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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西方股票回购

发布时间:2022-12-28 18:37:57

㈠ 股票回购

回购的特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第二条,回购是指 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不以终止上市为目的,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适用本指引。

股票回购的实施条件: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第三条, 上市公司拟实施回购股份方案的,应当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回购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二)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三)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四)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证券交易所的批准;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股票回购的条件较宽,但一般是公司以为二级市场价格较大低于或严重低于其实际价值时,并且公司有充裕现金时,才会进行回购,主要表现在B股,由于同A股价格相关较大,公司会回购B股,如 长安B、丽珠B 均进行了回购。A股也有回购案例,如 2008年12月18日 天音控股 打响A股回购第一枪的:截至第一期回购截止日12月17日,共回购358.89万股,耗资1242万元。
继 天音控股(000829)成为A股市场"回购第一股"后,海马股份(000572)也公告了,拟以自有资金不超过1亿元,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不超过3000万股,但最后还是没有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回购与增持是不同的概念:A股有过大股东增持,是从二级市场其它股东手中直接购入,如汇金公司 汇金公司2008年9月23日已通过上证所购入中工建三大银行各200万股股份。 中国石油大股东中国石油集团公司当天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买入6000万股公司股份,并拟在未来12个月内以自身名义或通过一致行动人继续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2%。

股票回购比增持更有实质性意义,因为回购后要注销回购的股本,减少流通盘的同时,也相应增加了每股权益。而增持可以减少在外的流通盘,但不能增加每股权益。

㈡ 什么是股票回购

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以现金等方式从股票市场回购一定数量的公司发行的股票的行为。回购股份完成后,公司可以解除回购的股份。库藏股将来可用于其他用途,如发行可转换债券、员工福利计划等,或在需要资金时出售。

拓宽回购资金来源,适当简化实施程序,引导和完善治理安排,鼓励各类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职工持股计划,强化激励约束,促进公司巩固估值基础;提高公司风险管理能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希望通过股份回购将公司价值严重低估的信息传递给市场,稳定股价,增强投资者信心。公司可回购部分现金流量丰富的股票,以提高每股收益水平,提高净资产收益率,减轻公司盈利指标压力。

从这个意义上讲,股份回购也是公司一种积极的投资理财行为。一般来说,回购价格的上限不会太接近当前股价。如果设定得太近,股价会过早升至回购上限,从而没有足够的操作空间完成回购。等于左口袋在右口袋里掏出,其实它对股价没有影响。如果公司业绩处于发展期,公司估值处于低谷期,那么当股价上涨时,公司股票将相应升值。

被收购公司的股票将在没有损害的情况下盈利,收购消息也可以吸引投资者的参与。当股东认为当前现金不稳定或不安全时,公司回购股份可以稳定人心,避免股价波动。当公司业绩持续亏损或短期市场不佳时,公司现金流不足,将导致公司资金链短缺和公司正常经营。有退市的风险。公司股价被高估,公司有回购股票的风险。因此,该公司长期无法盈利。

㈢ 回购股份的原因及意义

你好,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现金等方式,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额的股票的行为。
一般而言,上市公司回购其股份主要基于以下五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稳定公司股价,维护公司形象。公司进行股份回购是由于公司管理层认为股价远远低于公司的内在价值,希望通过股份回购将公司价值被严重低估这一信息传递给市场,从而稳定股价,增强投资者信心。
二是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当公司可支配的现金流大大高于公司投入项目所需的现金流时,公司可以用富裕的现金流回购部分股份,从而增加每股盈利水平,提高净资产收益率,减轻公司盈利指标的压力。从这个意义上说,股份回购也是公司主动进行的一种投资理财行为。
三是作为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如公司实施管理层或者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直接发行新股会稀释原有股东权益,而通过回购股份再将该股份赋予员工则既满足了员工的持股需求,又不影响原有股东的权益。
四是股份回购使公司股价上升,相当于以一种特别股利来回报股东,但股东无需缴纳现金红利税。
五是上市公司进行反收购的有效工具。股份回购将导致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减少,潜在的敌意收购人可从市场上购买的股份相应减少,没有足够多的股票对抗原来的大股东,从而大大减小了公司被敌意收购的风险。
股票回购的主要目的:反收购措施。股票回购在国外经常是作为一种重要的反收购措施而被运用。回购将提高本公司的股价,减少在外流通的股份,给收购方造成更大的收购难度;股票回购后,公司在外流通的股份少了,可以防止浮动股票落入进攻企业手中。改善资本结构,是改善公司资本结构的一个较好途径。回购一部分股份后,公司的资本得到了充分利用,每股收益也提高了。稳定公司股价。过低的股价,无疑将对公司经营造成严重影响,股价过低,使人们对公司的信心下降,使消费者对公司产品产生怀疑,削弱公司出售产品、开拓市场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以支撑公司股价,有利于改善公司形象,股价在上升过程中,投资者又重新关注公司的运营情况,消费者对公司产品的信任增加,公司也有了进一步配股融资的可能。因此,在股价过低时回购股票,是维护公司形象的有力途径。建立企业职工持股制度的需要。

㈣ 中国市场回购股票例子

中国资本市场早期已发生过的几起股份回购案例  
1,最早的股份回购案例----豫园股份案例  
中国最早的股份回购案例当属1992年小豫园并入大豫园的合并回购.有人认为这可以看作中国股市第一例为了合并而实施股份回购的成功个案.大豫园作为小豫园的大股东,把小豫园所有股票(包括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悉数回购并注销,采取的是协议回购方式.程序上经股东大会批准,合并后新公司再发新股,并承诺小豫园股东有优先认股权.因限于当时的外部环境,这一合并回购谈不上什么商业色彩,政府行为起了重要作用. 
2,回购后再增发的第一起案例----陆家嘴案例  
1994年9月陆家嘴以公司土地尚未完全投入开发\国家股的部分资本仍然虚置\并且股权结构不合理为由决定采用协议回购方式实施减资计划,即以每股2元的价格回购国家股2亿股,随后又增发B股(流通股),使社会公众股占总股本的比例达到了"15%"的要求.此案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减资回购从而规范股权结构并不是最终目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国家股减资回购,再增发一定数量的流通股(B股),即回购不是为了减资,而是为了进一步增资扩股.在这个意义上说,股份回购成为一种策略性的资本运营手段.
 3,郑州百文案例 
1996年一位个人投资者曾持有7.43%的郑州百文股票,大大超过当时《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的关于个人持股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千分之五比例的规定.按照当时的处理规定应由公司购回这部分超出比例的股票.但即使是按买入价格或市场价格中的较低价格,回购这部分股票所支付的巨资亦会对郑州百文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后来这一部分股票事实上是通过二级市场强制性抛出的.
 4,湖北兴化案例 
湖北兴化是1989年成立的股份制试点企业,1996年1月作为历史遗留问题股上市.然而,在上市前的数年时间里,该公司曾相继购回要求退股的四百余名职工的44万股本公司股票,然后又于1996年通过第三方将这部分回购来的股票以市价转让,获利2000多万元.由于湖北兴化的这一行为违反了前述国家有关规定,因此被证监会处罚没收回购股票所得. 
5,云天化案例 
1999年4月,云天化公司董事会宣布将以不低于该公司1998年末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至少要出资4.02亿元),向大股东云天化集团回购其持有的2亿股国有法人股,占云天化总股本的35.2%.公司董事会于2000年9月21日公告,公司将于2000年11月4日之前,以自有资金,完成对第一大股东云天化集团公司2亿股国有法人股的协议回购,回购价以经确认的每股净资产2.83元为准,回购金额56600万元.此次回购部分占公司总股本的35.20%.回购股份被注销以后,云天化总股本为36818.18万股,其中国有法人股占72.84%,社会公众股占27.16%. 
对云天化集团来说,此次以每股2.83元的价格转让2亿股,与发起设立时每股1.01元的净资产比较,在3年中增值180.19%,年投资收益率为60.06%,如再考虑到历年分红,投资收益率更是高达72.27%,实现了国有资产的大幅增值.回购完成后,集团公司在股份公司中仍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同时,获得的5.66亿元现金,又可以投入其它项目.对云天化来说,公司的主业市场极度疲软,此次回购不失为一条迅速提高公司业绩的捷径;从目前的财务状况看,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仅为10.85%,明显偏低,公司的流动资产总额为7.90亿元,其中货币资金高达5.24亿元,这也说明公司资产流动性好,有足够的能力进行股份回购.通过本次股份回购,有利于公司在证券市场上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充分,有效地利用各种资源,为公司的健康,规范发展奠定基础.此次回购,公司的中报每股收益可以提高到0.285元,净资产收益率可以提高到10.08%,公司股票的"含金量"将大大提高,这也为广大股东获得丰厚的投资回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6, 沪昌特钢案例 
1999年11月28日,公司董事会通过以资产回购国有法人股议案:以公司11394万元不适资产向控股大股东上海五钢(集团)有限公司回购部分国有法人股并注销股本,总股本将缩小.回购价格以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确定.该案例虽然到目前为止尚未实施,但其重要意义在于是中国股市第一次提出以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具有重要的创新意义,对改善上市公司资产结构具有明显积极作用

6.丽珠集团于 1993 年10 月28 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经营范围
以医药为主,兼营化工、食品、房地产、旅业、信息等。公司是1992 年成立的股
份公司,主要生产和经营医药产品等,现生产的主要产品有丽珠得乐、丽珠肠乐、
丽珠康泰必妥等。1993 年成为医药行业首家、也是迄今为止唯一一家A 股和B
股股票均挂牌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公司现已发展成为以药物制剂为主体,生物
工程、抗生素及第三产业多元化经营的医药综合型股份制企业集团。2008 年6
月初, 沉寂已久的B 股市场被丽珠B 的一则公告激起波澜, 丽珠集团宣称, 其B
股价格被严重低估, 影响企业形象, 为了提振股价, 该公司拟以总额不超过1.6
亿港元回购部分B 股, 回购价格不超过16 港元/股, 约1000 万股。回购股份分
别约占公司已发行B 股股份和总股本的8.18%和3.27%。丽珠B 股2008 年6 月
19 日收盘时价仅11.7 港元,16 港元的回购价加比溢价达36.7%。在集团6 月20
日的股东大会上,回购案获得了99.72%的高票通过,丽珠集团成为了中国市场
首个实施B 股回购的公司。

㈤ 美国国债逆回购和中国国债逆回购有哪些区别

美国的反向回购与中国相反:中国的反向回购是央行收回国债和释放流动性;美国的反向回购是发行美国国债并收回美元。
回购的具体意义是什么?央行回购和上市公司回购有什么不同呢?回购对股价是否有益处?相信很多小伙伴们都非常要紧很想知道,今天我就给大家详细讲一下。开始之前,不妨先领一波福利--机构精选的牛股榜单新鲜出炉,走过路过可别错过:【绝密】机构推荐的牛股名单泄露,限时速领!!!
一、证券市场中的回购是什么
证券回购和证券回购交易二者一样,也就是证券买卖双方在成交同一时刻就约定下了在未来某一时间以某一价格双方再反向成交。证券回购蕴涵着股票回购和债券回购。
1、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应用资金运转等办法,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的行为。公司可以注销回购完成的股票。不过一般来说,公司会将回购股票当做“库藏股”保留下来,短时间内不插手交易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和分配。库藏股以后可用作别的地方,比方把可转换债券、雇员福利计划等实行了,或在需要资金时将其出售。

2、债券回购:也就是在债券交易的双方在进行债券交易的同时,使用着契约的方式,约定了在以后的某一天用着约定的价格(本金和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利息),是债券的“卖方”(正回购方)向“买方”(逆回购方)再次购回该笔债券的交易行为。我们以交易发起人作为视角来看,凡是要抵押出债券的,一般还有借入资金的交易都被称为进行债券正回购;只要是主动借出资金的情况,再去获取债券质押的交易,这个行为是进行逆回购。想知道手里的股票好不好?直接点击下方链接测一测,立马获取诊股报告:【免费】测一测你的股票当前估值位置?
二、上市公司回购股票
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的话主要是因为:①实行股权激励计划;②避免恶意收购;③提高公司收益率;④稳定公司股价,提高公司形象。那么公司要回购股票,到底会不会是利好还是利空呢?还是需要按照实际情况来进行分析:
1、回购后注销:假若在股价低估的这种情况下,回购股票并且注销,这样就会招致公司的流通总股数减少,提高了每股收益,这种回购行为是利好。若是没有发生股价被低估的情况就对股票回购,特意引导一些不知晓真实情况的民众来哄抬股价,股东的权益就会遭到打击,这是一种隐形的利空。
2、回购不注销:公司在低位回购股票的情况下,把它当作库存股份继续保留,然后在股价高位时,派发股份用为其他用途。公司有去炒自己股票的嫌疑存在,那么不注销便可以说是利空。自然,如果从短期角度看的话,回购股票相当于大资金买入股票,这非常有利于股价的上涨。
三、央行正、逆回购
央行有正回购和逆回购两种回购方式,正回购与逆回购都是央行在公开市场上吞吐货币的行为,就是一种货币政策。央行逆回购主要有两个目的,不仅仅是调节利率,还能调节资金的流动性。一方用相对规模的债券作为抵押,去融入资金,这一过程称之为正回购,而且还会允诺日后再购回所抵押债券的交易行为。也属于央行常用的公开市场的操作方法之一,央行利用正回购操作就能够达到从市场回笼资金的效果;逆回购为央行向一级交易商购买有价证券,还在约定在未来特定日期将有价证券卖给一级交易商的交易行为,逆回购其实是央行向市场上投放流动性的操作,逆回购要是到期了就说明是央行从市场收回流动性的一个操作。那么央行回购到底有好处还是没好处呢?我们视情况而定:
1、逆回购:央行用资金购买有价证券,购买对象是一级交易商,意思就是向市场投放资金,一旦资金进入了实体企业后,这样的话就可以刺激企业运转,那么对于股市是利好的。紧接着是市场上的资金增加了以后,这样子也就有了多余的资金进入股市,从而也会刺激股市上涨。
2、正回购:一旦央行卖出逆回购的时候就是在回笼资金,当市场上的钱越来越少,那么就意味着会不有多余的资金进入股市了,从而导致了投资情绪悲观,股价也会因此下跌很多。因此及时了解到回购消息是非常重要的,【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场一手资讯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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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美股退市需要回购股票吗

在美国,如果是因为造假退市的上市公司,则上市公司需要将投资者手里的股票回购回来,但是回购价很低,一般来说是1美元/股的价格回购。

在我国没有法律条文规定公司退市后需要回购股票,一般来说公司退市代表公司经营状况不好,现金流差,因此退市也没有多余的资金回购股票。有些主动申请退市的公司可能会将投资者手里的股票回购回来,但具体要看公司政策。
我国内地退市的股票会转入老三板市场进行交易,投资者要去券商开通股转系统权限才可以交易。
近期被纽交所强制摘牌的中国三大运营商企业,退市后如果持有三大运营商的股票,可以将存托凭证给三大运营商指定的投行,换取三大运营商在香港发行的港股。所以即便美元回购,但能换取港股,对投资者来说没有直接的损失。
回购(Buy-back),又称补偿贸易(CompensationTrade),是指交易的一方在向另一方出口机器设备或技术的同时,承诺购买一定数量的由该项机器设备或技术生产出来的产品。
这种做法是产品回购的基本形式。有时双方也可通过协议,由机器或设备的出口方购买进口一方提供的其他产品。回购方式做法比较简单,而且有利于企业的成本核算,使用较为广泛。
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现金等方式,从股票市场上购回该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额的股票的行为。公司在股票回购完成后可以将所回购的股票注销。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公司将回购的股票作为“库藏股”保留,仍属于发行在外的股票,但不参与每股收益的计算和分配。库藏股日后可移作他用,如发行可转换债券、雇员福利计划等,或在需要资金时将其出售。
关于股票回购问题,在国外股票市场上,由来已久,随着中国股票市场的发展,股票回购的案例日渐增多。比较成功的案例有:1992年大豫园合并小豫园、1994年陆家嘴回购国家股等。云天化和氯碱B又传出了股票回购消息,从而引起市场各方人士的高度重视,与此同时,回购概念股被炒作得红红火火。

㈦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在股权激励上有何优劣式

股权激励的模式大致有十种,即股票期权、期股、限制性股票(权)、虚拟股票(权)、股票(权)增值权、账面价值增值权、业绩股票、延迟支付、管理层收购及员工持股计划等,常用的有六种,即股票期权、期股、限制性股票(权)、虚拟股票(权)、股票(权)增值权、业绩股票。

小编为大家选择了六种常用的股权激励模式及优缺点介绍:

(一)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模式是国际上一种最为经典、使用最为广泛的股权激励模式。是在期货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衍生性金融工具。期权实质上是在金融领域中将权利和义务分开进行定价,使得权利的受让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于是否交易行使权利,即可以选择行权,也可以选择放弃行权,但义务方(上市公司)必须履行。

其内容要点是:公司经股东大会同意,将预留的已发行未公开上市的普通股股票认股权作为 “一揽子”报酬中的一部分,以事先确定的某一期权价格有条件地无偿授予或奖励给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股票期权的享有者可在规定的时期内做出行权、兑现等选择。设计和实施股票期权模式,要求公司必须是公众上市公司,有合理合法的、可资实施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并要求具有一个股价能基本反映股票内在价值、运作比较规范、秩序良好的资本市场载体。已成功在香港上市的联想集团和方正科技等,实行的就是股票期权激励模式。

优点:

1、具有长期激励效果;

2、可降低委托代理成本;

3、可提升公司业绩;

4、可增加投资者信心。

缺点:

1、管理者为自身利益而用不法手段抬高股价;

2、管理者与员工的工资差距进一步加大。

(二)期股

期股是激励对象(包括管理层、核心团队)通过部分首付、分期还款而拥有企业股份的一种股权激励工具。可以有效解决经理人购买股份一次性支付现金不足的问题。通常是企业贷款给激励对象作为其股份投入,激励对象对股份有所有权、表决权和分红权。但所有权是虚的,只有把购买期股的贷款还清后才能实际拥有。表决权和分红权是实的,但是所分得的红利在偿还全部期股价款之前不能取走。

要想将期股变为实股(工商局登记注册的股份或股票登记部门登记的股票),激励对象必须把企业经营好,使其有可供分配的红利。如果企业经营不善,不仅期股不能变成实股,投入的本金都可能收不回。与股票期权相比,期股对激励对象的约束性更强。

优点:

1、股票增值与企业增值密切相关。由于激励对象持有的股票价值与企业资产和经营效益直接相关,这就促使激励对象更为关注企业的长远发展和长期得益。而股票收益难于在短期内兑现,从而有效避免了激励对象的短期行为。

2、有效解决激励对象购买股票时资金不足的问题。期股既可以通过个人现有资金出资购买,也可以通过贷款购买,还可以通过年薪收入、分红等支付,实现以未来可获得的股份和收益来激励其现在更努力工作的初衷。

3、防止收入差距实然拉大对企业内部的冲击。期权的收益获得是渐进的,分散的,可以是任期届满或在任期届满后若干年一次性兑现,也可以是每年按一定比例匀速或加速兑现。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由于一次性使激励对象一夜暴富,导致内部员工贫富差距过大的问题,有利于企业内部的稳定。

缺点:

激励对象的股票收益难以在短期内兑现,且承担和现有股东同样的风险。

(三)限制性股票(权)

限制性股票(restricted stock)指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公司将一定的股份数量无偿或者收取象征性费用后授予激励对象,但同时会对这种股票的权利进行限制。即,激励对象不得随意处置股票,只有在规定的服务期限后或完成特定业绩目标时,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否则,公司有权将免费赠与的限制性股票收回或以激励对象购买时的价格回购。而在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了限制性股票要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业绩条件,这就意味着在设计方案时对获得条件的设计只能是局限于该上市公司的相关财务数据及指标。

若用于非上市公司当中则称为“限制性股份”。公司采用限制性股票肌,目的就是为了激励核心团队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某个或某些长期战略目标中。

优点:

1、留住关键人才的限制条件主要是服务较长的年限,有利于激励核心团队将更多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某个或某些长期战略目标中;

2、激励对象一般不需要支付现金购买或者只是象征性地支付一部分。

缺点:

1、业绩目标或股价的科学确定比较困难;

2、企业的现金流压力较大。

(四)虚拟股票(权)

虚拟股票(Phantom Stocks)。虚拟股票模式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并非公司真正的股票,但激励对象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如果实现公司的业绩目标,则被授予者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但没有所有权和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公司时自动失效。在虚拟股票持有人实现既定目标条件下,公司支付给持有人收益时,既可以支付现金、等值的股票,也可以支付等值的股票和现金相结合。虚拟股票将股份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分离,持有人只有股份的分红权和增值收益权,而没有所有权和表决权。当然授予虚拟股票也不需要到工商部门或证券交易部门登记,不用更改公司章程,操作方便。但由于这些方式实质上不涉及公司股票的所有权授予,只是奖金的延期支付,短期激励效果较好,长期激励效果并不明显。

虚拟股权激励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股权形式的虚拟化。虚拟股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企业股权。公司为了很好地激励核心员工,在公司内部无偿地派发一定数量的虚拟股份给公司核心员工,其持有者可以按照虚拟股权的数量,按比例享受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

第二,股东权益的不完整性。虚拟股权的持有者只能享受到分红收益权,即按照持有虚拟股权的数量,按比例享受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权利,而不能享受普通股股东的权益(如表决权、分配权等) 所以虚拟股权的持有者会更多地关注企业经营状况及企业利润的情况。

第三,与购买实有股权或股票不同,虚拟股权由公司无偿赠送或以奖励的方式发放给特定员工,不需员工出资。

虚拟股票与股票期权的区别:

(1)相对于股票期权,虚拟股票并不是实质上认购了公司的股票,它实际上是获取企业的未来分红的凭证或权利。

(2)在虚拟股票的激励模式中,其持有人的收益是现金或等值的股票;而在企业实施股票期权条件下,企业不用支付现金,但个人在行权时则要通过支付现金获得股票。

(3)报酬风险不同。只要企业在正常盈利条件下,虚拟股票的持有人就可以获得一定的收益;而股票期权只有在行权之时股票价格高于行权价,持有人才能获得股票市价和行权价的价差带来的收益。

优点:

1、它实质上是一种享有企业分红权的凭证,除此之外,不再享有其他权利,因此,虚拟股票的发放不影响公司的总资本和股本结构;

2、虚拟股票具有内在的激励作用。虚拟股票的持有人通过自身的努力去经营管理好企业,使企业不断地盈利,进而取得更多的分红收益,公司的业绩越好,其收益越多;同时,虚拟股票激励模式还可以避免因股票市场不可确定因素造成公司股票价格异常下跌对虚拟股票持有人收益的影响。

3、虚拟股票操作方便,只要拟定一个内部协议就可以了,也不会影响股权结构,也无需考虑激励股票的来源问题。

缺点:

激励对象可能因考虑分红,减少甚至于不实行企业资本公积金的积累,而过分地关注企业的短期利益。另外,在这种模式下的企业分红意愿强烈,导致公司的现金支付压力比较大。

(五)股票(权)增值权

股票增值权(Stock Appreciation Rights,简称:SARs)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一定的时期和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权)价格上升所带来的收益的权利。股权激励对象不实际拥有股票,也不拥有股东表决权、配股权、分红权,股票增值权不能转让和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等。激励对象不用为行权付出现金,行权后获得现金或等值的公司股票。激励对象不用实际买卖股票,仅通过模拟股票认股权方式获得股票增值权。如,A公司2012年1月1日授予公司副总经理张三60万股票增值权,每股价值2元,由于实施了有效的股权激励,公司上下齐心努力,加速发展,A公司2014年12月31日,每股价值变成5元,即每股价值增加3元(5元-3元),A公司张三2014年12月31日所获得的股票(权)增值权为180万元(60万股*3元/股)。

股票增值权和股票期权的区别

1、激励标的物的选择不同。股票期权的激励标的物是企业的股票,激励对象在行权后可以获得完整的股东权益,成为注册股东。而股票增值权是一种虚拟股权激励工具,激励标的物仅仅是二级市场股价和激励对象行权价格之间的差价的升值收益,并不能真正获取企业的股票。非上市公司是激励对象授予的股权价值增加部分的收益。

2、激励对象收益来源不同。股票期权采用“企业请客,市场买单”的方式,激励对象获得的收益由市场进行支付,而股票增值权采用“企业请客,企业买单”的方式,激励对象的收益由企业用现金进行支付,其实质是企业奖金的延期支付。

优点:

1、激励对象不用现金购买股票。

2、无需要去证监会审批,也不用去工商局变更登记、修改公司章程。

缺点:

1、资本市场的弱有效性,二级市场的股价不能反应上市公司股票的真实价值,使股价与经营者业绩关联不大。

2、公司的现金流压力较大。

(六)业绩股票

业绩股票指在年初确定一个较为合理的业绩目标,如果激励对象到年末时达到预定的目标,则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票或提取一定的奖励基金购买公司股票。业绩股票的流通变现通常有时间和数量限制。激励对象在以后的若干年内经业绩考核通过后可以获准兑现规定比例的业绩股票,如果未能通过业绩考核或出现有损公司的行为、非正常离任等情况,则其未兑现部分的业绩股票将被取消。

特点:

1、高管人员的年度激励奖金建立在公司当年的经营业绩基础之上,直接与当年利润挂钩,一般与当年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相联系;公司每年根据高管的表现,提取一定的奖励基金。

2、高层管理人员的激励奖金在一开始就全部或部分转化为本公司的股票,实际上在股票购买上有一定的强制性。

3、高层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行权时间上均有一定限制。 在业绩股票激励方案的设计中,应注意激励范围和激励力度的确定是否合适。激励范围和激励力度太大,则激励成本上升,对公司和股东而言,收益不明显,现金流的压力也会增大;而激励范围和激励力度太小,激励成本和现金流压力减小了,但激励效果也很可能减弱了。因此公司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找到激励成本、现金流压力和激励效果之间的平衡点。一般而言,激励范围以高管和骨干员工较为适宜,激励力度对于传统行业的企业而言可以低一点,对于高科技企业而言应相对要高一些。

优点:

1、能够激励公司高管人员努力完成业绩目标。为了获得股票形式的激励收益,激励对象会努力地去完成公司预定的业绩目标;激励对象获得激励股票后便成为公司的股东,与原股东有了共同利益,更会倍加努力地去提升公司的业绩,进而获得因公司股价上涨带来的更多收益。

2、具有较强的约束作用。激励对象获得奖励的前提是实现一定的业绩目标,并且收入是在将来逐步兑现;如果激励对象未通过年度考核,出现有损公司行为、非正常调离等,激励对象将受风险抵押金的惩罚或被取消激励股票,退出成本较大。

3、业绩股票符合国内现有法律法规,所受的政策限制较少,符合国际惯例,比较规范,经股东大会通过即可实行,操作性强。

4、对于激励对象而言,在业绩股票激励模式下,其工作绩效与所获激励之间的联系是直接而紧密的,且业绩股票的获得仅决定于其工作绩效,几乎不涉及到股市风险等激励对象不可控制的因素。另外,在这种模式下,激励对象最终所获得的收益与股价有一定的关系,可以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放大作用,激励力度较大。

5、对于股东而言,业绩股票激励模式对激励对象有严格的业绩目标约束,权、责、利的对称性较好,能形成股东与激励对象双赢的格局,故激励方案较易为股东大会所接受和通过。

缺点:

1、公司的业绩目标确定的科学性很难保证,容易导致公司高管人员为获得业绩股票而弄虚作假。

2、高管抛售股票受到限制。

㈧ 我国上市公司股票回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论文摘要 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现金等方式,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额的股票的行为,是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一种内部股权转让行为,上世纪90年代被引进我国资本市场。本文首先介绍了公司股票回购制度的概况,并对该项制度进行利弊评析,然后在介绍分析境外若干个国家或地区有关股票回购市场准入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剖析了我国股票回购的发展及立法现状。本文就其现有的立法缺陷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完善对策,使我国的证券市场运营更加规范。

论文关键词 利益相关者 股票回购 公司法

一、公司股票回购制度的概况

(一)股票回购的概念

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现金等方式,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额的股票的行为。公司在股票回购完成后可以将所回购的股票注销,用作“库藏股”保留。股票回购是上市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一种行为,是调整公司资本结构以及调整市场上股票流通量的一种方式,对股东、公司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股票回购立法规制的必要性

从各国公司股票回购立法的历史轨迹来看,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普遍经历了从法无明文规定到例外允许,法律规范也由判例或简单的概括性规定到详细的规定。在我国,股票回购是一新的发展事物,因此相关方面的立法规制还不够完善,针对我国股票回购的立法现状所存在的问题,我国需要加大力度对股票回购的立法加以完善。

在我国,股票回购是在股权分置改革的背景下,为了解决国有股比例过大和内部人控制等股权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于20世纪90年代而引入的。2005年5月证监会向社会公开征集有关股票回购的办法,试图以此来解决股权分置陷入的困境。2005年6月16日,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给上市公司的股票回购提供了相应的行为准则。《公司法》对此也进行了修订,为股票回购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股票回购作为一种调整公司股权结构和资本结构的资本运作方式,对我国上市公司有着特殊的意义。完善股票回购的立法规制,能够为中国上市公司和股票市场所特有的问题提供法律保障。同时,上市公司在股票回购过程中也存在着各种问题,如上市公司股票回购使得公司的注册资本减少,股份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会产生关联交易,中小股东利益会受到损害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完善股票回购的立法规制成为必需,以此来解决现实中所存在的问题。

二、我国公司股票回购的发展及现行的立法评析

(一)股票回购在我国发展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计划经济占据着主导地位,企业的形式几乎是国有企业,较少存在股份制公司这一主体形式,因此也不会存在股票回购这一现象。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制度的实施,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发展方式不断得到提升。为了顺应经济发展的趋势,我国企业进行了股份制改革,与此相伴随的证券市场规模也不断扩大。针对证券市场运行过程中所出现的新事物,我国的法律也作了相关的规定,特别针对股票回购的问题。

我国的上市公司股票回购最早始于1992年,即大豫园通过协议回购小豫园所有股票的事件、1994年陆家嘴协议回购国有股后增发B股、1996年厦门国贸回购减资案、1999年云天化与申能股份部分国有股的成功回购——这在当年成为证券市场的一个亮点。之后,由于《公司法》的限定、长期的市场熊市、现金的匮乏,股票回购又开始没落。2005年,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的驱动下,加上《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和《公司法》相应内容的修改,使得股票回购又得到了发展,邯钢股份成为流通股回购第一家,继而又多了很多股票回购的案例,这一资本运作方式在我国越来越良好的政策环境中得到了发展。

(二)对我国公司股票回购立法缺陷之检视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有关股票回购的规定都只是一般原则性的条款规定,比较笼统、概括,可操作性不强。相关配套的法规、实施细则或具体的操作办法并未出台,面对当前已经出现的股票回购个案,法规建设显得有些滞后。对于股票回购的适用范围限制得过于严格,有悖于国际立法的发展趋势,并且也限制了上市公司的发展空间,对于其中的一些定义也规定得较为含糊,这样会助长规避法律的行为产生,使规定形同虚设。如果不对该制度进行系统的规范,其制度本身的弊端也会逐渐显现,反而可能成为我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障碍。因此,为适应我国资本市场的现实需要,扫除股票回购的法律障碍,为公司的迅速发展以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这一目的的顺利实现,我国必须尽快建立完善的股票回购法律制度。

三、完善我国公司股票回购立法的若干建议

(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现代企业的基本特点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投资者享有所有权,而经营者享有经营权,因此经营者对经营信息的取得具有一定的优势,经营者若是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就有可能歪曲披露或者不披露相关的信息,如果公司治理不完善,就有可能在股票回购中出现内幕交易,因此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二)加强对利益相关者的保护

由于资本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使得中小股东对信息的掌握处于劣势,在股东大会的投票权又居于少数,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存在信息和利益的不对称,中小股东只能被动的接受股票回购方案。因此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来确保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侵害:一是完善股份回购信息披露制度,各利益主体相对公平掌握信息资源;二是异议股东请求权的利益补偿措施;三是对股票回购方案的表决权进行重新设计,既要在“一股一权”的原则下达到法定通过数,又要中小股东的多数的同意,至少三分之二,并且上市公司的关联股东应遵守回避制度,由非关联股东对股票回购事项进行独立表决。此外,上市公司在回购股票时最好采用要约方式进行,因为这样更能突出平等性,不会偏袒于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对于回购的价格,应该根据上市公司的流通股市价和业绩状况来进行确定,通过确定合理的价格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至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应规定在进行回购前公司需先征求债权人的意见,公司可以用为债权人提供担保或提高利息率的方式以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或者让债权人全程参与回购计划的制定及其一票否决权。

(三)明确适用条件

首先,从实施股本回购的外部环境看,必须是公司股价比较低时才可以进行回购,如果资本市场比较活跃,公司股票的定位比较合理甚至高估,上市公司就丧失了回购自身股票的热情。其次,上市公司必须有足够的现金或现金流良好,拥有大量闲置的现金或现金流,使得公司回购股票不至于影响到公司自身的正常运营。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还可以明确如下条件:(1)中小股东如果反对股票回购,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反对该事项;(2)股东可表明请求收买其股票的意思;(3)股东大会决议时对该议案投票反对。同时,对于不同回购目的的回购行为,也应该对其规定不同的条件。在实际运用中,就应该制定实施细则,从公司的财务报表来观察公司是否具备股票回购的条件。

(四)完善公司法关于股票回购的相关规定

除了上述几个方面的完善措施外,我国的公司法规定还可以从股票回购的方式、价格、资金来源以及适用对象加以完善,具体如下:

1.股票回购的方式:《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列举的股份回购方式应进一步具体明确,如协议回购方式对非流通股的回购是非常适合的。

2.股票回购的价格:由于我国存在国有股和流通股,且实行双轨制,因此二者的回购价格确定应该区别开来。对于国有股,股份回购的价格的基准应是每股的内在价值,国有股的内在值等于国有股每股净资产值加上溢价;对于流通股而言,回购价格的确定一般以一定倍数的市盈率{市盈率指在一个考察期(通常为12个月的时间)内,股票的价格和每股收益的比例为标准或以市价、一定时期内的平均价或最高价为标准。

3.股票回购的适用对象:我国当前的股票回购并未将子公司纳入管理,因此我国《公司法》应规定子公司取得母公司的股份时,也应该同样适用股票回购的限制条件。

四、结语

股票回购制度产生于成熟的资本市场,为公司调整资金结构以及完善公司运营方式提供了一个新的发展方向,随着我国证券金融市场欣欣向荣的发展,股票回购越来越受到中国公司的追捧,其对防止公司内幕交易、防止恶意收购以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具有积极的作用。基于此方面的考虑,再纵观中国现今法律对股票回购的相关规定,可以发现对于股票回购的法律保障还不是很健全,难以发挥该项制度应有的潜力。因此对于该项制度还应该更具体地予以完善——细化价格确定的方法,完善回购的程序,加强信息披露,从而消除一些不公平的现象发生,对于购回的股票应该以“库存股”的形式存在还是以其他形式存在,这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起码要在完善传统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尽管要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会与相关的原则相矛盾,比如资本三原则、禁止抽逃资金规则,但是一套完善的制度应该是从整体上去考量的,应该能够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经济基础的不断发展来完善法律这一上层建筑,使中国的证券市场能够更健康、稳健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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