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股票收益是否共同財產
股票收益屬於共同財產。
對於股票婚後增值部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收益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股票的增值利益從法律性質上來看,與孳息有著本質區別,所以股票的增值部分不應當被視為孳息。其次,股票的增值部分是否夫妻一方財產在婚後的自然增值就要視具體情況區別對待:如果是在婚前買入股票後一直未加操作管理而產生的股票增值,那麼增值部分應當視為一方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如果在買入股票後進行了積極地管理操作,或者以婚後財產追加投入的,應當視為投資所得收益,其增值部分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你們婚姻存續期間,你丈夫對婚前所購買的股票進行了積極的操作管理,並以家庭收入參與股票投資中,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這部分的股票增值部分應當視為你們夫妻的共同財產,你有權要求法院將此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❷ 股票是不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後所得的股票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婚前股票或者是婚前股票婚後產生的自然增值,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一方積極管理婚後所得的收益,視為投資的收益,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❸ 炒股所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炒股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3)股票收益是家庭資產嗎擴展閱讀: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婚姻法
❹ 個人股票及增值收益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舉個例子,A在婚前買入股票後一直未加操作,結婚3年後發現自己婚前買的股票大漲,那麼這部分股票增值的部分應當視為一方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屬於A的個人財產。之後A對買入的股票後進行了積極的管理操作,並以婚後財產追加投入而導致股票大漲,其股票增值部分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
❺ 股票是一種資產嗎
股票是一種資產。資產的這個定義是比較廣闊的,包括我們平時個人名下的這種房產車子以及不動產之類的都能算做資產。舉個簡單的例子來說,有些富豪的資產是100億,但是他不可能拿出100億的流動資金,頂多也只能拿出10億的流動資金。那麼它的資產總量仍然是100億,這個90億其實就是一些資產的代表。
❻ 婚前買入股票之後收益和增值都是個人財產嗎
法律分析:股票的增值利益從法律性質上來看,與孳息有著本質區別,所以股票的增值部分不應當被視為孳息。其次,股票的增值部分是否夫妻一方財產在婚後的自然增值就要視具體情況區別對待:如果是在婚前買入股票後一直未加操作管理而產生的股票增值,那麼增值部分應當視為一方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如果在買入股票後進行了積極地管理操作,或者以婚後財產追加投入的,應當視為投資所得收益,其增值部分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關於婚前股票婚後增值屬夫妻共同財產的相關問題由上可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