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法》董事長薪酬由誰決定
一、董事長 工資 由誰決定? 《 公司法 》第三十七條規定: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 清算 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 公司章程 ;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二、公司法適用范圍 我國《公司法》中所稱公司有其特定適用范圍: 其一,依據屬地主義原則,為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 其二,組織形式僅限於 有限責任公司 和 股份有限公司 ,立法未對其他公司組織形式作規定,在實踐中則不允許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 概念:指依據公司法由全體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的,每個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 公司債務 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特徵: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人數有一定的限制,必須是50人以下; 2)股東以各自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財產責任; 3)有限責任公司不公開募集資本; 4)公司的規模可大可小,適應性強; 5)公司的設立程序簡單,組織機構靈活 設立條件: 1)股東人數符合法定人數;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額3萬元;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 公司名稱 ,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公司住所。 出資方式:貨幣出資;實物出資; 知識產權 出資; 土地使用權 出資。 股份有限公司 概念:是指依法成立的,其全部資本分成等額股份,通過發行股票籌集公司資本,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 債務承擔 責任的企業法人。 特徵: 1)公司發起人有人數限制,2~200人 2)公司資本分成等額單位,稱之為股份 3)股份以股票形式發行 4)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規模較大,是典型的資合公司,在設立程序上也比較復雜。 設立的條件: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2)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4)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6)有公司住所。 在近幾年中,我們國家頒布的各項政策也在不斷的鼓勵企業的建立,企業在運營的過程中不僅會對公司內部有所影響,同時也會影響整個社會的經濟秩序,那麼規范企業的建立和運營也變的尤為重要,在這里也是提醒廣大的企業經營者,一定要做到合法經營企業,避免侵犯他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