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認定及其刑罰
我國現行法律已廢止原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改為僅針對欺詐發行證券罪的規定。
根據法條,對於情節嚴重者,包括巨額損失、嚴重後果及其他嚴重情節等情況,將給予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處罰,並可處以罰金。
若為單位犯罪,則須承擔相應罰金,且對直接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處以同樣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懲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條
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條
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