉讓協議的時間的限制。
本案質押的股份不得轉讓期截止到2002年3月3日,而質押權行使期至2005年9月25日才可開始,在質押權人有權行使質押權時,該質押的股份已經沒有轉讓期間的限制,因此不應以該股份在設定質押時依法尚不得轉讓為由確認質押合同無效」
根據此《復函》,限售股的限售期限先於行權期限結束的,應當認定質押合同有效。
不存在質押的可能的法定限售股。
一是《證券法》45條規定,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後六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由於是禁止買賣,且禁止時間較短,除非事前持有,否則一般不存在質押的可能。
二是《證券法》45條同時規定: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的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託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後五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由於是禁止買賣,且可能會涉及內幕交易,因此不存在質押的可能。
三是根據證監會《證券公司行政許可審核工作指引第10號----證券公司增資擴股和股權變更》,存在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證券公司,其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增資或者變更股權的,應當承諾自持股日起六十個月內不轉讓所持證券公司股權,其他股東應當承諾自持股日起三十六月不轉讓所持證券公司股權。
不存在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證券公司,入股股東應當承諾自持股日起四十八個月內不轉讓所持證券公司股權。
Ⅱ 股票質押是什麼意思
股票質押是指股東將其所持有的股票作為質押物,向金融機構或其他資金方融入資金的一種融資方式。以下是對股票質押的詳細解釋:
1. 定義與性質
2. 業務定位與目的
3. 融資方與資金用途
4. 風險與監管
Ⅲ 股票質押式回購是什麼
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簡稱「股票質押回購」)是指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入方(簡稱「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證券質押,向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出方(簡稱「融出方」)融入資金,並約定在未來返還資金、解除質押的交易。
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的特點:
門檻低:限售股+融資規模200萬起
期限活:28天年
成本優:預期年化利率水平低於信託、銀行
資金快:資金到賬優於信託、銀行
用途廣:用途廣泛,可用於實體經營
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流程:
1、融入方、融出方、證券公司各方簽署《股票質押回購交易業務協議》;
2、證券公司根據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託向深交所交易系統進行交易申報;
3、交易系統對交易申報按相關規則予以確認,並將成交結果發送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
4、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依據深交所確認的成交結果為股票質押回購提供相應的證券質押登記和清算交收等業務處理服務。
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的質押率:
股票質地不同,質押率也相對不同,一般根據股票「股份性質→限售與融資期限→所屬行業→走勢」等因素對基準質押率進行調整以確定項目最終質押率。
最高質押率可以達到60%左右。
Ⅳ 什麼是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
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是指資金融入方以其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證券作為抵押,從資金融出方獲得資金,並約定在未來某一時期返還資金、解除質押的交易過程。以下是關於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的詳細解釋:
一、定義與適用對象
二、特點
三、對股價的影響
四、綜合評估
綜上所述,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是一種融資方式,具有高效、靈活等特點,但對股價的影響需從短期和長期兩個角度進行綜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