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利用新会计准则 债务重组案例
ST东盛(600771)
同一控制下的上市公司通过关联交易的方式产生利润,“这种手法通俗地说,就是以天价收购以地价入账。”资深财务专家表示。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ST东盛。来自国金证券(600109行情,爱股,资讯)的研究报告显示,ST东盛大股东以8.3亿元价格以资抵债,而其账面价值仅1.3亿元,这其中,差额7亿元计入了资本公积,因此,只要这笔资产卖出
1.3亿元以上的价格,从报表中看来,就产生了利润,同时资本公积项减少,但实际上,只有卖出8.3亿元以上,才能产生利润。
ST东盛原名东盛科技,在公司2007年年报中,参与审计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为该公司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经其审计确认,公司2007年度股东权益为负值,股票简称更名为“ST东盛”。
公司今年上半年投资收益1857万元,净利润却仅有531.25万元,每股收益0.02元,每股净资产-4.54元;昨收盘价2.71元(5%跌停)。
ST中福
ST中福前身为*ST昌源,于2006年4月28日暂停上市,停市时股价0.68元。公司股票于今年4月14日恢复上市,复牌首日最高见8.99元,收盘8.60元,创下暴涨11.6倍的惊人纪录。
2008年3月,ST中福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以资抵债,向山田林业开发(福建)有限公司定向增发2.58亿股,以购买山田林业相关资产。年报显示,公司2007年度营业收入18.93万元,为房地产租赁业务收入和物业管理收入,净利润却达3.78亿元,每股收益1.29元,净利润的主要来源就是债务重组。“这样的交易公允性存在一定问题,操纵利润变得直接和容易。”业内人士分析说。
浪莎股份
浪莎股份曾被喻为“牛市第一股”。公司原名*ST长控,经重组后更名浪莎股份。
公司股票曾因重组而于2006年12月20日开始停牌,停牌时的收盘价为7.80元。4个月后复牌,复牌当天股价最高冲击85元天价,收盘68.16元,收盘价涨幅达773%。2007年5月30日起更名*ST浪莎,此后经涨涨跌跌,昨日收盘8.83元。
重组后该公司2007年第一季度实现净利润28694.04万元;每股收益4.73元,同比增长6756.34%。而当期公司的营业收入仅为455.36万元。
很明显,公司盈利大增,主要是因为所豁免的公司债务28536.83万元,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按照新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公司当期损益。但该部分利润不会给公司带来实际的现金收入。
虽然重组后公司资产负债率恢复到正常水平,又有新东家股改承诺(2008年和2009年若每年实现的净利润增长率低于25%,则差额部分将由新东家补足),但公司的实际盈利能力还要经受考验,公司今年上半年每股收益0.18元。
❷ 会计债务重组会计分录
甲公司
债务重组损失 40-38-4=-2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38
坏账准备 4
贷:应收账款 40
营业外收入 2
乙公司股票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也计入当期损益,所以其账面价值即公允价值38万
乙公司债务重组利得 40-38=2
借:应付账款 4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38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2
❸ 如何清偿债务抵偿债务有哪些方式
法律分析:如何清偿债务:
(一)以现金清偿债务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
(三)债务人在转让非现金资产的过程中发生的一些税费,如资产评估费、运杂费等,直接计入转让资产损益。
(四)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作为营业外支出,计入当期损益。
抵偿债务有哪些方式:
(一)以库存材料、商品产品抵偿债务
(二)以固定资产抵偿债务
(三)以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抵偿债务
法律依据:《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第七条 以物抵债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一)协议抵债。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作价,偿还银行债权。(二)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由终结的裁决文书确定将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抵偿银行债权。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中的和解,参照协议抵债处理。
❹ 用股份抵债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上市公司应该按抵偿债务的金额,贷记其他应收款或应收账款科目。据股份回购的账务处理要求,按回购股份的面值,借记股本科目。
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重组以股票抵债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57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