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金002269股票:融资产管理公司资管办法发布 强化资产公司聚焦主业
金002269股票相关:银监会发布《金融财物办理公司本钱办理办法(试行)》,旨在强化资产公司聚焦主业。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五个要点:
设定恰当的本钱足够性监管规范:
引导财物公司聚集不良财物主业:
审慎监管非金融类子公司:
纳入杠杆率监管指标:
要求纳入全面风险管理:
该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提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充足性和风险管理能力,推动其更加聚焦于不良资产处置这一核心业务领域,从而为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贡献力量。
2. 股票资管是什么
股票资管是指对股票投资进行资产管理的一种服务。
以下是详细解释:
股票资管,全称为股票投资管理,是指专业的投资机构或资产管理公司接受客户的委托,根据客户的需求和投资目标,对客户的资金进行股票投资管理的过程。这些机构会运用其专业知识、经验和技能,对股票市场进行深入分析,以选择合适的投资时机和股票组合,旨在实现客户的财富增值。
详细来说,股票资管包括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1. 资产管理:资管公司会根据客户的资产规模、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等因素,制定个性化的投资策略。
2. 股票投资:基于市场分析和研究,选择具有投资潜力的股票进行投资。
3. 风险管理:通过资产配置、仓位控制等手段,降低投资风险,确保投资的安全性。
4. 定期报告:资管公司会定期向客户提供投资报告,展示投资成果和调整策略。
股票资管服务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具有很大的优势。由于资管公司具备专业的投资知识和经验,能够更准确地把握市场动态,帮助投资者规避风险,实现资产的增值。此外,资管服务还可以帮助投资者定制个性化的投资策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
总之,股票资管是一种专业的投资管理活动,旨在通过专业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手段,帮助客户实现股票投资的增值。
3.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第四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五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第六条为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履行职责,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前款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不得教唆、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编制或者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报告、公告文件,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所知悉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重大资产重组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第八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审核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申请,可以根据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和诚信状况、财务顾问的执业能力和执业质量,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重组交易类型,作出差异化的、公开透明的监管制度安排,有条件地减少审核内容和环节。第九条鼓励依法设立的并购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投资机构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第十条中国证监会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并购重组委以投票方式对提交其审议的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第二章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和标准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就本次交易符合下列要求作出充分说明,并予以披露: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三)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五)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六)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七)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三)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购买、出售资产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但中国证监会发现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责令上市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独立财务顾问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核查并披露专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