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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公司股票和现金

发布时间:2022-09-27 04:04:47

‘壹’ 股票收购区别于现金收购的主要特点有什么

股票收购区别于现金收购的主要特点有:
1.买方不需要支付大量现金,因而不会影响兼并公司的现金状况
2.收购完成后,目标公司的股东不会因此失去他们的所有者权益

‘贰’ 现金收购和股票收购的优缺点

现金收购不增加股本,相当于货币资产置换为经营性资产。
股票收购增加股份总量,有可能稀释每股含金量。
现金收购会减少公司的现金,经营可调动的资金减少,制约公司的下一步资金调配的灵活度,甚至可能因新的贷款带来财务负担。
股票收购减少资金压力,如果新收购资产不达预期,也会减弱公司原有盈利能力,损害老股东利益。
如果收购资产运行良好,胜过原有资产,就是成功的收购,哪种方式无所谓了。

‘叁’ 现金收购与股票收购有什么不同

现金收购不会稀释现有股东的权益,反之则很有可能会稀释现有股东权益。国际上许多用换股收购的行为都会向原有股东增发认购权,以维护原来股东的权利。还有就是用换股收购的话会让两只股票的价格波动锁定,例如中国铝业和包头铝业。

‘肆’ 一般情况下公司的收购方式有哪些

公司收购是一种有效的资源再分配手段,是企业扩大的最迅速,最有效的途径。 在公司收购过程中,确定目标公司时,买方将面临的最重要问题是采用哪种收购方法。 收购方式的确定可能直接影响下一个环节的决策,例如支付方式,融资渠道,甚至直接关系到收购的成败。公司收购包括了直接购买公司资产(绝对的所有权)或者间接收购股权在内的所有取得控制权的情况。公司的收购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最后,全面的证券收购意味着收购公司的投资不仅包括现金和股票,还包括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和公司债券。这样,可以将各种付款方式组合在一起。如果正确匹配,则可以避免这两种方法的缺点,即购买者可以避免支付更多现金,并防止股权稀释和收购企业原股东的控制权转移;同时,债券融资利息的税收抵免效应可以用来避免过度的财务风险。尽管采用全面证券收购将使收购交易的程序变得复杂,但也增加了风险套利的难度。因此,这种获取方式也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伍’ 股票收购区别于现金收购的主要特点有什么

股票收购区别于现金收购的主要特点有:
1.买方不需要支付大量现金,因而不会影响兼并公司的现金状况
2.收购完成后,目标公司的股东不会因此失去他们的所有者权益

‘陆’ 收购公司的五个步骤及税费

收购公司的流程
(一)收购对象的选择
在充分策划的基础上对潜在的收购对象进行全面、详细的调查,是收购司增大收购成功机会的重要途径。
(二)收购时机的选择
公司的首要环节是选择收购的恰当时机
(三)收购风险分析
公司收购是高风险经营,收购风险非常复杂和广泛,公司应谨慎对待,尽量避免风险,并把风险消除在收购的各个环节之中,以求收购成功。
(四)目标公司定价
目标公司定价一般采用现金流量法和可比公司价值定价法。
(五)制订融资方案
(六)选择收购方式
任何进行收购的公司都必须在决策时充分考虑采用何种方式完成收购,斥同的收购方式不仅仪是支付方式的差别,而且与公司的自身财务、资本结句密切相关。
(七)谈判签约
谈判是收购中一个非常重要、而且需要高度技巧的环节。通过谈判主要指定收购的方式、价格、支付时间以及其他双方认为重要的事项。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双方法人代表签订收购合同。
(八)报批
根据国务院2003年5月27日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列》的相关规定,收购活动涉及国有股权转让的,应当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九)信息披露
为保护投资者和目标公司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收购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有关信息。
(十)登记过户
收购合同生效后,收购双方要办理股权转让登记过户等手续。
(十一)收购后的整合
一、公司融资方式。
1、公司内部自有资金。
2、银行贷款筹资。
3、股票、债券与其他有价证券筹资。
在以上融资方式中,收购公司一般应首先选用内部自有资金,因为内部自有资金筹资阻力小,保密性好,风险小,不必支付发行成本;其次选择向显行贷款(若法律、法规或政策允许),因为速度快,筹资成本低,且易保旨;第三,选择发行债券、可转换债券等;最后才发行普通股票。
二、公司收购方式:
1、现金收购。现金收购是一种单纯的购买行为,它由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现金,从而取得目标公司的所有权。现金收购主要有两种方式:以现金购娶资产和以现金购买股票。
2、用股票收购。股票收购是指公司不以现金为媒介完成对目标公司的收内,而是收购者以新发行的股票替换目标公司的股票。
3、承担债务式收购。在被收购企业资不抵债或资产和债务相等的情况下,收购方以承担被收购方全部或部分债务为条件,取得被收购方的资产和至营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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