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全球股市 > 中國股票證券監督

中國股票證券監督

發布時間:2022-12-19 13:14:36

⑴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的決定(2017)

一、第一條修改為:「為了保證在股票發行審核工作中貫徹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提高股票發行審核工作的質量、效率和透明度,更好地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二、第二條修改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設立發行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發審委)和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並購重組委)。
「發審委審核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的發行申請(以下統稱股票發行申請),適用本辦法。
「並購重組委的組成、職責、工作規程等另行制定。」三、第六條修改為:「發審委委員由中國證監會的專業人員和中國證監會外的有關專家組成,由中國證監會聘任。
「發審委委員為66名,部分發審委委員可以為專職。
「發審委設會議召集人。」四、第七條修改為:「發審委委員每屆任期一年,可以連任,但連續任期最長不超過2屆。發審委委員每年至少更換一半。
「發審委委員和並購重組委委員不得相互兼任。」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中國證監會設立發審委遴選委員會,按照依法、公開、擇優的原則選聘發審委委員,發審委委員人選向市場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六、將第八條改為第九條,修改為:「發審委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理論水平和道德修養;
「(二)堅持原則,公正廉潔,忠於職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三)熟悉證券、會計業務及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四)精通所從事行業的專業知識,在所從事的領域內有較高聲譽;
「(五)沒有違法、違紀記錄;
「(六)中國證監會認為需要符合的其他條件。」七、將第九條改為第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發審委委員因違法違規被解聘的,取消其所在單位5年內再次推薦發審委委員的資格,發審委委員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通報其所在單位,由其所在單位作出相應處分。」八、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四條,第五項修改為:「不得與發行人有利害關系,不得直接或間接接受發行人及相關單位或個人提供的資金、物品等饋贈和其他利益,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所核準的發行申請的股票,不得私下與發行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或個人進行接觸。」
增加一項,作為第七項:「中國證監會以外的專職委員受聘期間,執行中國證監會工作人員禁止買賣股票的規定,相關人員所持股票,原則上應當在具備依法轉讓條件時受聘一個月內清理完畢,中國證監會以外的兼職委員受聘期間,買賣股票的限制措施另行規定。」
原第七項作為第八項。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九條:「中國證監會設立發行審核監察委員會,對發行審核工作進行監察。」十、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四十一條,修改為:「發審委委員存在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行為,或者存在對所參加發審委會議應當迴避而未提出迴避等其他違反發審委工作紀律的行為的,中國證監會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對有關發審委委員分別予以談話提醒、批評、公開譴責、解聘等處理。」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⑵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的決定(2022)

一、修改背景
《首發辦法》對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按照現行《首發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發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但經國務院批準的除外。
為進一步落實依法行政要求,保障規則執行的嚴肅性,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實現對各類所有制企業一視同仁、平等對待,使資本市場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我會對《首發辦法》第九條第一款進行修改。二、修改的總體思路和主要內容
《首發辦法》修改的總體思路是在不改變滬深主板實施股票發行核准制的基礎上,為統一主板、科創板、創業板關於發行人成立滿3年的規則適用,對《首發辦法》第九條第一款進行修改。
本次《首發辦法》修改後總體架構不變,仍分為總則、發行條件、發行程序、信息披露、監管和處罰、附則6章,共59條,修改內容為:
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發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三、徵求意見及採納情況
公開徵求意見期間,共收到意見建議3條。總體而言,社會公眾對刪除《首發辦法》第九條第一款中「但經國務院批準的除外」的例外表述無不同意見。有意見提出,建議將擬上市企業持續經營時間從3年提高至5年。經研究,該建議不符合精簡優化發行條件的改革方向,因此未予採納。同時,有意見對《首發辦法》的其他條款(如第八條第二款、第九條第二款)提出修改完善建議,我們將在全面實行股票發行注冊制時統籌考慮上述意見建議。
特此說明。

⑶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2019)

一、第四條修改為:「公眾公司公開轉讓股票應當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轉系統)進行,公開轉讓的公眾公司股票應當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集中登記存管。」二、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公眾公司發行優先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等證券品種,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三、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股東大會的提案審議應當符合規定程序,保障股東的知情權、參與權、質詢權和表決權;董事會應當在職權范圍和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對審議事項作出決議,不得代替股東大會對超出董事會職權范圍和授權范圍的事項進行決議。」四、第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關聯交易不得損害公眾公司利益。」五、第十四條增加兩款,分別作為第二款、第三款。第二款為:「公眾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實施侵佔公司資產、利益輸送等損害公眾公司利益的行為。」第三款為:「未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准或授權,公眾公司不得對外提供擔保。」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股票公開轉讓的科技創新公司存在特別表決權股份的,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以下事項:(一)特別表決權股份的持有人資格;(二)特別表決權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與普通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的比例安排;(三)持有人所持特別表決權股份能夠參與表決的股東大會事項范圍;(四)特別表決權股份鎖定安排及轉讓限制;(五)特別表決權股份與普通股份的轉換情形;(六)其他事項。全國股轉系統應對存在特別表決權股份的公司表決權差異的設置、存續、調整、信息披露和投資者保護等事項制定具體規定。」七、第二十條修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所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公平地向所有投資者披露信息。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實、准確、完整。」八、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開轉讓說明書、定向轉讓說明書、定向發行說明書、發行情況報告書、公開發行說明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具體的內容與格式、編制規則及披露要求,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九、第二十二條修改為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股票公開轉讓與定向發行的公眾公司應當報送年度報告、中期報告,並予公告。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款修改為「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 人的公眾公司,應當報送年度報告,並予公告。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十、第二十五條修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發生可能對股票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公眾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中國證監會和全國股轉系統報送臨時報告,並予以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後果。」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七條:「中國證監會對公眾公司實行差異化信息披露管理,具體規定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十二、第二十六條修改為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公眾公司實施並購重組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法嚴格履行公告義務。參與並購重組的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及時、准確地向公眾公司通報有關信息,配合公眾公司真實、准確、完整地進行披露,在並購重組的信息依法披露前負有保密義務,禁止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十三、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依法披露的信息,應當在符合《證券法》規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可在公司網站或者其他公眾媒體上刊登依本辦法必須披露的信息,但披露的內容應當完全一致,且不得早於在上述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時間。」 第二款修改為「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公眾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其他信息披露方式;在《證券法》規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關信息的,應當符合本條第一款的要求。」

⑷ 中國證監會的監管措施有哪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中國證監會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監管措施:

1、檢查

檢查是基金監管的重要措施,屬於事中監管方式。檢查可分為日常檢查和年度檢查,也可分為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

現場檢查是指基金監管機構的檢查人員親臨基金機構業務場所,通過現場察看、聽取匯報、查驗資料等方式進行實地檢查。

中國證監會有權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進行現場檢查,並要求其報送有關的業務資料。

2、調查取證

查處基金違法案件是中國證監會的法定職責之一,而調查取證是查處基金違法案件的基礎,是進行有效基金監管的保障。

3、限制交易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賦予中國證監會限制證券交易權。

中國證監會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經中國證監會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15個交易日;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15個交易日。

4、行政處罰

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的行政處罰措施主要包括: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改正、警告、暫停或者撤銷基金從業資格、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責令停業等。

(4)中國股票證券監督擴展閱讀:

中國證監會的主要職責:

一、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制定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規章、規則和辦法。

二、垂直領導全國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

三、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及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託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四、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五、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結算;按規定監管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⑸ 共青團的證監會是什麼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會全稱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如證監會的名字所表達的行業為證券、性質是監督、管理一樣,它是根據法律法規以及在國務院的授權下,統一監督管理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的機構,通俗點來說就是管理中國股票市場的。

⑹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證股票發行審核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提高發行審核工作的質量和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立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發審委),依照法定條件審核股票發行申請,以投票方式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發審委提出的審核意見,依照法定條件核准股票發行申請。核准程序應當公開,依法接受監督。第三條發審委通過發審委會議履行職責。第二章組成辦法第四條發審委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專業人員和所聘請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外的有關專家以及社會知名人士組成。
發審委當然委員為: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首席稽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首席律師;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首席會計師;
上海證券交易所總經理;
深圳證券交易所總經理。
發審委其他委員為:
國家宏觀調控部門的專家8名;
專業經濟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專家8名;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專業人員15名;
證券交易所的專家6名;
國有銀行的專家5名;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的專家1名;
中國科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等科研單位的專家5名;
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中國律師協會和其他有關專業社會團體的專家8名;
證券業內專家8名;
大學教授3名;
社會知名人士5名。第五條發審委委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齡一般在65周歲以下,並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熟悉宏觀經濟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了解證券業務;
(三)未在上市公司、擬上市公司擔任職務,並且未從事與發行審核事項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工作;
(四)堅持原則,公正廉潔,忠於職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第六條發審委除當然委員外,其他委員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聘任或者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商有關部門、單位後聘任。
發審委除當然委員外,其他委員每屆任期2年,可以連任;但是,每次換屆時應當至少更換1/3的委員,每個委員連續任期最長不超過3屆。第七條發審委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予以解聘:
(一)本人提出書面辭職申請的;
(二)任期內因職務變動而不宜繼續擔任發審委委員的;
(三)2次無故不出席或者連續3次不能出席發審委員會議的;
(四)任期內嚴重瀆職或者違反法律、法規和發行審核工作紀律的;
(五)不適合擔任發審委委員的其他情形。第八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監管部門同時作為發審委的辦事機構,負責安排發審委會議、送達有關審核材料、起草發審委會議紀要、保管檔案等具體工作。
發審委審核工作所需費用,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支付。第三章委員的職責、權利與義務第九條發審委委員的職責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審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的資格、條件等,審核證券經營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證券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為股票發行所編制和出具的有關材料及意見書,審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職能部門對股票發行申請的初審報告。第十條發審委委員依法履行職責,獨立發表審核意見並享有表決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第十一條發審委委員有權通過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閱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發行申請單位的有關材料。第十二條發審委委員不得接受發行申請單位、與發行有關的中介機構或者有關人員的饋贈,不得私下與上述單位或者人員進行接觸。發審委委員有義務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舉報任何上述單位或者個人試圖給予饋贈或者與之進行接觸的情況。
發審委委員不得利用所得到的非公開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間接謀取利益,不得為任何機構和個人提供有關證券買賣的咨詢。第十三條發審委委員審核股票發行申請時,遇有下列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一)發審委委員的親屬為發行申請單位或者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經營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發審委委員或者其親屬持有發行申請單位發行的股票的;
(三)發審委委員的親屬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公司與發行申請單位或者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經營機構有行業競爭關系,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
(四)發審委委員為發行申請單位提供過有關發行業務的咨詢,可能妨礙其公正履行職責的;
(五)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的可能產生利害沖突的其他利害關系。
前款第(一)、(二)、(三)項所稱親屬,是指配偶、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

⑺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2017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證在股票發行審核工作中貫徹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提高股票發行審核工作的質量、效率和透明度,更好地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設立發行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發審委)和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並購重組委)。
發審委審核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的發行申請(以下統稱股票發行申請),適用本辦法。
並購重組委的組成、職責、工作規程等另行制定。第三條發審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文件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的初審報告進行審核。
發審委以投票方式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
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股票發行申請的決定。第四條發審委通過發審委工作會議(以下簡稱發審委會議)履行職責。第五條中國證監會負責對發審委事務的日常管理以及對發審委委員的考核和監督。第二章發審委的組成第六條發審委委員由中國證監會的專業人員和中國證監會外的有關專家組成,由中國證監會聘任。
發審委委員為66名,部分發審委委員可以為專職。
發審委設會議召集人。第七條發審委委員每屆任期一年,可以連任,但連續任期最長不超過2屆。發審委委員每年至少更換一半。
發審委委員和並購重組委委員不得相互兼任。第八條中國證監會設立發審委遴選委員會,按照依法、公開、擇優的原則選聘發審委委員,發審委委員人選向市場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第九條發審委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理論水平和道德修養;
(二)堅持原則,公正廉潔,忠於職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三)熟悉證券、會計業務及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四)精通所從事行業的專業知識,在所從事的領域內有較高聲譽;
(五)沒有違法、違紀記錄;
(六)中國證監會認為需要符合的其他條件。第十條發審委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應當予以解聘: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發行審核工作紀律的;
(二)未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勤勉盡職的;
(三)本人提出辭職申請的;
(四)2次以上無故不出席發審委會議的;
(五)經中國證監會考核認為不適合擔任發審委委員的其他情形。
發審委委員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屆滿的限制。發審委委員解聘後,中國證監會應及時選聘新的發審委委員。
發審委委員因違法違規被解聘的,取消其所在單位5年內再次推薦發審委委員的資格,發審委委員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通報其所在單位,由其所在單位作出相應處分。第三章發審委的職責第十一條發審委的職責是: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審核股票發行申請是否符合相關條件;審核保薦人、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證券服務機構及相關人員為股票發行所出具的有關材料及意見書;審核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出具的初審報告;依法對股票發行申請提出審核意見。第十二條發審委委員以個人身份出席發審委會議,依法履行職責,獨立發表審核意見並行使表決權。第十三條發審委委員可以通過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調閱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與發行人有關的資料。第十四條發審委委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要求出席發審委會議,並在審核工作中勤勉盡職;
(二)保守國家秘密和發行人的商業秘密;
(三)不得泄露發審委會議討論內容、表決情況以及其他有關情況;
(四)不得利用發審委委員身份或者在履行職責上所得到的非公開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間接謀取利益;
(五)不得與發行人有利害關系,不得直接或間接接受發行人及相關單位或個人提供的資金、物品等饋贈和其他利益,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所核準的發行申請的股票,不得私下與發行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或個人進行接觸;
(六)不得有與其他發審委委員串通表決或者誘導其他發審委委員表決的行為;
(七)中國證監會以外的專職委員受聘期間,執行中國證監會工作人員禁止買賣股票的規定,相關人員所持股票,原則上應當在具備依法轉讓條件時受聘一個月內清理完畢,中國證監會以外的兼職委員受聘期間,買賣股票的限制措施另行規定;
(八)中國證監會的其他有關規定。

⑻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了保證在股票發行審核工作中貫徹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提高股票發行審核工作的質量和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設立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發審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文件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的初審報告進行審核。
發審委以投票方式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
中國證監會在發審委審核意見的基礎上,依照法定條件核准股票發行申請。第三條 發審委通過發審委工作會議(以下簡稱發審委會議)履行職責。第四條 中國證監會負責對發審委事務的日常管理以及對發審委委員的考核和監督。第五條 股票發行核准程序應當公開,依法接受監督。第二章發審委的組成第六條 發審委委員由有關行政機關、行業自律組織、研究機構和高等院校等推薦,由中國證監會聘任。
發審委委員為25名,部分發審委委員可以為專職。其中中國證監會的人員5名,中國證監會以外的人員20名。
發審委設會議召集人5名。第七條 發審委委員每屆任期一年,可以連任,但連續任期最長不超過3屆。第八條 發審委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堅持原則,公正廉潔,忠於職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二)熟悉證券、會計業務及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三)精通所從事行業的專業知識,在所從事的領域內有較高聲譽;
(四)沒有違法、違紀記錄;
(五)中國證監會認為需要符合的其它條件。第九條 發審委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應當予以解聘: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發行審核工作紀律的;
(二)未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勤勉盡職的;
(三)本人提出辭職申請的;
(四)2次以上無故不出席發審委會議的;
(五)經中國證監會考核認為不適合擔任發審委委員的其他情形。
發審委委員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屆滿的限制。發審委委員解聘後,中國證監會應及時選聘新的發審委委員。第三章發審委的職責第十條 發審委的職責是: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審核股票發行申請是否符合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審核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證券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為股票發行所出具的有關材料及意見書;審核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出具的初審報告;依法對股票發行申請提出審核意見。第十一條 發審委委員以個人身份出席發審委會議,依法履行職責,獨立發表審核意見並行使表決權。第十二條 發審委委員可以通過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調閱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與發行人有關的資料。第十三條 發審委委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要求出席發審委會議,並在審核工作中勤勉盡職;
(二)保守國家秘密和發行人的商業秘密;
(三)不得泄露發審委會議討論內容、表決情況以及其他有關情況;
(四)不得利用發審委委員身份或者在履行職責上所得到的非公開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間接謀取利益;
(五)不得私下與本次所審核發行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接觸,不得接受發行人及相關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資金、物品及其他利益;
(六)不得有與其他發審委委員串通表決或者誘導其他發審委委員表決的行為;
(七)中國證監會的其他有關規定。第十四條 發審委委員有義務向中國證監會舉報任何以不正當手段對其施加影響的發行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第十五條 發審委委員審核股票發行申請文件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提出迴避:
(一)發審委委員或者其親屬擔任發行人或者保薦機構的董事(含獨立董事,下同)、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發審委委員或者其親屬、發審委委員所在工作單位持有發行人的股票,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
(三)發審委委員或者其所在工作單位近兩年來為發行人提供保薦、承銷、審計、評估、法律、咨詢等服務,可能妨礙其公正履行職責的;
(四)發審委委員或者其親屬擔任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公司與發行人或者保薦機構有行業競爭關系,經認定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
(五)發審委會議召開前,與本次所審核發行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過接觸,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可能產生利害沖突或者發審委委員認為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稱親屬,是指發審委委員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⑼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的決定(2018)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141號)

《關於修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8年1月15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18年第1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劉士余

2018年6月6日

關於修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的決定

第二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中國證監會根據《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等規定認定的試點企業(以下簡稱試點企業),可不適用前款第(一)項、第(五)項規定。

第四十九條修改為:「發行人股票發行前只需在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資者網上刊登的地址。同時將招股說明書全文和摘要刊登於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網站並將招股說明書全文置於發行人住所、擬上市證券交易所、保薦人、主承銷商和其他承銷機構的住所,以備公眾查閱。」

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六條:「發行人公開發行證券上市當年即虧損的,中國證監會自確認之日起暫停保薦機構的保薦機構資格3個月,撤銷相關人員的保薦代表人資格,尚未盈利的試點企業除外。」

本決定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⑽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證在股票發行審核工作中貫徹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提高股票發行審核工作的質量和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設立發行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發審委)。發審委審核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的發行申請(以下統稱股票發行申請),適用本辦法。第三條發審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文件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的初審報告進行審核。

發審委以投票方式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

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股票發行申請的決定。第四條發審委通過發審委工作會議(以下簡稱發審委會議)履行職責。第五條中國證監會負責對發審委事務的日常管理以及對發審委委員的考核和監督。第二章發審委的組成第六條發審委委員由中國證監會的專業人員和中國證監會外的有關專家組成,由中國證監會聘任。

發審委委員為25名,部分發審委委員可以為專職。其中中國證監會的人員5名,中國證監會以外的人員20名。

發審委設會議召集人5名。第七條發審委委員每屆任期一年,可以連任,但連續任期最長不超過3屆。第八條發審委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堅持原則,公正廉潔,忠於職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二)熟悉證券、會計業務及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三)精通所從事行業的專業知識,在所從事的領域內有較高聲譽;

(四)沒有違法、違紀記錄;

(五)中國證監會認為需要符合的其它條件。第九條發審委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應當予以解聘: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發行審核工作紀律的;

(二)未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勤勉盡職的;

(三)本人提出辭職申請的;

(四)2次以上無故不出席發審委會議的;

(五)經中國證監會考核認為不適合擔任發審委委員的其他情形。

發審委委員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屆滿的限制。發審委委員解聘後,中國證監會應及時選聘新的發審委委員。第三章發審委的職責第十條發審委的職責是: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審核股票發行申請是否符合相關條件;審核保薦人、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證券服務機構及相關人員為股票發行所出具的有關材料及意見書;審核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出具的初審報告;依法對股票發行申請提出審核意見。第十一條發審委委員以個人身份出席發審委會議,依法履行職責,獨立發表審核意見並行使表決權。第十二條發審委委員可以通過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調閱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與發行人有關的資料。第十三條發審委委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要求出席發審委會議,並在審核工作中勤勉盡職;

(二)保守國家秘密和發行人的商業秘密;

(三)不得泄露發審委會議討論內容、表決情況以及其他有關情況;

(四)不得利用發審委委員身份或者在履行職責上所得到的非公開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間接謀取利益;

(五)不得與發行申請人有利害關系,不得直接或間接接受發行申請人及相關單位或個人提供的資金、物品等饋贈和其他利益,不得持有所核準的發行申請的股票,不得私下與發行申請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或個人進行接觸;

(六)不得有與其他發審委委員串通表決或者誘導其他發審委委員表決的行為;

(七)中國證監會的其他有關規定。第十四條發審委委員有義務向中國證監會舉報任何以不正當手段對其施加影響的發行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第十五條發審委委員審核股票發行申請文件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提出迴避:

(一)發審委委員或者其親屬擔任發行人或者保薦人的董事(含獨立董事,下同)、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發審委委員或者其親屬、發審委委員所在工作單位持有發行人的股票,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

(三)發審委委員或者其所在工作單位近兩年來為發行人提供保薦、承銷、審計、評估、法律、咨詢等服務,可能妨礙其公正履行職責的;

(四)發審委委員或者其親屬擔任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公司與發行人或者保薦人有行業競爭關系,經認定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

(五)發審委會議召開前,與本次所審核發行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過接觸,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可能產生利害沖突或者發審委委員認為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稱親屬,是指發審委委員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閱讀全文

與中國股票證券監督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還是etf好股票太危險 瀏覽:872
連續4漲停的股票有哪些 瀏覽:347
看股票app軟體哪個好 瀏覽:13
中國股票總利潤 瀏覽:417
股票賬戶凈資產不包括融資盈虧嗎 瀏覽:910
美國上市公司給員工股票 瀏覽:792
京東股票app賬號 瀏覽:990
股票是下降趨勢做T能賺錢嗎 瀏覽:504
603196股票走勢 瀏覽:366
發放現金股利對股票市價的影響 瀏覽:550
一隻股票流通盤 瀏覽:722
股票分紅怎麼到賬戶 瀏覽:243
青島農商銀行股票歷史數據 瀏覽:237
博暉創新股票業績好嗎 瀏覽:164
股票賣出時顯示資金可用數不足 瀏覽:802
美股股票退市了怎麼辦 瀏覽:707
股票投資咨詢去卓信寶 瀏覽:747
奧特佳股票2020走勢 瀏覽:337
雪球股票只能看近一年的賬戶分析 瀏覽:106
中國中材股份股票行情 瀏覽: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