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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银行股票税费

发布时间:2022-04-18 23:20:06

‘壹’ 银行抵债资产税务方面的处理是怎样的

银行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抵债资产管理分为取得、保管和处置三个关键环节,每个环节的会计与税务处理都存在差异,这种差异也导致了损益计算和应纳税额计算的差异。
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差异
会计处理上,《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银行取得抵债资产时,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表内利息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银行为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垫付的诉讼费用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计入抵债资产价值。银行在取得抵债资产过程中向债务人收取补价的,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减去收取的补价,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由此看来,《办法》是按照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来确认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以“实际抵债”作为入账价值确认和计量的出发点,与用于抵债的物和权利等资产本身的价值(价格)无关。笔者认为,抵偿的债权是贷款,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并不适用于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在会计准则中以物抵债被认定为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发生的相关税费,计入当期损益。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将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由于抵债资产持有期限的规定,对这类股权投资,银行作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核算。税务处理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第七十一条规定,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按会计准则核算,相关税费计入当期损益,与税法产生时间性差异;按《办法》核算,为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垫付的诉讼费用计入账价值,与税法产生永久性差异;向债务人收取的补价冲减入账价值,与税法产生时间性差异。
收入确认与纳税时间差异
会计处理上,《办法》规定,银行按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依次冲减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抵债金额超过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的部分,在未实际收回现金时,暂不确认为利息收入,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再将实际可冲抵的表外利息确认为利息收入。税务处理上,《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3号)规定,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另外,《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因此,银行取得抵债资产时,对于贷款期限内(含展期)的表外利息应申报交纳营业税,抵债资产入账后,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先确认贷款表内外利息收入,再确认贷款本金,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两者产生时间性差异。
贷款损失准备处理差异
会计处理上,《办法》规定,银行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在资产取得时,不予冲减和转回,而是在抵债资产处置时结转损益。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税务处理上,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和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均要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因此,对于贷款损失准备的处理,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是一致的,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产生时间性差异。
抵债损益确认差异
会计处理上,《办法》规定,银行在取得抵债资产时,公允价值与抵债贷款本息的差额不确认损益。税务处理上,《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在抵债资产损益确认上,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两者产生时间性差异。
案例: A公司向B银行贷款1000万元,因经营状况恶化,该公司在贷款到期之前,与B银行达成抵债协议,以A公司公允价值为1200万元的房产和50万元现金补价抵偿欠缴的贷款本息。B银行取得该房产时,账面反映该笔贷款表内欠息50万元,表外欠息200万元,为取得抵债资产支付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12万元,房产过户契税48万元,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1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B银行按《办法》规定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待处理抵债资产 1060万元
贷:贷款—A公司 1000万元
贷:应收利息—A公司 5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万元
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高于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的部分,作待确认的利息登记表外账。收:抵债资产待确认利息140万元。
税务处理:该笔贷款表外欠息2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已发生,因此,B银行应纳营业税及附加=200×5.5%=11万元,抵债房产的计税基础=1200+48=1248万元,可抵扣差异=1200-1000-50+50+10-11=199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99万元×25%=49.75万元。
(1)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1万元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 11万元
(2)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49.7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49.75万元
【摘要】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分为取得、保管、处置三个关键环节,本文对抵债资产管理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进行比较分析,指出《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与《会计准则》以及税法之间存在的差异及差异产生的原因,并辅以实际案例予以说明。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抵债资产管理分为取得、保管和处置三个关键环节,每个环节的会计与税务处理都存在差异,这种差异也导致了损益计算和应纳税额计算的差异。
一、 取得抵债资产时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1、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差异
会计处理上,《办法》规定,银行取得抵债资产时,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表内利息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银行为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垫付的诉讼费用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计入抵债资产价值。银行在取得抵债资产过程中向债务人收取补价的,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减去收取的补价,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如法院判决、仲裁或协议规定银行须支付补价的,则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表内利息加上预计应支付的补价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
由此看来,《办法》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三条的规定:“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来确认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以“实际抵债”作为入账价值确认和计量的出发点,与用于抵债的物和权利等资产本身的价值(价格)无关。这一计价方式消除了抵债资产,因作价随意性带来的价值虚涨,但以换出债权的账面价值来计价,并没有真实地反映抵债资产的价值。笔者认为:抵债资产抵偿的债权是贷款,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并不适用于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在企业会计准则中,以物抵债被认定为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十条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发生的相关税费,计入当期损益。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将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由于抵债资产持有期限的规定,对这类股权投资,银行作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核算,为取得股权发生的相关税费,计入当期损益。
税务处理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第七十一条规定,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按会计准则核算,相关税费计入当期损益,与税法产生时间性差异;按《办法》核算,为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垫付的诉讼费用计入账价值,与税法产生永久性差异;向债务人收取的补价冲减入账价值,与税法产生时间性差异。
2、表外利息收入确认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差异
会计处理上,《办法》规定,抵债金额超过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的部分,在未实际收回现金时,暂不确认为利息收入,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再将实际可冲抵的表外利息确认为利息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银行取得的抵债资产时,对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与抵债贷款的账面本息余额的差额部分进行相关损益的确认计量,明确区分核算贷款转为抵债资产发生的损益和抵债资产处置损益,遵循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基础。
税务处理上,《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3号)规定,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抵债资产入账后,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先确认贷款表内外利息收入,再确认贷款本金,这样一来,贷款利息收入确认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一致,产生时间性差异。
在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申报上,《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因此,银行取得抵债资产时,对贷款期限内(含展期)表外利息应申报交纳营业税。表外利息收入确认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一致,导致营业税计税依据的不同,产生时间性差异。
3、抵债损益确认差异
会计处理上,《办法》规定,银行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在资产取得时,不予冲减和转回,而是在抵债资产处置时结转损益。《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银行取得的抵债资产时,对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与抵债贷款的账面本息余额的差额部分进行相关损益的确认计量,明确区分核算贷款转为抵债资产发生的损益和抵债资产处置损益,遵循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基础。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具体会计处理上,对重组债权(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表内外利息)的账面余额与抵债资产之间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或收入,确认当期损益。已经计提了贷款损失准备的,当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大于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时,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对贷款分别提取了损失准备的,只需将上述差额冲减已计提的损失准备,损失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营业外支出,确认当期损益。如果已计提的损失准备冲完后,仍有余额,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贷款损失准备。如果银行对贷款不是分别提取损失准备,而是采取一揽子提取损失准备的,要把对应于该贷款的损失准备倒算出来,再按上述处理。
税务处理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因此,银行在取得抵债资产时,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抵债资产的计税基础,再以与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在贷款损失准备的处理和抵债资产损益确认上,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是一致的,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两者产生时间性差异。
二、保管或持有抵债资产时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1、资产减值准备处理差异
会计处理上,《办法》规定,银行应当在每季度末对抵债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抵债资产价值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增加当期损益。税务处理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未经核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因此,税法遵循“真实发生原则”和“确定性原则”,对于尚未发生的资产损失不得税前扣除,保管过程中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导致抵债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一致,产生时间性差异。
2、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期末计量差异
会计处理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税务处理上,《关于执行<</SPAN>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样一来,导致抵债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一致,产生时间性差异。
3、交易性金融资产股息、红利处理差异
会计处理上,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对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收到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股票股利,会计上不作账务处理。税务处理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因此,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银行取得的股息、红利若符合免税条件,会产生永久性差异;对于收到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股票股利,税法要求视同分配处理,产生时间性差异。
三、处置抵债资产时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1、贷款损失处理差异。《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处置抵贷资产时,发生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若税前扣除的年度不同,产生永久性差异。
2、递延所得税处理差异。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抵债资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只有在实际处置时,以取得的价款扣除其计税基础后的差额计入处置时的应纳税所得额。处置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都为零,时间性差异消失,以前确认的递延所得税予以转回。
案例分析
2010年4月A公司向B银行贷款1000万元(期限两年),贷款到期之前,该公司向B银行申请贷款展期六个月。进入2012年6月份,该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双方达成抵债协议,以A公司公允价值为1180万元的房产和20万元现金(补价)抵偿欠缴的贷款本息。2012年9月B银行取得该房产,账面反映该笔贷款本金1000万元,表内欠息50万元,表外欠息150万元,为取得抵债资产支付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12万元,房产过户契税44万元,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1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B银行按《办法》规定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待处理抵债资产 1086万元
贷:贷款—A公司 1000万元
贷:应收利息—A公司 50万元
贷:银行存款 36万元
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高于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的部分,作待确认的利息登记表外账。收:抵债资产待确认利息94万元。税务处理:该笔贷款表外欠息15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已发生,因此,B银行应纳营业税=150×5%=7.5万元,抵债房产的计税基础=1180+44=1224万元,可抵扣差异=1180-1000-50+20+10-7.5=152.5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52.5万元×25%=38.125万元。
(1)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7.5万元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 7.5万元
(2)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38.12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8.125万元
在抵债房产的保管期间,计提资产减值准备20万元。会计处理:借:资产损失---计提抵债资产减值准备 20万元
贷:抵债资产减值准备 20万元
税务处理:可抵扣暂时差异=20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20万元×25%=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5万元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5万元
2012年12月,B银行拍卖该抵债房产,取得收入1500万元,支付拍卖费用5万元,缴纳各类税费132.5万元(含营业税7.5万元)。
会计处理:①借:营业外支出 125万元
营业税税金及附加 7.5万元
贷:应交税费 132.5万元
②借:抵债资产减值准备 20万元
贷:待处理抵债资产 20万元
③借:银行存款 73万元
贷:利息收入 73万元
④借:银行存款 1427万元
贷:待处理抵债资产 1066万元
利息收入 76万元
营业外收入---抵债资产处置收益 285万元
⑤借:营业外支出 5万元
贷:银行存款 5万元
⑥借:贷款损失准备 10万元
贷: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 10万元
销记表外利息:付:抵债资产待确认表外利息94万元。税务处理:应纳税所得税=(1500-1224-5-125)×25%=36.5万元(该银行当年实现盈利,并按规定计提了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31.5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 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6.5万元
会计利润=1500+20+10-5-125-7.5-1050-12-44=286.5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46+152.5=298.5万元
永久性差异=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12万元

‘贰’ 股票交易税多少

A股交易中会产生的税费为印花税,印花税卖出时收取,收取费用为成交金额*0.1%

其他手续费还包括:

‘叁’ 法院拍卖银行股权需要纳税吗

法院是执行人,不是收益人。
请注意:可以拍卖,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不等于就是卖出去了。委托拍卖合同和货物买卖合同不同:委托拍卖合同是帮拍卖物品,不代表就是成功卖掉了;货物买卖合同才是卖掉。

‘肆’ 股票交易税怎么计算

股票交易税费的多少是根据我们所完成的交易额所决定的。佣金是交易额的千分之三,不足1000元的按五元收取。过户费是按照1000股一元收取的。在这里要注意的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是没有过户费的。印花税是成交额的千分之三。主要是向卖方征收。

1、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佣金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3%。A股最低五元起步。B股1美元起步,过户费A股是按照0.06%计算收取的。B股是按照成交额的0.05%收取,而印花税一般来讲都是按成交金额的0.1%收取的。

经手费和证管费一般都包含在佣金里面的。而经手费A股是按照0.0087%收取的。而B股是按照成交额的0.026%所收取。证管费无论是a股还是b股都是按照额的的0.004%收取的。

2、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佣金是不能够超过成交额的0.3%的。A股市是五元起步。B股是五港元起步的。而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是没有过户费这个选项的。而印花税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一样,都是按照成交金额的0.1%收取的。

而经手费A股是按照成交金额的0.01475%收取的。在B股中是按照0.0301%进行收取的,证管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被称为监管费。是按照成交额的0.004%收取。

(4)拍卖银行股票税费扩展阅读

股票交易税一般指股票交易印花税。

目的

一是作为普通印花税的一个税目,对股票交易行为征收。

二是在股票交易所得税,难于征收的情况下,以印花税作为股票交易所得税的替代税种。

为了鼓励证券投资者能够长期持有股票,国外常常对股票买卖双方实行差别税率,即对卖出方实行较高税率,对买入方则实行较低税率或者免征。中国对股票实行卖方单边税率。

特点

股票交易印花税以发行股票的有限公司为纳税人,主要包括有限保险公司和有限银行公司。股票印花税以股票的票面价值为计税依据。

由于股票可以溢价发行,因而还规定,如果股票的实际发行价格高于其票面价值,则按实际发行价格计税。为方便计算,增加透明度,采取比例税率,一般税负都比较轻。

目前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即卖出股票才收取股票总额千分之一的印花税。

‘伍’ 股票交易有哪些税费

股票交易手续费是进行股票交易时所支付的手续费。包括:
1、印花税:成交金额的1‰。投资者在买卖成交后支付给财税部门的税收;
2、证管费:成交金额的0.002%双向收取;
3、证券交易经手费:A股,按成交金额的0.00487%双向收取;B股,按成交额0.00487%双向收取;基金,上海证券交易所按成交额双边收取0.0045%,深圳证券交易所按成交额0.00487%双向收取;权证,按成交额0.0045%双向收取。A股2、3项收费合计称为交易规费,合计收取成交金额的0.00687%,包含在券商交易佣金中;
4、过户费:是指股票成交后,更换户名所需支付的费用。从2015年8月1日起已经更改为上海和深圳都进行收取,此费用按成交金额的0.02‰收取;
5、券商交易佣金:最高不超过成交金额的3‰,最低5元起,单笔交易佣金不满5元按5元收取。

温馨提示:
1、以上解释仅供参考,不作任何建议;
2、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应答时间:2021-04-16,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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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股票交易税费怎么算

股票交易手续费是进行股票交易时所支付的手续费。股票交易费用包括:
1.印花税:
成交金额的1‰。2008年9月19日至今由向双边征收改为向出让方单边征收。受让者不再缴纳印花税。投资者在买卖成交后支付给财税部门的税收。上海股票及深圳股票均按实际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此税收由券商代扣后由交易所统一代缴。债券与基金交易均免交此项税收。
2.证管费:
成交金额的0.002%双向收取
3.证券交易经手费:
A股,按成交金额的0.00487%双向收取;B股,按成交额0.00487%双向收取;基金,上海证券交易所按成交额双边收取0.0045%,深圳证券交易所按成交额0.00487%双向收取;权证,按成交额0.0045%双向收取。
A股2、3项收费合计称为交易规费,合计收取成交金额的0.00687%,包含在券商交易佣金中。
4.过户费(从2015年8月1日起已经更改为上海和深圳都进行收取):
这是指股票成交后,更换户名所需支付的费用。根据中国登记结算公司的发文《关于调整A股交易过户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2]》,从2015年8月1日起已经更改为上海和深圳都进行收取,此费用按成交金额的0.02‰收取。
5.券商交易佣金:最高不超过成交金额的3‰。
(6)拍卖银行股票税费扩展阅读:
股票交易手续费是进行股票交易时所支付的手续费。委托买卖的手续费分“阶段式”和“跟价式”。
(1)阶段式。根据股票价格和交易股数收取手续费。
(2)跟价式。根据股票的交易金额收取手续费,目前世界上多采用跟价式。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许多国家为避免证券公司间的过度竞争,稳定证券业的经营,采取委托交易手续费最低限额制度。

‘柒’ 买卖股票的时候,通常要交多少税费

买卖股票通常需要交的税费有:印花税,政管费,过户费,证_交易经手费等等。下面是关于股票交易所交纳税费的分析:
1. 一般是千分之三的佣金,千分之六印花税(单次)。印花税是固定的,但佣金会根据你所在券商及交易方式的不同而不同。但是都是在千分之一到千分之三之间的,也就是说最低佣金千分之一,最高千分之三。
2. 印花税---成交额的0.3%;手续费---不超过成交额的0.3%,起点5元;过户费---沪市每1000股1元,起点1元,深市不收。
3. 过户费:这是指股票成交后,更换户名所需支付的费用。根据中国登记结算公司的发文《关于调整A股交易过户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从2015年8月1日起已经更改为上海和深圳都进行收取,此费用按成交金额的0.02‰收取。
4. 证券交易经手费:A股,按成交金额的0.00487%双向收取;B股,按成交额0.00487%双向收取;基金,上海证券交易所按成交额双边收取0.0045%,深圳证券交易所按成交额0.00487%双向收取;权证,按成交额0.0045%双向收取
5. 印花税:成交金额的1‰ 。2008年9月19日至今由向双边征收改为向出让方单边征收。受让者不再缴纳印花税。投资者在买卖成交后支付给财税部门的税收。上海股票及深圳股票均按实际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此税收由券商代扣后由交易所统一代缴。债券与基金交易均免交此项税收。
6. 证管费:成交金额的0.002%双向收取。股票分红要收取个人所得税,股票分红扣税和股票持有股票时间长短有关,持有一个月及以下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持有一个月(含一个月)到一年(含一年)的需要缴纳10%的个人所得税,持有股票超过一年不交税。交易股票只要收印花税,印花税固定不变,卖出时收取成交金额的千分之1,买入时不收,由政府收取。
7. 股票交易手续费计算方法有:1.跟价式,这一计算方式主要按照股票的交易金额来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现在多数国家的证券公司采用这一收费方法。2.阶段式,这一计算方式主要根据股票的交易价格与售出股数来征收手续费,手续费率一般由各大证券公司自行决定。

‘捌’ 法院拍卖的股本所有权变更须缴纳多少税费

法院拍卖的股本所有权变更,购买方需要缴纳契税、印花税;卖出方需要交纳所得税、契税、印花税。
扩展阅读~股权转让需要交哪些税:
一、当转让方是个人
如果转让方是个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按照20%缴纳。
二、当转让方是公司
如果转让方是公司,则需要涉及的税费较多,详见参考资料《公司股权转让的税费处理》。具体如下:
(一)内资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税种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
1、企业所得税
(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废止)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金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废止)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4)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5)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增值税
根据《财 政部、国 家税 务总 局关 于股权转让有 关营 业 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1号)规定:
(1)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契税
根据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4、印花税
股权转让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转让行为应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3‰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此转让应按199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执行,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
(二)内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18号,废止)的规定: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玖’ 原始股拍卖出售怎么纳税

1、企业所得税

企业股东转让股权,还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增值税(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1号)规定:

(1)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契税

根据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4、股票印花税

股权转让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转让行为应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3‰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此转让应按199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执行,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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