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股票重組以後現金權和非現金權是什麼意思.
一般指甲上市公司吸收合並了乙上市公司。兩公司重組以前的股價是不同的。被吸收合並的公司股東可以以原來所持股份折股的方式獲得新公司的股權,也可以以取得現金的方式放棄原來的股權。這就叫「現金權和非現金權」。
㈡ 非現金支出有哪些
在計提資產減值准備項目,固定資產折舊,待攤費用,預提費用,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的損失,遞延稅款貸項等項目時,將減少本期的凈利潤,但實際上與經營活動現金流量無關,所以稱為「非現金減損支出」。
非付現成本指的是企業在經營期不以現金支付的成本費用。一般包括固定資產的折舊、無形資產的攤銷額、開辦費的攤銷額以及全投資假設下經營期間發生的借款的利息支出。
是不是現金開支,與該項費用在財務報表裡的列示無關。是否付現,這是資金流問題,是收付實現制下考慮的。企業財務報表是建立在全責發生制基礎上的,其數據的統計計算與列示,與是否付款完全無關。
(2)非現金支付方式一般有以股票換股票擴展閱讀:
1、費用批准
對非現金費用的控制,一般要求在其發生之前必須要經過批准,但有時可能來不及呈報批准。如臨時做出招待某業務團體的決定而來不及遵循一定程序進行上報審批等,但需事後補報。不管是事前,還是事後,都必須填報費用支出申請單,將事由、支出額等填寫清楚,報給總經理審批。
2、費用支出
費用支出批准後,即可按照批準的內容執行。在執行中發生的費用應像對外營業一樣計價。另外,發生費用支出的人員應把批準的申請表交給收銀員,暫時沒有批准「申請單」的,應在賬單上註明此項費用的性質,以及收銀員正確處理結算事宜。
㈢ 短線交易的問題
構成短線交易的交易行為包括兩個連續的買入和賣出或賣出和買入的行為。在實務中,哪些證券交易構成短線交易的「買入」或「賣出」,以下三個問題值得探討:
第一,哪些交易行為可以構成短線交易。 根據是否以公開集中競價和支付現金方式進行交易的不同,證券交易可分為常規交易和非常規交易。所謂常規交易是指以公開集中競價和支付現金或從投資者證券交易帳戶的實有資金支付的方式進行股票買賣的交易。所謂非常規交易是指以股票交換、債轉股或公司合並等以換發新的股票等非現金方式進行的交易。證券交易中的常規交易屬於短線交易法調整的范疇,因此常規交易行為可以構成短線交易,自無異議。但對於非常規交易是否可以構成短線交易,學界與實務中認識和做法都不統一。如在美國,對非常規交易是否可適用短線交易法,法院基本上是採取這樣的原則,即以該交易是否有利用內幕信息的可能性為檢驗標准。如在股票換股票的非常規交易中,若該交易可能涉及到濫用內幕信息,該交易仍要受美國證券交易法第16條的調整,也就是說,仍可構成短線交易。從我國證券法第32條、第104條及第105條的規定來看,該法所指的證券交易僅限於常規交易,即以集中競價和從投資者證券交易帳戶(客戶資金帳戶)支付實有資金的方式進行的證券交易。據此,在我國只有進行股票買賣的常規交易行為且須同時具備短線交易其他構成要件的,才可能構成短線交易。但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和交易方式趨向多樣化,非常規交易也將大量出現。因為,從我國證券立法所追求的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和證券市場與國際接軌的精神來說,我國未來證券交易也應適用於非常規交易,短線交易法調整的證券交易不應只限於證券的常規交易,也應將非常規交易納入其規制的范圍內。
第二,哪些證券可以成為短線交易的對象。 在立法上和實務中哪些證券可以成為短線交易的對象,各國並不一致。如美國短線交易法適用一切公司內幕人可能濫用公司內幕信息進行交易的股票,包括集中交易和場外交易的股票。此外,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及可轉換公司債券,也可以成為短線交易的對象。在我國,從證券法第32條及第42條規定來看,只有股份有限公司經依法核准上市交易的已發行的股票,且須在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公司等集中交易市場交易的股票,才可能成為短線交易的對象,其他股票和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及可轉換公司債券則均不能構成短線交易的對象。
第三,短線交易是否必須同時具備連續的買入和賣出或賣出和買入行為。 從現代各主要國家證券立法來看,構成短線交易的行為必須包括一組買入和賣出或賣出和買入行為。我國也不例外,依證券法第42條規定,短線交易主體須實施了「將其所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的行為」,才構成短線交易。即行為人須在6個月內,在兩個時點上進行了兩次方向相反的股票交易,才能構成短線交易。如果在法定期間內連續進行的股票交易的方向相同,則不構成短線交易
㈣ 上市公司收購非上市公司可以採用的支付手段
如下:
一、現金支付。現金支付是指收購方通過支付一定數量的現金來購買目標企業的資產或股
權,從而實現並購交易的支付方式。
二、股票支付
股票支付是指收購方直接用股票作為支付工具來換取目標公司股票的支付方式。
三、資產支付資產支付是指收購方以非現金資產作為支付對價物來換取目標企業的股票
或資產的支付方式。
四、混合支付。混合支付是指收購方以現金、非現金資產、股票,還有認股權證、可轉換證
券、公司債券等多種混合方式作為支付對價物對目標公司實施並購。
現金收購是指收購公司支付一定數量的現金,以取得目標公司的所有權。一旦目標企業的股東收到對其擁有股份的現金支付,就失去了對原企業的任何權益。在實際操作中,並購方的現金來源主要有自有資金、發行債券、銀行借款和出售資產等方式,按付款方式又可分為即時支付和遞延支付兩種。現金收購的優勢是顯而易見的。
換股並購是指並購公司將本公司股票支付給目標公司股東以按一定比例換取目標公司股票,目標公司從此終止或成為收購公司的子公司。可以說這是一種不需動用大量現金而優化資源配置的方法。換股並購在國際上被大量採用,具體分為增資換股、庫存股換股和股票回購換股三種形式。
在許多情況下,並購雙方在談判時會涉及到並購方推遲支付部分或全部價款。這是在因某公司獲利不佳,賣方急於脫手的情況下,產生的有利於收購方的支付方式,與通常的「分期付款方式」相類似。
綜上所述,企業並購的支付方式各有優劣。企業並購應以獲得最佳並購效益為宗旨,結合企業自身特點與其所處的市場地位,合理選擇支付方式,以便設計出最佳的並購支付方案。
㈤ 公司並購中股票支付方式的概念及優缺點
股票支付優缺點
(1)對目標企業來說
優:目標企業的股東不失去他們的所有權,而是成為並購完成後企業的新股東。
(2)對主並企業來說
優:不會影響主並企業的現金狀況。
缺:①主並企業股本結構發生變化,股權稀釋(極端結果是目標企業的股東通過主並企業增發的股票取得對並購完成後企業的主導控制權)。
① 需手續多,耗時耗力。
n股票支付是指主並企業通過增加發行本公司股票,以新發行的股票替換目標企業的股票,從而達到並購目的的一種支付方式。
㈥ 請業內人士解答:為什麼在企業並購中,股票市場通常看好現金支付而非股權支付兩者各自的優勢和劣勢是什
假設有A公司欲並購B公司
A公司總股本100萬股,市值10元/股,則A公司總市值1000萬。
B公司小些,20萬股,10元/股,B公司總市值200萬。
再假設兩公司每股凈利潤均為1元/股(均為10倍PE),即A公司總凈利潤為100萬,B公司總凈利潤為20萬。
如果A公司以現金來收購B公司,通常需要一定溢價才能要約收購成功。由於B公司市值達2000萬,那麼一定支付B公司股東們總計超過2000萬才可能成功,實際收購可能需要3000萬元。
那麼並購完成後,A公司仍然保持100萬股股本,但是並購以後,A公司的總凈利潤提高到120萬元,則每股凈利潤提升至1.2元,所以A公司市盈率從10倍降到8倍多些,所以雖然A公司掏了不少錢實施並購,但股價理應有上漲的預期。
但是如果用股權支付的方式來進行並夠,情況就不同了。
通常的做法會是將B公司股東所持有的股票全部兌換為A公司股票,那麼並購後,A公司的總股本理應從100萬股增至120萬股,而每股收益還是原地踏步,仍然1元/股,只是B公司不在存在,B公司原股東所持的股票,1:1兌換為A公司股票而已。
如此看來,現金並購似是更勝一籌,所以市場通常更看好現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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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問題並不是絕對的,因為A、B兩公司會存在各種不同的運營情況,分別假設如下:
1,情況仍如前述假設,但是A公司流動資金以及銀行信用有限,無法籌措足夠資金實施現金並購,則只得進行股權支付;
2,即便有財力,但考慮到稅金、銀行貸款利息等因素,以及未來有1+1>2的合作效果,那麼股權並購也是非常合適的;
3,如A公司市值1000萬,B公司市值200萬,但是A公司盈利能力卻未達到B公司的5倍,又存在股權並購的可能,那麼A公司在實施並購後,能夠增強每股盈利能力,股權並購也會有非常好的預期。
4,即便兩者公平的進行股權支付進行並購,但是存在一個事實就是B公司未來成長的預期更佳,那麼股權支付並購後,會導致A公司未來的成長性得到提升,那麼股權支付也是更佳的。
5,如果B公司是虧損企業,但是經過並夠後,A公司有信心扭轉局面,達成盈利,那麼低價現金並購肯定是最合適的,情況合適未來有良好預期,即便股全支付暫時吃虧也是值得的。
總之,並購的方式是綜合各種因素來決定的,未必一定哪種強、哪種弱,只是現金支付方式的主動性較強,通常更能及時反映在股價上漲的預期上,所以才更受股東們的青睞。
㈦ 常見的股利支付方式有哪些
股利分配的支付方式:
1、現金股利它是股利支付的主要方式。公司支付現金股利除了要有累計盈餘(特殊情況下可用彌補虧損後的盈餘公積金支付)外,還要有足夠的現金。
2、財產股利主要是以公司所擁有的其他企業的有價證券,如債券、股票作為股利支付給股東。
3、負債股利通常以公司的應付票據支付給股東,不得已情況下也有發行公司債券抵付股利的。
4、股票股利股票股利是公司以發放的股票作為股利的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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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上市公司並購支付方式有哪些
幾種上市公司並購的模式: 一、 間接收購 間接收購可按股份獲得方式分為四種。 第一種方式屬於上市公司母公司股權轉讓行為。如南京斯威特集團及關聯企業通過收購江蘇小天鵝集團有限公司100%股權從而間接控制*ST天鵝A(000418)。 第二種方式是收購人對上市公司母公司增資並控股,從而間接控制上市公司。如北京北大方正集團公司通過增資重慶化醫控股(集團)公司而間接控制ST合成(000788)。這種方式適合於原收購方不願退出或者退出意願不強烈,收購人與原控制方依存度較高的交易關系中。 第三種方式是上市公司原母公司以所持有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權出資,與收購方成立合資公司,由收購方控股。如南京鋼鐵集團將南鋼股份(600282)70.95%的股份出資,復興集團及其他兩家關聯公司以貨幣基金出資,成立南京鋼鐵聯合公司,並由復興集團及其關聯公司合計持有60%股權,從而間接控股南鋼股份。 第四種方式是資產管理公司通過債務重組行為將債權轉換成股權。如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通過對熊貓電子集團的債轉股成為南京熊貓(600775)的第一大股東。 二、吸收合並 合並上市在我國上市公司並購中是一種革命性的創新,對我國上市公司並購市場影響重大,這些影響主要體現在並購改善公司治理、並購中融資、股票支付手段減輕收購方現金壓力等方面。 如四川方向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方向光電」)以新增股份吸收合並上海高遠置業(集團)有限公司(「高遠置業」)。具體方案為:方向光電向高遠置業現有全體股東定向發行新股的方式吸收合並高遠置業。非公開發行的定價基準日為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事項董事會決議公告日,發行價格在方向光電股票暫停交易前20個交易日股票均價3.09元/股的基礎上初步確定為3.85元/股。高遠置業凈資產以2008年1月31日為評估基準日的暫估價值約為286,727.24萬元,各股東按各自的持股比例來認購方向光電本次新增股份,即方向光電向高遠置業全體股東定向增發的股份約為74,474.61萬。 三、定向增發 第一種方式是定向增發股份。即通過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份,特定對象以資產或現金認購上市公司增發的股份,在擁有一定數量的上市公司股份後,即獲得上市公司的控股權。具體案例如安徽安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向司向安徽江淮汽車集團有限公司發行股份9,960,000股作為對價,購買集團公司擁有的安徽江淮客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淮客車」)41%的股權。如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向天津天保控股有限公司(「天保控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方案的主要內容為: 1、發行股票的種類和面值:本次發行的股票種類為境內上市人民幣普通股 (A股),每股面值為1元。 2、發行方式:本次發行採用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的方式,在獲得中國證 監會核准後,公司將向天保控股發行6,900萬股的股份購買其持有的濱海開元 49.13%股權。 3、發行數量:本次發行的股份數量為6,900萬股。 4、購買資產范圍及交易方式:本次購買資產為天保控股擁有的濱海開元 100%的股權。公司將向天保控股發行6,900萬股的股份購買其持有的濱海開元 49.13%的股權,並運用現金收購剩餘的50.87%股權。收購所需現金由公司採用 非公開發行募集資金解決,非公開發行未獲核准或募集資金到位後不足支付的, 公司運用自有資金或銀行貸款解決。 5、發行對象及認購方式:本次發行的對象為天保控股,天保控股以所持有 的濱海開元49.13%股權作價認購本次發行的新股。 6、發行價格:本次發行的價格為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 價,即14.79元/股。 第二種方式是定向增發可轉換債。這種模式由於是定向發行,無需聘請承銷 商等中介機構,發行成本低,效率較高。而且轉股是在幾年內分期完成,名義上是債權,實際上是股權,確保債券按約定的價格轉為股份,又不會造成公司迅速擴張,轉股完成時公司投資可能已經見效,利潤增長可能超過股本擴張的速度,不會造成利潤的稀釋。比如青島啤酒分三次向美國AB公司定向增發1.82億可轉換債券,7年內根據雙方的轉股安排全部轉為青啤H股,股權轉讓完成後,AB集團將持有青啤的27%的股份。
㈨ 收購公司而沒有現金支出是一種什麼情況(讀《公司金融》中的一個疑問)
樓主中午好,學派網檀檀很高興在網路知道上為您答疑解惑,您說的是收購公司的且不發生現金支出的方式是吧。主要有股票支付、資產支付和不含現金的混合支付三種方式,具體的解析您可以往下看:收購公司方式
1.第一種方式現金支付。現金支付是指收購方通過支付一定數量的現金來購買目標企業的資產或股權,從而實現並購交易的支付方式。
2.第二種方式是股票支付。股票支付是指收購方直接用股票作為支付工具來換取目標公司股票的支付方式。
3.第三種方式是資產支付。資產支付是指收購方以非現金資產作為支付對價物來換取目標企業的股票或資產的支付方式。
4.第四種方式是混合支付。混合支付是指收購方以現金、非現金資產、股票,還有認股權證、可轉換證券、公司債券等多種混合方式作為支付對價物對目標公司實施並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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