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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購同行業非上市公司股票

發布時間:2022-12-22 02:20:32

A. 上市公司現金收購非上市公司股權

法律分析: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在職期間股份是可以轉讓的,但一般是先進行內部轉讓,即內部股東如有人願意出資購買,如果無人認購,或要引入外部股東進入,這時候需要股東會的同意,而且內外認購的股價是不同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B. 上市公司收購其他公司股權是好事還是壞事

大多數情況是好事,不過還是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才能具體判斷。
上市公司收購之後,或擴展經營范圍,或增加競爭實力,或改善產業結構,或提升盈利能力,所以對公司今後的發展多是好事,不是壞事,至少是利大於弊,對股價的上漲好處居多,但也不是絕對的,不能一概而論。
一般收購是一家占優勢的企業股權吸收一家佔劣勢的企業,收購之後可以進行資源整合,是有利於企業發展的,是利好的。但是也會有收購之後,沒有達到資源整改的效果,給收購公司造成經營負擔的,這種情況下就是壞事了。
通常情況下上市公司收購其他公司屬於好事,因為這說明上市公司業務領域將進一步擴大,經營能力強,企業證券流動性高、可周轉資金充足,經營風險相對較低。上市公司收購其他公司股權一般都是有利於上市公司業績的提高。當上市公司收購其他公司時,上市公司和被收購公司的股價還可能產生不同程度的漲幅。
上市公司收購股權算利好,收購股權意味著公司將出現新的業務和增長點,對被收購的公司來說,意味著看好被收購公司,對於兩者來說都算利好。 公司收購股權是指一家上市公司通過購買另一家上市公司股權的投資行為,股權收購公司可能取得被收購公司的實際控制權,也有可能兩家公司合並為一家。
股權收購是好事,對於被收購的公司和收購方都是利好。因為一個公司對另一個公司進行股票收購,說明這個公司有實力,隨後還會開拓新的經營領域,是利好;對於被收購方,之所以被收購,之前肯定是經營不善,或者產品落後將被淘汰,被收購後,將會給公司帶來新的活力,因此也是好事,當然也是利好!

C. 上市公司 收購大型非上市公司 算不算利好 那個上市公司會漲么

要看收購的是什麼資產 如果收購的公司也可以完成上市 那就算是重大利好了 一定會漲,並且一般收購的都不會是壞資產。
股票非公開發行,只是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的一種形式,不能籠統的說是利好還是利空。這還要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投資方向,以及最終是否落到實處。但股票非公開發行,對於股價還是有一定影響的。
股票非公開發行,與公開發行一樣都是為了募集資金。但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而是面向特定對象(企業職工、戰略投資者等)發行。不僅能募集到企業發展的資金,也能決定資金的投資方向。就這些層面來說,股票非公開發行利好可能性更大一點。其實只要上市公司成長性良好,發展潛力大的話,無論是公開發行還是非公開發行股票,都意味著利好。

D. 上市公司收購非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發行的原始股票怎麼辦有什麼說法嗎

上市公司收購非上市公司資產,只要A公司就B公司達成協議,支付款項(可以是現金,也可以是資產置換,也可以向B公司發行股票),都需要將方案報證監會核准,最後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股票上市有許多好處。
1、股票上市可以通過發行股票和債券,很方便的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
2、股票上市可以大幅度提高公司的市值。沒有比股票市場更好的市場能夠表現公司的價值,因為股票的價值就准確的反映了公司的價值,往往上市後,公司的價值會比當初投資的成本上漲很多。
3、方便大股東變現手中的股票,現在上市都是全流通,大股東持有的股票也可以很方便的變現。
4、上市公司在人們的心目中都是行業中的佼佼者,對樹立公司形象和發展業務有很大好處。

上市流通後,隨著股價的提升,拋售一部分股票,可以為企業融資。

E. 上市公司收購非上市公司可以採用的支付手段

如下:
一、現金支付。現金支付是指收購方通過支付一定數量的現金來購買目標企業的資產或股
權,從而實現並購交易的支付方式。
二、股票支付
股票支付是指收購方直接用股票作為支付工具來換取目標公司股票的支付方式。
三、資產支付資產支付是指收購方以非現金資產作為支付對價物來換取目標企業的股票
或資產的支付方式。
四、混合支付。混合支付是指收購方以現金、非現金資產、股票,還有認股權證、可轉換證
券、公司債券等多種混合方式作為支付對價物對目標公司實施並購。

現金收購是指收購公司支付一定數量的現金,以取得目標公司的所有權。一旦目標企業的股東收到對其擁有股份的現金支付,就失去了對原企業的任何權益。在實際操作中,並購方的現金來源主要有自有資金、發行債券、銀行借款和出售資產等方式,按付款方式又可分為即時支付和遞延支付兩種。現金收購的優勢是顯而易見的。
換股並購是指並購公司將本公司股票支付給目標公司股東以按一定比例換取目標公司股票,目標公司從此終止或成為收購公司的子公司。可以說這是一種不需動用大量現金而優化資源配置的方法。換股並購在國際上被大量採用,具體分為增資換股、庫存股換股和股票回購換股三種形式。
在許多情況下,並購雙方在談判時會涉及到並購方推遲支付部分或全部價款。這是在因某公司獲利不佳,賣方急於脫手的情況下,產生的有利於收購方的支付方式,與通常的「分期付款方式」相類似。
綜上所述,企業並購的支付方式各有優劣。企業並購應以獲得最佳並購效益為宗旨,結合企業自身特點與其所處的市場地位,合理選擇支付方式,以便設計出最佳的並購支付方案。

F. 上市公司收購其他公司

1、作出 上市公司收購 報告書收購人在發出收購 要約 前,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和向證券交易所提交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上市公司收購其他公司需由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收購人的名稱、住所;關於收購的決定;被收購的 上市公司 名稱;收購目的;收購股份的詳細名稱和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收購的期限、收購的價格;收購所需資金額及資金保證;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時所持有被收購公司數占該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等事項。 2、要約書的發布和效力收購人在依照法律規定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之日起15日後,公告其收購要約。收購要約的期限不得少於30日,並不得超過60日。在收購要約的有效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回其收購要約;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中事項的,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提出報告,經獲准後,予以公告。收購要約的不可撤回,指在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但其中的靈活規定也充分兼顧了我國證券市場的特殊性。收購要約中提出的各項收購條件,適用於被收購公司所有的股東。這是為了保護目標公司的中小股東,體現證券市場的公平原則。收購要約一經發出,在要約期限里要約收購便成為上市公司收購的唯一方式,我國《 證券法 》第八十八條規定,採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在收購要約期限內,不得採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賣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3、終止交易與強制收購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數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75%以上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交易。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數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90%以上的,其餘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收購行為完成後,被收購公司不再具有《 公司法 》規定的條件的,應當 貪污 變更其企業形式。這里的強制收購,可以視為是對要約期間目標公司股東由於種種原因,未能賣出股票的一種補救措施。

G. 上市公司收購非上市公司

法律分析:關於上市公司收購非上市公司程序是怎樣的的問題,根據相關政策法規分析如下:非上市公司收購流程:1、意向性洽;2、雙方盡職調查;3、商定收購協議條款;4、雙方股東會決議5、簽訂正式收購協議;6、必要時還需審計、評估和出具相關法律意見書;7、涉及國資的,協議生效的必要條件是國資審批;8、涉及外資的審批;9、其他特殊項目涉及的政府審批;10、現金收購支付收購價款,其他方式收購按照協議辦理相關支付手續;11、驗資;12、工商變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本公司股份的收購及質押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於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H. 一家上市公司收購同行業非上市公司的部分股權,需要證監會批准嗎

看上市公司以什麼樣的形式收購,現金收購不需要經過證監會,需要上市公司本身董事會以及股東大會批准。報交易所審批就可以了。具體參考上市是本身的對外投資管理辦法。如果收購金額太低了就不要過股東會,董事會同意就可以了。

如果是發行股票收購則需要經過證監會審核

I. 上市公司收購非上市公司程序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這種公司到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須經過批准外,還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收購雙方協商收購事宜,徵得被收購股權代表的同意,向有關部門申請轉讓,簽訂收購協議,必須履行的法定報告、公告義務。上市要求: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第三條 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權益及變動情況,依法嚴格履行報告、公告和其他法定義務。在相關信息披露前,負有保密義務。信息披露義務人報告、公告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J. 上市公司收購非上市公司程序

法律分析:1.意向書。這是一個有用但不是必需的一個步驟,它能表達雙方的誠意,並在以後的談判中相互信任,以便節約時間和金錢。採取這種方式,賣主能使他准備透露給買主的機密不至於被外人所知。

2.調查。收購方常派一名注冊會計師進行調查,這能使收購方得到一個專家獨立作出的對被收購方財務、商業和行政事務的評價。同時,收購方律師應當對目標公司的賬冊和地方特許權作一次特別調查,並且檢查所有的原始合同、保證書和許可證等。收購方律師還希望調查賣方雇員的僱傭條件、工會的意見、工廠慣例和退休金安排等。

3.董事會批准。如果一項收購由一家獨立公司或由一家企業集團的核心公司實施,通常在簽訂法律上不可變更的協議之前,需要得到董事會全體成員的批准。如果收購方或被收購方是企業集團的附屬公司,在簽訂合同前,需要准備一份項目報告,取得母公司董事會的許可。

4.政府部門的批准。一般地,各國都有反壟斷法,故大型收購往往需要一定的政府部門的批准。

5.談判。顯然,談判主要涉及交易的方式、補償的方式和數額。一般地,談判應緊扣一個經過仔細計劃過的時間表。

6.收購決議。收購決議要根據談判達成的原則制定且要經過收購公司董事會的同意。

7.交換合同。在交換合同時,收購雙方都必須作出承諾,從無條件交換合同之時起,購買方就成為公司的受益所有者。

8.聲明。在交換合同時,收購雙方通常會向新聞界發表聲明,以把收購信息告之雇員和主要的客戶與供應商。

9.核准。合同交換後購買方律師一般會提出調查被購買方土地的產權,或者被購買方律師主動提供這方面的證明。同時,所有合同中所要求的特別許可或權威機構許可,都是在這一階段申請的。

10.特別股東大會。當需要股東核准時,收購方將舉行特別股東大會以進行投票表決。

11.董事會改組。這一步常是被收購公司召開董事會會議,通過即將離任的董事辭職和任命收購方提名的人員以改組董事會。股權證和過戶表格將經過被收購公司董事會的重新登記和蓋章。

12.正式手續。改組後,應在限定時期內到政府部門登記。

13.重整。收購完畢後,收購方將向被收購公司的全體高級管理人員解釋收購方目前的扣算和管理企業的常用方法,向誰報告工作等。一般收購方會計人員會解釋收購方將來所需的財務報告要求。在完成了這些步驟後,一體化的工作才正式開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六十二條 投資者可以採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

第七十五條 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後的十八個月內不得轉讓。

第七十六條 收購行為完成後,收購人與被收購公司合並,並將該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購人依法更換。收購行為完成後,收購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並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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