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利用新會計准則 債務重組案例
ST東盛(600771)
同一控制下的上市公司通過關聯交易的方式產生利潤,「這種手法通俗地說,就是以天價收購以地價入賬。」資深財務專家表示。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ST東盛。來自國金證券(600109行情,愛股,資訊)的研究報告顯示,ST東盛大股東以8.3億元價格以資抵債,而其賬面價值僅1.3億元,這其中,差額7億元計入了資本公積,因此,只要這筆資產賣出
1.3億元以上的價格,從報表中看來,就產生了利潤,同時資本公積項減少,但實際上,只有賣出8.3億元以上,才能產生利潤。
ST東盛原名東盛科技,在公司2007年年報中,參與審計的相關會計師事務所為該公司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經其審計確認,公司2007年度股東權益為負值,股票簡稱更名為「ST東盛」。
公司今年上半年投資收益1857萬元,凈利潤卻僅有531.25萬元,每股收益0.02元,每股凈資產-4.54元;昨收盤價2.71元(5%跌停)。
ST中福
ST中福前身為*ST昌源,於2006年4月28日暫停上市,停市時股價0.68元。公司股票於今年4月14日恢復上市,復牌首日最高見8.99元,收盤8.60元,創下暴漲11.6倍的驚人紀錄。
2008年3月,ST中福通過非公開發行股票方式以資抵債,向山田林業開發(福建)有限公司定向增發2.58億股,以購買山田林業相關資產。年報顯示,公司2007年度營業收入18.93萬元,為房地產租賃業務收入和物業管理收入,凈利潤卻達3.78億元,每股收益1.29元,凈利潤的主要來源就是債務重組。「這樣的交易公允性存在一定問題,操縱利潤變得直接和容易。」業內人士分析說。
浪莎股份
浪莎股份曾被喻為「牛市第一股」。公司原名*ST長控,經重組後更名浪莎股份。
公司股票曾因重組而於2006年12月20日開始停牌,停牌時的收盤價為7.80元。4個月後復牌,復牌當天股價最高沖擊85元天價,收盤68.16元,收盤價漲幅達773%。2007年5月30日起更名*ST浪莎,此後經漲漲跌跌,昨日收盤8.83元。
重組後該公司2007年第一季度實現凈利潤28694.04萬元;每股收益4.73元,同比增長6756.34%。而當期公司的營業收入僅為455.36萬元。
很明顯,公司盈利大增,主要是因為所豁免的公司債務28536.83萬元,確認為債務重組收益,按照新會計准則,債務重組收益計入公司當期損益。但該部分利潤不會給公司帶來實際的現金收入。
雖然重組後公司資產負債率恢復到正常水平,又有新東家股改承諾(2008年和2009年若每年實現的凈利潤增長率低於25%,則差額部分將由新東家補足),但公司的實際盈利能力還要經受考驗,公司今年上半年每股收益0.18元。
❷ 會計債務重組會計分錄
甲公司
債務重組損失 40-38-4=-2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 38
壞賬准備 4
貸:應收賬款 40
營業外收入 2
乙公司股票按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也計入當期損益,所以其賬面價值即公允價值38萬
乙公司債務重組利得 40-38=2
借:應付賬款 40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 38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 2
❸ 如何清償債務抵償債務有哪些方式
法律分析:如何清償債務:
(一)以現金清償債務
(二)以非現金資產清償某項債務
(三)債務人在轉讓非現金資產的過程中發生的一些稅費,如資產評估費、運雜費等,直接計入轉讓資產損益。
(四)債權人應當對受讓的非現金資產按其公允價值入賬,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作為營業外支出,計入當期損益。
抵償債務有哪些方式:
(一)以庫存材料、商品產品抵償債務
(二)以固定資產抵償債務
(三)以股票、債券等金融資產抵償債務
法律依據:《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 第七條 以物抵債主要通過以下兩種方式:(一)協議抵債。經銀行與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協商同意,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以其擁有所有權或處置權的資產作價,償還銀行債權。(二)法院、仲裁機構裁決抵債。通過訴訟或仲裁程序,由終結的裁決文書確定將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擁有所有權或處置權的資產,抵償銀行債權。訴訟程序和仲裁程序中的和解,參照協議抵債處理。
❹ 用股份抵債的會計分錄怎麼做
上市公司應該按抵償債務的金額,貸記其他應收款或應收賬款科目。據股份回購的賬務處理要求,按回購股份的面值,借記股本科目。
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應當分解為轉讓相關非貨幣性資產、按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清償債務兩項業務,確認相關資產的所得或損失。
發生債權轉股權的,應當分解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債務人應當按照支付的債務清償額低於債務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所得。債權人應當按照收到的債務清償額低於債權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
(4)債務重組以股票抵債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44號)第57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的內容無效。該內容的無效不影響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內容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