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在杭州去哪里开股票账户股票开户需要什么资料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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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杭州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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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0571—87245858 传真:0571—87245811
开户需要携带身份证和银行卡,具体的开户流程如下:
个人A股新开户:
携带材料:身份证、银行卡(银行卡去银行连三方用,没有银行卡可去银行办三方时新开)、开户费:上海40元、深圳50元
流程:本人至营业部开立账户→携带营业部出具的表单至银行开立三方存管(有些银行可不去银行柜面办理,券商端可直接办理具体可咨询工作人员)→软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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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杭州哪里开户啊 股票账户 原来的公司太垃圾 想转
可以转
撤销上海指定交易就可以了
如何变更指定交易?
必须先由原指定券商审核其有无交易交收责任后,即可由其办理撤消指定交易手续。原指定交易撤消后,投资者可到新的营业部重新办理指定交易手续,指定交易生效后,投资者即可在新营业部进行证券买卖。整个过程可以即时完成。
指定交易在何种情况下不能撤销?
投资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参与人不得为其申报撤销指定交易:
(一) 撤销当日有交易行为的;
(二) 撤销当日有申报;
(三) 新股申购未到期的;
(四) 因回购或其他事项未了结,相关机构未允许撤销的。撤销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在撤销指定交易的手续办妥后,必须另行选择一个交易参与人重新办理指定交易申请后,方可进行交易。
开户流程可以网络知道搜索
‘叁’ 股票知识,什么是短线,什么是长线,什么是重仓,都是啥意思啊
当前的市场环境中怎样精选个股?一些市场上的散户高手理出几条基本原则,令一些来不及对股市有足够深入理解的新股民也能照猫画虎,作为投资时的参考:
1、要有机构投资者看好,从公开信息中可以看到流通股大股东中有QFII、基金、保险或社保基金进驻的;
2、是行业龙头或垄断行业的,这是近年来机构投资者选股的基本条件之一;
3、现金流、公积金充足的,显示企业基本财务状况较好;
4、市盈率较低,最好是在10倍左右,表明未来还有一定的涨升空间;
5、"含权"能高分配的;6、了解背景,不受宏观调控影响的;7、有业绩发展、有良好扩张预期的。
针对上述条件要综合考虑,符合的条件越多越好,将选好的个股,把它放入"自选股"先进行跟踪考察一段时间,用长线指标进行观察,最后才能确定是否"下单"。这要求股民在做好功课的基础上来精选个股。不能道听途说,不能轻信股评;一定要冷静观察、仔细分析、看准趋势、把握方向,自己选股。
‘肆’ 关于股票账户继承的问题
以下为美股研究社总结的股票继承流程,希望对你有用!
一、办理遗产继承的公证
出具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及被继承人的身份证、死亡证明、遗嘱或继承人协议等相关资料,到公证处办理继承的公证手续。
二、办理遗产继承的手续
继承人需要提供下列证件办理相关手续:
1、"三证",即身份证、股东账户卡、资金账户卡;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对证券和现金遗产的继承情况公证文件。
若只有一名继承人继承股票账户财产的,则由该继承人携带身份证等上述证明到被继承人生前开立了资金账户的证券营业部办理;如果为多人继承,可由所有继承人携带身份证等上述证明一起到营业部办理,或书面委托一人到营业部办理。
三、股票的过户与现金的提取
1、股东账户中股票的继承与过户。
由于股票作为遗产继承的过户与股票在二级市场的流通转让过户不同,需要通过非交易形式的过户程序,股票才能从被继承人账户转入继承人账户。
如果继承者从未开立过股票账户,应先开立账户,由此会产生一些费用和税费;否则转出的股票则无法转入,股票继承也就无法实现。
如果不想另行开户,可通过卖出所继承的股票兑现为资金,然后以取出现金的方式实现继承的权利和权益。
2、资金账户中现金的继承或提取。
继承人必须在办理了继承公证和过户手续后方可提现。即凭公证文书和上述继承人证件等资料,到证券营业部提取资金。
对于上市公司的发起人和高管人员的持股,根据《公司法》第147条之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如果在此期间发生继承,不要对该条文产生误解而认为股票不能过户,因为股权继承系股权非转让过户,所以可以结合上述程序继承股票,但需要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手续。
一、办理遗产继承的公证
出具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及被继承人的身份证、死亡证明、遗嘱或继承人协议等相关资料,到公证处办理继承的公证手续。
二、办理遗产继承的手续
继承人需要提供下列证件办理相关手续:
1、"三证",即身份证、股东账户卡、资金账户卡;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对证券和现金遗产的继承情况公证文件。
若只有一名继承人继承股票账户财产的,则由该继承人携带身份证等上述证明到被继承人生前开立了资金账户的证券营业部办理;如果为多人继承,可由所有继承人携带身份证等上述证明一起到营业部办理,或书面委托一人到营业部办理。
三、股票的过户与现金的提取
1、股东账户中股票的继承与过户。
由于股票作为遗产继承的过户与股票在二级市场的流通转让过户不同,需要通过非交易形式的过户程序,股票才能从被继承人账户转入继承人账户。
如果继承者从未开立过股票账户,应先开立账户,由此会产生一些费用和税费;否则转出的股票则无法转入,股票继承也就无法实现。
如果不想另行开户,可通过卖出所继承的股票兑现为资金,然后以取出现金的方式实现继承的权利和权益。
2、资金账户中现金的继承或提取。
继承人必须在办理了继承公证和过户手续后方可提现。即凭公证文书和上述继承人证件等资料,到证券营业部提取资金。
对于上市公司的发起人和高管人员的持股,根据《公司法》第147条之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如果在此期间发生继承,不要对该条文产生误解而认为股票不能过户,因为股权继承系股权非转让过户,所以可以结合上述程序继承股票,但需要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手续。
‘伍’ 物业占有业主资产触犯刑法了么
一、概念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 以诈骗罪论处。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但这并不意味着诈骗未遂的,不构成犯罪。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需要研究的是,行为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财物,但同时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时,是否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诈骗罪所造成的损害是指被害人整体财产的减少,故上述行为不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是被害人个别财产的丧失,故上述行为仍然成立诈骗罪;还有人认为诈骗罪是对信义诚实的侵害,不要求发生财产损害。我们认为,诈骗罪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而不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被害人因被欺诈花3万元人民币购买3万元的物品,虽然财产的整体没有受到损害,但从个别财产来看,如果没有行为人的欺诈,被害人不会花3万元购买该物品,花去3万元便是个别财产的损害。因此,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骗取财物的,即使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也应认定为诈骗罪。
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本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甚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三、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l、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二)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三)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
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本条因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处罚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l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l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原《刑法》第151条或者第l52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 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 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32号)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 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 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 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 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 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 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 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 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 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 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总额的比例 发还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本解释中使用的货币数额是指人民币的数额。审理具体案件涉及外币的,应当依照行为发生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本解释所称“以上”包括本数在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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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陆’ 我现在在杭州江干区,想在本地开通股票账户,具体应该怎么操作,还有上海和深圳的哪个好,听说都开通最好
你可以直接去当地的证券公司,但是那样可能佣金高点还有就是开通账户的钱也不能报销。 更好是你去当地的一些银行如农行、工行、中信、光大(一般那里都有两到三家券商),去找里面的证券客户经理,然后你询问一下他们那里的佣金(一般千分之一),还有开通账户是否花钱(一般可以省去),然后做决定选择一个大点的券商,客户经理就会带你到他所在的公司营业部。
开通账户,最好把所有能开通的都开通了,如上海、深圳、创业板、基金账户,省得以后一些交易没法进行。一般情况下你去营业部之后,只会让你填一些单子,别的你都不用管。
‘柒’ 股票账户少于多少钱会成为休眠账户或冻结账户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我们给予如下解答:
帐户休眠的两个条件:一、帐户内的现金少于100元,没有股票、基金等证券类资产。
二、三年以上没进行任何交易包括转帐、股票、基金等的买卖交易。
另:因为休眠不是自动的,需要证券公司进行处理才会是休眠的,所以有时候这个时间限制不是一定准确,所以如果是三年左右的帐户,最好是能到证券公司查证一下是否已休眠。
如仍有疑问,欢迎向国泰君安证券上海分公司企业知道平台提问。
‘捌’ 杭州股票开户问题
一、入市的准备 您想买卖股票吗?很容易。只要您有身份证,当然您还要有买卖股票的保证金。 1.办理深、沪证券帐户卡。 个人持身份证,到所在地的证券登记机构办理深圳、上海证券帐户卡(上海地区的股 民可直接到买卖深股的证券商处办理深圳帐户卡)。 法人持营业执照、法人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办理。 2.开设资金帐户(保证金帐户) 入市前,在选定的证券商处存入您的资金,证券商将为您设立资金帐户。 二、股票的买卖 和您去商场买东西所不同的是,买卖股票您不能直接进场讨价还价,而需要委托别 人--证券商代理买卖。 1.找一家离您住所最近和您信得过的证券商,走进去,按您的意愿、照他们的要求 ,填一、二张简单的表格。如果您想要更省事的话,您可以使用小键盘、触摸屏等玩意 ,还可以安坐家中或办公室,轻松地使用电话委托或远程可视电话委托。 2.深股采用“托管证券商”模式。股民在某一证券商处买入股票,在未办理转托管 前只能在同一证券商处卖出。若要从其它证券商处卖出股票,应该先办理“转托管”手 续。 沪股中的“指定交易点制度”,与上述办法相类似,只是无须办理转托管手续。 三、转托管 目前:股民持身份证、证券帐户卡到转出证券商处就可直接转出,然后凭打印的转 托管单据,再到转入券商处办理转入登记手续;上海交易所股票只要办理撤销指定交易 和办理指定交易手续即可。 四、分红派息和配股认购 1.红股、配股权证自动到帐。 2.股息由证券商负责自动划入股民的资金帐户。股息到帐日为股权登记日后的第3个 工作日。 3.股民在证券商处缴款认购配股。缴款期限、配股交易起始日等以上市公司所刊《 配股说明书》为准。 五、资金股份查询 持本人身份证、深沪证券帐户卡,到证券商或证券登记机构处,可查询本人的资金、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和买卖股票一样,您想更省事的话,还可以使用小键盘、触摸屏和电 话查询。 六、证券帐户的挂失 1.帐户卡遗失 股民持身份证到所在地证券登记机构申请补发(上海地区的深圳帐户卡到托管证券 商处办理挂失和补办)。 2.身份证、帐户卡同时遗失 股民持派出所出示的身份证遗失证明(说明股民身份证号码、遗失原因、加贴股民照 片并加盖派出所公章)、户口薄及其复印件,到所在地证券登记机构更换新的帐户卡。( 上海地区的深圳帐户卡到托管证券商处办理) 3.为保证您所持有的股份和资金的安全,若委托他人代办挂失、换卡,需公证委托 七、成交撮合规则的公正和公平 无论您身在何处,无论您是大户还是小户,您的委托指令都会在第一时间被输入证 交所的电脑撮合系统进行成交配对。证交所的唯一的原则是: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深市、沪市A股开户 1开立股票账户 客户欲进入股市必须先开立股票账户,股票账户是投资者进入市场的通行证,只有拥有 它,才能进场买卖证券。 股票账户分为上海证券公司股票账户和深圳证券公司股票账户两种,股票账户在深圳又 叫股东代码卡。投资者可根据需要决定办理一种或两种。股票账户在分设在各地的证券 登记公司办理。 股票账户可分为个人账户与法人账户两种。 个人投资者必须持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一般为本人身份证),应详细提供本人和委托人的 详细资料,包括本人和委托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职业、联系电话 等,并缴纳一定的开户费用(每个账户一般为五十元左右),领取股票账户卡,一个身份 证在两个市场各只能开立一个账户,即一个深圳证券账户和一个上海证券账户。 法人开户所需提供的资料有:有效的法人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法人代表证 明书及其本人身份证、法人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并提供法人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 和授权证券交易执行人的姓名、性别、书面授权书、开户银行账户和账号、邮编、机构 性质等。 上海证交所的股票账户由交易所所属的证券登记公司集中统一管理,具体的开户手续委 托有关机构办理。 深圳的开户工作由深圳证券登记公司统一受理。自然人或法人可到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 构所在地的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开户手续。 在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证券账户后,需办理指定交易,即可指定该账户在某一证 券商处进行交易。此种指定交易随时可以办理,也可随时撤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 账户开设后,只能在指定的证券机构处办理委托买卖。投资者如需在其他证券经营机构 处委托,必须事先办理转托管手续。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股票账户的功能已不限于股 票,已扩大至基金、股权证、无纸化国债等。 2开立资金账户 资金账户在投资者准备委托的证券商(公司)处开立,因为投资者只有通过他们才可以 从事股票买卖。办理时,投资者须携带资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上述股票账户卡。 开户资金及保证金多少,因证券公司的要求不同而各异。填写包括“证券买卖代理协议 ”和“开立委托买卖资金账户开户书”表格,如果要开上海证券资金户必须填写“指定 交易协议书”,如果要求有代理人则必须代理人与本人带身份证、股东卡一同前往证券 营业部办理。资金账户里的资金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为您计息。 投资者进行股票交易时,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一并使用,缺一不可。 目前股票账户与资金账户功能合二为一的磁卡账户也逐渐普及,以便整个资金账户联网 后,就可集中办理清算工作。 投资者在开立资金账户时自行设定的密码,必须妥善使用和管理,不可泄露,以防造成 不应有的损失。 《证券法》规定,投资者应当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和资金账户,以书面、电话以及其他 方式,委托为其开户的证券公司代理及买卖证券。投资者通过其开户的证券公司买卖证 券的,应当采取市价委托或者限价委托。这里所说的投资者,是指买卖证券的单位或者 个人。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必须通过其会员即证券公司进行,自己不能直接 到证券交易所内进行交易。当投资者开立了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后,就可以在证券营业部 办理委托买卖。所谓委托买卖是指证券经纪商接受投资者委托,代理投资者买卖证券,从 中收取佣金的交易行为。委托买卖是证券经纪商的主要业务。投资者办理委托买入证券 时,须将委托买入所需款项全额存入资金账户,办理委托卖出证券时,必须是账户中实有的 股票、债券或将债券足额交给证券经营机构,不得融资融券, 不得采用透支方式用证券 经营机构的资金买卖证券,未经授权不得动用他人名下的资金或证券。个人投资者如委托 他人买卖证券,必须有书面委托书,并且出示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件。证券公司办理 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 买卖价格。
‘玖’ 对一个股票一无所知的新手,要炒股应该怎么入门
炒股需要先开户,开户的话可以找证券公司的营业部柜台办理,柜台营业员会帮助办理相关事宜;现在一些开通银证通的银行柜台也可以代理开户。具体流程可参考下面步骤:
投资者如需入市,应事先开立证券账户卡。分别开立深圳证券账户卡和上海证券账户卡。
(一)办理深圳、上海证券账户卡
深圳证券账户卡
投资者:可以通过所在地的证券营业部或证券登记机构办理,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法人:持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人委托书、法人代表证明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办理。
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开设账户卡则需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直接办理。
开户费用:个人50元/每个账户;机构500元/每个账户。
上海证券账户卡
投资者:可以到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在各地的开户代理机构处,办理有关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手续,带齐有效身份证件和复印件。
法人:需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复印件,或民政部门、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法人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以及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委托他人代办: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
开户费用:个人纸卡40元,个人磁卡本地40元/每个账户,异地70元/每个账户;机构400元/每个账户。
(二)证券营业部开户
投资者办理深、沪证券账户卡后,到证券营业部买卖证券前,需首先在证券营业部开户,开户主要在证券公司营业部营业柜台或指定银行代开户网点,然后才可以买卖证券。
证券营业部开户程序
(1)个人开户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深、沪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若是代理人,还需与委托人同时临柜签署《授权委托书》并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法人机构开户:应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预留印鉴。B股开户还需提供境外商业登记证书及董事证明文件
(2)填写开户资料并与证券营业部签订《证券买卖委托合同》(或《证券委托交易协议书》),同时签订有关沪市的《指定交易协议书》。
(3)证券营业部为投资者开设资金账户
(4)需开通证券营业部银证转账业务功能的投资者,注意查阅证券营业部有关此类业务功能的使用说明。
选择交易方式
投资者在开户的同时,需要对今后自己采用的交易手段、资金存取方式进行选择,并与证券营业部签订相应的开通手续及协议。例如:电话委托、网上交易、手机炒股、银证转账等。
(三)银证通开户
开通“银证通”需要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开户步骤如下:
1.银行网点办理开户手续:持本人有效身份证、银行同名储蓄存折(如无,可当场开立)及深沪股东代码卡到已开通“银证通”业务的银行网点办理开户手续。
2.填写表格:填写《证券委托交易协议书》和《银券委托协议书》。
3.设置密码:表格经过校验无误后,当场输入交易密码,并领取协议书客户联。即可查询和委托交易。
(注:详细内容见以后“银证通”章节)
(四)B股开户一般程序
第一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到其原外汇存款银行将其现汇存款和外币现钞存款划入证券商在同城、同行的B股保证金账户。境内商业银行应当向境内居民个人出具进账凭证单,并向证券经营机构出具对账单; 第二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本人进账凭证单到证券经营机构开立B股资金账户,开立B股资金账户的最低金额为等值1000美元;
第三步:凭刚开立的B股资金账户,到该证券经营机构申请开立B股股票账户。
深圳B股开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作为深圳B股的法定登记机构,负责B股投资者开户业务。同时授权给一些证券营业部,一些银行或其他代理开户点开立B股账户。目前网上实时B股开户允许境内外个和境外代理人、境外一般法人开户。一些证券营业部作为深圳B股开户代理证券商,也可代办B股开户业务。投资者可到具备从事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业务资格的证券营业部、深圳证券交易所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B股证券账户。账户开立:
1.境内个人投资者需提交:
(1)金额7800港元(相当于1000美元)以上的外汇资金进账凭证及其复印件;
(2)境内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注:境内个人投资者办理B股开户必须是本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境内法人不允许办理B股开户。境外个人投资者可委托他人代办,每个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账户。
2.境外个人投资者需提交:
境外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B股证券账户须提供:商业注册登记证、授权委托书、董事身份证明书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开户费:个人每户120港元;机构投资者每户580港元。
沪市B股开户
凭B股资金账户证明,到境内具有经营B股资格的上海证交所会员申请开立B股股票账户。开户时须提交: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1000美元以上的银行进账凭证、《上海B股境内居民个人开户登记申请表》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登记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开户费:境内居民个人开立B股股票账户,应按规定缴纳手续费。手续费按19美元/户标准收取。
证券营业部B股开户
资者在证券公司属下证券营业部开立B股保证金账户:
投资者须提供以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签署各项有关开户文件,预留印鉴或密码:
(1)B股股东账户确认书(即B股代码卡);
(2)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机构的有效营业执照及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代理授权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
(3)代理开户的户主授予代理人各种权限公证书。
(4)沪市须办理指定交易。
怎样看盘呢?首先在开盘时要看集合竞价的股价和成交额,看是高开还是低开,就是说,和昨天的收盘价相比价格是高了还是低了。它表示出市场的意愿,期待今天的股价是上涨还是下跌。成交量的大小则表示参与买卖的人的多少,它往往对一天之内成交的活跃程度有很大的影响。然后在半小时内看股价变动的方向。
一般来说,如果股价开得太高,在半小时内就可能会回落,如果股价开得太低,在半小时内就可能会回升。这时要看成交量的大小,如果高开又不回落,而且成交量放大,那么这个股票就很可能要上涨。看股价时,不仅看现在的价格,而且要看昨天的收盘价、当日开盘价、当前最高价和最低价、涨跌的幅度等,这样才能看出现在的股价是处在一个什么位置,是否有买入的价值。看它是在上升还是在下降之中。一般来说下降之中的股票不要急于买,而要等它止跌以后再买。上升之中的股票可以买,但要小心不要被它套住。
一天之内股票往往要有几次升降的波动。你可以看你所要买的股票是否和大盘的走向一致,如果是的话,那么最好的办法就是盯住大盘,在股价上升到顶点时卖出,在股价下降到底时买入。这样做虽然不能保证你买卖完全正确,但至少可以卖到一个相对的高价和买到一个相对的低价。而不会买一个最高价和卖一个最低价。通过买卖手数多少的对比可以看出是买方的力量大还是卖方的力量大。如果卖方的力量远远大于买方则最好不要买。现手说明计算机中刚刚成交的一次成交量的大小。如果连续出现大量,说明有多人在买卖该股,成交活跃,值得注意。而如果半天也没人买,则不大可能成为好股。现手累计数就是总手数。总手数也叫做成交量。有时它是比股价更为重要的指标。总手数与流通股数的比称为换手率,它说明持股人中有多少人是当天买入的。换手率高,说明该股买卖的人多,容易上涨。但是如果不是刚上市的新股,却出现特大换手率(超过50%),则常常在第二天就下跌,所以最好不要买入。
涨跌有两种表示方法,有时证券公司里大盘显示的是绝对数,即涨或跌了几角几分,一目了然。也有的证券公司里大盘上显示的是相对数,即涨或跌了百分之几。这样当你要知道涨跌的实际数目时就要通过换算。
在公司分红时要进行股权登记,因为登记日第二天再买股票就领不到红利和红股,也不能配股了,股价一般来说是要下跌的,所以第二天大盘上显示的前收盘价就不再是前一天的实际收盘价,而是根据该成交价与分红现金的数量、送配股的数量和配价的高低等结合起来算出来的。在显示屏幕上如果是分红利,就写作DR**,叫做除息;如果是送红股或者配股,就写作XR**,叫做除权;如果是分红又配股,则写作XD**,叫做除权除息。这一天就叫做该股的除权日或除息日(除权除息日)。
计算除息价的方法比较简单,只要将前一天的收盘价减去分红派息的数量就可以了。例如一只股票前一天的收盘价是2.80元,分红数量是每股5分钱,则除权价就是2.75元。计算除权价时如果是送红股,就要将前一天的收盘价除以第二天的股数。例如一只股票前一天的收盘价是3.90元,送股的比例是10:3,就要用3.90元除以1+3/10,也就是除权价为3.9/1.3=3.00元。配股时还要把配股时所花的钱加进去。例如一只股票前一天的收盘价是14元,配股比例是10:2,配股价是8元,则除权价为(14*10+8*2)/(10+2)=13元。
经过一天的交易,如果当收盘价的实际价格比算出来的价格高,就称作填权,反之,如果实际收盘价比计算出来的价格低,就称作贴权。这往往与当时的市场形势有很大的关系,股价上升时容易填权,股价下跌时则容易贴权。在市场形势好的时候人们往往愿意买入即将配股分红或刚刚除权的股,因为这时容易填权,也就是说,股价很容易在当天继续上涨,虽然收盘时可能看上去股价比前一天低,而实际上股价却是上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