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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授予時間與考核年度

發布時間:2022-12-09 15:20:26

❶ 限制性股票的規定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原則上應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權歸屬於被激勵對象時確認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即:上市公司實施限制性股票計劃時,應以被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境外為證券登記託管機構)進行股票登記日期的股票市價(指當日收盤價,下同)和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指當日收盤價,下同)的平均價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減去被激勵對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數所對應的為獲取限制性股票實際支付資金數額,其差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被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股票登記日股票市價+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資金總額×(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獲取的限制性股票總份數)
對於限制性股票,征稅時需要關注以下環節:
1.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是指公司根據其經過股東大會的《限制性股票股權激勵計劃》,在達到計劃要求的授予條件時,實際授予公司員工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2.禁售期(鎖定期)。禁售期是指公司員工取得限制性股票後不得通過二級市場或其他方式進行轉讓的期限。根據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禁售期不得少於1年。
3.解鎖期。在禁售期結束後,進入解鎖期。在解鎖期內,如果公司業績滿足計劃規定的條件,員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可以按計劃分期解鎖。解鎖後,員工的股票就可以在二級市場自由出售。
對於限制性股票的征稅方法,應明確以下幾個問題:
1.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對於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公司員工就取得了公司授予的股票,只不過這些股票是有限制的,員工不能以任何形式轉讓並取得所得。因此,在授予日,員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和國稅函〔2006〕902號文件所說的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是不一樣的,它不是有確定價值的財產。因此,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不能作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對於限制性股票,只有在解鎖期內,員工符合股權激勵計劃的解鎖條件,公司對員工符合條件的限制性股票實際解鎖時,員工才實際取得了有確定價值的財產。因此,實際解鎖日為限制性股票所得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2.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員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所得,應在實際解鎖日按限制性股票所對應的二級市場價格,作為員工授權日所在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並按財稅〔2005〕35號文件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公司當初是按有償方式授予員工限制性股票的,可以扣除員工購入限制性股票時實際支付的價款。
3.應納稅額的計算。限制性股票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和股票期權所得的應納稅額的計算基本是一致的。需要關注的是限制性股票計算中的"規定月份數","規定月份數",是指員工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長於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限制性股票"規定月份數"的計算,應按如下方式確定起止日期:起始日期應為限制性股票計劃經公司股東大會批準的日期,截止日期應為員工對應的限制性股票實際解禁日。考慮到我國當前目前的《上市公司股票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限制性股票從授予日到禁售期結束不得少於1年。因此,在計算限制性股票所得時,"規定月份數"一般就是12個月。

❷ 關於股權激勵計劃的問題

關於規范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資委、財政廳(局),各中央企業:

國資委、財政部《關於印發<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的通知》(國資發分配〔2006〕8號)和《關於印發<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的通知》(國資發分配〔2006〕175號)印發後,境內、外國有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積極探索試行股權激勵制度。由於上市公司外部市場環境和內部運行機制尚不健全,公司治理結構有待完善,股權激勵制度尚處於試點階段,為進一步規范實施股權激勵,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股權激勵的實施條件,加快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必須切實履行出資人職責,並按照國資發分配〔2006〕8號、國資發分配〔2006〕175號文件的要求,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上市公司在達到外部董事(包括獨立董事)占董事會成員一半以上、薪酬委員會全部由外部董事組成的要求之後,要進一步優化董事會的結構,健全通過股東大會選舉和更換董事的制度,按專業化、職業化、市場化的原則確定董事會成員人選,逐步減少國有控股股東的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人員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數量,增加董事會中由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提名的、由公司控股股東以外人員任職的外部董事或獨立董事數量,督促董事提高履職能力,恪守職業操守,使董事會真正成為各類股東利益的代表和重大決策的主體,董事會選聘、考核、激勵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能必須到位。

二、完善股權激勵業績考核體系,科學設置業績指標和水平

(一)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應建立完善的業績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業績考核指標應包含反映股東回報和公司價值創造等綜合性指標,如凈資產收益率(ROE)、經濟增加值(EVA)、每股收益等;反映公司贏利能力及市場價值等成長性指標,如凈利潤增長率、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公司總市值增長率等;反映企業收益質量的指標,如主營業務利潤占利潤總額比重、現金營運指數等。上述三類業績考核指標原則上至少各選一個。相關業績考核指標的計算應符合現行會計准則等相關要求。

(二)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其授予和行使(指股票期權和股票增值權的行權或限制性股票的解鎖,下同)環節均應設置應達到的業績目標,業績目標的設定應具有前瞻性和挑戰性,並切實以業績考核指標完成情況作為股權激勵實施的條件。

1.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股權時的業績目標水平,應不低於公司近3年平均業績水平及同行業(或選取的同行業境內、外對標企業,行業參照證券監管部門的行業分類標准確定,下同)平均業績(或對標企業50分位值)水平。

2.上市公司激勵對象行使權利時的業績目標水平,應結合上市公司所處行業特點和自身戰略發展定位,在授予時業績水平的基礎上有所提高,並不得低於公司同行業平均業績(或對標企業75分位值)水平。凡低於同行業平均業績(或對標企業75分位值)水平以下的不得行使。

(三)完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業績考核體系,切實將股權的授予、行使與激勵對象業績考核結果緊密掛鉤,並根據業績考核結果分檔確定不同的股權行使比例。

(四)對科技類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業績指標,可以根據企業所處行業的特點及成長規律等實際情況,確定授予和行使的業績指標及其目標水平。

(五)對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的、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相關企業的業績指標,應通過設定經營難度系數等方式,剔除價格調整、宏觀調控等政策因素對業績的影響。

三、合理控制股權激勵收益水平,實行股權激勵收益與業績指標增長掛鉤浮動

按照上市公司股價與其經營業績相關聯、激勵對象股權激勵收益增長與公司經營業績增長相匹配的原則,實行股權激勵收益兌現與業績考核指標完成情況掛鉤的辦法。即在達到實施股權激勵業績考核目標要求的基礎上,以期初計劃核定的股權激勵預期收益為基礎,按照股權行使時間限製表,綜合上市公司業績和股票價格增長情況,對股權激勵收益增幅進行合理調控。具體方法如下:

(一)對股權激勵收益在計劃期初核定收益水平以內且達到考核標準的,可按計劃予以行權。

(二)對行權有效期內股票價格偏高,致使股票期權(或股票增值權)的實際行權收益超出計劃核定的預期收益水平的上市公司,根據業績考核指標完成情況和股票價格增長情況合理控制股權激勵實際收益水平。即在行權有效期內,激勵對象股權激勵收益占本期股票期權(或股票增值權)授予時薪酬總水平(含股權激勵收益,下同)的最高比重,境內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公司原則上不得超過40%,境外紅籌股公司原則上不得超過50%。股權激勵實際收益超出上述比重的,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或股票增值權)不再行使或將行權收益上交公司。

(三)上述條款應在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或股權授予協議上予以載明。隨著資本市場的逐步完善以及上市公司市場化程度和競爭性的不斷提高,將逐步取消股權激勵收益水平限制。

四、進一步強化股權激勵計劃的管理,科學規范實施股權激勵

(一)完善限制性股票授予方式,以業績考核結果確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水平。

1.上市公司應以嚴格的業績考核作為實施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前提條件。上市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時的業績目標應不低於下列業績水平的高者:公司前3年平均業績水平;公司上一年度實際業績水平;公司同行業平均業績(或對標企業50分位值)水平。

2.強化對限制性股票激勵對象的約束。限制性股票激勵的重點應限於對公司未來發展有直接影響的高級管理人員。限制性股票的來源及價格的確定應符合證券監管部門的相關規定,且股權激勵對象個人出資水平不得低於按證券監管規定確定的限制性股票價格的50%。

3.限制性股票收益(不含個人出資部分的收益)的增長幅度不得高於業績指標的增長幅度(以業績目標為基礎)。

(二)嚴格股權激勵對象范圍,規范股權激勵對象離職、退休等行為的處理方法。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重點應是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未來發展有直接影響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骨幹,不得隨意擴大范圍。未在上市公司任職、不屬於上市公司的人員(包括控股股東公司的員工)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境內、境外上市公司監事不得成為股權激勵的對象。

股權激勵對象正常調動、退休、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授予的股權當年已達到可行使時間限制和業績考核條件的,可行使的部分可在離職之日起的半年內行使,尚未達到可行使時間限制和業績考核條件的不再行使。股權激勵對象辭職、被解僱時,尚未行使的股權不再行使。

(三)規范股權激勵公允價值計算參數,合理確定股權激勵預期收益。

對實行股票期權(或股票增值權)激勵方式的,上市公司應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等有關規定,結合國際通行做法,選取適當的期權定價模型進行合理估值。其相關參數的選擇或計算應科學合理。

對實行限制性股票激勵方式的,在核定股權激勵預期收益時,除考慮限制性股票贈與部分價值外,還應參考期權估值辦法考慮贈與部分未來增值收益。

(四)規范上市公司配股、送股、分紅後股權激勵授予數量的處理。

上市公司因發行新股、轉增股本、合並、分立、回購等原因導致總股本發生變動或其他原因需要調整股權授予數量或行權價格的,應重新報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備案後由股東大會或授權董事會決定。對於其他原因調整股票期權(或股票增值權)授予數量、行權價格或其他條款的,應由董事會審議後經股東大會批准;同時,上市公司應聘請律師就上述調整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以及股權激勵計劃規定出具專業意見。

(五)規范履行相應程序,建立社會監督和專家評審工作機制。

建立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與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溝通協調機制。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在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其股權激勵計劃之前,應與國有資產監管機構進行溝通協調,並應在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公司股權激勵計劃之前,將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的股權激勵計劃及相應的管理考核辦法等材料報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審核,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建立社會監督和專家評審工作機制。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的股權激勵計劃草案除按證券監管部門的要求予以公告外,同時還應在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網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和評議。同時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將組織有關專家對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案進行評審。社會公眾的監督、評議意見與專家的評審意見,將作為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審核股權激勵計劃的重要依據。

建立中介服務機構專業監督機制。為上市公司擬訂股權激勵計劃的中介咨詢機構,應對股權激勵計劃的規范性、合規性、是否有利於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以及對股東利益的影響發表專業意見。

(六)規范國有控股股東行為,完善股權激勵報告、監督制度。

國有控股股東應增強法制觀念和誠信意識,帶頭遵守法律法規,規范執行國家政策,維護出資人利益。

國有控股股東應按照國資發分配〔2006〕8號、國資發分配〔2006〕175號文件及本通知的要求,完善股權激勵報告制度。國有控股股東向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報送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股權激勵計劃時,應同時抄送財政部門。國有控股股東應當及時將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進展情況以及激勵對象年度行使情況等報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備案;國有控股股東有監事會的,應同時報送公司控股企業監事會。

國有控股股東應監督上市公司按照《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為股權激勵的實施提供良好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基礎。

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將對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實施進展情況,包括公司的改革發展、業績指標完成情況以及激勵對象薪酬水平、股權行使及其股權激勵收益、績效考核等信息實行動態管理和對外披露。

在境外和境內同時上市的公司,原則上應當執行國資發分配〔2006〕175號文件。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管理技術骨幹應在同一個資本市場(境外或境內)實施股權激勵。

對本通知印發之前已經實施股權激勵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其國有控股股東應按照本通知要求,督促和要求上市公司對股權激勵計劃進行修訂完善並報國資委備案,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請採納。

❸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

第十六條本辦法所稱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勵對象按照股權激勵計劃規定的條件,從上市公司獲得的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
第十七條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規定激勵對象獲授股票的業績條件、禁售期限。
第十八條上市公司以股票市價為基準確定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的,在下列期間內不得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
(一)定期報告公布前30日;
(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後2個交易日;
(三)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2個交易日。

❹ 300315激勵是好是壞

300315激勵是好,300315激勵可以增加營業收入。300315激勵擬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數量為2571.45萬股,占該激勵計劃草案公告時公司股本總額的0.93%。該激勵計劃授予的激勵對象總人數為14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為每股1.32元。該激勵計劃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為2023—2024年兩個會計年度,每個會計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層面業績考核目標如下:第一個解除限售期的業績考核目標為以2022年營業收入為基數,2023年營業收入增長率達到10%。第二個解除限售期為以2022年營業收入為基數,2024年營業收入增長率達到20%。所以300315激勵是好。

❺ 限制性股票解鎖考核解鎖年是啥意思

指上市公司按照預先確定的條件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勵對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業績目標符合股權激勵計劃規定條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並從中獲益。

根據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禁售期(公司員工取得限制性股票後不得通過二級市場或其他方式進行轉讓的期限)不得少於1年。

在禁售期結束後,進入解鎖期。在解鎖期內,如果公司業績滿足計劃規定的條件,員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可以按計劃分期解鎖。解鎖後,員工的股票才可以在二級市場自由出售。

解鎖考核解鎖年應該是說公司今年正好處於解鎖期,會有大量限制性股票解鎖流入二級市場。

❻ 股權激勵周期是多久

一個完整的股權激勵計劃可以稱為一個周期,大周期一般含激勵方案制定、授予、等待、行權、禁售和解鎖等時間節點。

上市公司制定股權激勵計劃的,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載明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股票期權的授權日、可行權日、行權有效期和行權安排。

在確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時間安排時,既要考慮股權激勵能夠達到企業長期激勵的目的,又要確保員工的激勵回報。

通常,股權激勵計劃中會涉及以下時間點: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行權期、禁售期等。

1.有效期,是指從股權激勵計劃生效到最後一批激勵股票的股份行權或解鎖完畢的整個期間。設計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需要考慮到以下因素:

(1)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規定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從首次授予權益日起不得超過 10年。對於非上市公司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因此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應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確定,我國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有效期通常設置在3~8年。

(2)企業戰略的階段性。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設置應當與企業階段性項目或者階段性目標完成所需要的時間相一致。如果股權激勵的期限短於企業階段性戰略目標計劃的期限,那麼企業就不得不在未完成階段性戰略目標的情況下進行激勵對象的行權,這會不利於戰略性目標的實現。

(3)激勵對象勞動合同的有效期。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設置應當不超過激勵對象勞動合同的有效期,以避免激勵對象勞動合同期限已滿,而仍處於激勵計劃的有效期內的情形。

2.授權日,是指激勵對象實際獲得授權(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虛擬股票)的日期,是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方履行激勵計劃的時點。在決定股權激勵計劃的等待期、行權期、失效期時,一般是以授權日為起算點,而不是以生效日為起算點。

對於上市公司而言,授權日必須為交易日。上市公司應當在獲授權益條件成就後60日內授出權益並完成公告、登記。

3.等待期,是指激勵對象獲得股權激勵股票之後,需要等待一段時間,達到一系列事前約定的約束條件,才可以實際獲得對激勵股份或者激勵股票的完全處分權。

股權激勵的等待期有以下三種設計方法:

(1)一次性等待期限,

如果股權激勵計劃授予激勵對象在一次性等待期滿後,可以行使全部權利,那麼就是一次性等待期限。這種等待期的激勵效果比較顯著,適合特別希望在既定時間內改善業績的公司。

(2)分次等待期限,

如果股權激勵計劃授予激勵對象分批行權、分次獲得激勵股票的完全處分權,那麼就是分次等待期限。由於分次等待期限設置能長期綁定激勵對象且能有效避免激勵對象的短期獲利行為,因此這種方式在實踐中應用較多。分次等待期限合分次行權的數量可以是不均衡的,可以根據企業具體情況來定。

(3)業績等待期,

業績等待期是指激勵對象只有在有效期內完成了特定的業績目標,才可以行權。即依據特定的業績目標如特定的收入、利潤指標等是否實現來確定等待期是否期滿。在此種情況下等待期的長短是不確定的。這種等待期設計一般是在公司的業績和發展前景遇到困難時使用。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對於股權激勵等待期有如下規定:

①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與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間的間隔不得少於12個月;股票期權授權日與獲授股票期權首次可行權日之間的間隔不得少於12個月。

②在限制性股票有效期內,上市公司應當規定分期解除限售,每期時限不得少於12個月,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不得超過激勵對象獲授限制性股票總額的50%。

③在股票期權有效期內,上市公司應當規定激勵對象分期行權,每期時限不得少於12個月,後一行權期的起算日不得早於前一行權期的屆滿日。每期可行權的股票期權比例不得超過激勵對象獲授股票期權總額的50%。

4.行權期,是指股權激勵計劃的等待期滿次日起至有效期滿當日止可以行權的期間,非上市公司行權期的確定不受法律的限制,公司可以結合實際情況確定行權期。上市公司的可行權日必須為交易日。

對於非上市公司而言,由於激勵對象獲得股權需要到工商登記部門予以注冊備案,如果激勵對象不能在一段時間集中行權,則會導致辦理工商股權登記特別煩瑣,公司可以在可行權日期內專門設立一段時間為每年的行權窗口期。

5.限售期,是指激勵對象在行權後,必須在一定時期內持有該激勵股票,不得轉讓、出售。限售期主要是為了防止激勵對象以損害公司利益為代價,拋售激勵股票的短期套利行為。

❼ 股市中的限制性股票指的是什麼限制性股票該如何理解

限制性股票是股權激勵模式的一種,股權激勵就是說公司將拿出一部分股份或股票授予給員工,達到留住人才、激勵員工並促進公司發展的目的,成為了「人力資本」時代公司「招人」「留人」的有效方式,被形象地稱為「金手銬」。

股權激勵也可以分為很多種模式,比如你問到的限制性股票就是其中的一種,除此外還有期權、股票增值權、員工持股計劃、虛擬股、延期支付計劃等等,不同的模式各有特點和利弊。公司需要結合所處的不同行業、不同發展階段及公司需求等因素來選擇具體適用的模式,也可以將其中幾種結合起來多元運用。

限制性股票的特點在於被激勵的員工只有在滿足公司設定的條件下才能出售股票且不一定必然獲利。因為員工獲得公司的限制性股票可能是公司免費給的,但是也可能是以低於某一特定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來購買的。所以如果公司業績目標達到了,員工就可以售出股票,但是公司股票下跌,員工是要承擔風險的。若公司業績目標未實現,則公司一般有權無償收回贈與的限制性股票或以員工購買時的價格回購。此外,限制性股票中存在等待期和可行權期,一般為一年。進入可行權期之後,就沒有什麼特別的要求了,員工就可以將一定數量的股票在二級市場上自由流通。

對於公司來說,限制性股票的優點就在於員工可以免費或者低價獲得限制性股票,且基於存在若干年的行權期,激勵作用具有長期性可以促進員工持續性地為公司發力促進公司業績目標的達成。缺點就是取得限制性股票就意味著取得公司實際股票的所有權,員工成為了公司的股東之一,一定程度上會分散公司的股權結構,

限制性股票作為股權激勵模式的一種,與其他模式的使用並不沖突,反而可以同時適用。比如最近我們正在為一家估值15億左右的工業化超市公司設計股權激勵計劃。公司計劃對5名高管和25名普通員工進行股權激勵。如果員工的激勵計劃都以受限股授予給員工,員工離職的情況下公司會回購股份,如果公司股票價格上漲,很有可能發生員工批量離職的情形。

但是如果都以期權的方式授予,又達不到使高管和公司「同甘共苦」的效果。通過復雜的測算,我們針對高管和員工的不同情況和不同需求,為該公司分別設定了兩種方式:對於高管,為激勵高管以合夥人的身份參與到公司的經營,與公司共同成長,共擔風險,授予高管以限制性股票,使高管可以充分享受到和公司並肩作戰過程中享受到的戰利品,並激勵高管持續留在公司作為更多貢獻並換來更大的回報。對於員工來說,我們則建議適用另一種激勵方式,即期權模式。

❽ 海康員工股權激勵好拿嗎

不太好拿。要求接受激勵的員工五年內不能離職,同時必須達到內部考核到達及格以上。
拓展資料:
第一期方案主要內容如下:
1.激勵對象。人數:計劃620人,其中總監32人、其他其他中層管理176人、業務骨幹412人,占總員工的7.68%,實際實施590人 。范圍:中層管理人員、核心業務與技術骨幹,不包括獨立董事和監事 。
2. 來源數量 。定向增發人民幣A股普通股股票,標的股票占總股本比例為0.40%,人均授予價值約為16萬元。 3.授予價值 。針對各激勵對象的授予限制性股票價值控制授予年度其兩年總薪酬的30%以內。
4.時間安排 。鎖定期:授予日起的24個月內,解鎖期: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期間分別解鎖40%、30%、30% 。
5.相關條件。在授予和行權條件上,設置了公司業績與個人績效的雙重條件。公司業績指標包括公司凈資產收益率、公司營業收入增長率,指標值上除了絕對值的比例如15%外,還有相對值指標,海康選擇了行業屬性、業務發展階段(根據營收、凈資產規模確定)相似的15家企業,如行權條件要求其設置的公司業績指標在標桿公司同期的75分位水平 。在個人績效結果上,根據個人績效考核結果按比例解鎖,具體規定為「優秀或良好」可解鎖股數的100%、「合格」可解鎖95%、「需改進」則不能解鎖。
6.收益分配 。解鎖後,激勵對象獲得的激勵收益最高超過限制性股票授予時兩年薪酬總水平(含股權激勵收益)的40%,超過收益封頂部分尚未解鎖的限制性股票不得繼續解鎖,超過部分的收益上繳上市公司 。原則上,限制性股票收益(不含個人出資部分)增長幅度不高於業績指標增長幅度。

❾ 限制性股權激勵解鎖後個人所得稅怎麼計算

限制性股權激勵解鎖後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規定,無論是股票期權所得,還是股票增值權所得以及限制性股票所得,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舉例說明股權激勵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

C上市公司2008年股權激勵計劃規定,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分3個年度執行,即2009年~2011年每個授予年為一個計劃。在滿足本激勵計劃規定的授予條件下,公司向激勵對象定向增發股票。每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鎖定期為兩年,鎖定期滿後的3年為解鎖期,激勵對象獲授的限制性股票依據本激勵計劃規定的解鎖條件和安排分批解鎖。

2009年2月5日,激勵對象李某按授予價格15元/股購入限制性股票10萬股,當日該公司股票的收盤價格為20元/股。假定2011年2月5日,達到激勵計劃規定的解鎖條件,並在當日解鎖限制性股票的40%,當日該公司股票的收盤價格為22元/股。依據國稅函〔2009〕461號文件規定,應在解鎖日對解鎖的限制性股票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股票登記日股票市價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資金總額×(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獲取的限制性股票總份數)=(2022)÷2×100000×40%-15×100000×40%=240000(元),應納稅額=(240000÷12×20%-375)×12=43500(元)。

拓展資料

限制性股票獲得條件

國外大多數公司是將一定的股份數量無償或者收取象徵性費用後授予激勵對象,而在中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中,明確規定了限制性股票要規定激勵對象獲授股票的業績條件,這就意味著在設計方案時對獲得條件的設計只能是局限於該上市公司的相關財務數據及指標。

❿ 稅法認可的股權激勵方案有哪些

您好:
股權激勵,是指企業通過授予員工非上市公司股權或上市公司股票(以下不再作區分,按日常習慣表述),對員工實施的一種激勵措施。企業以低於市場價的方式授予員工股權,對員工此前的工作業績予以獎勵,並進一步激發其工作熱情,與企業共同發展。稅法認可的四類股權激勵,主要是指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和股票增值權,前3種適用於所有公司,股票增值權主要適用於上市公司。在正式討論股權激勵的稅收政策前,有必要先簡要介紹股權激勵的四種模式,方便後續的討論。
(一)股票期權
股票期權,是指公司給予激勵對象在一定期限內以事先約定的價格購買本公司股權的權利。員工在行權時,可根據公司的發展情況,決定是否行權購買股權。
股票期權的主要時間點(段)包括:
1. 期權授予日。指公司將期權授予給員工的日期,具體可以分為集中授予日和日常授予日。
股權激勵計劃一般會設置一個集中授予日,集中授予一批後,在期權池內還預留一定比例的期權,以備後期人才引進或職位升遷使用。公司可以統一日常授予的時點,例如在集中授予日後,每半年進行一次日常授予,直至全部期權授予完畢。
2. 等待期。指股票期權授權日與獲授股票期權首次可行權日之間的間隔。上市公司股票期權的等待期不應少於12個月,非上市公司沒有強制性規定。
對於公司來說,等待期相當於考核期,員工只有在等待期內滿足了某些條件,比如沒有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達到了一定的業績,才可以在等待期結束後行權。不能滿足條件的,可以延長等待期、降低行權比例或者取消授權。例如業績達到A級,可以100%行權,B級可以行權80%,C級可以行權60%,D級取消授權。
3. 行權期。指可以行使期權的期間,等待期結束後就進入行權期。
上市公司至少應當設置兩個行權期,同時規定激勵對象分期行權,每期可行權的股票期權比例不得超過激勵對象獲授股票期權總額的50%。每個行權期時限不得少於12個月,後一行權期的起算日不得早於前一行權期的屆滿日。對非上市公司沒有強制性規定。
4. 可行權日。由於行權期時間較長,如果員工在行權期內任意行權,會帶來極大的管理成本,因此可以在行權期內,具體約定可行權日。
首次可行權日還起到確定行權期起點的作用。在可行權日,員工可以行使期權,按照事先約定的價格購買公司股票。
5. 有效期。指股權激勵計劃生效日(可能早於或等於股(票)權授予日)到最後一個行權期的結束日。
股票期權各行權期結束後,股權激勵計劃有限期結束,激勵對象未行權的當期股票期權應當終止行權,公司應當及時注銷。
6. 限售期和可轉讓日。限售期和可轉讓日不是必然存在的,一般情況下,員工行權後取得的公司股權可以自由轉讓,但是為了防止員工將股權轉讓後一走了之,公司可以約定限售期,在限售期內,員工不可轉讓通過行權取得的公司股權。
限售期結束後的第一天為可轉讓日,此後員工轉讓公司股權不再受到限制。
7. 轉讓日。指員工實際將行權取得的公司股權轉讓的日期。
(二)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以一定的價格將本公司股權出售給員工,並同時規定,員工只有工作年限或業績目標符合股權激勵計劃規定的條件後,才能對外出售該股權。
限制性股票的主要時間點(段)包括:
1. 授予日。指公司將限制性股票授予給員工的日期。
2. 限售期。指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與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間的間隔。上市公司股票期權的等待期不應少於12個月,非上市公司沒有強制性規定。
限售期與股票期權的等待期作用類似,在限售期內,員工不得轉讓限制性股票。
3. 解除限售期。指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可以轉讓的期間。
上市公司至少應當設置兩個解除限售期,同時規定分期解除限售,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不得超過激勵對象獲授限制性股票總額的50%。每期時限不得少於12個月。
4. 轉讓日。指員工實際將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轉讓的日期。
(三)股權獎勵
股權獎勵,是指公司直接以公司股(票)權無償對員工實施獎勵。股權獎勵一般不附有任何限制條件,是最為直接的股權激勵措施,但股權獎勵不能在公司和員工間形成利益上的緊密聯系。
(四)股票增值權
股票增值權,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員工在未來一定時期和約定條件下,獲得規定數量的股票價格上升所帶來收益的權利。被授權人在約定條件下行權,上市公司按照行權日與授權日二級市場股票差價乘以授權股票數量,發放給被授權人現金。股票增值權與股票期權較為類似,相當於賦予被激勵人認購權和行權當期即時向公司出售標的股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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