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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股票為什麼不在中國上市

發布時間:2022-12-07 20:08:14

① 為什麼中國的很多企業集團的股票並不在中國上市,而是美國納斯達克上市,這裡面有什麼原因嗎。謝謝!

1,財務指標達不到A股的上市標准,只好去美國上市。
2005年8月,網路在美國上市的時候,就有人提出這個疑問。我們來看看吧,網路2003年才宣布盈利,至上市時盈利的記錄只有兩年。而直到上市當年前一個季度,網路的凈利潤才只有30萬美元,相當於240萬元人民幣,這根本達不到A股中小板的上市條件「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性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甚至達不到現在創業板的上市條件:「最近2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或「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發行前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
網路還算好的,新浪搜狐(SOHU)網易(NTES)在美國上市的時候,公司不要說盈利,連盈利模式都說不清呢,更說不上達到A股的上市標准。
2,因為A股不堪「圈錢」。
比如某次股市暴跌之後,很多投資者要求停上ipo,以阻止「資金被分流」。沒想到監管部門從善如流,真把ipo給停了。但企業還是得融資啊。所以這段時間,中石油(PTR)中移動這些比較優秀的央企都跑到香港去圈錢,此後也去美國發行了adr.

② 為什麼很多企業不在國內上市

中國上市要求企業盈利狀況非常好,創業公司、互聯網公司正在擴張期,所以從凈利潤角度來講,並不佔優勢。

③ 為什麼中國很多網路公司股票都在美國上市不在國內上市

因為國內資本市場缺乏公平公正的環境,政策方面的開放程度更是遠遠不及美國的資本市場。

④ 中海油為什麼要在香港和美國上市,而不在國內上市

http://..com/question/1823756.html?si=2
這個鏈接有討論:為什麼中國在世界上有影響的大企業要到美國去上市,為什麼不在國內上市,這不是讓資金雄厚的老美坐享其成?

利用世界資金來發展壯大我們的企業,何樂而不為?
國內的證券市場環境不適合優秀的企業,不過我相信以後這種情況會有好轉
現在國內的證券市場還不成熟 不適合我們那些需要大量資金融資的企業
其實不僅是國內的大的優秀的企業要去美國上市,更多的處於興起和發展階段的又有雄心抱負的中小企業也會積極地尋求去美國上市之路,因為美國股市具有資金供應充沛,流通性好,融資渠道非常自由等特點,有利於這些急需充裕資金發展自身的企業融到資.通過拿老美的錢來發展我們的企業,這是好事啊:)
大陸的股市本益比一直在往下,IPO的結果也不是太好,在大陸集資上市變得沒有吸引力,相反地,美國、香港正在興趣大陸熱,本益比有向上情況,集資也變得容易,另外由外資入駐,也可改善公司經營能力,這是一舉數得。

另外,在國外上市最大的好處就是能夠吸收國外巨大的投資來發展自己,並在國際舞台上宣傳自己。
例如,進入美國資本市場融資的好處包括:
1.美國市場有充足的資金來源和繁多的集資道。
2.美國市場的定價通常會高於其它地區的資本市場。企業可以發行比在其它市場數量少的股票而獲得同等額度的資金,這樣也為現有股東維持其控股權和減少利益分享創造了條件。
3.在美國市場上市會提升企業的商業形象,提高其產品或服務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
4.美國資本市場的高流通性和投資人群體的成熟性,通常為企業股票進入其它地區的資本市場創造了條件。

國內企業如何進行海外重組上市

美國證券市場是全球最大也是最有影響力的資本市場。近年來,隨著盛大網路(SNDA)、攜程(CTRP)、掌上靈通(LTON)、e龍(LONG)等紛紛在納斯達克上市,國內民營企業赴美上市的熱情與日俱增。2005年起,又先後有德信無線(CNTF)、網路(BIDU)、分眾傳媒(FMCN)、中星微(VIMC)等登陸納斯達克,而以無錫尚德太陽能電力有限公司為經營主體的「尚德控股」(STP),在短短一年的時間內,先後完成國際私募和IPO,於2005年12月14日作為中國首家非國有企業成功在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進一步拓展了中國企業在美上市空間,必將引導更多的國內優秀企業赴美上市融資。

但是,根據筆者擔任包括「尚德控股」在內的多家非國有企業赴美上市中國法律顧問的體會,由於特定的生存條件和法律環境,中國民營企業赴美上市過程中面臨著一系列的實際問題,這些問題主要體現在海外重組過程中。如果不能很好地解決這些問題,企業赴美上市就會面臨許多困難甚至失敗。
為什麼選擇紅籌上市和海外重組?
非國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在境外上市,一般採用海外紅籌的方式進行,即由企業的投資者(或實際控制人)在境外注冊一個為此上市目的而成立的海外控股公司(通常是在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百慕大群島成立的稅收豁免型公司或香港公司),通過海外重組,將企業權益(包括股權或資產)的全部或實質性部分注入該公司,並以該公司為主體在海外上市。
紅籌上市與國內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證券市場發行股票並在境外上市(「境外發行上市」)不同。從實務的角度看,紅籌上市較境外發行上市具有更多優點。
適用法律更易被各方接受
因為紅籌上市的主體是海外控股公司,因此,該公司本身應適用離岸公司登記地法律,即以離岸地法律為上市主體的屬人法。而操作中通常選擇的離岸地均為原英屬殖民地(如上述4個著名離岸地),其法律原屬英美法系,與美國公司法同源,與中國法律相比,更容易被國際投資人、美國監管機構和交易所理解和接受。在上述離岸地中,開曼群島又因其完善的司法體制、穩定的法制環境、良好的公司治理標准和便利的公司運作程序被認為是最佳的海外控股公司法域,為美國上市監管機構和交易所所普遍接受。目前,中國在美國通過紅籌上市的非國有企業中,絕大部分是在開曼群島注冊成立海外控股公司並以此作為上市主體,因此,開曼群島是中國企業以紅籌方式在美國證券市場發行股票的首選。
對國際投資人而言,如果上市主體能夠適用同屬英美法系的離岸地法律,同時受英美法系制度下有關法院的司法管轄,將使其對投資安全性的顧慮消除,有利於企業在境外進行融資和上市。而以境外發行上市的公司來說,境外發行上市完成後,其仍屬中國法人,必須無條件地適用中國法律,特別是外商投資企業法律,由於中國外商投資等法律相對於英美公司法尚有差距,因此,對公司法律乃至中國法制的投資安全性的考慮,往往影響國際投資人對企業投資的判斷。這一點,在國際私募過程中,尤其突出。
審批程序更為簡單
自2003年初中國證監會取消對紅籌方式上市的無異議函監管後,中國企業本身通過紅籌方式在境外上市,在境內不存在審批的問題。而根據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和中國證監會《關於企業申請境外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要求,境外發行上市必須經過中國證監會的批准方可上市。由於中國證監會對境外發行上市的審批時間一般較長,並不易預計和把握,因此,通過紅籌方式上市,在程序更為簡單,時間可控。
可流通股票的范圍廣
在紅籌上市過程中,海外控股公司的全部股份,經美國《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規定的合法注冊登記程序或根據美國證監會(SEC)《144規則》的規定進行有限出售,均可實現在交易所的流通。而在境外發行上市過程中,除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流通股外,其餘股份一般不能在證券交易所直接上市流通。
股權運作方便
根據筆者的實務經驗,紅籌上市在實踐中最為突出的優點,當數股權運作的方便。由於股權運作全部在海外控股公司層面完成,而海外控股公司股權的運作實行授權資本制。包括發行普通股股票和各類由公司自行確定權利義務的優先股股票、轉增股本、股權轉讓、股份交換等的大量股權運作事宜,均可由公司自行處理,並可授權海外控股公司董事或董事會決定,因而具有極強的靈活性。同時,海外控股公司的注冊資本在設立時僅需認購,不需實繳,使公司資本運作的成本大大降低,特別適合資本項目項下外匯收支尚未完全放開的中國企業。
在海外控股公司層面上,股東和私募中外部投資人的出資及相對應的股東權利和義務,均可由各方自由協商確定,這在吸引和引進海外資本時,極具靈活性,對在企業融資過程中靈活滿足包括股東和私募投資人在內的各方的要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稅務豁免
海外控股公司最廣為人知也是最易引起爭議的,是離岸地政府對海外控股公司除收取有關注冊、年檢等費用外,不徵收任何稅收,這樣,就使上市主體將來進行各類靈活的資本運作的成本大大降低。稅收的豁免,也是紅籌上市得以運作的重要原因之一。
海外重組是紅籌上市的基本步驟。海外重組的目的,就是要通過合法的途徑,對企業的權益進行重組,將企業的權益轉移注入海外公司,即將來的上市主體。在「尚德」上市這個案例中,就是通過成立由施正榮先生控制的英屬維京群島(BVI)公司—Power Solar System Co., Ltd.,並通過該BVI公司直接或間接收購了中外合資企業無錫尚德太陽能電力有限公司(無錫尚德)原有股東的全部股權,從而使該BVI公司成為實際持有「無錫尚德」100%權益的股東。此後在上市進程中,又在開曼群島成立了「尚德控股」,通過以「尚德控股」的股票與該BVI公司股東的股票進行換股,實現了「尚德控股」間接持有「無錫尚德」100%的權益,從而完成了境內企業的權益進入海外上市主體的目標。
海外重組方案取決於產業政策
海外重組並不是股東的簡單變更。由於海外控股公司屬於「外商」范疇,海外重組的結果將導致「外商」全部或實質上持有境內企業的權益,因此,海外重組必須符合中國對外商投資的產業政策,海外控股公司應當根據《指導外商投資暫行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4年修訂)的規定,進行海外重組,以進入境內企業所在的行業,並根據企業所在行業對外資的開放程度,確定該行業是否允許外商獨資或控股。
外商准入問題直接影響到公司海外重組的方案。在企業所在的產業允許外商獨資控股的情況下,重組的方案較為簡單,一般通過海外控股公司進行返程投資,收購境內企業全部的股權,將企業變更為外商獨資企業,實現海外控股公司對企業財務報表的有效合並。主營業務為生產光伏電池產品的「無錫尚德」,就屬於此種類型。
在境內企業所在的產業不允許外商獨資的情況下,重組則需採用不同的方案。一般的做法是根據美國會計准則下「可變利益實體」(Various Interests Entity,VIE)的要求,通過海外控股公司在境內設立外商獨資企業,收購境內企業的部分資產,通過為境內企業提供壟斷性咨詢、管理和服務類和(或)壟斷貿易等方式,取得境內企業的全部或絕大部收入。同時,該外商獨資企業還應通過合同,取得對境內企業全部股權的優先購買權、抵押權和投票表決權。通過以上安排,將企業成為海外控股公司的可變利益實體,實現海外控股公司對企業財務報表的有效合並。在這種方案下,重組應當在具有美國GAAP實踐經驗的財務顧問的指導下進行。目前中國在美國上市的諸多互聯網企業,包括「網路」、「盛大」及「搜狐」等,因涉及的電信增值業務尚未對外商開放,均通過上述類似方案進行海外重組。
國有股權通過轉讓而退出較為可行
境內公司的股權結構中,可能存在國有股權的情況。國有股權是否可以通過海外重組進入海外控股公司?我們在實踐中經常遇到這個問題。在境內企業准備進行境外紅籌上市時,國有股東往往希望能夠與其他非國有股東一並參與海外重組,並將其股權注入海外控股公司,持有海外控股公司的股權。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規定,將國有股權轉移到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境內企業或境內股權持有單位按照隸屬關系事先經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報中國證監會審核,並由國務院按國家產業政策、有關規定和年度總規模予以審批。因此,從規則的層面上講,將國有股權注入海外控股公司是可能的,但是,從實務操作上講,審批程序復雜,耗費時間長,且結果不可控,是該種方案的最大問題。上述問題,直接影響了企業紅籌上市的進程和時機的選擇。因此,在實踐中,上述方案一般不具有可行性。較為可行的方案是,在海外重組過程中,國有股權通過轉讓而退出。
境內企業國有股權向海外控股公司轉讓而退出,必須委託具有相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和《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並經核准或備案後,作為確定國有產權、資產價格的依據。因此,在海外重組過程中,海外控股公司對境內企業國有股權的收購,應當遵循評估、備案的原則和不得低於評估值確定轉讓價格的原則。
外商投資企業的收購價款更具靈活性
海外重組過程,涉及到海外控股公司對境內企業權益的收購,因而涉及到價款的確定和支付的問題。在此方面,因境內企業性質的不同,其價款的確定和支付有所不同。
由海外控股公司收購內資企業進行海外重組,應當適用《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並購規定》」)。該規定適用於外國投資者對境內非外資企業即內資企業的購並(包括股權並購和資產並購)。
在定價方面,根據《並購規定》,海外控股公司和境內企業應聘請資產評估機構採用國際通行的評估方法,對擬轉讓的股權價值或擬出售資產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作為確定交易價格的依據,雙方不得以明顯低於評估結果的價格轉讓股權或出售資產,變相向境外轉移資本。對評估定價原則,《並購規定》沒有給出例外的規定。在對價款支付期限方面,根據《並購規定》,海外控股公司應於並購後之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三個月內向轉讓方支付完畢(「一次性支付」)。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者,經審批機關批准後,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向轉讓方支付全部對價的60%以上,1年內付清全部對價(「展期支付」)。因此,海外控股公司的上述並購,應當實際按照合同的規定支付價款。在所轉讓權益生效期間方面,根據《並購規定》,在展期支付的情況下,外商對被並購企業的權益,應當根據按其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
在境內企業屬於外商投資企業的情況下,海外控股公司對該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重組,屬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應適用有關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法規和規定,特別是《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外資股權變更規定》」)的規定。
有關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法規對外資投資企業在海外重組中進行股權轉讓的有關定價及其支付問題,並無專門規定。盡管《並購條例》規定外國投資者股權並購境內外商投資企業,適用現行外商投資企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外資股權變更規定》,其中沒有規定的,參照《並購規定》辦理,但是,外商對境內外商投資企業投資人所持有股權並購的定價及支付期限,應當根據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協議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確定,並不能當然適用前述《並購規定》關於定價及支付期限的規定。
這是因為:第一,外商投資企業具有很強的人合性,外商投資企業出資人的出資,可以是貨幣,也可以是建築物、廠房、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其作價可由各方協商評議確定,因而其轉讓也可在投資方同意的情況下,由轉讓方和受讓方協商確定,應為應有之意。
第二,有關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法規和《外資股權變更規定》除規定國有股權轉讓須經評估外,均僅規定投資人向第三人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的,經其他投資人同意即可,並未規定需進行評估,因此,上述規定實際上排除了《並購規定》中要求對非國有股權轉讓進行評估的要求。同時,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人可以自行約定股權轉讓的價款的確定方式,已為我國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的實踐所認可。
因此,我們認為,在外商投資企業股權海外重組過程中,除國有股權的轉讓須經資產評估,並按照不得低於評估值確定轉讓價格外,海外控股公司對外商投資企業進行海外重組的股權轉讓價款,由轉讓方和受讓方協商確定,並經其他投資人同意即可,不需進行評估。
對外資企業的海外重組,還有一個不同於內資企業海外重組的特點,在於根據《外資股權變更規定》,其股權轉讓生效的時間,在有權外商投資審批部門審批並核發或依法變更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後即生效,與股權轉讓價款的支付與否無關。因此,只要海外控股公司對外資企業原投資人股權的收購,經外商投資審批部門批准後,海外控股公司即合法取得了對其所收購股權的合法權利。此點,對於在審計中確定收購生效時間具有較大的影響。
重組資金來源的主要解決方法
非國有企業在進行海外重組過程中面臨的最大的問題,是用於收購境內企業權益的價款的資金來源問題。根據《並購規定》,海外控股公司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境內企業原股東支付全部對價。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者,經審批機關批准後,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全部對價的60%以上,1年內付清全部對價,並按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如何籌集海外重組所需要的大量資金,是在海外重組過程中必須考慮的實際問題。
由於中國對於資本項目外匯實行嚴格管理,資本項目下的外匯對外支付,均需經過外匯管理部門的核准,持核准件方可在銀行辦理售付匯。根據上述規定,境內企業的股東(包括實際控制人)將其現金資產跨境轉移至境外控股公司的名下,就必須辦理境外投資審批手續,並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方可對外支付。同時,由於境內企業股東現金資產大量以人民幣的形式存在,需首先轉換為外匯,而中國對境內居民資本項下購匯使用予以嚴格限制,因此,對境內企業至股東而言,憑借自身的資產,合法完成上述海外重組中的重組價款的支付,較為困難。在紅籌上市的實踐過程中,為解決上述問題,在實踐中,通常採用以下兩種解決方案。
第一,境外過橋貸款的方式。即由境外合格貸款機構向海外控股公司及其股東個人提供境外貸款,用於海外重組中收購價款的支付。此種方式所籌集的資金,通常僅用作海外重組股權轉讓價款的支付。
第二,境外發行可轉換優先股的方式。即由海外控股公司以完成收購為條件,進行私募,向境外投資人發行可轉換為海外公司普通股的優先股(通常稱之為「優先股」)。海外控股公司股東和新私募投資人在海外控股公司之間的股權比例,由雙方協商約定。此種優先股,可以在重組完成後,或在公司上市完成後,按照約定的比例,轉換為普通股。此種方式,既可用於籌集海外重組股權轉讓價款,也可作為海外控股公司定向發行股份,籌措經營所需的運營資金。
以上兩種方式的取捨,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公司的經營狀況和對投資人的吸引力。公司業務及經營業績有爆發性增長,公司經營業績對投資人具有足夠的吸引力,海外重組的資金需要完全可以通過發行優先股的方式來籌集,海外公司原股東和新投資人之間的股權配比,由雙方根據企業的經營和財務情況協商解決。
美國通用會計准則對海外重組及其財務後果的影響
美國通用會計准則對海外重組及其財務後果的影響主要是關於企業合並的FASB 141(「FASB」系美國Financial Accounting System Board,即「財務會計准則委員會」的簡稱)和關於可變利益實體的FIN 46(指FASB Interpretation 46)。
FASB 141的主要影響在於,對海外重組採用的不同會計處理方法,將直接影響到海外重組完成後上市主體的財務報表。在美國通用准則下,對海外重組的會計處理,主要有兩種方法,即購買法(Purchase Accounting)和權益結合法(Pooling Accounting)。購買法將海外重組視為海外控股公司購買了境內企業,因而將其作為一個與原企業不具有持續經營關系的新的主體,要求購買企業(海外控股公司)按取得成本(收購價格)記錄購買企業(境內企業)的資產與負債。與此同時,購買法引進了市場公允價格(Fair Market Value,即「FMV」)的概念,要求對購買企業凈資產的市場公允價格進行評估,並將取得成本與該市場公允價格之間的差額確認商譽,並進行攤消。權益結合法將企業的海外重組的主體,即海外控股公司視為境內企業所有者權益的延續,對企業的資產和負債,按原來的賬面價值記錄,不確認商譽,即認為海外控股公司僅系境內企業的延續。
購買法和權益法的最大區別在於其對海外控股公司的財務影響不同。在購買法下,海外控股公司的資產與負債必須以公允市場價值反映在合並資產負債表上,成本與凈資產公允價值的差額部分確認為商譽攤消。權益法下則不存在此問題。由此,對上市主體在將來會計期間的收益會產生較大差異,從而影響投資者對公司的投資熱情。由於兩種方式下對企業的不同財務影響,美國會計准則對權益結合法的選擇,一貫持限制態度,並於最近取消了在企業合並過程中權益結合法的應用,僅在重組存在共同控制,並滿足特定標准和條件的情況下,才允許適用權益結合法。因此,如何能夠結合FASB 141的要求進行海外重組,特別是私募,對上市主體的財務後果具有直接的影響。
由於海外重組的具體情況不同,重組前後企業的財務結果可能大相徑庭。為避免由於上述財務處理而使公司的經營業績出現較大的變化,進而影響上市進程,在海外重組方案的策劃和實施過程中,我們建議應積極引進精通美國會計准則並具有實務經營的財務顧問參與策劃並形成海外重組方案。
FIN46是FASB對在無法根據傳統的投票表決權方式來決定財務報表合並與否的情況下,關於如何通過確定可變利益實體(VIE),並據此將其合並到母公司財務報表的情況。如果一個實體,盡管與另一個實體不存在股權上的控制關系,但是,其收益和風險均完全取決於該另一實體,則該實體構成另一實體的VIE,雙方報表應當合並。VIE的確定,通常應滿足如下兩個標准:第一,VIE的風險資本明顯不足,即其所有的資本如果沒有合並方(母公司或其關聯公司)另外提供財務支持,企業經營將無以為繼;第二,VIE的股東僅為法律名義上的股東,並不能享有實際上的投票表決權,同時,其對公司的虧損也因合並方的承擔或擔保而得到豁免,其對公司的經營效果沒有真正股東意義上的利害關系,對VIE公司清算後的剩餘財產也不享有分配權。在符合上述兩種條件的情況下,該公司應當與實際控制它的母公司合並財務報表。
在紅籌上市過程中,通常將FIN 46作為對境內企業所從事的行業屬於特許行業,不能由外商直接控制情況下海外重組方案的會計基礎。由於海外控股公司作為外商不能直接進入境內企業所在的行業,並全資或控股該境內企業,因此,通常由原股東名義上持有境內企業,同時,由海外控股公司通過自己直接或在境內設立外資企業,壟斷該境內企業的全部經營活動,控制境內企業的全部收入和利潤。除有極少的利潤留存在公司外,其餘全部收入和利潤通過各種經營安排,流向海外控股公司。同時,境內公司董事會全部授予海外控股公司指派的人控制,海外控股公司並對境內公司原有股東股權設定質押,以實現對境內公司股權和董事會的絕對控制。通過上面的一系列安排,雖然在法律上境內企業仍然視作獨立的內資企業,不會違反關於外資轉入限制的規定,但是,該公司實際上一切經營及其相應的資產、收入和利潤均歸海外控股公司,並由海外控股公司實際控制。在此種情況下,境內企業滿足了上述VIE的標准,即該VIE應合並進入海外控股公司的報表范圍。在美國上市的中國互聯網企業,如盛大、搜狐等,均是通過VIE的方式完成海外重組的

http://www.i918.cn/news/20060701/110729.html
中海油總經理傅成玉:中海油回歸A股不會太遠

對各界關注的中國海洋石油公司是否有可能回歸A股市場的問題,中海油總經理傅成玉日前在青島對《中國證券報》記者表示,中海油將回歸A股市場,回歸還有很多程序要走,包括向中國證監會的申請程序。
傅成玉說:「我相信,不光是中海油,所有在海外上市的中國公司,最終都要回歸A股市場。這取決於兩方面因素,一是國內市場一些程序上的完善,二是海外上市的企業要加快進度。」他說,中海油回歸A股「不會太遠。現在有這個計劃,但時間還不好預測,因為這不完全由企業自己決定」。

⑤ 為什麼中外合資企業不能在國內上市

中外合資企業上市面臨法律沖突 在中外合資企業的上市過程中,由於中外合資企業所適用的法律不同,使得中外合資企業在從一個由主要股東控制的公司向一個公眾持股的上市公司的轉變過程中,需要解決一些法律沖突和差異。這些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法律方面的沖突與差異 法律基礎的差異中外合資企業適用的法律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而上市公司適用的是《公司法》,雖然《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公司法》均規定有關的公司組織形式,但根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對於中外合資企業應首先適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制定於1979年7月,1990年及2001 年進行了二次較大的修正。《公司法》制訂於1993年12月,1999年12月進行了一次修正,2004、2005年進行了修正。二個法律之間的內容有較大差異,因此在法律適用過程中產生了一些法律沖突。主要有如下方面: 1、公司的組織形式。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 中外合資企業法定的組織形式為有限公司,而公司法規定上市公司須是股份有限公司。這一法律沖突是通過《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外經貿部令 1995年第1號)的行政規章的形式來解決,但在法律效力上仍存在著。 中外合資企業的法定組織形式需要通過法律的形式來確認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作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 2、公司的權力機構。 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董事會,而《公司法》規定的上市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股東會。因此中外合資企業改組成股份公司後,需要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將公司的權力機構確定為股東會,並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建立股東大會的召集與決策程序。 3、董事的產生不同。中外合資企業董事的產生採用委派制即由股東委派產生,而上市公司的董事則是由全體股東選舉產生,這種董事產生方式的不同造成在工作中董事的立場存在沖突。《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規定,董事應當以公司利益最大化為其工作出發點;而中外合資企業由於董事是由股東委派的特點決定,其董事必然是以所派出的股東的利益最大化為其工作出發點。這是中外合資企業成為一個公眾持股的上市公司過程中遇到的一個重要的觀念和法律問題。董事的產生不同也影響著董事會決策上的公正性。所以在中外合資企業成為上市公司過程中董事的立場的轉換是一個重要的問題,也是承銷中外合資公司股票的證券公司、為上市公司服務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需要協助公司解決的觀念和法律問題。 4、權力機構的召集和決策程序不一樣。 由於中外合資企業沒有股東大會因此不存在召開股東會的程序,而上市公司由於是一個公眾性的公司,因此對股東大會的召開有非常嚴格的程序性法律規定,如提前30天發出通知、規定股東登記日、對於列入股東大會的議案應事先公布等。中外合資企業的董事會是權力機構,其決定的內容與作為股份公司的董事會職權存在區別。中外合資企業作為有限公司,董事會不需要對社會公眾負責,所以其董事會的召開程序和決定的內容不需要進行公告,而由其章程進行規定。 5、《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沒有規定公司須設立監事會, 而上市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監事會是必設機構。所以中外合資企業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後需要成立監事會。 公司成立的程序不一致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中外合資企業需要由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或其授權的人民政府審批,而《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由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授權部門批准。這里存在著一個中外合資企業應由誰進行審批的問題,根據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外經貿部令1995年第1 號)的規定中外合資企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批。 工商登記機構有差異,中外合資企業的登記是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託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登記,而上市公司的登記注冊則是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外合資企業可以採用先注冊登記成立公司,而後進行注冊資本到位並驗資,這種情況將會導致公司成立經營的時間和注冊資本的到位時間不一致。我們認為,只要中外合資公司經營合法,注冊資金到位時間晚於公司成立時間不會影響公司的經營業績的連續計算,因為,中外合資企業上市與其他上市公司一樣是需要具備連續三年盈利的經營業績,如果中外合資企業在成立後能連續三年實現盈利,則注冊資金到位遲於公司成立時間並不影響中外合資企業根據中國法律所擁有的法人資格,當然也不會影響盈利的計算。 權力機構決議的效力不一致中外合資企業的董事會作出的決議後,若涉及公司的合同和章程的修改,則需要經過原審批機構的批准程序,而上市公司則由按法定程序召開的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即可生效。這個沖突會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上市公司帶來操作上的麻煩,也會與中外合資企業成為上市公司後在信息披露的及時性方面存在沖突。我們建議有關部門對中外合資的上市公司按規定需要進行批准生效的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採用備案制或事後審查制的方法管理,以解決中外合資企業的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在信息披露上與上市公司現有規定的沖突。 會計核算的差異 根據財政部財會[2001]62號《外商投資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有關問題的規定》在2002年1月1日之前中外合資企業在會計核算上適用的是《外商投資企業會計制度》,而上市公司適用的是現行的《企業會計制度》,二者會計制度存在一些差異,主要如下: 1、企業發展基金及儲備基金的提取。 在《外商投資企業制度》投資人權益中包括了儲備基金和企業發展基金,而在《企業會計制度》中則是以盈餘公積金來反映。 2、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 《外商投資企業制度》設有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並作為流動負債進行核算;《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與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類似的法定公益金是在股東權益中進行核算。 3、在2002年1月1日以前, 中外合資企業適用的《外商投資企業會計制度》中沒有規定計提八項減值准備,所以中外合資改製成股份公司後需要計提八項減值准備並需要進行追溯調整。2002年1月1日後,外商投資企業將統一適用《企業會計制度》後將會使中外合資企業會計制度和上市公司在八項減值准備計提上與上市公司適用的會計制度基本一致。若中外合資企業改製成股份公司則在對其前三年的經營業績審計時需要計提八項准備並進行追溯調整。 4、長期投資的核算方面。 《外商投資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的投資占被投資企業資本總額或者股本總額25%以上,且企業對被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力的,也可以採用權益法。而《企業會計制度》則規定在對外投資占被投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20%以上的應當採用權益法核算。 2002年1月1日後,外商投資企業統一適用《企業會計制度》後將會使中外合資企業會計制度和上市公司適用的會計制度基本一致。 外方投資者的法律問題 中外合資企業有國外投資者的投資,而對於國外投資者的行為既與中外合資企業的上市的緊密相關,又涉及到與外國投資者相關的國家的法律問題。這些問題主要有: 1、由於中外合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是依其所在地國家法律成立的法人, 因此其是否是一個合法設立並且延續的法人,對於中外合資企業上市後具有重要影響。中外合資企業上市時需要披露其外方股東依其注冊地法律是否具有法人資格。 2、由於某些國家法律對本國企業向國外投資有限制性規定, 中外合資企業上市時需要披露外方股東所在國對其向中國投資是否具有法律限制、(如有)限制內容及其對中外合資上市公司的影響。 3、與中國公司對外投資一樣, 國外股東對中國企業進行投資也需要經過必要的決策程序,因此,中外合資企業上市時需要披露外方股東批准對中國進行投資的程序和批准情況。 4、大多數國家的法律對向國外進行技術出口或投資都有各種形式的限制。 在中國投資的外國企業如對中國合資公司以技術出資或向中國合資公司進行技術轉讓的,則需要披露外方股東是否在所在國擁有技術等知識產權、是否依其所在國的法律可以在中國以技術進行投資或進行技術轉讓,如有限制則還需要向公眾披露這種限制對於上市公司的影響。 對於上述問題,由於涉及到不同國家的法律,因此,我們建議,在中外合資企業上市中,若外方股東對合資企業控股或具有實質性影響的,應當聘請外方股東所在地的法律專業機構對上述問題出具專業的法律意見。在招股說明書中,應當考慮介紹主要外方股東所在地的國家的與本次上市有關的法律知識。

⑥ 外國企業可以在中國上市嗎

依外國法律在境外設立的外國公司目前不能在中國上市,所謂的國際板尚在研究中;依中國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控股公司,符合證券法和監管部門關於公開發行股票條件的,可依法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

允許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交易所掛牌上市讓中國經濟從多方面獲益。中國證券市場的監管部門和外匯管理部門應當積極為此創造條件,推動該目標早日實現。當下經濟危機席捲全球,正是中國實施這一規劃的良好時機。

其一,中國儲蓄率長期居高不下(超過50%),政府和民間都積累了大量資本,允許優質的境外企業發行A股,可以給中國的民間財富提供更多投資選擇和分享全球市場收益的機會。由於一些外資企業在中國市場已經佔有相當的份額,允許像可口可樂、大眾汽車、寶潔、耐克這樣的跨國公司在中國上市,也可以讓中國在消費外國品牌的同時分享到外資企業在中國市場的利潤。

其二,允許外國公司在中國上市,有利於增強中國在世界經濟中的話語權。歐美國家長期以來過度消費,目前金融體系和實體經濟均陷入困境,政府和家庭的債務規模及債務佔GDP的比重不斷上升,這和中國約2萬億美元的外匯儲備和銀行體系中近50萬億人民幣的存款形成鮮明對比。在歐美市場信貸資源緊張的情況下,中國龐大的資金池對亟需資本的跨國公司擁有巨大吸引力。中國可以藉此將自身的資本優勢轉化國際市場上更大影響力。
中國投資歐美市場,既可以通過海外投資的形式「走出去」,也可以將外國企業「請進來」來上市融資。相比之下,海外投資需要面臨投資目的國政治、法律和市場等多方面的風險,例如中國鋁業公司對力拓的投資。而跨國公司在中國上市融資或發行異地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就必須遵守中國法律、行政規章、會計准則,接受中國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

⑦ 為什麼京東在美國上市不在國內上市呢

京東不能在國內上市是國內上市制度導致的,主要原因:
1、業績持續為負,不具備持續盈利能力;
2、申報後重大資產重組需重新運行3年;
3、2014年一季度巨額虧損,上市前變臉。
在國內創業板上市企業條件:
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發行前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
而在美國納斯達克上市條件則更加靈活。三個標准滿足其中之一就達成了上市條件。

京東(JD.com)是中國最大的自營式電商企業,2015年第一季度在中國自營式B2C電商市場的佔有率為56.3%。目前,京東集團旗下設有京東商城、京東金融、拍拍網、京東智能、O2O及海外事業部。2014年5月,京東在美國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正式掛牌上市(股票代碼:JD),是中國第一個成功赴美上市的大型綜合型電商平台,與騰訊、網路等中國互聯網巨頭共同躋身全球前十大互聯網公司排行榜。2014年,京東市場交易額達到2602億元,凈收入達到1150億元。

⑧ 為什麼百度、騰訊、阿里股票不在中國上市

這三家公司都是互聯網公司,而且他們成立的時候,中國資本市場還不是很成熟,中國的股票發行,實行的是審核制,就是你想在中國大陸發行股票就要提交申請,審核通過你才能發行股票,這其中的審核標准有些像這些互聯網公司是達不到的,比如他們剛成立時的盈利標准,股權結構等等許多問題,都不符合大陸當時的規定,所以就到發展比較成熟的美國市場融資,不過隨著中國證券市場的不斷完善,相信會有很多好的公司回歸的,以上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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