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證監會是做什麼的
1992年10月,中國證監會成立。經國務院授權,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全國證券期貨市場進行集中統一監管。 中國證監會設在北京,現設主席1人,副主席級5人;主席助理3人;內設16個職能部門,3個中心;根據《證券法》第14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還設有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委員由中國證監會專業人員和所聘請的會外有關專家擔任。中國證監會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了36個證券監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證券監管專員辦事處(請參考圖);目前,全系統監管人員共有1812人,平均年齡35歲;其中擁有博士、碩士學位的佔40.3%。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在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和擬定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規章、規則和辦法。 (二)垂直領導全國證券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負責有關證券公司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和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託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四)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清算;按規定監督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五)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六)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按規定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歸口管理證券業協會和期貨業協會。 (七)監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清算公司、期貨清算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與中國人民銀行共同審批基金託管機構的資格並監管其基金託管業務;制定上述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中國證券業、期貨業協會開展證券期貨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 (八)監管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上市;監管境內機構到境外設立證券機構;監管境外機構到境內設立證券機構、從事證券業務。 (九)監管證券期貨信息傳播活動,負責證券期貨市場的統計與信息資源管理。 (十)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資格並監管其相關的業務活動;監管律師事務所、律師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活動。 (十一)依法對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罰。 (十二)歸口管理證券期貨行業的對外交往和國際合作事務。 (十三)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❷ 我國股票發行主管部門是什麼
證監會 即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中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建立集中統一的市場監管體制勢在必行。1992年(壬申年)10月,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簡稱國務院證券委)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證監會)宣告成立,標志著中國證券市場統一監管體制開始形成。國務院證券委是國家對證券市場進行統一宏觀管理的主管機構。中國證監會是國務院證券委的監管執行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管。
❸ 怎麼區分中國證監會與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1、中國證監會,全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授權,統一監督管理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
2、中國證監會設在北京,會機關內設21個職能部門,1個稽查總隊,3個中心;設有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委員由中國證監會專業人員和所聘請的會外有關專家擔任。中國證監會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36個證券監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證券監管專員辦事處。
3、國務院在《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中規定,"中國證監會對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在證監會內部,專門設有期貨監管部,該部門是中國證監會對期貨市場進行監督管理的職能部門。
4、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派出機構,是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的證監局。
5、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授權,對轄區內的上市公司,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和從事證券業務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的證券、期貨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查處監管轄區范圍內的違法、違規案件。
(3)中國對股票發行審核的機構是擴展閱讀:
中國證監會職責:
1、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制定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規章、規則和辦法。
2、垂直領導全國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
3、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及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託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4、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5、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結算,按規定監管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6、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歸口管理證券業、期貨業協會。
7、監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制定有關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中國證券業、期貨業協會開展證券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工作。
8、監管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發行可轉換債券,監管境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到境外設立證券、期貨機構,監管境外機構到境內設立證券、期貨機構、從事證券、期貨業務。
9、監管證券期貨信息傳播活動,負責證券期貨市場的統計與信息資源管理。
10、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資格,並監管律師事務所、律師及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活動。
11、依法對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罰。
12、歸口管理證券期貨行業的對外交往和國際合作事務。
13、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❹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機構設置
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
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出台的規定,審核股票發行申請是否符合相關條件;審核保薦人、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證券服務機構及相關人員為股票發行所出具的有關材料及意見書;審核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出具的初審報告;依法對股票發行申請提出審核意見。
行政處罰委員會
制定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認定規則,審理稽查部門移交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主持聽證,擬訂行政處罰意見。
直屬事業單位
研究中心
研究草擬資本市場中長期發展戰略和規劃;對資本市場發展、運行和監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為監管決策提供支持;為草擬資本市場法規規章、政策措施或具體監管工作提供咨詢意見;中國證監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信息中心
研究、草擬證券期貨業信息化發展規劃;協調管理證券期貨業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協調管理證券期貨業標准化工作,聯絡國家相關標准化管理機構及國際標准化組織;負責證券期貨業科技管理;規劃建設證券期貨監管業務應用系統;建設和管理證監會互聯網站及資訊系統,負責證券期貨行業信息資源開發利用的指導與推進;負責證監會計算機區域網、廣域網以及公共應用系統的建設、運行與維護,管理機房,保障網路和信息安全,負責會機關電子類辦公設備的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為證券期貨監管相關業務工作提供技術支持;負責管理證監會圖書館;指導派出機構的信息化工作;承辦會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行政中心
根據證監會後勤業務發展的總體要求,研究、制訂其發展的規劃、目標和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為證監會機關辦公提供服務保障,為機關職工和離退休人員提供生活服務;負責證監會國有資產的管理和經營,保證國有資產的合理配置和利用,保證經營性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負責承辦指定范圍的外事接待服務、國際會議、國內會議以及各省市來京聯系工作人員的接待工作;承擔辦公廳、國際合作部、人事教育部劃轉的保衛、有關文件資料的印送、外事服務及文秘人員的招聘與管理等職能;證監會規定的其它職能;並按規定在保障機關辦公服務的前提下對外開展社會化服務。
稽查總隊
承辦證券期貨市場重大、緊急、跨區域案件,以及上級批辦的其他案件。
稽查總隊內設20個職能處室,分別是辦公室(黨委辦公室),調查一處至調查十五處,內審一處,內審二處,技術支持處和紀檢(監察)室。辦公室(黨委辦公室)負責總隊行政事務和黨務管理工作;調查一處至調查十五處負責承辦證券期貨市場內幕交易、市場操縱、虛假陳述、欺詐發行等重大、緊急、敏感類及跨區域案件調查,十五個調查處分別由五個調查大隊負責協調;內審一、二處交叉分工,負責總隊各調查處提交的調查終結案件的內審復核工作;技術支持處負責案件調查電子取證、信息協查、稽查辦案技術支持系統開發等相關技術服務工作;紀檢(監察)室負責總隊廉政建設與紀檢監察工作。
內部職能部門
根據上述職責,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設13個職能部門:辦公廳
草擬機關內部辦公的規章制度;協助會領導組織機關的日常辦公;組織會內有關重要文件的草擬、修改;負責機關的新聞宣傳工作,編輯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信息刊物及其他資料;管理機關的財務、資產、檔案;組織辦理全國人大、全國政協會議的議案、提案。辦公廳內設咨詢顧問委員會辦公室,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聘請的國際國內顧問提供服務,承擔咨詢顧問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發行監管部
草擬境內企業在境內外發行證券的規則、實施細則;審核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在境內外發行股票、可轉換債券的申報材料並監管其發行活動;審核企業債券的上市申報材料;按規定監管境外上市中資企業的有關活動。
創業板發行監管部
擬訂創業板證券發行的法規、規則、實施細則;審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企業申報材料;審核創業板上市公司在境內發行證券的申報材料;監管創業板證券發行活動;監管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與創業板企業發行上市的相關的保薦業務;協同擬訂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規則,負責創業板發審委組建及運行。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部
擬訂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不上市股票的規則、實施細則;審核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不上市股票的申報材料並監管其發行活動;核准以公開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擬訂公開發行不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規則、實施細則並對信息披露情況進行監管;負責非法發行證券和非法證券經營活動的認定、查處及相關組織協調工作等。
市場監管部
草擬監管證券(不上市流通的國債及企業債券除外,下同)的交易、清算、登記、託管的規則、實施細則;審核證券交易、清算、登記、託管機構的設立並監管其業務活動;審核證券交易所的章程、業務規則、上市品種;分析境內外證券交易行情;監管境內證券期貨市場信息的傳播活動。
機構監管部
草擬監管證券經營機構、投資咨詢機構的規則、實施細則;審核各類證券經營機構、投資咨詢機構的設立及從事證券業務的資格並監管其業務活動;審核證券經營機構、投資咨詢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並監管其業務活動;審核境內機構在境外設立從事證券業務的機構;審核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從事證券業務的機構並監管其業務活動。
風險處置辦公室
組織研究、草擬證券公司風險監控、處置和重組的政策法規和工作方案;指導、協調、監督證券公司風險監控、處置和重組工作;就重大事項與有關部委和地方政府進行溝通、協調,組織滬、深專員辦、各派出機構及有關中介機構參與證券公司風險監控、處置工作;交辦的其它工作。(五)上市公司監管部草擬監管上市公司的規則、實施細則;審核並監督檢查境內上市公司實施配股、合並分立、主營業務發生變更等事項;監管境內上市公司的收購兼並、主要股東發生變更等事項;監管境內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監督境內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主要股東履行證券法規規定的義務。
基金監管部
草擬監管證券投資基金的規則、實施細則;審核證券投資基金、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監管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業務活動;按規定與有關部門共同審核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機構的基金託管業務資格,監管其基金託管業務;按規定監管中外合資的證券投資基金、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期貨監管一部
負責期貨市場總體規劃、產品創新、市場監管、市場信息統計分析、法規制度建設、市場對外開放以及期貨行業技術安全與進步等工作,包括擬訂期貨市場監管的規則、實施細則;審核期貨交易所的設立及章程、業務規則,並監管其業務活動;審核上市期貨產品及合約;跟蹤分析境內外期貨交易行情;監管期貨交易、結算、交割及其相關活動;研究境內外期貨市場;監管境內期貨市場信息傳播活動;審核商業銀行從事保證金存管業務的資格並監管其相關業務活動;監管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
期貨監管一部下設綜合處、市場監管處、市場法規處、產品與創新處、信息統計處和技術處6個處。
期貨監管二部
負責期貨市場中介機構的市場准入和日常監管(包括期貨公司、投資咨詢機構、中間介紹商、商業銀行期貨中介業務等),包括擬訂期貨經營機構、期貨投資咨詢機構監管的規則、實施細則;審核期貨經營機構、期貨投資咨詢機構的設立與業務資格並監管其業務活動;審核中間介紹業務機構的業務資格並監管其業務活動;審核期貨經營機構、期貨投資咨詢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並監管其業務活動;審核商業銀行從事期貨結算業務的資格並監管其相關業務活動;審核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的資格並監督其境外期貨業務活動;監管境外機構從事的境內期貨業務活動;指導監督期貨業協會的有關活動。
期貨監管二部下設綜合處、審核處、境外期貨處、公司檢查一處和公司檢查二處5個處。
稽查局(首席稽查辦公室)
草擬稽查證券期貨違法違規案件的規則、實施細則;組織調查證券期貨違法違規案件並提出處理意見,執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對違法違規案件的處理決定;處理有關證券期貨業務的來信來訪。法律部(首席律師辦公室)
草擬證券期貨市場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實施細則,審核會內各部門草擬的規章;對監管中遇到的法律問題提供咨詢,在授權范圍內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解釋;監督、協調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負責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教育;組織辦理涉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和其他訴訟案件;審核律師及其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資格並監管其業務活動。
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行政處罰委員會日常事務,辦理案件交接和移送事項,組織安排聽證、審理會議,協助行政處罰委員會委員開展相關工作。
會計部(首席會計師辦公室)
按國家統一規定的會計、財務制度,擬定證券期貨業及上市公司的會計財務實施管理辦法,報財政部審定後執行;審核會內各部門草擬的有關證券期貨會計財務的規章;對監管中遇到的會計、財務、資產評估問題提供咨詢;審核會計師、資產評估師及其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資格並監管其相關業務活動;按規定監管證券期貨機構執行國家的會計、財務規定並實施財務和離任審計;統一協調證券期貨市場的收費、稅收政策;草擬有關監管經費的收費標准、規章制度並經國務院收費主管部門審定後執行;審核機關、派出機構、交易所的財務預算決算及收支活動。
國際合作部
草擬證券期貨系統對外交流合作的規章制度;組織境內與境外有關機構的交流合作活動,管理境外援助項目;聯系有關國際組織,負責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與境外監管機構建立監管合作關系的有關事宜;按規定安排機關人員出訪和接待境外人員來訪;協助會內有關部門履行其境外證券期貨監管職責;協助會內人事教育部門對機關、派出機構的監管工作人員進行出國(境)的培訓教育;按規定歸口管理證券期貨系統的涉外事務。
人事教育部
草擬機關、派出機構人事教育、機構編制管理的規章制度;承辦機關的人事管理工作;負責機關、派出機構的機構編制管理;按規定對派出機構、交易所及有關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管理;組織機關、派出機構工作人員的境內外培訓教育;指導證券期貨交易所及有關機構的人事教育、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派出機構工作協調部
1、起草有關加強對派出機構管理、協調工作的規章制度。
2、對會內各部門向派出機構擬發的含有政策性和程序性的指導性文件提出意見。
3、評估派出機構的工作,檢查派出機構貫徹會黨委和主席辦公會議部署工作的情況;督辦會領導批辦的重大事項。
4、負責與派出機構的信息溝通,編發工作簡報;組織經驗交流並協助辦公廳組織召開有關派出機構的重要會議。
5、負責對派出機構的工作進行調查研究,定期分析;參與研究派出機構職權劃分、機構設置等重大問題,並提出意見。
6、定期收集、整理派出機構的意見和建議。
監察局
監督檢查本系統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情況;查處本系統及其黨組織、黨員及其他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黨紀政紀的行為;受理對本系統的組織或個人的檢舉、控告及本系統的組織或個人的申訴;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領導本系統的監察(紀檢)工作。
網路信息辦公室
派出機構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證監局,作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派出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授權,對轄區內的上市公司,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和從事證券業務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的證券、期貨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查處監管轄區范圍內的違法、違規案件。
派出機構名錄
北京證監局 天津證監局 河北證監局 山西證監局
內蒙古證監局 遼寧證監局 吉林證監局 黑龍江證監局
上海證監局 江蘇證監局 浙江證監局 安徽證監局
福建證監局 江西證監局 山東證監局 河南證監局
湖北證監局 湖南證監局 廣東證監局 廣西證監局
海南證監局 重慶證監局 四川證監局 貴州證監局
雲南證監局 西藏證監局 陝西證監局 甘肅證監局
青海證監局 寧夏證監局 新疆證監局 深圳證監局
大連證監局 寧波證監局 廈門證監局 青島證監局
上海專員辦 深圳專員辦
❺ 中國證監會是做什麼的
證監會全稱是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在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制定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規章、規則和辦法。
(二)垂直領導全國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
(三)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及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託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四)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五)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結算;按規定監管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六)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按規定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歸口管理證券業、期貨業協會。
(七)監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期貨結算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審批基金託管機構的資格並監管其基金託管業務;制定有關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中國證券業、期貨業協會開展證券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工作。
(八)監管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發行可轉換債券;監管境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到境外設立證券、期貨機構;監管境外機構到境內設立證券、期貨機構、從事證券、期貨業務。
(九)監管證券期貨信息傳播活動,負責證券期貨市場的統計與信息資源管理。
(十)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資格,並監管律師事務所、律師及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活動。
(十一)依法對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罰。
(十二)歸口管理證券期貨行業的對外交往和國際合作事務。
(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❻ 我國股票發行採用的是哪種審核制度
金錢+美女
❼ 證監會屬於什麼性質的單位
中國證監會是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
1995年3月,國務院正式批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機構編制方案》,確定中國證監會為國務院直屬副部級事業單位,是國務院證券委的監管執行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證券期貨市場進行監管。
中國證監會設在北京,現設主席1名,副主席4名,駐證監會紀檢監察組組長1名;會機關內設20個職能部門,1個稽查總隊,3個中心;根據《證券法》第14條規定,中國證監會還設有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委員由中國證監會專業人員和所聘請的會外有關專家擔任。
中國證監會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36個證券監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證券監管專員辦事處。
中國證監會在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制定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規章、規則和辦法。
(二)垂直領導全國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
(三)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及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託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四)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五)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結算;按規定監管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六)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按規定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歸口管理證券業、期貨業協會。
❽ 中國股票發行審核制度演變歷程
我國股票發行制度改革實踐
1988年以來,我國在證券發行審核方面,是地方法規分別規定證券發行審核辦法。
1992年,中國證監會成立,開始實行全國范圍的證券發行規模控制與實質審查制度。
1996年以前,由國家下達發行規模,並將發行指標分配給地方政府,以及中央企業的主管部門,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門在自己的管轄區內,或者行業內,對申請上市的企業進行篩選,經過實質審查合格後,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在執行中,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門盡量將有限的股票發行規模,分配給更多的企業,造成了發行公司規模小,公司質量差的情況。於是,1996年以後,開始實行」總量控制,集中掌握,限報數家」的辦法。就是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門根據中國證監會事先下達的發行指標,審定申請上市的企業,向中國證監會推薦。中國證監會對上報的企業的預選資料審核,合格以後,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門根據分配的發行指標,下達發行額度。審查不合格的,不能下達發行額度。企業得到發行額度以後,將正式材料上報中國證監會,由中國證監會最後審定是否批准企業發行證券。這是計劃經濟。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我國《證券法》第10條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或審批,未經依法核准或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公開發行證券。」
《證券法》第11條第1款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發行人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公司法規定的申請文件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有關文件。」
《證券法》第11條第2款還規定」發行公司債券,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報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審批。發行人必須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提交公司法規定的申請文件和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規定的有關文件。」
總之,我國證券發行審核制度視證券的種類不同而不同:
1、對股票發行採取核准制。
2、對債券發行採取審批制。
目前,我國的證券發行工作,從額度制和嚴格審批制向國際上普遍實行的核准制過度。
1999年9月1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條例》與2000年3月17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核准程序》先後實施,我國股票發行審核制度市場化程度加快。在此基礎之上,股票發行價格也採取了市場定價方法,中國證監會不再對股票發行市盈率進行限制。
❾ 股票發行上市需要哪些中介機構
主要需要證券公司投行部,證券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證券資質的會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
聘請中介機構
主要是聘請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有主承銷商資格的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負責出具審計報告,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證券公司負責對擬上市企業發行股票的輔導和推薦工作,輔導期為一年。輔導內容主要包括以下九個方面:
(1)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及其歷次演變的合法性、有效性。
(2)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財務、資產及供、產、銷系統獨立完整性。
(3)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東(或其法人代表)進行《公司法》、《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培訓。
(4)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機構,並實現規范運行。
(5)依照股份公司會計制度建立健全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6)建立健全公司決策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實現有效運作。
(7)建立健全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信息披露制度。
(8)規范股份公司和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的關系。
(9)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東持股變動情況是否合規。
輔導期滿6個月應在當地省級日報上公告,如公司所在地不在省會城市,除在省級日報公告外,還需在公司所在市縣日報上公告。
在輔導期間,主承銷商應對擬發行股票的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考試。
股票發行上市的步驟及核准程序
1、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我國的法律法規規定發行股票的企業必須是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企業要想發行股票必須首先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2、聘請中介機構
主要是聘請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有主承銷商資格的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負責出具審計報告,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證券公司負責對擬上市企業發行股票的輔導和推薦工作,輔導期為一年。輔導內容主要包括以下九個方面:
(1)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及其歷次演變的合法性、有效性。
(2)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財務、資產及供、產、銷系統獨立完整性。
(3)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東(或其法人代表)進行《公司法》、《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培訓。
(4)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機構,並實現規范運行。
(5)依照股份公司會計制度建立健全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6)建立健全公司決策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實現有效運作。
(7)建立健全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信息披露制度。
(8)規范股份公司和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的關系。
(9)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東持股變動情況是否合規。
輔導期滿6個月應在當地省級日報上公告,如公司所在地不在省會城市,除在省級日報公告外,還需在公司所在市縣日報上公告。
在輔導期間,主承銷商應對擬發行股票的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考試。
3、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材料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擬上市企業輔導工作的監督管理。
輔導工作開始前十個工作日內,輔導機構應當向派出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1)輔導機構及輔導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2)輔導協議;
(3)輔導計劃;
(4)擬發行公司基本情況資料表
(5)最近兩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
輔導期間,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根據輔導報告所發現的問題對輔導情況進行抽查。
4、改制輔導調查
輔導機構對擬上市公司進行輔導的期限滿一年後,經輔導機構申請,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對擬上市公司的改制、運行情況及輔導內容、輔導效果進行評估和調查,並出具調查報告。輔導有效期為三年。即輔導期滿後三年內,擬發行公司可以由主承銷機構提出股票發行上市申請;超過三年,則須重新聘請輔導機構進行輔導。
5、報送申請股票發行文件
擬上市公司和所聘請的證券中介機構,按照中國證監會制訂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標准格式》製作申請文件,由主承銷商推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中國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後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6、初審
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中國證監會對發行人申請文件的合規性進行初審,並在30日內將初審意見函告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
主承銷商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10日內將補充完善的申請文件報至中國證監會。
中國證監會在初審過程中,一方面徵求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另一方面將就發行人投資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徵求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和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意見,兩委自收到文件後在1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意見函告中國證監會。
7、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中國證監會對按初審意見補充完善的申請文件進一步審核,並在受理申請文件後60日內,將初審報告和申請文件提交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發行審核委員會按照國務院批準的工作程序開展審核工作。委員會進行充分討論後,以投票方式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
8、核准發行
依據發行審核委員會的審核意見,中國證監會對發行人的發行申請作出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出具核准公開發行的文件。不予核準的,出具書面意見,說明不予核準的理由。
9、復議
發行申請未被核準的企業,接到中國證監會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可提出復議申請。中國證監會收到復議申請後60日內,對復議申請作出決定。
10、發行股票
發行人在獲得中國證監會核准其公開發行股票的文件以後,就可以按照核準的發行方案發行股票。
11、上市交易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後,申請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須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證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請。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後,其發行人應向證券交易所提供核准文件及有關文件。證券交易所自接到該股票發行人提交的文件之日起,在6個月內,安排該股票上市交易。
❿ 證券發行審核制度有哪些類型
一、證券發行實行核准制
在我國,證券發行核准制是指證券發行人提出發行申請,保薦機構(主承銷商)向中國證監會推薦,中國證監會進行合規性初審後,提交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最終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發行.核准制不僅強調公司信息披露,同時還要求必須符合一定的實質性條件,如企業盈利能力、公司治理水平等.核准制的核心是監管部門進行合規性審核,強化中介機構的責任,加大市場參與各方的行為約束,減少新股發行中的行政干預。
二、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是指有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負責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的推薦和輔導,經盡職調查核實公司發行文件資料的真是、准確和完整性,協助發行人建立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主要包括一下內容:
(1)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或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機構.中國證監會或證券交易所只接受由保薦機構推薦的發行或上市申請文件.
(2)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應當盡職調查,對發行人申請文件、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出具保薦意見,並對相關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連帶責任.
(3)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對其所推薦的公司上市後的一段期間負有持續督導義務,並對公司在督導期間的不規范行為承擔這人.
(4)保薦機構要建立完備的內部管理制度.
(5)中國證監會對保薦機構實行持續監管.
三、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
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是證券發行核准制的重要組成部分.《證券法》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設發行審核問員會(下簡稱發審委).發審委審核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的發行申請.發審委的主要職責是: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審核股票發行申請是否符合相關條件;審核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證券服務機構及相關人員為股票發行所出具的有關材料及意見書;審核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出具的初審報告;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獨立表決,依法對發行申請提出審核意見.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以核准股票發行申請的決定,並出具相關文件.發審委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不斷提高發行審核專業化程度和透明度、增加社會監督和提高發行效率的重要舉措。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九條 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注冊。未經依法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證券發行注冊制的具體范圍、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但依法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人數不計算在內;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