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美股退市規則
紐約證券交易所的退市標准涉及股權分散、結構、經營業績、資產規模和股利分配等多個方面。若上市公司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將被終止上市:股東少於600個,持有100股以上股東少於400個;社會公眾持有股票少於20萬股或總市值低於100萬美元;過去五年持續虧損;總資產低於400萬美元,且過去4年每年虧損;總資產低於200萬美元,且過去2年每年虧損;連續5年不分紅利。
紐約證券交易所還對上市公司的終止上市制定了具體規定,包括公眾股東數量未達標、交易量大幅萎縮、資產處置導致失去經營能力、公司破產清算、財務狀況不佳、違反信息披露義務、法律違規、違反上市協議等情況。
納斯達克的退市標准分為初始上市要求和持續上市要求。初始上市要求為公司符合一定條件才能上市。上市後,公司需要持續符合最低要求,否則會被摘牌。納斯達克小型資本市場對持續上市標准包括有形凈資產、市值、凈收益、公眾持股量、公眾持股市值、最低報買價、做市商數量、股東人數等指標。若上市公司不能滿足這些持續上市要求,將失去上市資格。
納斯達克的「一美元退市規則」規定,如果上市公司股票價格連續30個交易日不足1美元,將收到虧損警告。若在警告後的90天內未能自救改變股價,將被停止股票交易。這一規則作為市場標准,客觀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內在價值。納斯達克市場對公司的初始上市或持續上市還有其他要求,包括法人治理結構、合規守法等方面。
據統計,在納斯達克市場,大約80%的股票在上市後3年內因公司破產或被並購而退市,這顯示了上市公司在納斯達克市場上的正常退市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