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股票回購
回購的特點: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業務指引》《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業務指引》第二條,回購是指 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的公司,不以終止上市為目的,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以下簡稱「回購股份」)減少注冊資本的行為,適用本指引。
股票回購的實施條件: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業務指引》《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業務指引》第三條, 上市公司擬實施回購股份方案的,應當符合《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回購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第八條規定: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公司股票上市已滿一年;
(二)公司最近一年無重大違法行為;
(三)回購股份後,上市公司具備持續經營能力;
(四)回購股份後,上市公司的股權分布原則上應當符合上市條件;公司擬通過回購股份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應當符合相關規定並取得證券交易所的批准;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股票回購的條件較寬,但一般是公司以為二級市場價格較大低於或嚴重低於其實際價值時,並且公司有充裕現金時,才會進行回購,主要表現在B股,由於同A股價格相關較大,公司會回購B股,如 長安B、麗珠B 均進行了回購。A股也有回購案例,如 2008年12月18日 天音控股 打響A股回購第一槍的:截至第一期回購截止日12月17日,共回購358.89萬股,耗資1242萬元。
繼 天音控股(000829)成為A股市場"回購第一股"後,海馬股份(000572)也公告了,擬以自有資金不超過1億元,通過深交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公司社會公眾股不超過3000萬股,但最後還是沒有實施。
值得注意的是回購與增持是不同的概念:A股有過大股東增持,是從二級市場其它股東手中直接購入,如匯金公司 匯金公司2008年9月23日已通過上證所購入中工建三大銀行各200萬股股份。 中國石油大股東中國石油集團公司當天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買入6000萬股公司股份,並擬在未來12個月內以自身名義或通過一致行動人繼續在二級市場增持公司股份,累計增持比例不超過公司已發行總股份的2%。
股票回購比增持更有實質性意義,因為回購後要注銷回購的股本,減少流通盤的同時,也相應增加了每股權益。而增持可以減少在外的流通盤,但不能增加每股權益。
㈡ 什麼是股票回購
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以現金等方式從股票市場回購一定數量的公司發行的股票的行為。回購股份完成後,公司可以解除回購的股份。庫藏股將來可用於其他用途,如發行可轉換債券、員工福利計劃等,或在需要資金時出售。
拓寬回購資金來源,適當簡化實施程序,引導和完善治理安排,鼓勵各類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或職工持股計劃,強化激勵約束,促進公司鞏固估值基礎;提高公司風險管理能力,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希望通過股份回購將公司價值嚴重低估的信息傳遞給市場,穩定股價,增強投資者信心。公司可回購部分現金流量豐富的股票,以提高每股收益水平,提高凈資產收益率,減輕公司盈利指標壓力。
從這個意義上講,股份回購也是公司一種積極的投資理財行為。一般來說,回購價格的上限不會太接近當前股價。如果設定得太近,股價會過早升至回購上限,從而沒有足夠的操作空間完成回購。等於左口袋在右口袋裡掏出,其實它對股價沒有影響。如果公司業績處於發展期,公司估值處於低谷期,那麼當股價上漲時,公司股票將相應升值。
被收購公司的股票將在沒有損害的情況下盈利,收購消息也可以吸引投資者的參與。當股東認為當前現金不穩定或不安全時,公司回購股份可以穩定人心,避免股價波動。當公司業績持續虧損或短期市場不佳時,公司現金流不足,將導致公司資金鏈短缺和公司正常經營。有退市的風險。公司股價被高估,公司有回購股票的風險。因此,該公司長期無法盈利。
㈢ 回購股份的原因及意義
你好,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現金等方式,從股票市場上購回本公司發行在外的一定數額的股票的行為。
一般而言,上市公司回購其股份主要基於以下五個方面的考慮:
一是穩定公司股價,維護公司形象。公司進行股份回購是由於公司管理層認為股價遠遠低於公司的內在價值,希望通過股份回購將公司價值被嚴重低估這一信息傳遞給市場,從而穩定股價,增強投資者信心。
二是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當公司可支配的現金流大大高於公司投入項目所需的現金流時,公司可以用富裕的現金流回購部分股份,從而增加每股盈利水平,提高凈資產收益率,減輕公司盈利指標的壓力。從這個意義上說,股份回購也是公司主動進行的一種投資理財行為。
三是作為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股票來源。如公司實施管理層或者員工股票期權計劃,直接發行新股會稀釋原有股東權益,而通過回購股份再將該股份賦予員工則既滿足了員工的持股需求,又不影響原有股東的權益。
四是股份回購使公司股價上升,相當於以一種特別股利來回報股東,但股東無需繳納現金紅利稅。
五是上市公司進行反收購的有效工具。股份回購將導致公司發行在外的股份減少,潛在的敵意收購人可從市場上購買的股份相應減少,沒有足夠多的股票對抗原來的大股東,從而大大減小了公司被敵意收購的風險。
股票回購的主要目的:反收購措施。股票回購在國外經常是作為一種重要的反收購措施而被運用。回購將提高本公司的股價,減少在外流通的股份,給收購方造成更大的收購難度;股票回購後,公司在外流通的股份少了,可以防止浮動股票落入進攻企業手中。改善資本結構,是改善公司資本結構的一個較好途徑。回購一部分股份後,公司的資本得到了充分利用,每股收益也提高了。穩定公司股價。過低的股價,無疑將對公司經營造成嚴重影響,股價過低,使人們對公司的信心下降,使消費者對公司產品產生懷疑,削弱公司出售產品、開拓市場的能力。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回購本公司股票以支撐公司股價,有利於改善公司形象,股價在上升過程中,投資者又重新關注公司的運營情況,消費者對公司產品的信任增加,公司也有了進一步配股融資的可能。因此,在股價過低時回購股票,是維護公司形象的有力途徑。建立企業職工持股制度的需要。
㈣ 中國市場回購股票例子
中國資本市場早期已發生過的幾起股份回購案例
1,最早的股份回購案例----豫園股份案例
中國最早的股份回購案例當屬1992年小豫園並入大豫園的合並回購.有人認為這可以看作中國股市第一例為了合並而實施股份回購的成功個案.大豫園作為小豫園的大股東,把小豫園所有股票(包括國家股,法人股,個人股)悉數回購並注銷,採取的是協議回購方式.程序上經股東大會批准,合並後新公司再發新股,並承諾小豫園股東有優先認股權.因限於當時的外部環境,這一合並回購談不上什麼商業色彩,政府行為起了重要作用.
2,回購後再增發的第一起案例----陸家嘴案例
1994年9月陸家嘴以公司土地尚未完全投入開發\國家股的部分資本仍然虛置\並且股權結構不合理為由決定採用協議回購方式實施減資計劃,即以每股2元的價格回購國家股2億股,隨後又增發B股(流通股),使社會公眾股占總股本的比例達到了"15%"的要求.此案的一個重要特點是,減資回購從而規范股權結構並不是最終目的,根本目的是通過國家股減資回購,再增發一定數量的流通股(B股),即回購不是為了減資,而是為了進一步增資擴股.在這個意義上說,股份回購成為一種策略性的資本運營手段.
3,鄭州百文案例
1996年一位個人投資者曾持有7.43%的鄭州百文股票,大大超過當時《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中的關於個人持股不得超過公司總股本千分之五比例的規定.按照當時的處理規定應由公司購回這部分超出比例的股票.但即使是按買入價格或市場價格中的較低價格,回購這部分股票所支付的巨資亦會對鄭州百文的經營造成不利影響,因此後來這一部分股票事實上是通過二級市場強制性拋出的.
4,湖北興化案例
湖北興化是1989年成立的股份制試點企業,1996年1月作為歷史遺留問題股上市.然而,在上市前的數年時間里,該公司曾相繼購回要求退股的四百餘名職工的44萬股本公司股票,然後又於1996年通過第三方將這部分回購來的股票以市價轉讓,獲利2000多萬元.由於湖北興化的這一行為違反了前述國家有關規定,因此被證監會處罰沒收回購股票所得.
5,雲天化案例
1999年4月,雲天化公司董事會宣布將以不低於該公司1998年末每股凈資產的價格(至少要出資4.02億元),向大股東雲天化集團回購其持有的2億股國有法人股,占雲天化總股本的35.2%.公司董事會於2000年9月21日公告,公司將於2000年11月4日之前,以自有資金,完成對第一大股東雲天化集團公司2億股國有法人股的協議回購,回購價以經確認的每股凈資產2.83元為准,回購金額56600萬元.此次回購部分佔公司總股本的35.20%.回購股份被注銷以後,雲天化總股本為36818.18萬股,其中國有法人股佔72.84%,社會公眾股佔27.16%.
對雲天化集團來說,此次以每股2.83元的價格轉讓2億股,與發起設立時每股1.01元的凈資產比較,在3年中增值180.19%,年投資收益率為60.06%,如再考慮到歷年分紅,投資收益率更是高達72.27%,實現了國有資產的大幅增值.回購完成後,集團公司在股份公司中仍處於絕對控股地位;同時,獲得的5.66億元現金,又可以投入其它項目.對雲天化來說,公司的主業市場極度疲軟,此次回購不失為一條迅速提高公司業績的捷徑;從目前的財務狀況看,公司的資產負債率僅為10.85%,明顯偏低,公司的流動資產總額為7.90億元,其中貨幣資金高達5.24億元,這也說明公司資產流動性好,有足夠的能力進行股份回購.通過本次股份回購,有利於公司在證券市場上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充分,有效地利用各種資源,為公司的健康,規范發展奠定基礎.此次回購,公司的中報每股收益可以提高到0.285元,凈資產收益率可以提高到10.08%,公司股票的"含金量"將大大提高,這也為廣大股東獲得豐厚的投資回報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6, 滬昌特鋼案例
1999年11月28日,公司董事會通過以資產回購國有法人股議案:以公司11394萬元不適資產向控股大股東上海五鋼(集團)有限公司回購部分國有法人股並注銷股本,總股本將縮小.回購價格以不低於每股凈資產確定.該案例雖然到目前為止尚未實施,但其重要意義在於是中國股市第一次提出以資產回購股份的方式,具有重要的創新意義,對改善上市公司資產結構具有明顯積極作用
。
6.麗珠集團於 1993 年10 月28 號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公司經營范圍
以醫葯為主,兼營化工、食品、房地產、旅業、信息等。公司是1992 年成立的股
份公司,主要生產和經營醫葯產品等,現生產的主要產品有麗珠得樂、麗珠腸樂、
麗珠康泰必妥等。1993 年成為醫葯行業首家、也是迄今為止唯一一家A 股和B
股股票均掛牌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公司現已發展成為以葯物制劑為主體,生物
工程、抗生素及第三產業多元化經營的醫葯綜合型股份制企業集團。2008 年6
月初, 沉寂已久的B 股市場被麗珠B 的一則公告激起波瀾, 麗珠集團宣稱, 其B
股價格被嚴重低估, 影響企業形象, 為了提振股價, 該公司擬以總額不超過1.6
億港元回購部分B 股, 回購價格不超過16 港元/股, 約1000 萬股。回購股份分
別約占公司已發行B 股股份和總股本的8.18%和3.27%。麗珠B 股2008 年6 月
19 日收盤時價僅11.7 港元,16 港元的回購價加比溢價達36.7%。在集團6 月20
日的股東大會上,回購案獲得了99.72%的高票通過,麗珠集團成為了中國市場
首個實施B 股回購的公司。
㈤ 美國國債逆回購和中國國債逆回購有哪些區別
美國的反向回購與中國相反:中國的反向回購是央行收回國債和釋放流動性;美國的反向回購是發行美國國債並收回美元。
回購的具體意義是什麼?央行回購和上市公司回購有什麼不同呢?回購對股價是否有益處?相信很多小夥伴們都非常要緊很想知道,今天我就給大家詳細講一下。開始之前,不妨先領一波福利--機構精選的牛股榜單新鮮出爐,走過路過可別錯過:【絕密】機構推薦的牛股名單泄露,限時速領!!!
一、證券市場中的回購是什麼
證券回購和證券回購交易二者一樣,也就是證券買賣雙方在成交同一時刻就約定下了在未來某一時間以某一價格雙方再反向成交。證券回購蘊涵著股票回購和債券回購。
1、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應用資金運轉等辦法,從股票市場上購回本公司發行在外的股票的行為。公司可以注銷回購完成的股票。不過一般來說,公司會將回購股票當做「庫藏股」保留下來,短時間內不插手交易和每股收益的計算和分配。庫藏股以後可用作別的地方,比方把可轉換債券、雇員福利計劃等實行了,或在需要資金時將其出售。
2、債券回購:也就是在債券交易的雙方在進行債券交易的同時,使用著契約的方式,約定了在以後的某一天用著約定的價格(本金和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利息),是債券的「賣方」(正回購方)向「買方」(逆回購方)再次購回該筆債券的交易行為。我們以交易發起人作為視角來看,凡是要抵押出債券的,一般還有借入資金的交易都被稱為進行債券正回購;只要是主動借出資金的情況,再去獲取債券質押的交易,這個行為是進行逆回購。想知道手裡的股票好不好?直接點擊下方鏈接測一測,立馬獲取診股報告:【免費】測一測你的股票當前估值位置?
二、上市公司回購股票
上市公司回購股票的話主要是因為:①實行股權激勵計劃;②避免惡意收購;③提高公司收益率;④穩定公司股價,提高公司形象。那麼公司要回購股票,到底會不會是利好還是利空呢?還是需要按照實際情況來進行分析:
1、回購後注銷:假若在股價低估的這種情況下,回購股票並且注銷,這樣就會招致公司的流通總股數減少,提高了每股收益,這種回購行為是利好。若是沒有發生股價被低估的情況就對股票回購,特意引導一些不知曉真實情況的民眾來哄抬股價,股東的權益就會遭到打擊,這是一種隱形的利空。
2、回購不注銷:公司在低位回購股票的情況下,把它當作庫存股份繼續保留,然後在股價高位時,派發股份用為其他用途。公司有去炒自己股票的嫌疑存在,那麼不注銷便可以說是利空。自然,如果從短期角度看的話,回購股票相當於大資金買入股票,這非常有利於股價的上漲。
三、央行正、逆回購
央行有正回購和逆回購兩種回購方式,正回購與逆回購都是央行在公開市場上吞吐貨幣的行為,就是一種貨幣政策。央行逆回購主要有兩個目的,不僅僅是調節利率,還能調節資金的流動性。一方用相對規模的債券作為抵押,去融入資金,這一過程稱之為正回購,而且還會允諾日後再購回所抵押債券的交易行為。也屬於央行常用的公開市場的操作方法之一,央行利用正回購操作就能夠達到從市場回籠資金的效果;逆回購為央行向一級交易商購買有價證券,還在約定在未來特定日期將有價證券賣給一級交易商的交易行為,逆回購其實是央行向市場上投放流動性的操作,逆回購要是到期了就說明是央行從市場收迴流動性的一個操作。那麼央行回購到底有好處還是沒好處呢?我們視情況而定:
1、逆回購:央行用資金購買有價證券,購買對象是一級交易商,意思就是向市場投放資金,一旦資金進入了實體企業後,這樣的話就可以刺激企業運轉,那麼對於股市是利好的。緊接著是市場上的資金增加了以後,這樣子也就有了多餘的資金進入股市,從而也會刺激股市上漲。
2、正回購:一旦央行賣出逆回購的時候就是在回籠資金,當市場上的錢越來越少,那麼就意味著會不有多餘的資金進入股市了,從而導致了投資情緒悲觀,股價也會因此下跌很多。因此及時了解到回購消息是非常重要的,【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場一手資訊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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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美股退市需要回購股票嗎
在美國,如果是因為造假退市的上市公司,則上市公司需要將投資者手裡的股票回購回來,但是回購價很低,一般來說是1美元/股的價格回購。
在我國沒有法律條文規定公司退市後需要回購股票,一般來說公司退市代表公司經營狀況不好,現金流差,因此退市也沒有多餘的資金回購股票。有些主動申請退市的公司可能會將投資者手裡的股票回購回來,但具體要看公司政策。
我國內地退市的股票會轉入老三板市場進行交易,投資者要去券商開通股轉系統許可權才可以交易。
近期被紐交所強制摘牌的中國三大運營商企業,退市後如果持有三大運營商的股票,可以將存托憑證給三大運營商指定的投行,換取三大運營商在香港發行的港股。所以即便美元回購,但能換取港股,對投資者來說沒有直接的損失。
回購(Buy-back),又稱補償貿易(CompensationTrade),是指交易的一方在向另一方出口機器設備或技術的同時,承諾購買一定數量的由該項機器設備或技術生產出來的產品。
這種做法是產品回購的基本形式。有時雙方也可通過協議,由機器或設備的出口方購買進口一方提供的其他產品。回購方式做法比較簡單,而且有利於企業的成本核算,使用較為廣泛。
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現金等方式,從股票市場上購回該公司發行在外的一定數額的股票的行為。公司在股票回購完成後可以將所回購的股票注銷。但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公司將回購的股票作為「庫藏股」保留,仍屬於發行在外的股票,但不參與每股收益的計算和分配。庫藏股日後可移作他用,如發行可轉換債券、雇員福利計劃等,或在需要資金時將其出售。
關於股票回購問題,在國外股票市場上,由來已久,隨著中國股票市場的發展,股票回購的案例日漸增多。比較成功的案例有:1992年大豫園合並小豫園、1994年陸家嘴回購國家股等。雲天化和氯鹼B又傳出了股票回購消息,從而引起市場各方人士的高度重視,與此同時,回購概念股被炒作得紅紅火火。
㈦ 與西方國家相比,我國在股權激勵上有何優劣式
股權激勵的模式大致有十種,即股票期權、期股、限制性股票(權)、虛擬股票(權)、股票(權)增值權、賬面價值增值權、業績股票、延遲支付、管理層收購及員工持股計劃等,常用的有六種,即股票期權、期股、限制性股票(權)、虛擬股票(權)、股票(權)增值權、業績股票。
小編為大家選擇了六種常用的股權激勵模式及優缺點介紹:
(一)股票期權
股票期權模式是國際上一種最為經典、使用最為廣泛的股權激勵模式。是在期貨的基礎上產生的一種衍生性金融工具。期權實質上是在金融領域中將權利和義務分開進行定價,使得權利的受讓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對於是否交易行使權利,即可以選擇行權,也可以選擇放棄行權,但義務方(上市公司)必須履行。
其內容要點是:公司經股東大會同意,將預留的已發行未公開上市的普通股股票認股權作為 「一攬子」報酬中的一部分,以事先確定的某一期權價格有條件地無償授予或獎勵給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幹,股票期權的享有者可在規定的時期內做出行權、兌現等選擇。設計和實施股票期權模式,要求公司必須是公眾上市公司,有合理合法的、可資實施股票期權的股票來源,並要求具有一個股價能基本反映股票內在價值、運作比較規范、秩序良好的資本市場載體。已成功在香港上市的聯想集團和方正科技等,實行的就是股票期權激勵模式。
優點:
1、具有長期激勵效果;
2、可降低委託代理成本;
3、可提升公司業績;
4、可增加投資者信心。
缺點:
1、管理者為自身利益而用不法手段抬高股價;
2、管理者與員工的工資差距進一步加大。
(二)期股
期股是激勵對象(包括管理層、核心團隊)通過部分首付、分期還款而擁有企業股份的一種股權激勵工具。可以有效解決經理人購買股份一次性支付現金不足的問題。通常是企業貸款給激勵對象作為其股份投入,激勵對象對股份有所有權、表決權和分紅權。但所有權是虛的,只有把購買期股的貸款還清後才能實際擁有。表決權和分紅權是實的,但是所分得的紅利在償還全部期股價款之前不能取走。
要想將期股變為實股(工商局登記注冊的股份或股票登記部門登記的股票),激勵對象必須把企業經營好,使其有可供分配的紅利。如果企業經營不善,不僅期股不能變成實股,投入的本金都可能收不回。與股票期權相比,期股對激勵對象的約束性更強。
優點:
1、股票增值與企業增值密切相關。由於激勵對象持有的股票價值與企業資產和經營效益直接相關,這就促使激勵對象更為關注企業的長遠發展和長期得益。而股票收益難於在短期內兌現,從而有效避免了激勵對象的短期行為。
2、有效解決激勵對象購買股票時資金不足的問題。期股既可以通過個人現有資金出資購買,也可以通過貸款購買,還可以通過年薪收入、分紅等支付,實現以未來可獲得的股份和收益來激勵其現在更努力工作的初衷。
3、防止收入差距實然拉大對企業內部的沖擊。期權的收益獲得是漸進的,分散的,可以是任期屆滿或在任期屆滿後若干年一次性兌現,也可以是每年按一定比例勻速或加速兌現。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由於一次性使激勵對象一夜暴富,導致內部員工貧富差距過大的問題,有利於企業內部的穩定。
缺點:
激勵對象的股票收益難以在短期內兌現,且承擔和現有股東同樣的風險。
(三)限制性股票(權)
限制性股票(restricted stock)指上市公司按照預先確定的條件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勵對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業績目標符合股權激勵計劃規定條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並從中獲益。
公司將一定的股份數量無償或者收取象徵性費用後授予激勵對象,但同時會對這種股票的權利進行限制。即,激勵對象不得隨意處置股票,只有在規定的服務期限後或完成特定業績目標時,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並從中獲益。否則,公司有權將免費贈與的限制性股票收回或以激勵對象購買時的價格回購。而在中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中,明確規定了限制性股票要規定激勵對象獲授股票的業績條件,這就意味著在設計方案時對獲得條件的設計只能是局限於該上市公司的相關財務數據及指標。
若用於非上市公司當中則稱為「限制性股份」。公司採用限制性股票肌,目的就是為了激勵核心團隊將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投入到某個或某些長期戰略目標中。
優點:
1、留住關鍵人才的限制條件主要是服務較長的年限,有利於激勵核心團隊將更多時間和精力投入到某個或某些長期戰略目標中;
2、激勵對象一般不需要支付現金購買或者只是象徵性地支付一部分。
缺點:
1、業績目標或股價的科學確定比較困難;
2、企業的現金流壓力較大。
(四)虛擬股票(權)
虛擬股票(Phantom Stocks)。虛擬股票模式是指公司授予激勵對象一種「虛擬」的股票,並非公司真正的股票,但激勵對象可以據此享受一定數量的分紅權和股價升值收益。如果實現公司的業績目標,則被授予者可以據此享受一定數量的分紅,但沒有所有權和表決權,不能轉讓和出售,在離開公司時自動失效。在虛擬股票持有人實現既定目標條件下,公司支付給持有人收益時,既可以支付現金、等值的股票,也可以支付等值的股票和現金相結合。虛擬股票將股份的所有權和收益權分離,持有人只有股份的分紅權和增值收益權,而沒有所有權和表決權。當然授予虛擬股票也不需要到工商部門或證券交易部門登記,不用更改公司章程,操作方便。但由於這些方式實質上不涉及公司股票的所有權授予,只是獎金的延期支付,短期激勵效果較好,長期激勵效果並不明顯。
虛擬股權激勵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股權形式的虛擬化。虛擬股權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企業股權。公司為了很好地激勵核心員工,在公司內部無償地派發一定數量的虛擬股份給公司核心員工,其持有者可以按照虛擬股權的數量,按比例享受公司稅後利潤的分配。
第二,股東權益的不完整性。虛擬股權的持有者只能享受到分紅收益權,即按照持有虛擬股權的數量,按比例享受公司稅後利潤分配的權利,而不能享受普通股股東的權益(如表決權、分配權等) 所以虛擬股權的持有者會更多地關注企業經營狀況及企業利潤的情況。
第三,與購買實有股權或股票不同,虛擬股權由公司無償贈送或以獎勵的方式發放給特定員工,不需員工出資。
虛擬股票與股票期權的區別:
(1)相對於股票期權,虛擬股票並不是實質上認購了公司的股票,它實際上是獲取企業的未來分紅的憑證或權利。
(2)在虛擬股票的激勵模式中,其持有人的收益是現金或等值的股票;而在企業實施股票期權條件下,企業不用支付現金,但個人在行權時則要通過支付現金獲得股票。
(3)報酬風險不同。只要企業在正常盈利條件下,虛擬股票的持有人就可以獲得一定的收益;而股票期權只有在行權之時股票價格高於行權價,持有人才能獲得股票市價和行權價的價差帶來的收益。
優點:
1、它實質上是一種享有企業分紅權的憑證,除此之外,不再享有其他權利,因此,虛擬股票的發放不影響公司的總資本和股本結構;
2、虛擬股票具有內在的激勵作用。虛擬股票的持有人通過自身的努力去經營管理好企業,使企業不斷地盈利,進而取得更多的分紅收益,公司的業績越好,其收益越多;同時,虛擬股票激勵模式還可以避免因股票市場不可確定因素造成公司股票價格異常下跌對虛擬股票持有人收益的影響。
3、虛擬股票操作方便,只要擬定一個內部協議就可以了,也不會影響股權結構,也無需考慮激勵股票的來源問題。
缺點:
激勵對象可能因考慮分紅,減少甚至於不實行企業資本公積金的積累,而過分地關注企業的短期利益。另外,在這種模式下的企業分紅意願強烈,導致公司的現金支付壓力比較大。
(五)股票(權)增值權
股票增值權(Stock Appreciation Rights,簡稱:SARs)是指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一定的時期和條件下,獲得規定數量的股票(權)價格上升所帶來的收益的權利。股權激勵對象不實際擁有股票,也不擁有股東表決權、配股權、分紅權,股票增值權不能轉讓和用於擔保、償還債務等。激勵對象不用為行權付出現金,行權後獲得現金或等值的公司股票。激勵對象不用實際買賣股票,僅通過模擬股票認股權方式獲得股票增值權。如,A公司2012年1月1日授予公司副總經理張三60萬股票增值權,每股價值2元,由於實施了有效的股權激勵,公司上下齊心努力,加速發展,A公司2014年12月31日,每股價值變成5元,即每股價值增加3元(5元-3元),A公司張三2014年12月31日所獲得的股票(權)增值權為180萬元(60萬股*3元/股)。
股票增值權和股票期權的區別
1、激勵標的物的選擇不同。股票期權的激勵標的物是企業的股票,激勵對象在行權後可以獲得完整的股東權益,成為注冊股東。而股票增值權是一種虛擬股權激勵工具,激勵標的物僅僅是二級市場股價和激勵對象行權價格之間的差價的升值收益,並不能真正獲取企業的股票。非上市公司是激勵對象授予的股權價值增加部分的收益。
2、激勵對象收益來源不同。股票期權採用「企業請客,市場買單」的方式,激勵對象獲得的收益由市場進行支付,而股票增值權採用「企業請客,企業買單」的方式,激勵對象的收益由企業用現金進行支付,其實質是企業獎金的延期支付。
優點:
1、激勵對象不用現金購買股票。
2、無需要去證監會審批,也不用去工商局變更登記、修改公司章程。
缺點:
1、資本市場的弱有效性,二級市場的股價不能反應上市公司股票的真實價值,使股價與經營者業績關聯不大。
2、公司的現金流壓力較大。
(六)業績股票
業績股票指在年初確定一個較為合理的業績目標,如果激勵對象到年末時達到預定的目標,則公司授予其一定數量的股票或提取一定的獎勵基金購買公司股票。業績股票的流通變現通常有時間和數量限制。激勵對象在以後的若干年內經業績考核通過後可以獲准兌現規定比例的業績股票,如果未能通過業績考核或出現有損公司的行為、非正常離任等情況,則其未兌現部分的業績股票將被取消。
特點:
1、高管人員的年度激勵獎金建立在公司當年的經營業績基礎之上,直接與當年利潤掛鉤,一般與當年公司的凈資產收益率相聯系;公司每年根據高管的表現,提取一定的獎勵基金。
2、高層管理人員的激勵獎金在一開始就全部或部分轉化為本公司的股票,實際上在股票購買上有一定的強制性。
3、高層管理人員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行權時間上均有一定限制。 在業績股票激勵方案的設計中,應注意激勵范圍和激勵力度的確定是否合適。激勵范圍和激勵力度太大,則激勵成本上升,對公司和股東而言,收益不明顯,現金流的壓力也會增大;而激勵范圍和激勵力度太小,激勵成本和現金流壓力減小了,但激勵效果也很可能減弱了。因此公司應綜合考慮各種因素,找到激勵成本、現金流壓力和激勵效果之間的平衡點。一般而言,激勵范圍以高管和骨幹員工較為適宜,激勵力度對於傳統行業的企業而言可以低一點,對於高科技企業而言應相對要高一些。
優點:
1、能夠激勵公司高管人員努力完成業績目標。為了獲得股票形式的激勵收益,激勵對象會努力地去完成公司預定的業績目標;激勵對象獲得激勵股票後便成為公司的股東,與原股東有了共同利益,更會倍加努力地去提升公司的業績,進而獲得因公司股價上漲帶來的更多收益。
2、具有較強的約束作用。激勵對象獲得獎勵的前提是實現一定的業績目標,並且收入是在將來逐步兌現;如果激勵對象未通過年度考核,出現有損公司行為、非正常調離等,激勵對象將受風險抵押金的懲罰或被取消激勵股票,退出成本較大。
3、業績股票符合國內現有法律法規,所受的政策限制較少,符合國際慣例,比較規范,經股東大會通過即可實行,操作性強。
4、對於激勵對象而言,在業績股票激勵模式下,其工作績效與所獲激勵之間的聯系是直接而緊密的,且業績股票的獲得僅決定於其工作績效,幾乎不涉及到股市風險等激勵對象不可控制的因素。另外,在這種模式下,激勵對象最終所獲得的收益與股價有一定的關系,可以充分利用資本市場的放大作用,激勵力度較大。
5、對於股東而言,業績股票激勵模式對激勵對象有嚴格的業績目標約束,權、責、利的對稱性較好,能形成股東與激勵對象雙贏的格局,故激勵方案較易為股東大會所接受和通過。
缺點:
1、公司的業績目標確定的科學性很難保證,容易導致公司高管人員為獲得業績股票而弄虛作假。
2、高管拋售股票受到限制。
㈧ 我國上市公司股票回購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論文摘要 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現金等方式,從股票市場上購回本公司發行在外的一定數額的股票的行為,是公司與股東之間的一種內部股權轉讓行為,上世紀90年代被引進我國資本市場。本文首先介紹了公司股票回購制度的概況,並對該項制度進行利弊評析,然後在介紹分析境外若干個國家或地區有關股票回購市場准入等相關規定的基礎上,剖析了我國股票回購的發展及立法現狀。本文就其現有的立法缺陷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針對性的完善對策,使我國的證券市場運營更加規范。
論文關鍵詞 利益相關者 股票回購 公司法
一、公司股票回購制度的概況
(一)股票回購的概念
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現金等方式,從股票市場上購回本公司發行在外的一定數額的股票的行為。公司在股票回購完成後可以將所回購的股票注銷,用作「庫藏股」保留。股票回購是上市公司與股東之間的一種行為,是調整公司資本結構以及調整市場上股票流通量的一種方式,對股東、公司都會產生一定的影響。
(二)股票回購立法規制的必要性
從各國公司股票回購立法的歷史軌跡來看,大多數國家的立法普遍經歷了從法無明文規定到例外允許,法律規范也由判例或簡單的概括性規定到詳細的規定。在我國,股票回購是一新的發展事物,因此相關方面的立法規制還不夠完善,針對我國股票回購的立法現狀所存在的問題,我國需要加大力度對股票回購的立法加以完善。
在我國,股票回購是在股權分置改革的背景下,為了解決國有股比例過大和內部人控制等股權結構不合理的問題於20世紀90年代而引入的。2005年5月證監會向社會公開徵集有關股票回購的辦法,試圖以此來解決股權分置陷入的困境。2005年6月16日,證監會頒布了《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給上市公司的股票回購提供了相應的行為准則。《公司法》對此也進行了修訂,為股票回購的順利進行提供了一個良好的法制環境。
股票回購作為一種調整公司股權結構和資本結構的資本運作方式,對我國上市公司有著特殊的意義。完善股票回購的立法規制,能夠為中國上市公司和股票市場所特有的問題提供法律保障。同時,上市公司在股票回購過程中也存在著各種問題,如上市公司股票回購使得公司的注冊資本減少,股份公司與控股股東之間會產生關聯交易,中小股東利益會受到損害等。這些問題的存在,使得完善股票回購的立法規製成為必需,以此來解決現實中所存在的問題。
二、我國公司股票回購的發展及現行的立法評析
(一)股票回購在我國發展
在我國經濟發展的過程中,計劃經濟占據著主導地位,企業的形式幾乎是國有企業,較少存在股份制公司這一主體形式,因此也不會存在股票回購這一現象。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制度的實施,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經濟發展方式不斷得到提升。為了順應經濟發展的趨勢,我國企業進行了股份制改革,與此相伴隨的證券市場規模也不斷擴大。針對證券市場運行過程中所出現的新事物,我國的法律也作了相關的規定,特別針對股票回購的問題。
我國的上市公司股票回購最早始於1992年,即大豫園通過協議回購小豫園所有股票的事件、1994年陸家嘴協議回購國有股後增發B股、1996年廈門國貿回購減資案、1999年雲天化與申能股份部分國有股的成功回購——這在當年成為證券市場的一個亮點。之後,由於《公司法》的限定、長期的市場熊市、現金的匱乏,股票回購又開始沒落。2005年,上市公司在股權分置改革的驅動下,加上《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的出台和《公司法》相應內容的修改,使得股票回購又得到了發展,邯鋼股份成為流通股回購第一家,繼而又多了很多股票回購的案例,這一資本運作方式在我國越來越良好的政策環境中得到了發展。
(二)對我國公司股票回購立法缺陷之檢視
從上述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現行有關股票回購的規定都只是一般原則性的條款規定,比較籠統、概括,可操作性不強。相關配套的法規、實施細則或具體的操作辦法並未出台,面對當前已經出現的股票回購個案,法規建設顯得有些滯後。對於股票回購的適用范圍限製得過於嚴格,有悖於國際立法的發展趨勢,並且也限制了上市公司的發展空間,對於其中的一些定義也規定得較為含糊,這樣會助長規避法律的行為產生,使規定形同虛設。如果不對該制度進行系統的規范,其制度本身的弊端也會逐漸顯現,反而可能成為我國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障礙。因此,為適應我國資本市場的現實需要,掃除股票回購的法律障礙,為公司的迅速發展以及保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這一目的的順利實現,我國必須盡快建立完善的股票回購法律制度。
三、完善我國公司股票回購立法的若干建議
(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現代企業的基本特點是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投資者享有所有權,而經營者享有經營權,因此經營者對經營信息的取得具有一定的優勢,經營者若是為了追求自身利益,就有可能歪曲披露或者不披露相關的信息,如果公司治理不完善,就有可能在股票回購中出現內幕交易,因此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是一個重要的環節。
(二)加強對利益相關者的保護
由於資本市場的信息不對稱,使得中小股東對信息的掌握處於劣勢,在股東大會的投票權又居於少數,大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存在信息和利益的不對稱,中小股東只能被動的接受股票回購方案。因此應該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來確保中小股東的利益不受侵害:一是完善股份回購信息披露制度,各利益主體相對公平掌握信息資源;二是異議股東請求權的利益補償措施;三是對股票回購方案的表決權進行重新設計,既要在「一股一權」的原則下達到法定通過數,又要中小股東的多數的同意,至少三分之二,並且上市公司的關聯股東應遵守迴避制度,由非關聯股東對股票回購事項進行獨立表決。此外,上市公司在回購股票時最好採用要約方式進行,因為這樣更能突出平等性,不會偏袒於大股東或者控股股東。對於回購的價格,應該根據上市公司的流通股市價和業績狀況來進行確定,通過確定合理的價格來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
至於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應規定在進行回購前公司需先徵求債權人的意見,公司可以用為債權人提供擔保或提高利息率的方式以取得債權人的同意或者讓債權人全程參與回購計劃的制定及其一票否決權。
(三)明確適用條件
首先,從實施股本回購的外部環境看,必須是公司股價比較低時才可以進行回購,如果資本市場比較活躍,公司股票的定位比較合理甚至高估,上市公司就喪失了回購自身股票的熱情。其次,上市公司必須有足夠的現金或現金流良好,擁有大量閑置的現金或現金流,使得公司回購股票不至於影響到公司自身的正常運營。為了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還可以明確如下條件:(1)中小股東如果反對股票回購,可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反對該事項;(2)股東可表明請求收買其股票的意思;(3)股東大會決議時對該議案投票反對。同時,對於不同回購目的的回購行為,也應該對其規定不同的條件。在實際運用中,就應該制定實施細則,從公司的財務報表來觀察公司是否具備股票回購的條件。
(四)完善公司法關於股票回購的相關規定
除了上述幾個方面的完善措施外,我國的公司法規定還可以從股票回購的方式、價格、資金來源以及適用對象加以完善,具體如下:
1.股票回購的方式:《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列舉的股份回購方式應進一步具體明確,如協議回購方式對非流通股的回購是非常適合的。
2.股票回購的價格:由於我國存在國有股和流通股,且實行雙軌制,因此二者的回購價格確定應該區別開來。對於國有股,股份回購的價格的基準應是每股的內在價值,國有股的內在值等於國有股每股凈資產值加上溢價;對於流通股而言,回購價格的確定一般以一定倍數的市盈率{市盈率指在一個考察期(通常為12個月的時間)內,股票的價格和每股收益的比例為標准或以市價、一定時期內的平均價或最高價為標准。
3.股票回購的適用對象:我國當前的股票回購並未將子公司納入管理,因此我國《公司法》應規定子公司取得母公司的股份時,也應該同樣適用股票回購的限制條件。
四、結語
股票回購制度產生於成熟的資本市場,為公司調整資金結構以及完善公司運營方式提供了一個新的發展方向,隨著我國證券金融市場欣欣向榮的發展,股票回購越來越受到中國公司的追捧,其對防止公司內幕交易、防止惡意收購以及保護中小股東利益具有積極的作用。基於此方面的考慮,再縱觀中國現今法律對股票回購的相關規定,可以發現對於股票回購的法律保障還不是很健全,難以發揮該項制度應有的潛力。因此對於該項制度還應該更具體地予以完善——細化價格確定的方法,完善回購的程序,加強信息披露,從而消除一些不公平的現象發生,對於購回的股票應該以「庫存股」的形式存在還是以其他形式存在,這還有待於進一步研究,起碼要在完善傳統法律制度的前提下。盡管要完善現有的法律制度會與相關的原則相矛盾,比如資本三原則、禁止抽逃資金規則,但是一套完善的制度應該是從整體上去考量的,應該能夠符合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隨著經濟基礎的不斷發展來完善法律這一上層建築,使中國的證券市場能夠更健康、穩健地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