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證券和股票有什麼區別為什麼叫證券
區別一、兩者是包含不相同。
股票屬於證券的一種,證券除了股票還包括債券、基金和其它類型的證券;而股票就是上市公司發行的所有權憑證,通過股票上市公司可以募集到資金,投資者也可以通過股票持有的數量成為股東。
區別二、兩者的性質不相同。
證券一般能夠體現一定的所有權或者債權的法律憑證;而股票一般是股權憑證;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每家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
區別三、兩者的經濟術語不相同。
股票是股份公司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券是多種經濟權益憑證的統稱,也指專門的種類產品,是用來證明券票持有人享有的某種特定權益的法律憑證。
區別四、兩者的權利不相同。
股票所有權為一種綜合權利,如參加股東大會、投票表決、參與公司的重大決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紅利差價等,但共同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證券實質上是具有財產屬性民事權利,證券的特點在於把民事權利表現在證券上,使權利與證券相結合,權利體現為證券,即權利證券化。
區別五、兩者的分類不相同。
證券按其性質不同,證券可以分為證據證券、憑證證券和有價證券三大類。而股票主要分為普通股、優先股、分配股、垃圾股、藍籌股等。
狹義上的證券主要指的是證券市場中的證券產品,其中包括產權市場產品如股票,債權市場產品如債券,衍生市場產品如股票期貨、期權、利率期貨等。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證券
網路-股票
Ⅱ 新證券法對投資者買賣st股票有什麼限制
新證_法規定購買st股票需要開通風險警示板。
ST是英文Special Treatment 縮寫,意即「特別處理」。該政策針對的對象是出現財務狀況或其他狀況異常的。1998年4月22日,滬深交易所宣布,將對財務狀況或其它狀況出現異常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進行特別處理(Special treatment),由於「特別處理」,在簡稱前冠以「ST」,因此這類股票稱為ST股。
購買ST股票,出售*ST、ST股票必須與賬戶經紀人簽訂《風險警示股票風險揭示書》和《退市股票風險揭示書》,分別以書面或電子形式簽訂《風險警示股票風險揭示書》和《退市股票風險揭示書》,這也是必要的條件。
1、漲停限制原則上是正常股票10%,st類的5%,根據個股當天的股價,如果漲幅接近,或略超一點,到達漲停限制,就漲停收盤,所以有些不到就漲停,有些超過一點也漲停,是根據當天的股價來決定的,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一定要十足十的達到10%或5%的
2、買股票:最少要買一手,在您的交易軟體輸入股票代碼,系統會自動跳出能買的最大股數,以及股票價格,如果覺得這股可能回調,也可以把價格輸低點。
不是10%再正負0.3%都是可以的,也就是9.7%到10.3%。
3、跌停板 證券交易當天價格的最低限度稱為跌停板,跌停板時的價格稱跌停板價。我國滬深證券交易所對股票、基金交易實行價格跌幅限制,跌幅比例為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價格跌幅比例為5%。股票、基金跌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跌幅價格=前收盤價×(1-跌幅比例),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原則取至價格最小變動單位。
4、ST股票報價以5%的漲幅或5%的跌幅為限。
5、ST股票上市後,在原股票名稱前改為「ST」
Ⅲ 證券法第13條與第11條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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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08日
《證券法》於1998年12月29日由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迄今已經20年,其間,歷經了2004年、2013年、2014年3次修正(只修改了少量條款和文字)和2005年第1次修訂(大幅度修改),該次修訂奠定了適用至今的現行《證券法》框架。此次修改是第2次修訂,修訂後的《證券法》條文226條,比2005年版《證券法》的240條少14條,增加了「信息披露」和「投資者保護」兩章,修改變動的條文在100條以上,為歷史上第二次大幅度修改。
此輪《證券法》修訂,正值中國經濟改革進入「深水區」。供給側改革和化解金融風險,是當前經濟改革的目標,擴大直接融資比例則是中央既定的政策手段。《證券法》作為規制直接融資的根本法律,擔負著保護投資者、便利企業融資的重任。全面推行注冊制,應當是實現上述目標的重要手段。按照中國證監會前主席肖鋼的說法:「黨中央從來沒有像今天這樣重視資本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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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1、新證券法究竟「新」在何處?
2、注冊製作為亮點之一,迎來全面推進新周期,市場究竟如何變化?
3、新證券法進一步強化了信息披露的要求,具體情況如何?
4、投資者保護制度受到了市場的廣泛關注,新證券法有關投資者保護的新規定有哪些?
5、新證券法對於市場影響幾何?
新證券法新在何處?
新證券法的修訂工作可謂經年累月,自2015年4月啟動,共經歷四次審議,歷時4年半之久。原證券法一共240條,這次共修改166條、刪除24條、新增24條,作了較大調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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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證券法》究竟新在哪裡?將給資本市場帶來哪些新氣象?十大亮點迅速get:
1、全面推行證券發行注冊制度
新《證券法》對證券發行制度作了系統修改完善,體現了注冊制改革的方向與決心,同時授權國務院對證券發行注冊制的具體范圍、實施步驟進行規定,讓注冊制改革有法可依,行穩致遠。
2、顯著提高證券違法違規成本
呼應資本市場的要求,新《證券法》大幅提高了證券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完善了證券違法民事賠償責任,明確了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違法中承擔過錯推定責任等。
新《證券法》加大對責任人處罰力度,提高罰款倍數、罰款金額,以「欺詐發行」為例,修訂前的處罰金額是募集資金的5%,而修訂後則是募集資金的一倍;再舉個「虛假陳述」的例子,修訂前頂格處罰是60萬,修訂後則是1000萬!讓不少股民朋友大呼快哉。
3、完善投資者保護制度
這是新《證券法》新增專章,規定了投資者保護制度,體現了很多中國國情的投資者保護亮點。比如說區分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建立上市公司股份權利代為行使徵集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制度,還探索設立了適應我國國情的證券民事訴訟制度。
4、強化信息披露要求
新《證券法》還新增了信息披露專章,系統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包括擴大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范圍,完善信息披露的內容,強調應當充分披露投資者做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規范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自願披露行為等等。
5、完善證券交易制度
優化有關上市條件和退市情形的規定;完善有關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利用未公開信息的法律禁止性規定;強化證券交易實名制要求;完善上市公司股東減持制度;規定證券交易停復牌制度和程序化交易制度等。
6、落實「放管服」要求取消相關行政許可
取消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調整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業務的監管方式,將資格審批改為備案等。
以深交所為例,根據新《證券法》對現行有效業務規則進行系統性清理後,共廢止業務規則44件,其中33件是被新規取代,有8件是已經不適應市場改革發展,比如大宗交易資格申請之類。
7、壓實中介機構市場「看門人」的法律職責
新《證券法》明確證券公司及其責任人員未履職時對投資者承擔的過錯推定、連帶賠償責任,提高中介機構違法處罰力度。
8、建立健全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
新《證券法》明確完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劃分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它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區域性股權市場等三個層次。
9、強化監管執法和風險防控
新《證券法》明確證券會防範處置市場風險的職責,延長執法中凍結、查封期限,增加了行政和解制度,完善了市場主體禁入制度等。
10、擴大證券法的適用范圍
是不是很多人以為證券=股票呢?其實不然,新《證券法》就將存托憑證明確規定為法定證券,將資產支持證券和資產管理產品納入證券法適用范圍。
信息來源:289財經熱點南方號
注冊制穩步改革
注冊制的全面推行能夠提高資本市場運行效率,緩解此前IPO「堰塞湖」現象;並通過加強供給,改善當前資本市場的定價機制,引導市場資金「價值投資」。
此次新《證券法》能夠在2019年完成修訂很大程度上和頂層設計中明確全面推行注冊制有很大關系,本月底國務院有關注冊制授權到期,新《證券法》在次日生效也完成了無縫銜接。
而新《證券法》中也有諸多與注冊制相關的內容,其核心便是明確接下來的一個周期將全面推行注冊制,不再規定核准制。
但有關注冊制和核准制如何過渡,市場仍存在疑問,新《證券法》生效後,核准制就將告別歷史舞台么?答案自然是否定的,就目前的情況來說,無論是IPO還是再融資,仍有數量不小的存量企業將接受證監會審核。
也就是注冊制的全面推行在現階段是分步實施。證監會法律部主任程合紅便指出,注冊制是中央的大政方針,也是這次《證券法》的明確規定,必須堅決貫徹落實,這是毫無疑問的。同時,注冊制的推進也是分步到位的。證券市場有不同的板塊,有不同的證券品種,推行注冊制在客觀上也不可能一步到位,一蹴而就。這也是證券法這次新增加這一條授權國務院對注冊制的具體范圍、實施步驟作出具體規定的一個考慮。
而對於目前肯定會存在的注冊制和核准制雙軌運行,證監會相關負責人則指出,新《證券法》規定證券發行實施注冊制,並授權國務院對注冊制的具體范圍、實施步驟進行規定。預計創業板尤其是主板(中小板)實施注冊制尚需一定的時間,新《證券法》施行後,這些板塊仍將在一段時間內繼續實施核准制,核准制和注冊制並行與新《證券法》的相關規定並不矛盾。
信披轉向實質有效
從上市公司層面來看,新《證券法》生效,有關信息披露的變化是同上市公司最為密切相關的內容。
此次《證券法》修改進一步強化了信息披露的要求,而新證券法設專章規定信息披露制度也可以看到立法機關此次對於信息披露優化的重視。
具體的變化包括:
擴大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范圍;
完善信息披露的內容;
強調應當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
規范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自願披露行為;
明確上市公司收購人應當披露增持股份的資金來源;
確立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開承諾的信息披露制度等,如此多的內容甚至可以認為新《證券法》重構了信息披露制度。
而總結來看,市場認為新《證券法》推動的信披改革是三個維度。首先是信披主體的根本革新。
「新《證券法》將上市公司為第一責任人改為以信息披露義務人為責任主體,實現全方位無死角,意味著我國證券市場對信息披露主體的監管進入『大一統時代』,各領域、各主體的信息披露標准被全面統一,只要是被施以信息披露義務的主體,就都應負有直接的信息披露義務和責任,客觀上實現了對證券市場各來源信息的無死角凈化。」北京地區一家大型律所的合夥人對記者表示。
其次是對披露標準的全新界定。此次證券法修改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時、真實、准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這其中「簡明清晰、通俗易懂」是新的要求,也符合了注冊制大方向,即在保證公告完整性、專業性的同時增強公告的「可讀性」,這無疑對信息披露義務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三個維度則是對披露內容的全新要求。新《證券法》對可能影響股票交易價格的「重大事件」進行了補充和完善。同時,還強調應當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此外,規范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自願披露行為,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義務人可以自願披露與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有關的信息,但不得與依法披露的信息相沖突,不得誤導投資者。
「總結來看,此次《證券法》信息披露的變化其核心就是讓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進一步轉向為滿足投資者對『實質有效』信息的需求,這在注冊制的精神中十分重要。」投資者保護
保護中小投資者是立法宗旨,新證券法是否會重塑市場博弈生態?新法緣何大力強化投資者保護?又何以成為投資者約束上市公司行為的「利器」?
「重融資、輕投資」是我國證券市場上長期存在的突出問題。投融資嚴重失衡,進而導致投資者對市場喪失信心,動搖市場長期健康發展的根基。
作為資本市場的根本法,新證券法突出強調了投資者權益保護,特別是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這一主線,並在第六章新設「投資者保護」專章。「投資者保護」專章共有8條,涵蓋三方面內容:
第88、89條規定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突出對中小投資者的事前保護;
第90、91、92條分別就建立上市公司股東權利代為行使徵集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制度、明確債券持有人會議和債券受託管理人制度進行規定,目的是加強對股票投資者和債券持有人合法權益的事中保護;
第93、94、95條分別就先行賠付制度、證券調解及代表人訴訟進行規定,通過多元方式來優化救濟途徑,加強對投資者事後保護。
尤其值得關注的是,為適應證券發行注冊制改革的需要,新證券法規定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作為訴訟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訴訟原則,依法為受害投資者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此舉從根本上回歸到市場發展的邏輯與本質,保護投資者就是保護資本市場,保護中小投資者就是保護全體投資者。具體來看:
一是確立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區分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有針對性地做出投資者權益保護安排,在法律上確立了「賣者有責」原則。
二是建立了徵集股東權利制度。允許特定主體公開請求上市公司股東委託其代為出席股東大會,並代為行使提案權、表決權等股東權利,這為公益性投資者保護機構持股行權拓展了制度空間。
三是完善了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制度。我國股市上有相當一批上市公司是「鐵公雞」,長期一毛不拔,不注重投資者回報。監管部門在實踐中進行了有效的監管探索,本次修法將相關實踐予以總結吸納,規定上市公司應當在章程中明確分配現金股利的具體安排和決策程序,依法保障股東的資產收益權。
四是探索建立了符合中國國情的證券民事訴訟制度。總結實踐經驗,規定了先行賠付制度。建立了代表人訴訟制度,即在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的法律框架下,充分發揮投資者保護機構的作用,允許其接受50名以上投資者的委託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建立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訴訟機制和示範判決制度,為投資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方便的制度安排。
對市場影響幾何
1. 調動券商投行板塊景氣度抬高。《新證券法》降低上市門檻,使大量原先無法上市或僅能在港股、納斯達克上市的企業能夠在國內上市,以及促使許多優質的中國企業「返鄉」,券商投行業績增厚可期。
2. 證券投資者的門檻提高。證券發行從核准制到注冊制、從需要持續盈利到現在的僅需要持續經營,這些都使得上市公司的門檻大幅降低,其中定會摻雜一些「劣質公司」,炒股風險將進一步推高,需要投資者們自行擦亮雙眼。此次《新證券法》還刪除了原先不完善的「持續信息公開」制度並單獨增設第五章信息披露,系統的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對信息披露義務人提出了更高的信息披露義務要求,更好的維護了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知情權。但同時,也將價值判斷交還給投資者。最後還是那句話,入市有風險,炒股需謹慎!
3. 「重罰60萬」的笑話成為過去式,但具體效果還需具體落實。先前《證券法》的罰款額度低到讓人難以想像,康得新造假120億「重罰60萬」,康美葯業造假887億依然是「重罰60萬」。根據choice統計,截止2019年12月16日,A股上市公司在2019年違規總量達到961次,涉案金額動輒幾百億,但罰款金額上限僅60萬,造假的收益與風險完全不匹配使得A股上市公司「犯了又想犯,越造假越快活」。而《新證券法》的處罰標准由原來的一至五倍,提高到一至十倍;實行定額罰的,由原來規定的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分別提高到最高二百萬元至二千萬元(如欺詐發行行為),以及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如虛假陳述、操縱市場行為)、五十萬元至五百萬元(如內幕交易行為)等。雖然《新證券法》對於證券違法成本的懲罰力度有了大幅度的調高,對證券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的追究,不是證監會一家的任務,行政處罰只是追究違法行為責任的手段之一,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其實更為重要。此次修法在第95條第三款加入了「中國版的證券集團訴訟」制度,如果能夠順利實施,將使得民事責任的追究變得更為可行。證券刑事責任早就規定在《刑法》中,眾多證券欺詐行為,虛假陳述、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等,都可能構成了刑事犯罪。但在現實中,盡管此類證券欺詐行為頻發,追究相應刑事責任的案例卻並不多見。問題到底出在哪兒?恐怕不是修法能夠解決的,關鍵還在於落實。
Ⅳ 證券和股票有什麼區別
證券是指發行人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的、表示其持有人對發行人直接或間接享有股權或債權並可轉讓的書面憑證,包括債券、股票、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投資基金證券及其他各種派生的金融工具。《證券法》規定的證券是指在中國境內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
證券具有收益性和風險性。股票、債券、基金券的投資目的在於獲取投資收益。投資人認購股票後,有獲得股息、紅利的權利;認購債券後,有獲得債息的權利。但是,投資人獲取收益的權利若要實現,必須以投資確有效益為前提,而投資本身就意味著同時伴有一定風險。
如果股票、債券、基金券的發行人因經營不善造成虧損甚至破產,則投資人的預期收益可能喪失。當然、股票、債券、基金券的風險和收益並不一樣,一般來說,風險大的投資收益相對也高,風險小的投資收益較小,股票的風險和收益一般比債券大和高,而基金券的風險和收益則介於股票和債券兩者之間。
證券具有流通性。股票、債券、基金券投資人可以在證券市場上自由地將持有的證券轉讓給其他人,這樣可以使投資人收回現金另作他用,流通性還起到了減少投資風險的作用。在股票、債券、基金券轉讓時,投資人收到的現金可能高於或低於券面金額,這是因為受社會的、經濟的、心理的因素影響,證券的市場價格會不斷波動,當它低於發行價格時,投資人就會蒙受損失。
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券,它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的、用以證明投資者的股東身份和權益,並獲利股息和紅利的憑證。
股票一經發行,持有者即成為發行股票公司的股東,有權參與公司的決策、分享公司的利益,同時也要分擔公司的責任和經營風險。股票一經認購,持有者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退還股本金,只能通過證券市場將股票轉讓和出售。
作為交易對象和抵押品,股票已經成為金融市場上主要的、長期的信用工具。對發行者來說,股票是籌措自有資本的手段;對認購者說,購買股票則是一種投資行為。股票就是用來證明這種籌資和投資行為的法律憑證。
股票,如果成為股票市場上的交易對象,就如同一般商品,有著自己的價格。而這種價格除了受制於企業的經營狀況以外,還受當時的政治、經濟、社會等大環境的影響,因此處於不斷變化的狀態中,大起大落的現象時有發生,表現為股票價格與其票面價值的不一致。正是這種不一致導致了股票交易具有一定的投機性,即除了收取固定股息外還有了賺取價差的可能,並且由於投機行為的存在,具有一定的風險性。
在股票市場上,凡是出資購買股票的個人或機構,統稱為證券投資者。從廣義上講,股票的合法持有者都是股民。狹義的股民一般指持有(或買賣)股票的自然人。股民實際上是股票發行企業的真正股東。一般來說,股票的持有者包括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從廣義上講是指用自有資金或者從分散的公眾手中籌集的資金專門進行有價證券投資活動的法人機構。在西方國家,以有價證券收益為其主要收入來源的證券公司、投資公司、保險公司、各種福利基金、養老基金及金融財團等,一般稱為機構投資者。其中最典型的機構者是專門從事有價證券投資的共同基金。在中國,機構投資者目前主要是具有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證券自營機構,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的各類投資基金等。在證券市場發展的初期,市場參與者主要是個人投資者,即以自然人身份從事股票買賣的投資者。一般的股民就是指以自然人身份從事股票買賣的投資者。
Ⅳ 我國《證券法》規定,有面額股票發行價格的最低界限是股票
股票面額最低時1塊錢,中國不支持折價發行,支持溢價發行和平價發行。我個人認為是由於以前國內A股以國企為主,如果折價發行,會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Ⅵ 《新證券法》出台後,股票市值低於多少的公司會被強制退市
股票市場有進有出,出入井然有序,即可完成穩步發展發展趨勢,也有益於正確引導投資人客觀項目投資。全面實施股票注冊制已經是必然趨勢,在社會化推動下,暫停上市法治化基本建設進一步推動。
如果是資產董事總經理、如果是金融業研究所副院長張奧平在接納《國際金融報》記者采訪時表明,我國金融市場邁入「史上最牛嚴」退市制度,暫停上市嚴苛化,「被暫停上市」公司總數將大幅度提高。隨著著退市新規的頒布,針對一般投資人而言,一定要革除「炒差」的投機性心理狀態,客觀選股票。90%的時間用於科學研究,10%的時間用於挑選項目投資,由於在股票注冊制自然環境下,僅有領域的前10%具有長線投資使用價值。
科創板上市同步提升暫停上市指標值和程序流程:
一是進一步健全重特大違反規定類暫停上市指標值,引進量化分析分辨規范;
二是一樣執行會計類指標值和審計報告意見種類指標值的交叉式可用,嚴苛暫停上市規范;
三是撤銷因碰觸買賣類指標值的暫停上市梳理期,縮小暫停上市時間;四是對接主板上市條件,填補紅籌上市企業的暫停上市規范。
Ⅶ 股票市場價格由什麼決定
所有的價格升降都是由供求關系決定的
股票說到底是一種商品,一種以貨幣標價的特殊商品,所以股票市場的升跌和買賣雙方有關,也和市場貨幣供應量有關。
從買賣雙方來看,當買方力量大於賣方,也就是覺得股市未來值得投資的人大於看淡後市的人就會出現需求大於供給,多數人願意出比現價更高的價格買股票,個股價格就會上升帶動股市指數上升,出現牛市。反之當看淡後市的人大於看好後市的人,就有人低價拋售股票,個股價格下降帶動股市指數下降。一般買賣雙方力量變化和宏觀經濟走勢有關,宏觀經濟趨緩,投資者預計對未來經濟走勢悲觀就會拋售股票,反之則持有股票。所以股票市場可以預先反映經濟走勢,是宏觀經濟的晴雨表。
從貨幣供應量來看,如果國家出於刺激經濟增長的需要降低銀行利率,投資於銀行得到的收益就會下降,部分資金就會從銀行儲蓄流出去尋找更高的投資回報,市場貨幣供應量增加,其中一部分就會被投資於有價證券主要是投資股票市場。舉個例子:原來有100億資金來買100億股,現在多了100億流入證券市場但股票數量不變,股票價格肯定會上升。所以市場貨幣供應量增加會刺激股市上漲。反之如果貨幣供應量減少,股票價格必然下降。
當然中國股市有它的特點,中國市場經濟發展不完善,資本市場也有很多不規范的地方,可能會出現人為操縱股市變化的情況,一般是部分上市公司和證券商勾結操縱股價變化損害投資者利益。但國家調控股市不屬於人為操縱,屬於正常的避免經濟波動的調控
Ⅷ 1999年7月1日證券法實施為什麼會造成股市大跌
首先,股市本身有漲跌規律。漲多了就要回跌。當時,股市已經處於泡沫破裂階段。亞洲也處於金融危機當中。股市稍微一點利空都能誘發暴跌。
其次,個人認為,當時的股票市場是很不 成熟的,操縱股價,內幕交易橫行,上市公司業績造假也屢見不鮮。證券法的實施,讓當時的莊家們怕了,撤離股市避風。
為了對付東南亞金融危機以及災後重建,1998年中央開始實施「擴大內需」的戰略,同年底,久經磨難的證券法終於獲得全國人大通過,並決定於1999年7月1日正式實施。1999年6月,中央提出「開發大西北」的重大戰略,並同時推出了自1996年以來的連續第七次降息,雖然有這些利好,但人們還是不太相信牛市能夠來臨。因為按照即將實施的《證券法》的精神,信託與證券脫鉤的工作開始進行。證券公司也出現大重組、大合並的趨勢,受此影響股市出現下滑的走勢。
但就是在令人沒有想到的5月,突然爆發了「5.19」行情。再加上以美國為首的世界股市普遍持續上漲的示範效應,以網路股為代表的高科技概念股一躍而起,股指自1999年5月17日的1047點發起進攻,在短短的一個半月時間,股指上漲68%,1999年6月30日上證指數上攻至1756點。並第一次將歷史的「箱頂」1500點踩在了腳下——這就是證券史上著名的「519」行情。
Ⅸ 證監會對操縱股價怎麼界定
1、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拓展資料
一、1、每股收益就是每一股股票的盈利,股價是指股票的交易價格,一般來講,每股收益越高股票價格越高。
2、股價是指股票的交易價格,與股票的價值是相對的概念。股票價格的真實含義是企業資產的價值。而股價的價值就等於每股收益乘以市盈率。
3、理論上每股收益高的股價相應會高一點,但如果在投機氣氛濃的市場就不一定。在很多場合,股價所反映的是市場對該股票的預期,就是所謂的什麼概念、什麼機會等等。關鍵的還是機構和大戶的操縱。另外,在國內對上市公司分紅沒有明確的規定,所以收益好的不一定就分得多,也導致了每股收益與股價的關系體現得不是很突出。
4、從表面上看每股盈利和每股收益表面上是一樣的,但這兩個詞有根本上的區別,區別在於,所謂的每股收益又稱每股稅後利潤、每股盈餘,指稅後利潤與股本總數的比率。它是測定股票投資價值的重要指標之一,是分析每股價值的一個基礎性指標,是綜合反映公司獲利能力的重要指標,它是公司某一時期凈收益與股份數的比率。
5、每股稅後利潤突出了分攤到每一份股票上的盈利數額,它是股票市場上按市盈率定價的基礎。如果一家公司的稅後利潤總額很大,但每股盈利卻很小,表明它的經營業績並不理想,每股價格通常不高;反之,如果每股盈利數額高,則表明公司經營業績好,往往可以支持較高的股價。
6、每股收益即每股盈利,又稱每股稅後利潤、每股盈餘,指稅後利潤與股本總數的比率。是普通股股東每持有一股所能享有的企業凈利潤或需承擔的企業凈虧損。每股收益通常被用來反映企業的經營成果,衡量普通股的獲利水平及投資風險,是投資者等信息使用者據以評價企業盈利能力、預測企業成長潛力、進而做出相關經濟決策的重要的財務指標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