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证券和股票有什么区别为什么叫证券
区别一、两者是包含不相同。
股票属于证券的一种,证券除了股票还包括债券、基金和其它类型的证券;而股票就是上市公司发行的所有权凭证,通过股票上市公司可以募集到资金,投资者也可以通过股票持有的数量成为股东。
区别二、两者的性质不相同。
证券一般能够体现一定的所有权或者债权的法律凭证;而股票一般是股权凭证;每股股票都代表股东对企业拥有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每家上市公司都会发行股票。
区别三、两者的经济术语不相同。
股票是股份公司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券是多种经济权益凭证的统称,也指专门的种类产品,是用来证明券票持有人享有的某种特定权益的法律凭证。
区别四、两者的权利不相同。
股票所有权为一种综合权利,如参加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红利差价等,但共同承担公司运作错误所带来的风险。证券实质上是具有财产属性民事权利,证券的特点在于把民事权利表现在证券上,使权利与证券相结合,权利体现为证券,即权利证券化。
区别五、两者的分类不相同。
证券按其性质不同,证券可以分为证据证券、凭证证券和有价证券三大类。而股票主要分为普通股、优先股、分配股、垃圾股、蓝筹股等。
狭义上的证券主要指的是证券市场中的证券产品,其中包括产权市场产品如股票,债权市场产品如债券,衍生市场产品如股票期货、期权、利率期货等。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证券
网络-股票
Ⅱ 新证券法对投资者买卖st股票有什么限制
新证_法规定购买st股票需要开通风险警示板。
ST是英文Special Treatment 缩写,意即“特别处理”。该政策针对的对象是出现财务状况或其他状况异常的。1998年4月22日,沪深交易所宣布,将对财务状况或其它状况出现异常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进行特别处理(Special treatment),由于“特别处理”,在简称前冠以“ST”,因此这类股票称为ST股。
购买ST股票,出售*ST、ST股票必须与账户经纪人签订《风险警示股票风险揭示书》和《退市股票风险揭示书》,分别以书面或电子形式签订《风险警示股票风险揭示书》和《退市股票风险揭示书》,这也是必要的条件。
1、涨停限制原则上是正常股票10%,st类的5%,根据个股当天的股价,如果涨幅接近,或略超一点,到达涨停限制,就涨停收盘,所以有些不到就涨停,有些超过一点也涨停,是根据当天的股价来决定的,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一定要十足十的达到10%或5%的
2、买股票:最少要买一手,在您的交易软件输入股票代码,系统会自动跳出能买的最大股数,以及股票价格,如果觉得这股可能回调,也可以把价格输低点。
不是10%再正负0.3%都是可以的,也就是9.7%到10.3%。
3、跌停板 证券交易当天价格的最低限度称为跌停板,跌停板时的价格称跌停板价。我国沪深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跌幅限制,跌幅比例为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价格跌幅比例为5%。股票、基金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跌幅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4、ST股票报价以5%的涨幅或5%的跌幅为限。
5、ST股票上市后,在原股票名称前改为“ST”
Ⅲ 证券法第13条与第11条的区别
元年指南 l 图文详解新《证券法》,附新旧条款全对比
元年金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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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08日
《证券法》于1998年12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迄今已经20年,其间,历经了2004年、2013年、2014年3次修正(只修改了少量条款和文字)和2005年第1次修订(大幅度修改),该次修订奠定了适用至今的现行《证券法》框架。此次修改是第2次修订,修订后的《证券法》条文226条,比2005年版《证券法》的240条少14条,增加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两章,修改变动的条文在100条以上,为历史上第二次大幅度修改。
此轮《证券法》修订,正值中国经济改革进入“深水区”。供给侧改革和化解金融风险,是当前经济改革的目标,扩大直接融资比例则是中央既定的政策手段。《证券法》作为规制直接融资的根本法律,担负着保护投资者、便利企业融资的重任。全面推行注册制,应当是实现上述目标的重要手段。按照中国证监会前主席肖钢的说法:“党中央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重视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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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年指南 l 图文详解新《证券法》,附新旧条款全对比
目录:
1、新证券法究竟“新”在何处?
2、注册制作为亮点之一,迎来全面推进新周期,市场究竟如何变化?
3、新证券法进一步强化了信息披露的要求,具体情况如何?
4、投资者保护制度受到了市场的广泛关注,新证券法有关投资者保护的新规定有哪些?
5、新证券法对于市场影响几何?
新证券法新在何处?
新证券法的修订工作可谓经年累月,自2015年4月启动,共经历四次审议,历时4年半之久。原证券法一共240条,这次共修改166条、删除24条、新增24条,作了较大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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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究竟新在哪里?将给资本市场带来哪些新气象?十大亮点迅速get:
1、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度
新《证券法》对证券发行制度作了系统修改完善,体现了注册制改革的方向与决心,同时授权国务院对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进行规定,让注册制改革有法可依,行稳致远。
2、显着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
呼应资本市场的要求,新《证券法》大幅提高了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了证券违法民事赔偿责任,明确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等。
新《证券法》加大对责任人处罚力度,提高罚款倍数、罚款金额,以“欺诈发行”为例,修订前的处罚金额是募集资金的5%,而修订后则是募集资金的一倍;再举个“虚假陈述”的例子,修订前顶格处罚是60万,修订后则是1000万!让不少股民朋友大呼快哉。
3、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
这是新《证券法》新增专章,规定了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现了很多中国国情的投资者保护亮点。比如说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建立上市公司股份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还探索设立了适应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4、强化信息披露要求
新《证券法》还新增了信息披露专章,系统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包括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强调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披露行为等等。
5、完善证券交易制度
优化有关上市条件和退市情形的规定;完善有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的法律禁止性规定;强化证券交易实名制要求;完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制度;规定证券交易停复牌制度和程序化交易制度等。
6、落实“放管服”要求取消相关行政许可
取消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调整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监管方式,将资格审批改为备案等。
以深交所为例,根据新《证券法》对现行有效业务规则进行系统性清理后,共废止业务规则44件,其中33件是被新规取代,有8件是已经不适应市场改革发展,比如大宗交易资格申请之类。
7、压实中介机构市场“看门人”的法律职责
新《证券法》明确证券公司及其责任人员未履职时对投资者承担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提高中介机构违法处罚力度。
8、建立健全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新《证券法》明确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划分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它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等三个层次。
9、强化监管执法和风险防控
新《证券法》明确证券会防范处置市场风险的职责,延长执法中冻结、查封期限,增加了行政和解制度,完善了市场主体禁入制度等。
10、扩大证券法的适用范围
是不是很多人以为证券=股票呢?其实不然,新《证券法》就将存托凭证明确规定为法定证券,将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纳入证券法适用范围。
信息来源:289财经热点南方号
注册制稳步改革
注册制的全面推行能够提高资本市场运行效率,缓解此前IPO“堰塞湖”现象;并通过加强供给,改善当前资本市场的定价机制,引导市场资金“价值投资”。
此次新《证券法》能够在2019年完成修订很大程度上和顶层设计中明确全面推行注册制有很大关系,本月底国务院有关注册制授权到期,新《证券法》在次日生效也完成了无缝衔接。
而新《证券法》中也有诸多与注册制相关的内容,其核心便是明确接下来的一个周期将全面推行注册制,不再规定核准制。
但有关注册制和核准制如何过渡,市场仍存在疑问,新《证券法》生效后,核准制就将告别历史舞台么?答案自然是否定的,就目前的情况来说,无论是IPO还是再融资,仍有数量不小的存量企业将接受证监会审核。
也就是注册制的全面推行在现阶段是分步实施。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便指出,注册制是中央的大政方针,也是这次《证券法》的明确规定,必须坚决贯彻落实,这是毫无疑问的。同时,注册制的推进也是分步到位的。证券市场有不同的板块,有不同的证券品种,推行注册制在客观上也不可能一步到位,一蹴而就。这也是证券法这次新增加这一条授权国务院对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作出具体规定的一个考虑。
而对于目前肯定会存在的注册制和核准制双轨运行,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则指出,新《证券法》规定证券发行实施注册制,并授权国务院对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进行规定。预计创业板尤其是主板(中小板)实施注册制尚需一定的时间,新《证券法》施行后,这些板块仍将在一段时间内继续实施核准制,核准制和注册制并行与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并不矛盾。
信披转向实质有效
从上市公司层面来看,新《证券法》生效,有关信息披露的变化是同上市公司最为密切相关的内容。
此次《证券法》修改进一步强化了信息披露的要求,而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信息披露制度也可以看到立法机关此次对于信息披露优化的重视。
具体的变化包括:
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
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
强调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
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披露行为;
明确上市公司收购人应当披露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
确立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承诺的信息披露制度等,如此多的内容甚至可以认为新《证券法》重构了信息披露制度。
而总结来看,市场认为新《证券法》推动的信披改革是三个维度。首先是信披主体的根本革新。
“新《证券法》将上市公司为第一责任人改为以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责任主体,实现全方位无死角,意味着我国证券市场对信息披露主体的监管进入‘大一统时代’,各领域、各主体的信息披露标准被全面统一,只要是被施以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就都应负有直接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责任,客观上实现了对证券市场各来源信息的无死角净化。”北京地区一家大型律所的合伙人对记者表示。
其次是对披露标准的全新界定。此次证券法修改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这其中“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是新的要求,也符合了注册制大方向,即在保证公告完整性、专业性的同时增强公告的“可读性”,这无疑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三个维度则是对披露内容的全新要求。新《证券法》对可能影响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同时,还强调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此外,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披露行为,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总结来看,此次《证券法》信息披露的变化其核心就是让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一步转向为满足投资者对‘实质有效’信息的需求,这在注册制的精神中十分重要。”投资者保护
保护中小投资者是立法宗旨,新证券法是否会重塑市场博弈生态?新法缘何大力强化投资者保护?又何以成为投资者约束上市公司行为的“利器”?
“重融资、轻投资”是我国证券市场上长期存在的突出问题。投融资严重失衡,进而导致投资者对市场丧失信心,动摇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的根基。
作为资本市场的根本法,新证券法突出强调了投资者权益保护,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这一主线,并在第六章新设“投资者保护”专章。“投资者保护”专章共有8条,涵盖三方面内容:
第88、89条规定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突出对中小投资者的事前保护;
第90、91、92条分别就建立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明确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进行规定,目的是加强对股票投资者和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的事中保护;
第93、94、95条分别就先行赔付制度、证券调解及代表人诉讼进行规定,通过多元方式来优化救济途径,加强对投资者事后保护。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为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需要,新证券法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此举从根本上回归到市场发展的逻辑与本质,保护投资者就是保护资本市场,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全体投资者。具体来看:
一是确立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地做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在法律上确立了“卖者有责”原则。
二是建立了征集股东权利制度。允许特定主体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这为公益性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拓展了制度空间。
三是完善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我国股市上有相当一批上市公司是“铁公鸡”,长期一毛不拔,不注重投资者回报。监管部门在实践中进行了有效的监管探索,本次修法将相关实践予以总结吸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分配现金股利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依法保障股东的资产收益权。
四是探索建立了符合中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总结实践经验,规定了先行赔付制度。建立了代表人诉讼制度,即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框架下,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允许其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建立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机制和示范判决制度,为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方便的制度安排。
对市场影响几何
1. 调动券商投行板块景气度抬高。《新证券法》降低上市门槛,使大量原先无法上市或仅能在港股、纳斯达克上市的企业能够在国内上市,以及促使许多优质的中国企业“返乡”,券商投行业绩增厚可期。
2. 证券投资者的门槛提高。证券发行从核准制到注册制、从需要持续盈利到现在的仅需要持续经营,这些都使得上市公司的门槛大幅降低,其中定会掺杂一些“劣质公司”,炒股风险将进一步推高,需要投资者们自行擦亮双眼。此次《新证券法》还删除了原先不完善的“持续信息公开”制度并单独增设第五章信息披露,系统的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出了更高的信息披露义务要求,更好的维护了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但同时,也将价值判断交还给投资者。最后还是那句话,入市有风险,炒股需谨慎!
3. “重罚60万”的笑话成为过去式,但具体效果还需具体落实。先前《证券法》的罚款额度低到让人难以想象,康得新造假120亿“重罚60万”,康美药业造假887亿依然是“重罚60万”。根据choice统计,截止2019年12月16日,A股上市公司在2019年违规总量达到961次,涉案金额动辄几百亿,但罚款金额上限仅60万,造假的收益与风险完全不匹配使得A股上市公司“犯了又想犯,越造假越快活”。而《新证券法》的处罚标准由原来的一至五倍,提高到一至十倍;实行定额罚的,由原来规定的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分别提高到最高二百万元至二千万元(如欺诈发行行为),以及一百万元至一千万元(如虚假陈述、操纵市场行为)、五十万元至五百万元(如内幕交易行为)等。虽然《新证券法》对于证券违法成本的惩罚力度有了大幅度的调高,对证券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追究,不是证监会一家的任务,行政处罚只是追究违法行为责任的手段之一,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其实更为重要。此次修法在第95条第三款加入了“中国版的证券集团诉讼”制度,如果能够顺利实施,将使得民事责任的追究变得更为可行。证券刑事责任早就规定在《刑法》中,众多证券欺诈行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都可能构成了刑事犯罪。但在现实中,尽管此类证券欺诈行为频发,追究相应刑事责任的案例却并不多见。问题到底出在哪儿?恐怕不是修法能够解决的,关键还在于落实。
Ⅳ 证券和股票有什么区别
证券是指发行人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表示其持有人对发行人直接或间接享有股权或债权并可转让的书面凭证,包括债券、股票、新股认购权利证书、投资基金证券及其他各种派生的金融工具。《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是指在中国境内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证券具有收益性和风险性。股票、债券、基金券的投资目的在于获取投资收益。投资人认购股票后,有获得股息、红利的权利;认购债券后,有获得债息的权利。但是,投资人获取收益的权利若要实现,必须以投资确有效益为前提,而投资本身就意味着同时伴有一定风险。
如果股票、债券、基金券的发行人因经营不善造成亏损甚至破产,则投资人的预期收益可能丧失。当然、股票、债券、基金券的风险和收益并不一样,一般来说,风险大的投资收益相对也高,风险小的投资收益较小,股票的风险和收益一般比债券大和高,而基金券的风险和收益则介于股票和债券两者之间。
证券具有流通性。股票、债券、基金券投资人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自由地将持有的证券转让给其他人,这样可以使投资人收回现金另作他用,流通性还起到了减少投资风险的作用。在股票、债券、基金券转让时,投资人收到的现金可能高于或低于券面金额,这是因为受社会的、经济的、心理的因素影响,证券的市场价格会不断波动,当它低于发行价格时,投资人就会蒙受损失。
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它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用以证明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和权益,并获利股息和红利的凭证。
股票一经发行,持有者即成为发行股票公司的股东,有权参与公司的决策、分享公司的利益,同时也要分担公司的责任和经营风险。股票一经认购,持有者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股本金,只能通过证券市场将股票转让和出售。
作为交易对象和抵押品,股票已经成为金融市场上主要的、长期的信用工具。对发行者来说,股票是筹措自有资本的手段;对认购者说,购买股票则是一种投资行为。股票就是用来证明这种筹资和投资行为的法律凭证。
股票,如果成为股票市场上的交易对象,就如同一般商品,有着自己的价格。而这种价格除了受制于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外,还受当时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大环境的影响,因此处于不断变化的状态中,大起大落的现象时有发生,表现为股票价格与其票面价值的不一致。正是这种不一致导致了股票交易具有一定的投机性,即除了收取固定股息外还有了赚取价差的可能,并且由于投机行为的存在,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在股票市场上,凡是出资购买股票的个人或机构,统称为证券投资者。从广义上讲,股票的合法持有者都是股民。狭义的股民一般指持有(或买卖)股票的自然人。股民实际上是股票发行企业的真正股东。一般来说,股票的持有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从广义上讲是指用自有资金或者从分散的公众手中筹集的资金专门进行有价证券投资活动的法人机构。在西方国家,以有价证券收益为其主要收入来源的证券公司、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各种福利基金、养老基金及金融财团等,一般称为机构投资者。其中最典型的机构者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投资的共同基金。在中国,机构投资者目前主要是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自营机构,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市场参与者主要是个人投资者,即以自然人身份从事股票买卖的投资者。一般的股民就是指以自然人身份从事股票买卖的投资者。
Ⅳ 我国《证券法》规定,有面额股票发行价格的最低界限是股票
股票面额最低时1块钱,中国不支持折价发行,支持溢价发行和平价发行。我个人认为是由于以前国内A股以国企为主,如果折价发行,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Ⅵ 《新证券法》出台后,股票市值低于多少的公司会被强制退市
股票市场有进有出,出入井然有序,即可完成稳步发展发展趋势,也有益于正确引导投资人客观项目投资。全面实施股票注册制已经是必然趋势,在社会化推动下,暂停上市法治化基本建设进一步推动。
如果是资产董事总经理、如果是金融业研究所副院长张奥平在接纳《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明,我国金融市场迈入“史上最牛严”退市制度,暂停上市严苛化,“被暂停上市”公司总数将大幅度提高。随着着退市新规的颁布,针对一般投资人而言,一定要革除“炒差”的投机性心理状态,客观选股票。90%的时间用于科学研究,10%的时间用于挑选项目投资,由于在股票注册制自然环境下,仅有领域的前10%具有长线投资使用价值。
科创板上市同步提升暂停上市指标值和程序流程:
一是进一步健全重特大违反规定类暂停上市指标值,引进量化分析分辨规范;
二是一样执行会计类指标值和审计报告意见种类指标值的交叉式可用,严苛暂停上市规范;
三是撤销因碰触买卖类指标值的暂停上市梳理期,缩小暂停上市时间;四是对接主板上市条件,填补红筹上市企业的暂停上市规范。
Ⅶ 股票市场价格由什么决定
所有的价格升降都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
股票说到底是一种商品,一种以货币标价的特殊商品,所以股票市场的升跌和买卖双方有关,也和市场货币供应量有关。
从买卖双方来看,当买方力量大于卖方,也就是觉得股市未来值得投资的人大于看淡后市的人就会出现需求大于供给,多数人愿意出比现价更高的价格买股票,个股价格就会上升带动股市指数上升,出现牛市。反之当看淡后市的人大于看好后市的人,就有人低价抛售股票,个股价格下降带动股市指数下降。一般买卖双方力量变化和宏观经济走势有关,宏观经济趋缓,投资者预计对未来经济走势悲观就会抛售股票,反之则持有股票。所以股票市场可以预先反映经济走势,是宏观经济的晴雨表。
从货币供应量来看,如果国家出于刺激经济增长的需要降低银行利率,投资于银行得到的收益就会下降,部分资金就会从银行储蓄流出去寻找更高的投资回报,市场货币供应量增加,其中一部分就会被投资于有价证券主要是投资股票市场。举个例子:原来有100亿资金来买100亿股,现在多了100亿流入证券市场但股票数量不变,股票价格肯定会上升。所以市场货币供应量增加会刺激股市上涨。反之如果货币供应量减少,股票价格必然下降。
当然中国股市有它的特点,中国市场经济发展不完善,资本市场也有很多不规范的地方,可能会出现人为操纵股市变化的情况,一般是部分上市公司和证券商勾结操纵股价变化损害投资者利益。但国家调控股市不属于人为操纵,属于正常的避免经济波动的调控
Ⅷ 1999年7月1日证券法实施为什么会造成股市大跌
首先,股市本身有涨跌规律。涨多了就要回跌。当时,股市已经处于泡沫破裂阶段。亚洲也处于金融危机当中。股市稍微一点利空都能诱发暴跌。
其次,个人认为,当时的股票市场是很不 成熟的,操纵股价,内幕交易横行,上市公司业绩造假也屡见不鲜。证券法的实施,让当时的庄家们怕了,撤离股市避风。
为了对付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及灾后重建,1998年中央开始实施“扩大内需”的战略,同年底,久经磨难的证券法终于获得全国人大通过,并决定于1999年7月1日正式实施。1999年6月,中央提出“开发大西北”的重大战略,并同时推出了自1996年以来的连续第七次降息,虽然有这些利好,但人们还是不太相信牛市能够来临。因为按照即将实施的《证券法》的精神,信托与证券脱钩的工作开始进行。证券公司也出现大重组、大合并的趋势,受此影响股市出现下滑的走势。
但就是在令人没有想到的5月,突然爆发了“5.19”行情。再加上以美国为首的世界股市普遍持续上涨的示范效应,以网络股为代表的高科技概念股一跃而起,股指自1999年5月17日的1047点发起进攻,在短短的一个半月时间,股指上涨68%,1999年6月30日上证指数上攻至1756点。并第一次将历史的“箱顶”1500点踩在了脚下——这就是证券史上着名的“519”行情。
Ⅸ 证监会对操纵股价怎么界定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拓展资料
一、1、每股收益就是每一股股票的盈利,股价是指股票的交易价格,一般来讲,每股收益越高股票价格越高。
2、股价是指股票的交易价格,与股票的价值是相对的概念。股票价格的真实含义是企业资产的价值。而股价的价值就等于每股收益乘以市盈率。
3、理论上每股收益高的股价相应会高一点,但如果在投机气氛浓的市场就不一定。在很多场合,股价所反映的是市场对该股票的预期,就是所谓的什么概念、什么机会等等。关键的还是机构和大户的操纵。另外,在国内对上市公司分红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收益好的不一定就分得多,也导致了每股收益与股价的关系体现得不是很突出。
4、从表面上看每股盈利和每股收益表面上是一样的,但这两个词有根本上的区别,区别在于,所谓的每股收益又称每股税后利润、每股盈余,指税后利润与股本总数的比率。它是测定股票投资价值的重要指标之一,是分析每股价值的一个基础性指标,是综合反映公司获利能力的重要指标,它是公司某一时期净收益与股份数的比率。
5、每股税后利润突出了分摊到每一份股票上的盈利数额,它是股票市场上按市盈率定价的基础。如果一家公司的税后利润总额很大,但每股盈利却很小,表明它的经营业绩并不理想,每股价格通常不高;反之,如果每股盈利数额高,则表明公司经营业绩好,往往可以支持较高的股价。
6、每股收益即每股盈利,又称每股税后利润、每股盈余,指税后利润与股本总数的比率。是普通股股东每持有一股所能享有的企业净利润或需承担的企业净亏损。每股收益通常被用来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衡量普通股的获利水平及投资风险,是投资者等信息使用者据以评价企业盈利能力、预测企业成长潜力、进而做出相关经济决策的重要的财务指标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