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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金融行業內幕買股票違法嗎

發布時間:2022-05-13 17:31:34

㈠ 從事金融證券人員不允許炒股的原則規定是什麼

從事金融證券人員不允許炒股的原則規定是什麼?1、櫃台人員的配偶是否可以開戶?

存在利益輸送,存在間接進行股票投資行為的嫌疑。

外規無禁止性規定,但不建議開戶,對從業人員執業行為監控增加難度,有監管案例。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因證券需要確權,法院判決書指定的監護人可以代開限制了功能的證券賬戶么?

可以

3、投顧是否可以參加模擬炒股大賽?

模擬炒股大賽,可以。從合規角度,不鼓勵投顧參加模擬投顧大賽。

模擬投顧大賽都是向非特定對象進行展示,是否屬於投資咨詢范疇?

一般不允許把模擬盤向公眾客戶展示,簽了投顧協議,登錄後才能看到;因為實際存在明確的投資建議,可能會形成跟投。

4、正式員工可以在私募公司入職做投資經理么?

不可以

5、信息系統變更和新系統上線,是否需要進行合規審核?

屬於合規審核事項范圍的才進行審核;合規部可就項目組事項出具意見;尤其注意系統項目涉及信息隔離牆的需要關注。

6、投顧A自身管理的已備案產品B,投向由A擔任投顧的信託產品C的劣後及份額,C的投資范圍為債券,這樣的信託產品可以開戶么?是否可以開展PB交易?

觀點1:參照私募規定,機構化信託也需要穿透。

觀點2:信託產品不使適用新八條底線

7、客戶購買投顧產品的費用能否客戶交易結算資金進行支付?

《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只能用於客戶的證券交易結算和客戶提款。

證券交易有關的費用或者稅款,可以直接扣除。

8、營銷人員通過朋友圈轉發公募基金產品是否屬於產品主動營銷?

觀點1:如果轉發基金管理人員提供的公開宣傳資料應該可以;且公開宣傳不屬於主動推介,公募基金本身就可以公開宣傳;

觀點2:個人發布公募基金信息也涉及主動營銷,從投資者適當性的角度來看,公募基金由於具有產品分級,也不能主動推薦。

建議:可在公募基金宣傳時聲明其不屬於主動推介。

9、對高管的監管談話,屬於行政處罰么?

不是行政處罰。對高管的監管談話,如果是以文件形式明確下來的,就是行政監管措施,不是行政處罰。

監管談話分為警示談話(不是監管措施)和監管談話(監管措施)

監管談話適用於,證券公司出現風險隱患或者違法違規跡象,或者存在輕微違法違規行為,並已經停止的情形。意在提醒、告誡有關負責人、其他有關責任人員嚴格遵守法律法規,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或者風險事件的出現。

10、同是次級申購人與投顧關聯人(持股關系)的信託產品,可以准許開戶么?

信託產品沒禁止次級和投顧的關聯關系,在銀監會備案成功的產品原則上是符合要求的。

11、證監會對營業網點同城遷址是否報備是如何規定的?

《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監管規定》第十二條 分支機構變更營業場所的,新營業場所應當與原營業場所位於同一城市。新營業場所開業前,證券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換發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並於新營業場所開業後,關閉原營業場所。

證券公司應當在分支機構新營業場所開業後5個工作日內,向分支機構所在地證監局報備已變更的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已變更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副本復印件和分支機構原營業場所關閉情況說明。

關於落實《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監管規定》的通知(機構部部函〔2013〕191號。證券公司分支機構在不同市之間、市與縣之間或者縣與縣之間遷址的,不屬於變更營業場所范圍,各證監局應當按照撤銷、新設分支機構的要求,履行審批程序。

12、如果客戶有做期貨或期權業務的需求,證券公司的PB系統可以接到期貨公司么?

這個對期貨公司來說屬於外接系統。

13、信託計劃的投顧和劣後是夠可以為同一方?

銀監會規則可以,但投顧不得代為實施投資決策,不得與信託公司存在關聯關系;如果是做PB業務,就不合適。

14、記錄客戶委託指令里應當包含IP/MAC、手機號等這些委託渠道,出自什麼外規?

《關於加強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客戶交易終端等客戶信息管理的規定》

廈門證監局《關於進一步加強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也提到。

㈡ 那些金融公司幫人炒股賺取傭金的員工違法么

不違法

㈢ 金融投資違法嗎

法律法規允許的金融投資類型不違法,具體要看你是什麼類型的投資。要確保投資的渠道和方式合法,項目要真實。非法集資,金融詐騙等違法。
並且金融投資是無法保證收益的,收益和風險成正比,高收益代表高風險,低風險的就只能帶來低回報。如果保證收益,你可以嘗試保險公司的理財險,比如你現在每年買1萬元的理財險,買10年,等50年後,這10萬變成30萬全數返還。你也可以將錢存入銀行,最好是死期,這種是利率最大的。同樣可以保證收益。
資料拓展:
金融投資也就是常說的證券投資,是個人或者是公司通過進行購買股票、債券等金融產品來實現收益的一種投資活動,這名稱本質上說即是一個領域又是一個投資的方式。在20世紀80年代的時候這種投資方式已經成為了國家的最基本投資方式。金融投資可以實現財產的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對於社會的閑置的資金可以提供轉化為實質生產的投資資金,是進行再分配資金的重要的渠道
1.平台資質:查證平台是否正規,基本信息披露是否全面標准,注冊資金多少,背景是否雄厚,是否有政府支持,能否在政府權威網站上查詢到;主要股東、法人代表等背景資料信息查證。
2.託管要求:是否有託管機構,資質是否合格規范。要知道P2P為何跑路那麼多,就是沒有正規託管機構,錢在老闆那裡,出事後能不跑嗎。
3.風控要求:平台是否搭建完備的風控體系。
4.合同要求:是否有簽署正規的投資合同文件,真實的電子簽名。若是電子合同必須能夠下載列印,並與平台相關產品內容一一核對,截圖保存。如出現維權事件,可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㈣ 金融股票的工作屬於犯罪嗎

有人類就有供需,有供需就有市場,有商業就投資,股票金融是投資的一個組成部分,因此,金融股票是一個再正常不過的投資內容。
投資時,人們買賣股票是一項正常的投資活動,只要是正常操作、符合規則,金融股票當然是可以的。
如果金融從業者利用了自己的職業身份進行暗箱操作,或者違規操作,那才是犯罪行為。金融股票剛好能夠利用自身的特點為市場服務,而且金融股票可以促進資金流動,市場是鼓勵這種行為的。
總之,金融股票可不可以炒股關鍵看是否符合規矩,而不是看自己的職業。不過,股市有風險這句話對誰都適用,任誰都不例外,所以,投資需謹慎。

㈤ 炒股算不算是違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二、將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修改為:「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三十六條[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累計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多次利用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活動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四十三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第一百九十九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十八條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擔任基金託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職務,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第九十七條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從業人員違反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取消基金從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下五種方式炒股是非法的:

並購重組過程中上市公司及並購對象的財務造假、舞弊行為;

以市值管理名義內外勾結、集中資金優勢和信息優勢操縱市場行為;

與多種違法違規行為交織的新三板市場發生的內幕交易行為;

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行為;

集中資金、持倉優勢操縱期貨交易價格行為。以以下五種方式炒股是非法的:

並購重組過程中上市公司及並購對象的財務造假、舞弊行為;

以市值管理名義內外勾結、集中資金優勢和信息優勢操縱市場行為;

與多種違法違規行為交織的新三板市場發生的內幕交易行為;

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行為;

集中資金、持倉優勢操縱期貨交易價格行為。
集中資金、持倉優勢操縱期貨交易價格行為。

㈥ 私募消息與內幕消息的區別 跟私募買股票算不算內幕交易違法嗎

私募消息:如果是以工作中獲得的消息而不正當謀利,違法
內幕消息:牽涉到利益關系人的,以消息而謀利,不正當交易,違法
跟私募買股票算不算內幕交易,不違法,只要不是以工作中獲得的消息而不正當謀利。

㈦ 金融行業人員是否可以進行股票債券等交易

不可以的,證券交易所的從業人員有嚴格的法律規定不可以進入股市投資,名義上要保證沒有利益相關性,就是從業人員不會用內幕消息用於獲利
但是這只是規定,我來跟你說,想玩還是可以玩,隨便找個親戚開個戶不就得了,這個年代,沒有用女朋友的啊,單身狗用親戚的啊,卧槽這特么真心沒人管
24K純手打,望採納

㈧ 股票問題,請問購買內幕消息的股民違法嗎,怎麼處罰

嚴格按證券法規來說,明知是內幕消息還以此謀利,是違法的,輕則沒收違法所得,重則罰款到市場禁入直至刑罰。
但你說這情況,肯定是假內幕消息,這個群是以內幕消息為誘餌吸引人交錢的。兄弟,千萬別上當,我身邊受類似欺3騙的人太多了。

㈨ 騙國外客戶買股票犯法嗎

法律分析:犯法,經紀人為了傭金,去誘導投資人買賣股票,或提供虛假、誤導信息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欺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五條 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第八十九條 根據財產狀況、金融資產狀況、投資知識和經驗、專業能力等因素,投資者可以分為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專業投資者的標准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發生糾紛的,證券公司應當證明其行為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不存在誤導、欺詐等情形。證券公司不能證明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㈩ 金融分析師炒股犯法嗎

犯法的,因為他們掌控一些經濟機密,所以為了保證經濟穩定。所以不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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