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市公司现金收购非上市公司股权
法律分析: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在职期间股份是可以转让的,但一般是先进行内部转让,即内部股东如有人愿意出资购买,如果无人认购,或要引入外部股东进入,这时候需要股东会的同意,而且内外认购的股价是不同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B. 上市公司收购其他公司股权是好事还是坏事
大多数情况是好事,不过还是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才能具体判断。
上市公司收购之后,或扩展经营范围,或增加竞争实力,或改善产业结构,或提升盈利能力,所以对公司今后的发展多是好事,不是坏事,至少是利大于弊,对股价的上涨好处居多,但也不是绝对的,不能一概而论。
一般收购是一家占优势的企业股权吸收一家占劣势的企业,收购之后可以进行资源整合,是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是利好的。但是也会有收购之后,没有达到资源整改的效果,给收购公司造成经营负担的,这种情况下就是坏事了。
通常情况下上市公司收购其他公司属于好事,因为这说明上市公司业务领域将进一步扩大,经营能力强,企业证券流动性高、可周转资金充足,经营风险相对较低。上市公司收购其他公司股权一般都是有利于上市公司业绩的提高。当上市公司收购其他公司时,上市公司和被收购公司的股价还可能产生不同程度的涨幅。
上市公司收购股权算利好,收购股权意味着公司将出现新的业务和增长点,对被收购的公司来说,意味着看好被收购公司,对于两者来说都算利好。 公司收购股权是指一家上市公司通过购买另一家上市公司股权的投资行为,股权收购公司可能取得被收购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也有可能两家公司合并为一家。
股权收购是好事,对于被收购的公司和收购方都是利好。因为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进行股票收购,说明这个公司有实力,随后还会开拓新的经营领域,是利好;对于被收购方,之所以被收购,之前肯定是经营不善,或者产品落后将被淘汰,被收购后,将会给公司带来新的活力,因此也是好事,当然也是利好!
C. 上市公司 收购大型非上市公司 算不算利好 那个上市公司会涨么
要看收购的是什么资产 如果收购的公司也可以完成上市 那就算是重大利好了 一定会涨,并且一般收购的都不会是坏资产。
股票非公开发行,只是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一种形式,不能笼统的说是利好还是利空。这还要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以及最终是否落到实处。但股票非公开发行,对于股价还是有一定影响的。
股票非公开发行,与公开发行一样都是为了募集资金。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而是面向特定对象(企业职工、战略投资者等)发行。不仅能募集到企业发展的资金,也能决定资金的投资方向。就这些层面来说,股票非公开发行利好可能性更大一点。其实只要上市公司成长性良好,发展潜力大的话,无论是公开发行还是非公开发行股票,都意味着利好。
D. 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发行的原始股票怎么办有什么说法吗
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资产,只要A公司就B公司达成协议,支付款项(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资产置换,也可以向B公司发行股票),都需要将方案报证监会核准,最后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票上市有许多好处。
1、股票上市可以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很方便的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2、股票上市可以大幅度提高公司的市值。没有比股票市场更好的市场能够表现公司的价值,因为股票的价值就准确的反映了公司的价值,往往上市后,公司的价值会比当初投资的成本上涨很多。
3、方便大股东变现手中的股票,现在上市都是全流通,大股东持有的股票也可以很方便的变现。
4、上市公司在人们的心目中都是行业中的佼佼者,对树立公司形象和发展业务有很大好处。
上市流通后,随着股价的提升,抛售一部分股票,可以为企业融资。
E. 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可以采用的支付手段
如下:
一、现金支付。现金支付是指收购方通过支付一定数量的现金来购买目标企业的资产或股
权,从而实现并购交易的支付方式。
二、股票支付
股票支付是指收购方直接用股票作为支付工具来换取目标公司股票的支付方式。
三、资产支付资产支付是指收购方以非现金资产作为支付对价物来换取目标企业的股票
或资产的支付方式。
四、混合支付。混合支付是指收购方以现金、非现金资产、股票,还有认股权证、可转换证
券、公司债券等多种混合方式作为支付对价物对目标公司实施并购。
现金收购是指收购公司支付一定数量的现金,以取得目标公司的所有权。一旦目标企业的股东收到对其拥有股份的现金支付,就失去了对原企业的任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并购方的现金来源主要有自有资金、发行债券、银行借款和出售资产等方式,按付款方式又可分为即时支付和递延支付两种。现金收购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
换股并购是指并购公司将本公司股票支付给目标公司股东以按一定比例换取目标公司股票,目标公司从此终止或成为收购公司的子公司。可以说这是一种不需动用大量现金而优化资源配置的方法。换股并购在国际上被大量采用,具体分为增资换股、库存股换股和股票回购换股三种形式。
在许多情况下,并购双方在谈判时会涉及到并购方推迟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这是在因某公司获利不佳,卖方急于脱手的情况下,产生的有利于收购方的支付方式,与通常的“分期付款方式”相类似。
综上所述,企业并购的支付方式各有优劣。企业并购应以获得最佳并购效益为宗旨,结合企业自身特点与其所处的市场地位,合理选择支付方式,以便设计出最佳的并购支付方案。
F. 上市公司收购其他公司
1、作出 上市公司收购 报告书收购人在发出收购 要约 前,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和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上市公司收购其他公司需由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收购人的名称、住所;关于收购的决定;被收购的 上市公司 名称;收购目的;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收购的期限、收购的价格;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保证;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所持有被收购公司数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等事项。 2、要约书的发布和效力收购人在依照法律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中事项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获准后,予以公告。收购要约的不可撤回,指在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但其中的灵活规定也充分兼顾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特殊性。收购要约中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所有的股东。这是为了保护目标公司的中小股东,体现证券市场的公平原则。收购要约一经发出,在要约期限里要约收购便成为上市公司收购的唯一方式,我国《 证券法 》第八十八条规定,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3、终止交易与强制收购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90%以上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有《 公司法 》规定的条件的,应当 贪污 变更其企业形式。这里的强制收购,可以视为是对要约期间目标公司股东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卖出股票的一种补救措施。
G. 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
法律分析:关于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程序是怎样的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非上市公司收购流程:1、意向性洽;2、双方尽职调查;3、商定收购协议条款;4、双方股东会决议5、签订正式收购协议;6、必要时还需审计、评估和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7、涉及国资的,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是国资审批;8、涉及外资的审批;9、其他特殊项目涉及的政府审批;10、现金收购支付收购价款,其他方式收购按照协议办理相关支付手续;11、验资;12、工商变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公司股份的收购及质押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H. 一家上市公司收购同行业非上市公司的部分股权,需要证监会批准吗
看上市公司以什么样的形式收购,现金收购不需要经过证监会,需要上市公司本身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批准。报交易所审批就可以了。具体参考上市是本身的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如果收购金额太低了就不要过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就可以了。
如果是发行股票收购则需要经过证监会审核
I. 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程序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收购双方协商收购事宜,征得被收购股权代表的同意,向有关部门申请转让,签订收购协议,必须履行的法定报告、公告义务。上市要求: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三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及变动情况,依法严格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公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J. 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程序
法律分析:1.意向书。这是一个有用但不是必需的一个步骤,它能表达双方的诚意,并在以后的谈判中相互信任,以便节约时间和金钱。采取这种方式,卖主能使他准备透露给买主的机密不至于被外人所知。
2.调查。收购方常派一名注册会计师进行调查,这能使收购方得到一个专家独立作出的对被收购方财务、商业和行政事务的评价。同时,收购方律师应当对目标公司的账册和地方特许权作一次特别调查,并且检查所有的原始合同、保证书和许可证等。收购方律师还希望调查卖方雇员的雇佣条件、工会的意见、工厂惯例和退休金安排等。
3.董事会批准。如果一项收购由一家独立公司或由一家企业集团的核心公司实施,通常在签订法律上不可变更的协议之前,需要得到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批准。如果收购方或被收购方是企业集团的附属公司,在签订合同前,需要准备一份项目报告,取得母公司董事会的许可。
4.政府部门的批准。一般地,各国都有反垄断法,故大型收购往往需要一定的政府部门的批准。
5.谈判。显然,谈判主要涉及交易的方式、补偿的方式和数额。一般地,谈判应紧扣一个经过仔细计划过的时间表。
6.收购决议。收购决议要根据谈判达成的原则制定且要经过收购公司董事会的同意。
7.交换合同。在交换合同时,收购双方都必须作出承诺,从无条件交换合同之时起,购买方就成为公司的受益所有者。
8.声明。在交换合同时,收购双方通常会向新闻界发表声明,以把收购信息告之雇员和主要的客户与供应商。
9.核准。合同交换后购买方律师一般会提出调查被购买方土地的产权,或者被购买方律师主动提供这方面的证明。同时,所有合同中所要求的特别许可或权威机构许可,都是在这一阶段申请的。
10.特别股东大会。当需要股东核准时,收购方将举行特别股东大会以进行投票表决。
11.董事会改组。这一步常是被收购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通过即将离任的董事辞职和任命收购方提名的人员以改组董事会。股权证和过户表格将经过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的重新登记和盖章。
12.正式手续。改组后,应在限定时期内到政府部门登记。
13.重整。收购完毕后,收购方将向被收购公司的全体高级管理人员解释收购方目前的扣算和管理企业的常用方法,向谁报告工作等。一般收购方会计人员会解释收购方将来所需的财务报告要求。在完成了这些步骤后,一体化的工作才正式开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十二条 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第七十五条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七十六条 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