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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环境保护核查技术报告

发布时间:2022-05-26 18:14:51

Ⅰ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2 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
全国股转系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公
开发行)申请文件的格式和报送行为,根据《证券法》《非上市公
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1 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公开发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发行
人)应按本准则的规定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需要报送电子文件的,报送的电子文件应和预留原件一致。
发行人律师应对所报送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的一致性出具鉴证意
见。
第三条 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
最低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可
以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补充及更新材料。如果某些材料对发行
人不适用,可不提供,但应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以下简
称公开发行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告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 6 个
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 1
个月。
第五条 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
更换。
第六条 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
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如原出
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能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
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第七条 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应载明签名字样的印刷
体,并由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申请文件中需要由发行人律师鉴证的文件,发行人律师应在
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页至第×××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
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
×××页至第×××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第八条 发行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对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
提供补充材料或更新材料。有关中介机构应对反馈意见相关问题
进行尽职调查或补充出具专业意见。
第九条 未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的,中国证
监会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受理。
第十条 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
附件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申请文件目录
一、发行文件
1-1 公开发行说明书(申报稿)
二、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申请与授权文件
2-1 发行人关于本次公开发行的申请报告
2-2 发行人董事会有关本次公开发行的决议
2-3 发行人股东大会有关本次公开发行的决议
三、关于本次发行的自律管理文件
3-1 全国股转系统的自律监管意见
四、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4-1 发行保荐书
4-2 保荐工作报告
五、会计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5-1 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为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的定期报告。第
一次申请公开发行的,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应当经审计)
5-2 盈利预测报告及审核报告(如有)
5-3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5-4 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5-5 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如有)
六、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6-1 法律意见书
6-2 律师工作报告
6-3 发行人律师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
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文件上签名盖章的真实性的鉴
证意见
6-4 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鉴证意见
七、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
7-1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如有)
7-2 发行人拟收购资产(包括权益)的有关财务报告、审计
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如有)
7-3 发行人拟收购资产(包括权益)的合同或其草案(如有)
八、其他文件
8-1 公司章程(草案)
8-2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
告及审计报告(如有)
8-3 承诺事项
8-3-1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
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的重要承诺以
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有)
8-3-2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的承诺书
8-3-3 发行人、保荐人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
承诺函
8-4 发行人不予披露信息情况的说明及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如有)
8-5 特定行业(或企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如有)
8-6 保荐协议

Ⅱ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全文哪里有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发行上市条件
第一节 主体资格
第二节 规范运作
第三节 公司治理
第四节 成长与创新
第五节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六节 上市条件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四章 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
第五章 创业板咨询委员会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七章 监管与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 “发行人”或者“公司”),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发行程序。
第四条 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保荐人等证券服务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等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道德规范和业务标准,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 发行上市条件

第一节 主体资格
第七条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发行人成立后歇业、被勒令停业整顿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主营业务中断的,持续经营时间应当从恢复营业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九条 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两千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三十;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比上一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一千五百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五十;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第十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或者重大不确定性。
第十一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二条 最近两年内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第十三条 最近两年内发行人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未发生重大变化。最近一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第二节 规范运作
第十四条 最近三年内发行人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得有严重影响本次发行上市或者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六条 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
第十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应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
发行人应当规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不得有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的关联交易。
第十九条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三节 公司治理
第二十条发行人依法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确保相关内部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合理、有效,能够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第四节 成长与创新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和较强的核心竞争力,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以下内容:
(一)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和发展前景;
(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者服务;
(三)发行人的经营模式、营销模式、管理模式和盈利模式;
(四)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和工艺;
(五)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主要资产;
(六)发行人的管理团队和人力资源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具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在科技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以下内容:
(一)发行人在技术、经营、管理、盈利模式等方面具有的自主创新能力;
(二)发行人用于自主创新的费用支出及其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三)发行人的科技研发人员或者创新人员储备;
(四)发行人的创新体系和创新机制。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四)公司资产全部或者主要为现金、短期投资或者长期投资;
(五)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应当确保现金流量能够满足公司正常运营需要,发行前一年经营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发行人应当提供经注册会计师审阅的表明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现金流量能够满足正常运营的报告。

第五节 募集资金使用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的扩大生产规模、开发新产品或者新业务、补充流动资金等。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二十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三十条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第六节 上市条件
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申请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 发行对象;
(三) 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
(四) 募集资金用途;
(五) 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六) 决议的有效期;
(七) 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八) 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特定行业的发行人应当提供管理部门的相关意见。
第三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三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第三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在六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第四十条发行申请核准后、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核准程序。
第四十一条 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第四章 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设立创业板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创业板发审委依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创业公司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初审报告进行审核。
第四十三条 创业板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聘任,中国证监会可以委托证券交易所对创业板发审委的日常事务管理以及对创业板发审委委员的考核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应当不少于三十五人,由专职委员和兼职委员组成。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原则上不得兼任主板市场的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第四十五条 创业板发审委以现场投票方式对创业公司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委员为七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五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五票为未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对创业板发审委的未尽事宜,参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创业板咨询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创业板设立咨询委员会,受证券交易所或者创业板发审委的委托对发行人的行业发展、技术水平、创新能力和经营模式等提出独立咨询意见。
第四十八条 创业板咨询委员会委员由证券交易所聘任,证券交易所负责对创业板咨询委员会事务的日常管理以及对创业板咨询委员会委员的考核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 创业板咨询委员会由三十五人组成,委员可从国家部委、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单位聘请。
第五十条创业板咨询委员会委员没有表决权,其专业咨询意见对审核工作不具有约束性。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针对创业企业的实际特点,按照重要性原则对发行人在生产经营、成长性、财务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等方面特有的重大风险因素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第五十三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字、盖章。
第五十四条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一个月。
第五十五条 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刊登于其公司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五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七条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显要位置进行声明。
第五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前将招股说明书摘要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置备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摘要、招股说明书全文、有关备查文件刊登于其他报刊和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五十九条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有关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并置备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第七章 监管与处罚

第六十条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发行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系伪造或者变造的,除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采取终止审核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
第六十一条 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保荐书,保荐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保荐人或其相关签字人员的签字、盖章系伪造或变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依照《证券法》和保荐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二条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除依照《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采取十二个月内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字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
第六十三条 发行人、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制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动已提交的文件,或者拒绝答复中国证监会审核中提出的相关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警告。
第六十四条 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
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Ⅲ 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的班子成员

对于中广核现任领导班子成员和个人背景,华夏能源网特别搜集整理如下:

1.中广核党委书记、董事长 杨长利

1964年3月出生,汉族,籍贯辽宁大连。1989年3月参加工作,1985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毕业于天津大学机械制造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

人物履历:

1989年03月-1990年01月,任核工业理化工程研究院二车间助理工程师;

1990年01月-1993年08月,任核工业理化工程研究院二车间工程师;

1993年08月-1995年02月,任核工业理化工程研究院二车间副主任、高级工程师;

1995年02月-1996年06月,任核工业理化工程研究院副总工程师、院长助理;

1996年06月-1997年11月,任核工业理化工程研究院副院长;

1997年11月-1998年11月,任国营四〇五厂副厂长;

1998年11月-1999年06月,任核工业理化工程研究院副院长;

1999年06月-2002年07月,任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科技与国际合作部副主任;

2002年07月-2006年07月,任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科技与国际合作部主任;

2006年07月-2020年01月,任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

2020年01月-2020年07月,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董事;

2020年7月-,任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2.中广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 高立刚

男,汉族,1965年7月生,湖北荆门人,中共党员,华北电力学院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研究生学历,工学硕士。正研级高级工程师,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人物履历:

2004年2月至2008年1月担任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2007 年12月至2013年10月相继担任阳江核电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007年12月至2011年10月担任广东台山核电有限公司(现称台山核电合营有限公司)总经理。

2007年12月至2019年2月担任台 山核电合营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1年4月至2014年3月担任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4年3月起任公司执行董事兼 总裁。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研究员级),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2016年6月至今担任通用核能系统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7年5月,任中广核电力第二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2018年7月,任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常委,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2021年7月,任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提名为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人选。

现任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

3.中广核党委副书记、董事 李历

女,汉族,1969年4月生,河北保定人,1990年7月参加工作,1988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研究生学历。

人物履历:

曾任黄冈市委常委、黄冈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正厅级);

现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巡视组副组长,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

4.中广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 施兵

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现任中广核有限公司党委常委。

人物履历:

1990年6月,施兵获得兰州大学国民经济管理专业经济学学士学位。

1990年7月,施兵从兰州大学经济系毕业后,分配到扬州大学税务学院会计系从事会计、税务等学科的教学。

1993年,施兵考入中央财经大学会计系读研究生。

1996年3月,获得中央财经大学(原中央财政金融学院)会计学专业经济学硕士学位。

1996年4月,施兵加入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广核公司财务部工作,通过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组织的考试,现为非执业会员,并具有高级会计师资格。

2000年11月至2006年6月,相继担任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管理会计经理、审计部副经理、经理(主要负责财务审计工作)。

2003年12月,施兵被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三评审委员会评为高级会计师。

2006年6月至2008年1月,担任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负责财务管理工作)。

2008年1月至2017年7月,相继担任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部总经理、副总经理兼副总会计师、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

曾任中广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同时也兼任了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大亚湾核电财务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广核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

2018年7月,任中广核有限公司党委常委。

5.中广核党委常委、纪委书记 程永平

男,1995年7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人物履历:

1995年07月—2005年08月,历任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2005年08月—2012年02月,历任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处副处长、处长(期间:2009年09月-2011年09月挂职任安徽省铜陵县委常委、副县长);

2012年02月—2012年08月,任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交流司经济处处长;

2012年08月—2015年01月,任国务院国资委纪委、监察局办公室副主任(正处级);

2015年01月—2016年03月,任国务院国资委纪委、监察局办公室主任(副局级);

2016年03月—2016年06月,任中央纪委驻国务院国资委纪检组副局级纪律检查员;

2016年06月—2021年09月,任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常委、纪委书记;

2021年09月—,任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常委、纪委书记。

6.中广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 庞松涛

2017年7月,提名庞松涛为中广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人选。

2018年7月,任中广核有限公司党委常委。

7.中广核党委常委、总会计师 何海滨

曾任华侨城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监、企业管理部总监,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曾任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常委、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

2020年7月,何海滨任中广核有限公司党委常委,提名为中广核有限公司总会计师人选。

8.中广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 郭利民

此前担任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核电管理部总经理,更早之前曾是台山核电合营公司总经理、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

人物履历:

1999.06-2003.03 大亚湾运行处处长

2003.03-2003.10 技术部经理助理

2003.10-2006.02 生产部副经理、经理

2006.02-2007.12 总经理助理

2007.12起 任副总经理

后调任台山核电合营有限公司,任台山核电党委书记、总经理

后调任集团核电管理部,任总经理

9.中广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 李亦伦

1997年7月获得中国农业大学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的工学学士学位,2005年8月获得中国矿业大学安全技术与工程专业的工程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

人物履历:

于2015年6月加入中国广核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现担任公司高级副总裁。

加入公司前,李先生于1997年7月至2006年7月期间在内蒙古风电公司任职,曾先后担任辉腾锡勒风电厂的运行检修员、基建部主管、生技部副部长和部长,以及辉腾锡勒风电厂的厂长;

于2006年7月至2007年4月,担任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黄海风电筹建处的副主任;

于2007年4月起在中广核风电有限公司任职,曾先后担任华东分公司副总经理、东北分公司总经理、中广核风电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和副总经理;

自2015年1月至今担任中广核风电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党委副书记。

于2018年1月22日获委任为中国广核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兼执行董事。

现任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

最新最全中广核领导班子成员及个人背景

Ⅳ 中广核集团的业务介绍

座落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的大亚湾核电基地,是中国目前在运行核电装机容量最大的核电基地。拥有大亚湾核电站、岭澳核电站一期两座核电站共四台百万千瓦级压水堆核电机组,年发电能力近300 亿千瓦时。其中,大亚湾核电站所生产的电力70%输往香港,约占香港社会用电总量的四分之一,30%输往南方电网;岭澳核电站一期所生产的电力全部输往南方电网。据2006年统计数据,两座核电站输往南方电网的电力约占广东省社会用电总量的9%。
· 大亚湾核电站
· 岭澳核电站一期
· 岭澳核电站二期
· 红沿河核电站一期(1#机组)
· 宁德核电站(1#机组)
· 阳江核电站(1#机组) 按照国家“积极推进核电建设,提高核电自主开发能力,加快核电产业本地化”的决策,为实现2020年中国核电发展目标,中国广东核电集团在确保已投运机组安全运行的同时,积极推进岭澳核电站二期、辽宁红沿河核电站、阳江核电站、福建宁德核电站等核电项目建设,形成了跨地区、多基地、多项目同时建设和发展的格局。
· 岭澳核电站二期
· 辽宁红沿河核电站
·阳江核电站
· 福建宁德核电站
· 广东台山核电站
· 广西防城港核电站 为贯彻落实国家核电中长期规划部署,加快核电建设步伐,中国广东核电集团立足广东、面向全国开展了核电新厂址比选和核电新项目开发工作,广东台山、江西赣州,广西白龙、安徽芜湖、江苏连云港等核电新项目前期工作已取得实质性进展,湖北、湖南、福建、海南、山东、四川等地核电新项目前期工作正在积极推进。
· 广东台山核电项目
·广东陆丰核电项目
·广西白龙核电项目
·安徽芜湖核电项目
·江苏第二核电项目
江西赣州核电项目 作为经济快速增长和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目前是全世界第二大能源生产和消费国,能源需求多年来持续增长,因化石能源消耗带来的环境压力越来越大。为此,中国制定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积极扶持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的开发和利用,通过强化能源供应行业的相关政策措施,实现到2010 年底减少温室气体排放9.5亿吨的目标。
为贯彻落实国家提出的减排目标,中国广东核电集团立足以核电为主的清洁能源集团的战略定位,在积极推进核电建设的同时,大力实施清洁能源开发战略,加大了风电、水电项目的开发力度。目前,中国广东核电集团已在全国开工3个风电项目,总装机容量达40万千瓦。阳江抽水蓄能等水电项目开发工作正积极推进。
· 风力发电
· 抽水蓄能等 核电是一种安全、清洁、经济、可靠的能源。
中国广东核电集团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坚持“遵守法规、安全运行、污染预防、持续改进”的环保方针,并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和完善放射性废物处理和环境监测体系。
遵守法规 严格遵守国家核安全法规和适用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遵守在最终安全分析报告、环境影响报告中的承诺,严格执行质保大纲和有关技术规范。
安全运行 实施有效的培训和经验反馈,提高全体员工的业务水平、安全文化水平和环保意识;加强运行和维修质量管理,减少人因失误,提高设备与系统的可靠性,确保核电机组的安全运行,实现稳定、可靠和经济的发电,保障公众及环境的安全。
污染预防 改进工艺流程、加强运行控制,努力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制订严格的三废排放内控标准并确保三废处理系统正常运行,做到达标排放。
持续改进 进一步健全并保持环境管理体系,识别重要环境因素并制定环境管理目标、指标和方案;同时加强内部监督,定期进行合规性评价、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保持环境绩效的持续改进。
走近大亚湾,处处青山碧水,蓝天白云,绿树葱茏。核电站海滨浴场,风光宜人;核电站周围的渔村,宁静悠然,每年都有成群的白鹭在这里栖息。
正在建设的辽宁红沿河核电基地、阳江核电基地、宁德核电基地,工程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齐头并进,实现了工程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双赢。

Ⅳ 本人有2011年6月11日上午证券考试中证券投资基金的回忆部分试题,求证券交易的试题交换

试题编号 试题描述 选择支 正确答案
1 下列四个结论中,哪些结论符合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事实( )。 A. 新中国证券交易市场的建立始于1986年 B. 股权分置改革始于2005年4月底 C. 2010年,我国股指期货开始上市交易 D.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1992年正式开业 ABC
3 债券交易就是以债券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 A. 对; B. 错 对
5 根据证券交易合约的签订与实际交割之间的关系,证券交易的方式有现货交易、回转交易和期货交易。 A. 对; B. 错 错
6 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中,投资者都是法人,个人投资者只能进入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买卖证券。 A. 对; B. 错 错
7 根据《证券法》,以下对证券交易所的描述正确的是( )。 A. 证券交易所不持有证券,也不进行证券的买卖,但能决定证券交易的价格 B.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C.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D. 证券交易所是有组织的市场,又称"场内交易市场" BD
8 证券交易场所分为证券交易所和其他交易场所两大类,即场内交易市场和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 A. 对; B. 错 错
9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履行的职能包括( )。 A. 证券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B. 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C. 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D. 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ABCD
10 根据证券价格对信息的反映程度,可以将证券市场分为强有效市场和弱有效市场。 A. 对; B. 错 错
11 指令驱动系统是一种( )市场,而报价驱动系统是一种( )市场。 A. 做市商…订单驱动 B. 连续交易商…竞价 C. 竞价…做市商 D. 连续交易商…订单驱动 C
12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会员须承担义务的相关规定( )。 A. 完全一致 B. 基本一致 C. 有较大差异 D. 完全不一致 B
13 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决定接纳或开除正式会员以外的其他会员,应当在履行有关手续5个工作日之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A. 对; B. 错 错
14 证券交易所特别会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章程和规则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如警告、公开批评、取消会籍等。 A. 对; B. 错 错
15 证券交易所交易席位的实质,是指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有一固定位置。 A. 对; B. 错 错
16 以下关于交易单元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交易所会员只可以用一个网关进行一个交易单元的交易申报 B.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必须申请设立3个或3个以上的交易单元 C. 交易所会员所设立的交易单元禁止提供给其他机构使用 D. 通过交易单元,会员可以进行ETF、LOF等开放式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D
17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证券公司不赚取差价,只收取一定的经手费和印花税作为业务收入。 A. 对; B. 错 错
18 同自营业务相比,下列各项中,( )是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 A. 业务对象的特定性 B. 交易行为的自主性 C. 客户资料的保密性 D. 客户指令的权威性 CD
19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客户应与证券经纪商之间建立特定的经纪关系,这一关系的建立过程包括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和开立资金账户等。 A. 对; B. 错 对
20 下列属于证券委托买卖中委托人权利的是( )。 A. 如实填写开户书 B. 了解交易风险,明确买卖方式 C. 选择证券经纪商 D. 采用正确的委托手段 C
21 一般来说,在买卖证券时,投资者发出委托指令的形式有( )。 A. 柜台委托 B. 自助终端委托 C. 网上委托 D. 电话委托 ABCD
22 一般来说,证券买卖委托受理过程不包括( )。 A. 验证 B. 审单 C. 验证资金和证券 D. 结算 D
23 证券营业部日常经营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经纪业务的营运管理。 A. 对; B. 错 对
24 个人开立证券账户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本人及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A. 对; B. 错 对
25 在我国,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可以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A. 对; B. 错 错
26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证券经纪业务合规风险的是( )。 A. 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对证券价格的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的判断 B. 将客户的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C. 向客户推荐的产品或服务与所了解的客户情况不相适应 D. 申报客户委托时输错证券代码 D
27 下列各项中,属于证券经纪业务管理风险的有( )。 A. 由于软件运行效率低造成行情中断 B. 误导客户、对客户买卖证券承诺收益或赔偿 C. 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或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代理其买卖证券 D. 在法定场所之外设立交易场所为客户提供现场委托服务 BC
28 通讯系统故障造成交易不能正常进行而造成的风险是证券经纪业务的技术风险之一。 A. 对; B. 错 对
29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提高差错的处理效率是防范经纪业务管理风险的有效手段。 A. 对; B. 错 对
30 证券交易所是证券经纪业务的一线监管机构。 A. 对; B. 错 对
31 关于股份登记,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证券发行人申请送股登记时,应确保权益登记日不得与配股、增发、扩募等发行行为的权益登记日重合 B. 配股股份登记的记录在股票账户的过户记录中逐笔反映 C. 股份登记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登记、增发新股登记、送股(或转增股本)登记和配股登记等 D. 证券发行人应在发行结束后3个交易日内向中国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发行登记 ABC
32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登记,证券发行人应在发行结束后( )内,向中国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发行登记。 A. 15个交易日 B. 10个交易日 C. 5个交易日 D. 2个交易日 D
33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制度,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 A.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根据需要可以变更指定交易 B. 投资者可以指定多家证券营业部为指定交易的代理机构 C. 一旦证券账户办妥指定交易,表明投资者与该证券经营机构的托管关系即建立 D. 证券账户办妥指定交易后,投资者需要通过其托管证券公司领取相应的红利、股息、债息、债券兑付款等 B
34 关于开立证券账户,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 开立证券账户应坚持合法性、真实性原则 B. 目前,投资者在我国证券市场上进行证券交易时采用实名制 C. 一个自然人只能开立一个上海A股账户,也只能开立一个深圳A股账户 D. 一个自然人只能开立一个深圳A股账户,但可以开立多个上海A股账户 ABC
35 新股竞价发行是国际证券界发行证券的通行做法。 A. 对; B. 错 对
36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的规定,同一证券账户的多次申购委托(包括在不同的营业网点各进行一次申购的情况),在申购日收盘后统一加总计算该投资者的申购数量。 A. 对; B. 错 错
37 关于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申购资金必须在申购前足额存入资金账户,否则申购无效 B. 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对申购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验资报告 C. 每一证券账户的申购数量都有上限 D. 申购期间由中国结算公司对申购资金进行冻结 ABCD
38 B股分红派息是上市公司向其股东派发红利和股息的过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A. 对; B. 错 错
39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分红派息,主要是通过( )进行的。 A. 中国结算公司的交易清算系统 B. 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 C. 证券公司柜台交易系统 D. 结算银行的资金清算系统 A
40 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 )闭市后向各证券营业部传送投资者配股明细数据库。 A. 配股公告日 B. 配股公告日后一天 C. 配股登记日 D. 配股登记日后一天 C
41 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申报股数用来代表表决意见。 A. 对; B. 错 对
4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基于互联网。根据操作流程,投资者办理身份验证,须遵循"先激活、后注册"的程序。 A. 对; B. 错 错
43 开放式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系统申购和赎回,其成交价格按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确定。由于申报价格栏不能空白,故约定始终都填写为( )。 A. 1元 B. 0元 C. 100元 D. 1.11元 A
44 上市开放式基金是在原有的开放式基金运作模式的基础上,增加了交易所发售、申购、赎回和交易的渠道,其主要特点有( )。 A. 基金的发售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同时进行,交易所采用上网发行方式,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沿用原有的柜台销售方式 B. 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投资者可以选择在交易所交易系统以撮合成交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也可以选择在交易所交易系统、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以当日收市后的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C.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认购、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公司深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可通过证券营业部向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卖出或者赎回,卖出按股票交易方式以电子撮 ABCD
45 在我国的权证交易中,禁止的事项有( )。 A. 权证发行人买卖自己发行的权证 B. 标的证券发行人买卖标的证券对应的权证 C.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权证交易活动,获取不正当利益 D. 证券公司通过创设上市权证影响对应权证的价格 ABC
46 按照我国有关制度的规定,当日买进的可转换债券可在当日申请转股,当日转换的公司股票可在当日卖出。 A. 对; B. 错 错
47 按照现行规定,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是( )。 A. 中国证监会 B. 证券交易所 C. 产权交易所 D. 中国证券业协会 D
48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证券公司申请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条件的有( )。 A. 最近2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B. 有20家以上的营业部,且布局合理 C. 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 D. 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ABC
49 由证券交易所为股份转让公司指定临时代办机构的,临时代办机构应自被指定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开始为退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的转让提供代办服务。 A. 对; B. 错 对
50 根据代办股份转让基本规则规定,股份转让价格实行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前一转让日转让价格的10%。 A. 对; B. 错 错
51 根据《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核准挂牌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主办报价券商应终止其股份挂牌报价。 A. 对; B. 错 对
52 证券公司申请IB业务资格,应当符合的条件是( )。 A. 申请前一季度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B. 参股一家期货公司 C. 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D. 公司总部至少有3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 C
53 以下表述中,错误的是( )。 A. 根据《证券法》规定,注册资本在人民币一亿元以上的证券公司方可从事自营业务 B. 从事自营业务时,证券公司必须同时拥有资金和证券 C. 自营业务是具备资格的证券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为自己买卖证券、通过买卖价差获利的经营行为 D.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买卖对象包括非上市证券 B
54 与经纪业务相比较,自营业务有以下特点( )。 A. 交易的风险性 B. 业务对象的广泛性 C. 收益的不稳定性 D. 决策的自主性 ACD
55 关于证券自营业务资金的出入,以下表述错误的是( )。 A. 自营业务资金的出入必须以证券公司名义进行 B. 自营业务所需资金的调度必须由自营业务部门负责 C. 禁止从自营账户中提取现金 D. 禁止以个人名义从自营账户中调入资金 B
56 证券公司禁止内幕交易所采取的主要措施不包括下列各项中的( )。 A. 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的人员与自营业务决策的人员分离 B. 参与上市公司实地调研的人员不得向自营部门提供调研报告 C. 严禁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 D. 非参与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得打听内幕信息 B
57 追究证券公司刑事责任的处罚通常出现在( )情况下。 A. 编造、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 B. 内幕交易 C. 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 D.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ABCD
58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有( )。 A. 集合性,即证券公司与客户是一对多 B. 投资范围有限定性和非限定性之分 C. 客户资产必须进行托管 D. 通过专门账户进行运作 ABCD
59 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应当符合的条件不包括( )。 A. 业务人员具有硕士以上的学位 B. 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C. 业务人员中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 D. 业务人员中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人 AD
60 下列关于证券公司办理资产管理业务一般规定的描述,错误的有( )。 A.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的证券,不得用于回购 B. 一般情况下,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可以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 C. 证券公司不可以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推广自己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D.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 BC
61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独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资金账户名称应当是"证券公司名称-资产托管机构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A. 对; B. 错 错
62 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自专用证券账户开立之日起( )个交易日内,将专用证券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A. 3 B. 5 C. 10 D. 15 A
63 以下尚未公开的信息中,属于内幕信息的是( )。 A. 上市公司董事长突然死亡 B. 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C. 上市公司1/4监事发生变动 D. 上市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ABD
64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投资比例等基本事项。 A. 对; B. 错 对
65 下列各项中,( )不属于证券公司操纵市场的行为。 A. 集中资金、信息优势,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B.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C. 利用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D.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 C
66 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推广安排,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 证券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活动结束后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B. 客户不可以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C. 证券公司只能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D. 严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C
67 中国证监会收到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的( )进行审查,并书面通知证券公司是否受理其申请。 A. 可行性 B. 齐备性 C. 合规性 D. 真实性 B
68 在证券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客户必须履行的义务包括( )。 A. 监督资产管理计划的经营运作 B. 按合同约定承担投资风险 C. 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 D. 安全保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B
69 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包括( )。 A. 合规风险 B. 市场风险 C. 经营风险 D. 管理风险 ABCD
70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必须已满5年,且已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评审为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 A. 对; B. 错 错
71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客户在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所属营业部开设普通证券账户并从事证券交易不满( ),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A. 3个月 B. 半年 C. 1年 D. 2年 B
72 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标的股票,必须满足在近3个月内( )。 A. 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 B. 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不超过4个百分点 C. 日均振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振幅平均值的偏离值不超过5% D. 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ABD
73 在客户融资融券期间,证券持有人的权益按( )的原则处理。 A. 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权益及客户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均归客户所有 B. 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权益及客户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均归证券公司所有 C. 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权益归客户所有,客户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归证券公司所有 D. 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权益归证券公司所有,客户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归客户所有 C
74 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 )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A. 5% B. 10% C. 20% D. 25% D
75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证券公司报送的当日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有关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并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予以公告。 A. 对; B. 错 对
76 出借资金并得到相应的国债抵押品保障,到期后按约定年利率收取本息,这个方向的操作,我们称为正回购。 A. 对; B. 错 错
77 在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交易开始时,( )的申报买卖部位为卖出。 A. 以券融资 B. 以资融券 C. 以券融券 D. 以资融资 B
78 在我国,目前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中期限最短的交易品种是( )。 A. 一天的回购交易 B. 二天的回购交易 C. 三天的回购交易 D. 四天的回购交易 A
79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100元标准券为1手 B. 最小报价变动单位为0.01元或其整数倍 C. 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万手 D. 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D
80 ( )可以使回购债券不被冻结从而提高债券的利用效率。 A. 买断式回购 B. 封闭式回购 C. 抵押式回购 D. 开放式回购 AD
81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买断式回购的期限由交易双方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 )。 A. 7天 B. 31天 C. 91天 D. 180天 C
82 中国证监会各分支机构对辖区内的所有债券市场买断式回购业务进行日常监督。 A. 对; B. 错 错
83 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按照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申报价格按( )进行申报。 A. 每百元面值债券到期购回价(全价) B. 每百元面值债券到期购回价(净价) C. 资金年收益率 D. 利息收入 B
84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履约金比率。 A. 对; B. 错 对
85 关于清算与交收的概念,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清算又称结算 B. 交收简称结算 C. 清算又称交收 D. 清算与交收统称为结算 D
86 在采用净额清算时,同一清算期内发生的不同种类证券的买卖价款不得合并计算。 A. 对; B. 错 错
87 纳入结算参与人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计算的交易品种包括( )。 A. A股 B. B股 C. 国债现券 D. 基金 ACD
88 标准券折算率是指一单位债券可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其市价的比率。 A. 对; B. 错 错
89 在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业务中,中央结算公司为参与者提供的服务不包括( )。 A. 报价 B. 债券托管 C. 债券结算 D. 本息兑付和账务查询 A
90 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按金融同业存款利率对债券回购交易履约金计付利息。 A. 对; B. 错 错
91 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研究工作,应当建立( )。 A. 有效的投资风险评估制度 B. 研究与交易之间的交流制度 C. 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 D. 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 C
92 关于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交易,下列描述正确的有( )。 A. 回购利率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B. 回购期间,交易双方不得动用质押债券 C. 参与者可自由选择回购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D. 回购到期,一方申报不履约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AB
93 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业务参与者不遵守有关规则或协议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受到以下处罚( )。 A. 中国人民银行给予其警告,并处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B. 处以3万元人民币以上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C. 暂停或取消其债券交易业务资格 D. 暂停或取消其债券结算代理人资格 AC
94 下列有关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清算与交收说法正确的有( )。 A. 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清算与交收包括初始清算交收和到期清算交收 B. 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清算与交收实行标准券制度 C. 标准券折算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定期计算和发布 D. 中国结算公司一般在每星期三收市后发布下一星期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 ABD
95 证券交易所会员需要每年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经审计后的年度财务报表。 A. 对; B. 错 对
96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要求,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存放在指定的证券营业部。 A. 对; B. 错 错
97 已开立资金账户需申请开通网上交易委托的客户,需要签署( )。 A. 风险承诺函 B. 网上交易协议书 C. 资金存管协议 D. 公平交易承诺函 B
98 投资者教育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投资者选股的能力。 A. 对; B. 错 错
99 证券公司的投资咨询服务可以直接指导重要客户进行证券买卖。 A. 对; B. 错 错

Ⅵ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试点注册制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相关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
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
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
《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及
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
符合科创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
重大需求。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
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
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
— 2 —
第四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发行条
件、上市条件以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第五条 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诚实守信,依
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所披露
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发行人应当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
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
其他相关工作。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全面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
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发行人隐瞒应当披露的
信息。
第六条 保荐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按照依法制定的业
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的要求,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情况和风险,
对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核查验证,对发行人是否
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独立作出专业判断,审慎作出推荐决定,
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负责。
第七条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
— 3 —
行业自律规范,审慎履行职责,作出专业判断与认定,并对招股说
明书中与其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所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负责。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执业人员应当对与本专业相关的业务
事项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注意义务,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不表明中国证监
会和交易所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对注册申请文件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
第九条 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十条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
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
履行职责。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
— 4 —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
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
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
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
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十二条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
的能力:
(一)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
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
易。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
定,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
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
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三)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
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
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
项。
— 5 —
第十三条 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
最近 3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
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
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
行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四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
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
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五条 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的决议,至少
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对象;
(三)定价方式;
— 6 —
(四)募集资金用途;
(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六)决议的有效期;
(七)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八)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十六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
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注册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
交易所申报。
交易所收到注册申请文件后,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
定。
第十七条 自注册申请文件受理之日起,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本次股票公
开发行并上市相关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即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注册申请文件受理后,未经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
同意,不得改动。
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
交易所报告,并按要求更新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
第十九条 交易所设立独立的审核部门,负责审核发行人公开
发行并上市申请;设立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负责为科创板建设和
发行上市审核提供专业咨询和政策建议;设立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
— 7 —
会,负责对审核部门出具的审核报告和发行人的申请文件提出审议
意见。
交易所主要通过向发行人提出审核问询、发行人回答问题方式
开展审核工作,基于科创板定位,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
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第二十条 交易所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作出同意或者不同
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审核意见。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
行并上市的,将审核意见、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
送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不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
市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 3 个月
内形成审核意见。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注册申请文件,以及
交易所按照规定对发行人实施现场检查,或者要求保荐人、证券服
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二条 交易所应当提高审核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
督,公开下列事项:
(一)发行上市审核标准和程序等发行上市审核业务规则,以
及相关监管问答;
(二)在审企业名单、企业基本情况及审核工作进度;
(三)发行上市审核问询及回复情况,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发
行人商业秘密的除外;
— 8 —
(四)上市委员会会议的时间、参会委员名单、审议的发行人
名单、审议结果及现场问询问题;
(五)对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主体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或
者纪律处分;
(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收到交易所报送的审核意见、发行人
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后,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发行注册主
要关注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内容有无遗漏,审核程序是否符合规
定,以及发行人在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大方面是否符合相
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者落实事项的,可
以要求交易所进一步问询。
中国证监会认为交易所对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事项未予关注
或者交易所的审核意见依据明显不充分的,可以退回交易所补充审
核。交易所补充审核后,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重新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注册期限重新计算。
第二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在 20 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
请作出同意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
注册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要求交易所进一步问询,以及中国证监
会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等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的时间不计算
在内。
— 9 —
第二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 1 年
内有效,发行人应当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发
行人自主选择。
第二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后、发行人股票上市交
易前,发行人应当及时更新信息披露文件内容,财务报表过期的,
发行人应当补充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
持续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保荐人应当及
时向交易所报告。
交易所应当对上述事项及时处理,发现发行人存在重大事项影
响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的,应当出具明确意见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后、发行人股票上市交
易前,发现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
发行人暂缓或者暂停发行、上市;相关重大事项导致发行人不符合
发行条件的,可以撤销注册。
中国证监会撤销注册后,股票尚未发行的,发行人应当停止发
行;股票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持有人。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因不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作
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或者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
自决定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后,发行人可以再次提出公开发行股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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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申请。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应当按规定公开股票发行注册行政
许可事项相关的监管信息。
第三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行人、保荐人应当及时书
面报告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应当中止相
应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
(一)相关主体涉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二)发行人的保荐人,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
券服务机构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并购重组业
务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三)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以及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
等证券服务机构签字人员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
市场有重大影响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
未结案;
(四)发行人的保荐人,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
券服务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
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或者被交易所实施一定期限
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
— 11 —
(五)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等中
介机构签字人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证券从业资格等监管
措施或者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或者被交易所实施一定期限内不接
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
(六)发行人及保荐人主动要求中止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
行注册程序,理由正当且经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
(七)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需
要补充提交;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发行人可以提交恢复申请;因前款第
(二)、(三)项规定情形中止的,保荐人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复核程序后,发行人也
可以提交恢复申请。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恢复发行
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
第三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应
当终止相应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并向发行人说明
理由:
(一)发行人撤回注册申请文件或者保荐人撤销保荐;
(二)发行人未在要求的期限内对注册申请文件作出解释说明
或者补充、修改;
(三)注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12 —
(四)发行人阻碍或者拒绝中国证监会、交易所依法对发行人
实施检查、核查;
(五)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以不正当手段严重干扰发行上市审核
或者发行注册工作;
(六)发行人法人资格终止;
(七)注册申请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
和发行上市审核或者发行注册工作;
(八)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且逾
期 3 个月未更新;
(九)发行人中止发行上市审核程序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时限或
者中止发行注册程序超过 3 个月仍未恢复;
(十)交易所不同意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可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
查,可以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出
具意见。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质量现场检查制
度,以及对保荐业务、发行承销业务的常态化检查制度,具体制度
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与交易所建立全流程电子化审核注
册系统,实现电子化受理、审核,以及发行注册各环节实时信息共
— 13 —
享,并满足依法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的需要。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则,编制并披露招股说明
书,保证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简明易懂,
语言应当浅白平实,以便投资者阅读、理解。
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
上述规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
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发行人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制定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
则、编报规则,对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的内容、格式、编
制要求、披露形式等作出规定。
交易所可以依据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信息
披露细则或者指引,在中国证监会确定的信息披露内容范围内,对
信息披露提出细化和补充要求,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
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 14 —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
确认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
字、盖章,确认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律师、注册会计师、
资产评估人员、资信评级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
签字、盖章,确认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引用其出具的专业意见无
异议,信息披露文件不因引用其出具的专业意见而出现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发行人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有针对性地披露行业
特点、业务模式、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政策、会计政策,充
分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等相关信息,并充分揭
示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的风险因素。
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
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
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第四十条 发行人应当披露其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以及募
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具体安排。
— 15 —
第四十一条 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境内科技创新企业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等
公开发行文件中,披露并特别提示差异化表决安排的主要内容、相
关风险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各项措施。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就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别表决权股份
的持有人资格、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
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
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等事
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安排,特别是核心技术人员股份的锁定期安
排以及尚未盈利情况下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就前款事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发表
专业意见。
第四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 6 个月,自公开发行前最
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招股说明书引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 6
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 1
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 16 —
第四十四条 交易所受理注册申请文件后,发行人应当按交易
所规定,将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
律意见书等文件在交易所网站预先披露。
第四十五条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注册申请文件不
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发行人应当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声明: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履行相
应程序。本招股说明书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
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
据。”
第四十六条 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将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报送
中国证监会时,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
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在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开。
第四十七条 发行人股票发行前应当在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
监会指定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
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
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以及有关附件刊登于其他报刊和网
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交易所网站、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四十八条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
文件及其他与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的附件,在
— 17 —
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披露,以备投资者查阅。
第五章 发行与承销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九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与承
销行为,适用《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五十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
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
网下投资者)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自律规则,设置网下投资者的具体
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
第五十一条 网下投资者可以按照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账户
分别申报价格,每个报价应当包含配售对象信息、每股价格和该价
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提供有
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参与新股申购。
第五十二条 交易所应当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
本办法制定科创板股票发行承销业务规则。
投资者报价要求、最高报价剔除比例、网下初始配售比例、网
— 18 —
下优先配售比例、网下网上回拨机制、网下分类配售安排、战略配
售、超额配售选择权等事项适用交易所相关规定。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的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
期限内,可以按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获得配售的股票。借出期
限届满后,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将借入的股票返还给战略投资者。
第五十三条 保荐人的相关子公司或者保荐人所属证券公司
的相关子公司参与发行人股票配售的具体规则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 获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应
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备发行与承销方案。交易所 5 个工作日内无异议
的,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可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启动发行工作。
第五十五条 交易所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监管。发行承销
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交易所对
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直接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者中
止发行。
第六章 发行上市保荐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六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保荐业务,适
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 保荐人应当根据科创

Ⅶ 中国广核电力股份公司杨晓峰

您好
中国广核电力股份公司的人员配置很多,您说的这个人并不是高层人士,所以很难找到具体这个人,中国广核电力股份公司人数达到几千人,如果不是高官的话,很难认识,真诚回答,万望采纳!

Ⅷ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11 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开发行说明书
第一节 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二节 概 览
第三节 风险因素
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第五节 业务和技术
第六节 公司治理
第七节 财务会计信息
第八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第九节 募集资金运用
第十节 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节 声明与承诺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第三章 附 则
— 2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
全国股转系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公
开发行)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1 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公开发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发行
人)应按本准则编制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
(以下简称公开发行说明书),作为申请公开发行的必备法律文
件,并按本准则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公开发行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
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
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公开发行说明书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发行人应按有关规
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说明书中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
他涉及发行人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信息,应当谨慎、合理。
第五条 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以投资者投资
需求为导向编制公开发行说明书,为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
决策提供充分且必要的信息,保证相关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
第六条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
— 3 —
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调
整,但应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
第七条 发行人有充分依据证明本准则要求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
密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可不予披露。
第八条 公开发行说明书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一般要求:
(一)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简明易懂,语言应当浅白平实,便
于投资者阅读、理解,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尽量采用图表、
图片或其他较为直观的方式披露公司及其产品、财务等情况;
(二)应准确引用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或
报告,引用第三方数据或结论的,应注明资料来源,确保有权威、
客观、独立的依据并符合时效性要求;
(三)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有关金额的资料除特
别说明之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或亿元为单
位;
(四)发行人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公开发行说
明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在对中外文本的
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
提下,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
适当的技术处理;对于曾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和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中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可以采用索引的
方式进行披露。
— 4 —
第十条 信息披露事项涉及重要性水平判断的,发行人应结
合自身业务特点,披露重要性水平的确定标准和依据。
第十一条 发行人下属企业的资产、收入或利润规模对发行
人有重大影响的,应参照本准则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发行人在报送申请文件后,发生应予披露事项
的,应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发行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披露公开发行说明书(申报稿)。
发行人应当在公开发行说明书(申报稿)显要位置作如下声
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公开发行
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投资者应当以正
式公告的公开发行说明书全文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
披露公开发行说明书及其备查文件和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
他文件,供投资者查阅。
发行人可以将公开发行说明书及其备查文件刊登于其他报
刊、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十五条 公开发行意向书除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及筹资金
额等内容可不确定外,其内容和格式应与公开发行说明书一致。
公开发行意向书应载明“本发行意向书的所有内容构成公开
发行说明书不可撤销的组成部分,与公开发行说明书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 5 —
第二章 公开发行说明书
第一节 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说明书文本封面应标有“×××公司向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字样,并载明发行人名
称、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和住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名称和
住所。
第十七条 公开发行说明书纸质文本书脊应标有“×××公
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字样。
第十八条 公开发行说明书扉页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发行股票类型;
(二)发行股数;
(三)每股面值;
(四)定价方式;
(五)每股发行价格;
(六)预计发行日期;
(七)发行后总股本,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还应披露
在全国股转系统交易的股份数量和在境外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
(八)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九)公开发行说明书签署日期。
第十九条 发行人应在公开发行说明书扉页的显要位置载
明:
— 6 —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公开发行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
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
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
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
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
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第二十条 发行人应在公开发行说明书扉页作出如下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开发行说
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公开发行说明书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
公开发行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机构、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公
开发行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
— 7 —
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应根据本准则及相关规定,针对实际情
况在公开发行说明书首页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需特
别关注的重要事项,并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公开发行说明书正文
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开发行说明书的目录应标明各章、节的标题
及相应的页码,内容编排应符合通行的惯例。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应对可能造成投资者理解障碍及有特
定含义的术语作出释义。公开发行说明书的释义应在目录次页列
示。
第二节 概 览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应声明:“本概览仅对公开发行说明书
作扼要提示。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公开发行说明
书全文。”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发行所履行的决策程序。本
次发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取得其他监管机关审批的,应披露
审批程序的办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主要包
括:
— 8 —
(一)发行股票类型;
(二)每股面值;
(三)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四)定价方式;
(五)每股发行价格;
(六)发行市盈率、市净率;
(七)预测净利润及发行后每股收益(如有);
(八)发行前和发行后的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
(九)本次发行股票交易情况,包括各类投资者持有期的限
制或承诺;
(十)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十一)战略配售情况(如有);
(十二)预计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发行费用概算(包括保
荐费用、承销费用、律师费用、审计费用、评估费用、发行手续
费用等);
(十三)承销方式及承销期;
(十四)询价对象范围及其他报价条件(如有);
(十五)优先配售对象及条件(如有)。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应披露下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
住所、联系电话、传真,同时应披露有关经办人员的姓名:
(一)保荐机构、承销机构;
(二)律师事务所;
(三)会计师事务所;
— 9 —
(四)资产评估机构;
(五)股票登记机构;
(六)收款银行;
(七)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机构。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应披露其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保荐机构、
承销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
之间存在的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权益关系。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应简要披露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情况,概述发行人主营业务的情况。
发行人应列表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
指标,主要包括:资产总额、股东权益合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股东权益、资产负债率(母公司)、营业收入、毛利率、净
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加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资产收益率、基本
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研发
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除特别指出外,上述财务指标应以合并
财务报表的数据为基础进行计算。相关指标的计算应执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发行人应简要披露公司治理特殊安排等重要事
项。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应简要披露募集资金用途。
— 10 —
第三节 风险因素
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应遵循重要性原则按顺序披露可能直
接或间接对发行人及本次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风险因
素。
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应针对自身实际情况描述相关风险因
素,描述应充分、准确、具体,并作定量分析,无法进行定量分
析的,应有针对性地作出定性描述,但不得采用普遍适用的模糊
表述;有关风险因素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有严
重不利影响的,应作“重大事项提示”;风险因素中不得包含风
险对策、发行人竞争优势及任何可能减轻风险因素的类似表述。
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披露由于技术、
产品、政策、经营模式变化等可能导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风险,包括市场或经营前景或行业政策变化,商
业周期变化,经营模式失败,依赖单一客户、单一技术、单一原
材料等风险;
(二)财务风险,包括现金流状况不佳,资产周转能力差,
重大资产减值,重大担保或偿债风险等;
(三)技术风险,包括技术升级迭代、研发失败、技术专利
许可或授权不具排他性、技术未能形成产品或实现产业化等风
险;
(四)人力资源风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
心技术(业务)人员存在违反保密、竞业禁止等方面规定的情形,
— 11 —
公司人力资源无法匹配公司发展需求,关键岗位人才流失,管理
经验不足,公司业务依赖单一人员等;
(五)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风险,包括未来一
定期间无法盈利或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的风险,对发行人资金状
况、业务拓展、人才引进、团队稳定、研发投入、市场拓展等方
面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等;
(六)法律风险,包括重大技术、产品纠纷或诉讼风险,土
地、资产权属瑕疵,股权纠纷,行政处罚等方面对发行人合法合
规性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七)发行失败风险,包括发行认购不足等风险;
(八)特别表决权股份或类似公司治理特殊安排的风险;
(九)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其他因素。
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第三十五条 发行人应披露其基本信息,主要包括:
(一)注册中、英文名称,证券简称、证券代码;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注册资本;
(四)法定代表人;
(五)成立日期;
(六)住所和邮政编码;
(七)电话、传真号码;
— 12 —
(八)互联网网址;
(九)电子信箱;
(十)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负责人和电话号
码。
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应披露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的基
本情况,主要包括:
(一)挂牌日期和目前所属层级;
(二)主办券商及其变动情况;
(三)股票交易方式及其变更情况;
(四)报告期内发行融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方式、金
额、资金用途等;
(五)报告期内重大资产重组情况,对发行人业务和管理、
股权结构及经营业绩的影响;
(六)报告期内控制权变动情况;
(七)报告期内股利分配情况。
第三十七条 发行人应采用图表等形式全面披露持有发行
人 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有重要影响的关联方。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应披露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或表决
权的主要股东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一)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主要股东及发行
人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应披露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 13 —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
营业务的关系;为自然人的,应披露国籍及拥有境外居留权情况、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和其在发行人处担任的职务;为合伙企业等
非法人组织的,应披露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构成、出资比例;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还应披露最近一
年及一期末的总资产和净资产、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净利润,并标
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是否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三)实际控制人应披露至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集体组织、
自然人等;
(四)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应参照本条对发行人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要求披露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股东情
况。
第三十九条 发行人应披露有关股本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本次拟发行的股份及占发行后
总股本的比例;
(二)本次发行前的前十名股东持股数量、股份性质及其限
售情况。
第四十条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
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如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发
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他股东签署的特殊投资约定等可
能导致股权结构变化的事项,并说明其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
— 14 —
况、控制权变化等方面的影响。
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应简要披露其控股子公司、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情况,主要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主营业务及其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主要产品(或服务)、最近一年及一
期末的总资产和净资产、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净利润,并标明有关
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
发行人应列表简要披露其他参股公司的情况,包括出资金
额、持股比例、入股时间、控股方及主营业务情况等。
第四十二条 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
要情况,主要包括:姓名,国籍及境外居留权,性别,出生年月,
学历及专业背景,职称,职业经历(应包含曾经担任的重要职务
及任期、主要负责内容及重大工作成果),现任职务及任期,兼
职情况及兼职单位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与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亲属关系,薪酬情况(应包含薪酬组成、确定依据、
报告期内薪酬总额占各期发行人利润总额的比重等)。
第四十三条 发行人应列表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持有人姓名,所
持股份的涉诉、质押或冻结情况,以及是否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
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发行人业务相关
的对外投资情况,包括投资金额、持股比例、有关承诺和协议,
对于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应披露解决情况。
— 15 —
第四十四条 发行人应充分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
体所作出的重要承诺及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其他与本次发行相
关的承诺事项,如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减持意向或价格承诺、稳
定公司股价预案以及相关约束措施等。
第五节 业务和技术
第四十五条 发行人应清晰、准确、客观地披露主营业务、
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情况,包括:
(一)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基本情况,主营业务收
入的主要构成;
(二)主要经营模式,如盈利模式、采购模式、生产或服务
模式、营销及管理模式等,分析采用目前经营模式的原因、影响
经营模式的关键因素、经营模式和影响因素在报告期内的变化情
况及未来变化趋势。发行人的业务及其模式具有创新性的,还应
披露其独特性、创新内容及持续创新机制;
(三)设立以来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主要经营模式
的演变情况;
(四)发行人应结合内部组织结构(包括部门、生产车间、
子公司、分公司等)披露主要生产(或服务)流程、方式;
(五)生产经营中涉及的主要环境污染物、主要处理设施及
处理能力。
— 16 —
第四十六条 发行人应结合所处行业基本情况披露其竞争
状况,主要包括:
(一)所属行业及确定所属行业的依据;
(二)发行人所处行业的主管部门、监管体制、主要法律法
规和政策及对发行人经营发展的影响等;
(三)行业技术水平及技术特点、主要技术门槛和技术壁垒,
衡量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指标,行业技术的发展趋势,行业特有的
经营模式、周期性、区域性或季节性特征等;
(四)发行人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地位、行业内的主要企业、
竞争优势与劣势、行业发展态势、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以及上述
情况在报告期内的变化及未来可预见的变化趋势;
(五)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经营情况、市场地位、技
术实力、衡量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业务数据、指标等方面的比较情
况。
第四十七条 发行人应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主营业务的具
体情况,主要包括:
(一)销售情况和主要客户:报告期内各期主要产品或服务
的规模(产能、产量、销量,或服务能力、服务量)、销售收入、
产品或服务的主要客户群体、销售价格的总体变动情况;存在多
种销售模式的,应披露各销售模式的规模及占当期销售总额的比
重。报告期内各期向前五名客户合计的销售额占各期销售总额的
百分比,向单个客户的销售比例超过总额的 50%的、前五名客户
中存在新增客户的或严重依赖于少数客户的,应披露其名称或姓
— 17 —
名、销售比例,该客户为发行人关联方的,应披露产品最终实现
销售的情况。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客户,应合并计算销售额;
(二)采购情况和主要供应商:报告期内采购产品、原材料、
能源或接受服务的情况,相关价格变动趋势;报告期内各期向前
五名供应商合计的采购额占当期采购总额的百分比,向单个供应
商的采购比例超过总额的 50%的、前五名供应商中存在新增供应
商的或严重依赖于少数供应商的,应披露其名称或姓名、采购比
例。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供应商,应合并计算采购额;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关联方在上述客户
或供应商中所占的权益;若无,应明确说明;
(四)报告期内对持续经营有重要影响的合同的基本情况,
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实际
履行情况等;与同一交易主体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连续发生的相同
内容或性质的合同应累计计算。发行人还应披露重大影响的判断
标准。
第四十八条 发行人应遵循重要性原则披露与其业务相关
的关键资源要素,主要包括:
(一)产品(或服务)所使用的主要技术、技术来源及所处
阶段(如处于基础研究、试生产、小批量生产或大批量生产阶段),
说明技术属于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情
况;披露核心技术与已取得的专利及非专利技术的对应关系,以
及在主营业务及产品(或服务)中的应用,并披露核心技术产品
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产品(或服务)所使用的主要技术为外
— 18 —
购的,应披露相关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安排;
(二)取得的业务许可资格或资质情况,主要包括名称、内
容、授予机构、有效期限;
(三)拥有的特许经营权的情况,主要包括特许经营权的取
得、特许经营权的期限、费用标准,对发行人业务的影响;
(四)对主要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主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
构成,分析其与所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内在联系,是否存在瑕疵、
纠纷和潜在纠纷,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利影响。发
行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所有的资产,或作为被许可方使用他人资
产的,应披露许可合同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许可人、被许可人、
许可使用的具体资产内容、许可方式、许可年限、许可使用费等;
(五)员工情况,包括人数、年龄分布、专业构成、学历结
构等。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姓名、年龄、主要业务经历及职
务、现任职务与任期、所取得的专业资质及重要科研成果、获得
的奖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情况、对外投资情况及兼职情况,核
心技术(业务)人员是否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

Ⅸ 中国广核这个股票可以长期持有吗

价值投资中广核电力可以长期持有,不要在乎百分之几的波动,这只股票玩短线,显然不是好品种,要相信它的未来。紧跟主力耐心低吸,低吸,再低吸。中国广核就像一只潜伏在深海的巨龙,大胆长期持有,收益远远大于风险。
中广核集团股票:中国广核是国家的大盘蓝筹股我更建议你在资本市场上,你要学会看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如果一个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不强,分不了红给你长期持有是不值的,如果他的盈利能力很强,是可以长期持有的,如果一个企业不赚钱,你怎么样都赚不到钱,在资本市场,想要挣到钱,不能转,要不断的去寻找适合自己投资的上市公司我更建议你去看上市有2~3年左右的新的股票,在那里面寻找净利润率有百分之八九十的这样的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超强,长时间持有下来一定让你赚钱中广核集团股票。整体来说待遇这些还是非常不错的,但是核辐射一直也是大家担心的一个问题,具体高低与否还是要看你自己对自己的定位如何。
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广核集团,英文缩写:CGN),是由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大型清洁能源企业。根据战略规划,到2020年中广核集团清洁能源电力装机容量将达到9000万千瓦,年上网电量达到4200亿千瓦时,折标煤1.3亿吨,约占国家2020年一次能源消费的3%,占非化石能源消费的20%,年等效减排二氧化碳3.2亿吨。2016年8月,中国广核集团在"2016中国企业500强"中排名第261位。2017年7月12日,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获国资委2016年度经营业绩考核A级。
战略定位:
中国广核集团立志成为公众信赖、更具责任(Social-accountability),技术领先、更具实力(Superiority),持续发展、更具价值(Sustainability)的国际一流清洁能源企业。国际一流的清洁能源集团,全球领先的清洁能源提供商与服务商。 致力于零碳排放的清洁能源生产与供应,致力于全社会的节能减排与清洁能源利用,为社会提供规模化、高质效与可持续的清洁能源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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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环境保护核查技术报告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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