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商業銀行不能從事什麼業務
商業銀行不能從事的業務主要包括證券經營業務、信託投資業務以及非自用不動產投資等。
首先,商業銀行不得從事證券經營業務。這是指商業銀行不得在境內從事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投資基金等證券的承銷、交易等證券經營業務。這樣的規定主要是為了避免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造成股市的虛假繁榮和過度投機,從而保護廣大儲戶的利益。例如,如果銀行利用儲戶的資金去炒作股票,一旦股市下跌,銀行可能會面臨巨大的損失,甚至可能引發銀行的破產,這將直接影響到儲戶的資金安全。
其次,商業銀行也不得從事信託投資業務。信託投資業務主要是指銀行以投資人的身份,通過信託方式,對接受投資的企業進行股權投資或者融資的業務。這種業務的風險較大,如果銀行過度參與,可能會引發系統性的金融風險。因此,為了保持金融市場的穩定和銀行的安全運營,商業銀行被禁止從事信託投資業務。
最後,商業銀行還被禁止投資非自用不動產。這主要是為了防止銀行資金過度流入房地產市場,推高房價,形成房地產泡沫。一旦房地產泡沫破裂,將會對銀行造成巨大的損失,甚至可能引發金融危機。因此,商業銀行只能投資自用不動產,如建設自己的辦公大樓等,而不能投資非自用不動產,如購買商品房進行出租或者出售等。
總的來說,這些限制旨在保護銀行儲戶的利益,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和防止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發生。通過明確商業銀行不能從事的業務范圍,可以確保銀行資金的安全和合規使用,從而保障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健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