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 12 號——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
全國股轉系統)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以下簡稱公
開發行)申請文件的格式和報送行為,根據《證券法》《非上市公
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161 號)的規定,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申請公開發行的非上市公眾公司(以下簡稱發行
人)應按本准則的規定製作和報送申請文件。
需要報送電子文件的,報送的電子文件應和預留原件一致。
發行人律師應對所報送電子文件與預留原件的一致性出具鑒證意
見。
第三條 本准則規定的申請文件目錄是對發行申請文件的
最低要求,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可
以要求發行人和中介機構補充及更新材料。如果某些材料對發行
人不適用,可不提供,但應作出書面說明。
第四條 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說明書(以下簡
稱公開發行說明書)引用的財務報告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後 6 個
月內有效,特殊情況下發行人可申請適當延長,但最多不超過 1
個月。
第五條 申請文件一經受理,未經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
更換。
第六條 發行人不能提供有關文件原件的,應由發行人律師
提供鑒證意見,或由出文單位蓋章,以保證與原件一致。如原出
文單位不再存續,由承繼其職能的單位或作出撤銷決定的單位出
文證明文件的真實性。
第七條 申請文件所有需要簽名處,應載明簽名字樣的印刷
體,並由簽名人親筆簽名,不得以名章、簽名章等代替。
申請文件中需要由發行人律師鑒證的文件,發行人律師應在
該文件首頁註明「以下第×××頁至第×××頁與原件一致」,並簽名
和簽署鑒證日期,律師事務所應在該文件首頁加蓋公章,並在第
×××頁至第×××頁側面以公章加蓋騎縫章。
第八條 發行人應根據中國證監會對申請文件的反饋意見
提供補充材料或更新材料。有關中介機構應對反饋意見相關問題
進行盡職調查或補充出具專業意見。
第九條 未按本准則的要求製作和報送申請文件的,中國證
監會按照有關規定不予受理。
第十條 本准則由中國證監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准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目錄
附件
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
申請文件目錄
一、發行文件
1-1 公開發行說明書(申報稿)
二、發行人關於本次發行的申請與授權文件
2-1 發行人關於本次公開發行的申請報告
2-2 發行人董事會有關本次公開發行的決議
2-3 發行人股東大會有關本次公開發行的決議
三、關於本次發行的自律管理文件
3-1 全國股轉系統的自律監管意見
四、保薦機構關於本次發行的文件
4-1 發行保薦書
4-2 保薦工作報告
五、會計師關於本次發行的文件
5-1 最近三年的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及最近一期的財務報告
(最近一期的財務報告為在法定披露期限內披露的定期報告。第
一次申請公開發行的,最近一期財務報告應當經審計)
5-2 盈利預測報告及審核報告(如有)
5-3 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5-4 經注冊會計師鑒證的非經常性損益明細表
5-5 會計師事務所關於發行人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報告
(如有)
六、律師關於本次發行的文件
6-1 法律意見書
6-2 律師工作報告
6-3 發行人律師關於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
行人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在相關文件上簽名蓋章的真實性的鑒
證意見
6-4 關於申請電子文件與預留原件一致的鑒證意見
七、關於本次發行募集資金運用的文件
7-1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審批、核准或備案文件(如有)
7-2 發行人擬收購資產(包括權益)的有關財務報告、審計
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如有)
7-3 發行人擬收購資產(包括權益)的合同或其草案(如有)
八、其他文件
8-1 公司章程(草案)
8-2 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財務報
告及審計報告(如有)
8-3 承諾事項
8-3-1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東
以及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責任主體的重要承諾以
及未履行承諾的約束措施(如有)
8-3-2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全體董事、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保薦機構(主承銷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
所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對發行申請文件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
的承諾書
8-3-3 發行人、保薦人關於申請電子文件與預留原件一致的
承諾函
8-4 發行人不予披露信息情況的說明及保薦機構核查意見
(如有)
8-5 特定行業(或企業)管理部門出具的相關意見(如有)
8-6 保薦協議
Ⅱ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的全文哪裡有
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發行上市條件
第一節 主體資格
第二節 規范運作
第三節 公司治理
第四節 成長與創新
第五節 募集資金使用
第六節 上市條件
第三章 發行程序
第四章 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
第五章 創業板咨詢委員會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七章 監管與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以下簡稱 「發行人」或者「公司」),應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發行程序。
第四條 發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條 為證券發行出具有關文件的保薦人等證券服務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等人員,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道德規范和業務標准,嚴格履行法定職責,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並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六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 「中國證監會」)對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對該股票的投資價值或者對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第二章 發行上市條件
第一節 主體資格
第七條 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 發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三年以上,但經國務院批準的除外。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發行人成立後歇業、被勒令停業整頓或者由於其他原因導致主營業務中斷的,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從恢復營業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九條 發行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最近兩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不低於人民幣一千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人民幣兩千萬元;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後)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於百分之三十;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正,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比上一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增長不低於百分之三十;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一千五百萬元;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後)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於百分之五十;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第十條 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或者重大不確定性。
第十一條 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二條 最近兩年內發行人主營業務突出,發行人主營業務收入占其總收入的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
第十三條 最近兩年內發行人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未發生重大變化。最近一年內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更。
第二節 規范運作
第十四條 最近三年內發行人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不得有嚴重影響本次發行上市或者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
第十五條 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環境保護要求。
第十六條 發行人依法納稅,各項稅收優惠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七條 發行人應當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資產完整,人員、財務、機構、業務獨立。
第十八條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應從事與發行人相同或者相近的業務。
發行人應當規范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發生的關聯交易,不得有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的關聯交易。
第十九條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三節 公司治理
第二十條發行人依法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確保相關內部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合理、有效,能夠確保公司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第二十二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誠實信用、勤勉盡責。
第二十三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第四節 成長與創新
第二十四條 發行人具有較高的成長性和較強的核心競爭力,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以下內容:
(一)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和發展前景;
(二)發行人的主營業務、主要產品或者服務;
(三)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營銷模式、管理模式和盈利模式;
(四)發行人的核心技術和工藝;
(五)發行人的財務狀況和主要資產;
(六)發行人的管理團隊和人力資源管理;
第二十五條 發行人具有一定的自主創新能力,在科技創新、制度創新、管理創新等方面具有較強的競爭優勢,並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以下內容:
(一)發行人在技術、經營、管理、盈利模式等方面具有的自主創新能力;
(二)發行人用於自主創新的費用支出及其占營業收入的比例;
(三)發行人的科技研發人員或者創新人員儲備;
(四)發行人的創新體系和創新機制。
第二十六條 發行人資產質量良好,資產負債結構合理,具有持續盈利能力。發行人不得有下列影響持續盈利能力的情形:
(一)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二)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三)發行人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
(四)公司資產全部或者主要為現金、短期投資或者長期投資;
(五)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以及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六)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發行人應當確保現金流量能夠滿足公司正常運營需要,發行前一年經營現金流量凈額為負的,發行人應當提供經注冊會計師審閱的表明公司未來十二個月內現金流量能夠滿足正常運營的報告。
第五節 募集資金使用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募集資金應當有明確的使用方向,原則上應當用於主營業務的擴大生產規模、開發新產品或者新業務、補充流動資金等。
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使用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第二十九條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管理、環境保護、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三十條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項目應當與發行人現有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適應。
第三十一條 發行人董事會應當對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可行性進行認真分析,確信投資項目具有較好的市場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範投資風險,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條 發行人應當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應當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第六節 上市條件
第三十三條 發行人申請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五)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發行程序
第三十四條 發行人董事會應當依法就本次股票發行的具體方案、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作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
第三十五條 發行人股東大會就本次發行股票作出的決議,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 本次發行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二) 發行對象;
(三) 價格區間或者定價方式;
(四) 募集資金用途;
(五) 發行前滾存利潤的分配方案;
(六) 決議的有效期;
(七) 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
(八) 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第三十六條 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製作申請文件,由保薦人保薦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
特定行業的發行人應當提供管理部門的相關意見。
第三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後,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第三十八條 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由相關職能部門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進行初審,並由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第三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定條件對發行人的發行申請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並出具相關文件。
自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之日起,發行人應在六個月內發行股票;超過六個月未發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方可發行。
第四十條發行申請核准後、股票發行結束前,發行人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暫緩或者暫停發行,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影響發行條件的,應當重新履行核准程序。
第四十一條 股票發行申請未獲核準的,自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核准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後,發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發行申請。
第四章 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
第四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設立創業板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創業板發審委」)。創業板發審委依照《證券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創業公司的股票發行申請文件和初審報告進行審核。
第四十三條 創業板發審委委員由中國證監會聘任,中國證監會可以委託證券交易所對創業板發審委的日常事務管理以及對創業板發審委委員的考核和監督。
第四十四條 創業板發審委委員應當不少於三十五人,由專職委員和兼職委員組成。創業板發審委委員原則上不得兼任主板市場的發行審核委員會委員。
第四十五條 創業板發審委以現場投票方式對創業公司股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每次參加發審委會議的委員為七名。表決投票時同意票數達到五票為通過,同意票數未達到五票為未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對創業板發審委的未盡事宜,參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 創業板咨詢委員會
第四十七條 創業板設立咨詢委員會,受證券交易所或者創業板發審委的委託對發行人的行業發展、技術水平、創新能力和經營模式等提出獨立咨詢意見。
第四十八條 創業板咨詢委員會委員由證券交易所聘任,證券交易所負責對創業板咨詢委員會事務的日常管理以及對創業板咨詢委員會委員的考核和監督。
第四十九條 創業板咨詢委員會由三十五人組成,委員可從國家部委、行業協會、科研機構、大專院校等單位聘請。
第五十條創業板咨詢委員會委員沒有表決權,其專業咨詢意見對審核工作不具有約束性。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條 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制和披露招股說明書。
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准則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論准則是否有明確規定,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予以披露。
第五十二條 發行人應當針對創業企業的實際特點,按照重要性原則對發行人在生產經營、成長性、財務狀況和持續盈利能力等方面特有的重大風險因素在招股說明書中予以披露。
第五十三條 發行人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字、蓋章,保證招股說明書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對招股說明書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並在核查意見上簽字、蓋章。
第五十四條 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六個月,自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申請前招股說明書最後一次簽署之日起計算。
招股說明書中引用的財務報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後六個月內有效。特別情況下發行人可申請適當延長,但至多不超過一個月。
第五十五條 申請文件受理後、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發行人應當將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在中國證監會網站預先披露。發行人可以將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刊登於其公司網站,但披露內容應當完全一致,且不得早於在中國證監會網站的披露時間。
第五十六條 發行人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
第五十七條 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不是發行人發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價格信息,發行人不得據此發行股票,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的顯要位置進行聲明。
第五十八條 發行人應當在發行前將招股說明書摘要刊登於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同時將招股說明書全文刊登於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網站,並將招股說明書全文置備於發行人住所、擬上市證券交易所、保薦人、主承銷商和其他承銷機構的住所,以備公眾查閱。
發行人可以將招股說明書摘要、招股說明書全文、有關備查文件刊登於其他報刊和網站,但披露內容應當完全一致,且不得早於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和網站的披露時間。
第五十九條 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有關文件應當作為招股說明書的備查文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網站上披露,並置備於發行人住所、擬上市證券交易所、保薦人、主承銷商和其他承銷機構的住所,以備公眾查閱。
第七章 監管與處罰
第六十條發行人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的,發行人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的,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簽字、蓋章系偽造或者變造的,除依照《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處罰外,中國證監會將採取終止審核並在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的監管措施。
第六十一條 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發行保薦書,保薦人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的,保薦人或其相關簽字人員的簽字、蓋章系偽造或變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依照《證券法》和保薦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二條 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除依照《證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罰外,中國證監會將採取十二個月內不接受相關機構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三十六個月內不接受相關簽字人員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的監管措施。
第六十三條 發行人、保薦人或證券服務機構製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動已提交的文件,或者拒絕答復中國證監會審核中提出的相關問題的,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輕重,對相關機構和責任人員採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並公布;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警告。
第六十四條 發行人披露盈利預測的,利潤實現數如未達到盈利預測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預測審核報告簽字注冊會計師應當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作出解釋並道歉;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法定代表人處以警告。
利潤實現數未達到盈利預測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國證監會在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該公司的公開發行證券申請。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國證監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Ⅲ 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的班子成員
對於中廣核現任領導班子成員和個人背景,華夏能源網特別搜集整理如下:
1.中廣核黨委書記、董事長 楊長利
1964年3月出生,漢族,籍貫遼寧大連。1989年3月參加工作,1985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畢業於天津大學機械製造專業(碩士研究生),研究員級高級工程師。
人物履歷:
1989年03月-1990年01月,任核工業理化工程研究院二車間助理工程師;
1990年01月-1993年08月,任核工業理化工程研究院二車間工程師;
1993年08月-1995年02月,任核工業理化工程研究院二車間副主任、高級工程師;
1995年02月-1996年06月,任核工業理化工程研究院副總工程師、院長助理;
1996年06月-1997年11月,任核工業理化工程研究院副院長;
1997年11月-1998年11月,任國營四〇五廠副廠長;
1998年11月-1999年06月,任核工業理化工程研究院副院長;
1999年06月-2002年07月,任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科技與國際合作部副主任;
2002年07月-2006年07月,任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科技與國際合作部主任;
2006年07月-2020年01月,任中國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
2020年01月-2020年07月,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董事;
2020年7月-,任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中國廣核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現任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2.中廣核黨委副書記、董事、總經理 高立剛
男,漢族,1965年7月生,湖北荊門人,中共黨員,華北電力學院電力系統及其自動化專業,研究生學歷,工學碩士。正研級高級工程師,獲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
人物履歷:
2004年2月至2008年1月擔任大亞灣核電運營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
2007 年12月至2013年10月相繼擔任陽江核電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2007年12月至2011年10月擔任廣東台山核電有限公司(現稱台山核電合營有限公司)總經理。
2007年12月至2019年2月擔任台 山核電合營有限公司董事長。
2011年4月至2014年3月擔任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2014年3月起任公司執行董事兼 總裁。碩士學位,高級工程師(研究員級),獲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
2016年6月至今擔任通用核能系統有限公司董事長。
2017年5月,任中廣核電力第二屆董事會執行董事。
2018年7月,任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常委,中國廣核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總裁。
2021年7月,任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董事,提名為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人選。
現任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董事、總經理。
3.中廣核黨委副書記、董事 李歷
女,漢族,1969年4月生,河北保定人,1990年7月參加工作,1988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研究生學歷。
人物履歷:
曾任黃岡市委常委、黃岡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正廳級);
現任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巡視組副組長,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董事。
4.中廣核黨委常委、副總經理 施兵
畢業於中央財經大學,現任中廣核有限公司黨委常委。
人物履歷:
1990年6月,施兵獲得蘭州大學國民經濟管理專業經濟學學士學位。
1990年7月,施兵從蘭州大學經濟系畢業後,分配到揚州大學稅務學院會計系從事會計、稅務等學科的教學。
1993年,施兵考入中央財經大學會計系讀研究生。
1996年3月,獲得中央財經大學(原中央財政金融學院)會計學專業經濟學碩士學位。
1996年4月,施兵加入中國廣東核電集團有限公司,在中廣核公司財務部工作,通過了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統一組織的考試,現為非執業會員,並具有高級會計師資格。
2000年11月至2006年6月,相繼擔任中國廣東核電集團有限公司財務部管理會計經理、審計部副經理、經理(主要負責財務審計工作)。
2003年12月,施兵被廣東省高級會計師資格第三評審委員會評為高級會計師。
2006年6月至2008年1月,擔任中廣核工程有限公司的副總經理兼總會計師(負責財務管理工作)。
2008年1月至2017年7月,相繼擔任中國廣東核電集團有限公司副總會計師兼財務部總經理、副總經理兼副總會計師、副總經理、副總經理兼總會計師。
曾任中廣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同時也兼任了廣東核電投資有限公司總經理、大亞灣核電財務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廣核產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務。
2018年7月,任中廣核有限公司黨委常委。
5.中廣核黨委常委、紀委書記 程永平
男,1995年7月參加工作,研究生學歷,工商管理碩士學位。
人物履歷:
1995年07月—2005年08月,歷任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科員、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
2005年08月—2012年02月,歷任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秘書處副處長、處長(期間:2009年09月-2011年09月掛職任安徽省銅陵縣委常委、副縣長);
2012年02月—2012年08月,任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交流司經濟處處長;
2012年08月—2015年01月,任國務院國資委紀委、監察局辦公室副主任(正處級);
2015年01月—2016年03月,任國務院國資委紀委、監察局辦公室主任(副局級);
2016年03月—2016年06月,任中央紀委駐國務院國資委紀檢組副局級紀律檢查員;
2016年06月—2021年09月,任中國節能環保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常委、紀委書記;
2021年09月—,任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常委、紀委書記。
6.中廣核黨委常委、副總經理 龐松濤
2017年7月,提名龐松濤為中廣核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人選。
2018年7月,任中廣核有限公司黨委常委。
7.中廣核黨委常委、總會計師 何海濱
曾任華僑城集團公司財務部副總監、企業管理部總監,深圳華僑城股份有限公司總會計師。曾任華僑城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常委、總會計師、董事會秘書。
2020年7月,何海濱任中廣核有限公司黨委常委,提名為中廣核有限公司總會計師人選。
8.中廣核黨委常委,副總經理 郭利民
此前擔任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核電管理部總經理,更早之前曾是台山核電合營公司總經理、大亞灣核電運營管理公司副總經理;
現任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常委,副總經理。
人物履歷:
1999.06-2003.03 大亞灣運行處處長
2003.03-2003.10 技術部經理助理
2003.10-2006.02 生產部副經理、經理
2006.02-2007.12 總經理助理
2007.12起 任副總經理
後調任台山核電合營有限公司,任台山核電黨委書記、總經理
後調任集團核電管理部,任總經理
9.中廣核黨委常委、副總經理 李亦倫
1997年7月獲得中國農業大學電力系統及其自動化專業的工學學士學位,2005年8月獲得中國礦業大學安全技術與工程專業的工程碩士學位。高級工程師。
人物履歷:
於2015年6月加入中國廣核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現擔任公司高級副總裁。
加入公司前,李先生於1997年7月至2006年7月期間在內蒙古風電公司任職,曾先後擔任輝騰錫勒風電廠的運行檢修員、基建部主管、生技部副部長和部長,以及輝騰錫勒風電廠的廠長;
於2006年7月至2007年4月,擔任蘇州熱工研究院有限公司黃海風電籌建處的副主任;
於2007年4月起在中廣核風電有限公司任職,曾先後擔任華東分公司副總經理、東北分公司總經理、中廣核風電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和副總經理;
自2015年1月至今擔任中廣核風電有限公司總經理兼黨委副書記。
於2018年1月22日獲委任為中國廣核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總裁兼執行董事。
現任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常委、副總經理。
最新最全中廣核領導班子成員及個人背景
Ⅳ 中廣核集團的業務介紹
座落在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的大亞灣核電基地,是中國目前在運行核電裝機容量最大的核電基地。擁有大亞灣核電站、嶺澳核電站一期兩座核電站共四台百萬千瓦級壓水堆核電機組,年發電能力近300 億千瓦時。其中,大亞灣核電站所生產的電力70%輸往香港,約佔香港社會用電總量的四分之一,30%輸往南方電網;嶺澳核電站一期所生產的電力全部輸往南方電網。據2006年統計數據,兩座核電站輸往南方電網的電力約占廣東省社會用電總量的9%。
· 大亞灣核電站
· 嶺澳核電站一期
· 嶺澳核電站二期
· 紅沿河核電站一期(1#機組)
· 寧德核電站(1#機組)
· 陽江核電站(1#機組) 按照國家「積極推進核電建設,提高核電自主開發能力,加快核電產業本地化」的決策,為實現2020年中國核電發展目標,中國廣東核電集團在確保已投運機組安全運行的同時,積極推進嶺澳核電站二期、遼寧紅沿河核電站、陽江核電站、福建寧德核電站等核電項目建設,形成了跨地區、多基地、多項目同時建設和發展的格局。
· 嶺澳核電站二期
· 遼寧紅沿河核電站
·陽江核電站
· 福建寧德核電站
· 廣東台山核電站
· 廣西防城港核電站 為貫徹落實國家核電中長期規劃部署,加快核電建設步伐,中國廣東核電集團立足廣東、面向全國開展了核電新廠址比選和核電新項目開發工作,廣東台山、江西贛州,廣西白龍、安徽蕪湖、江蘇連雲港等核電新項目前期工作已取得實質性進展,湖北、湖南、福建、海南、山東、四川等地核電新項目前期工作正在積極推進。
· 廣東台山核電項目
·廣東陸豐核電項目
·廣西白龍核電項目
·安徽蕪湖核電項目
·江蘇第二核電項目
江西贛州核電項目 作為經濟快速增長和人口最多的發展中國家,中國目前是全世界第二大能源生產和消費國,能源需求多年來持續增長,因化石能源消耗帶來的環境壓力越來越大。為此,中國制定了《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積極扶持風能、太陽能、地熱能、海洋能的開發和利用,通過強化能源供應行業的相關政策措施,實現到2010 年底減少溫室氣體排放9.5億噸的目標。
為貫徹落實國家提出的減排目標,中國廣東核電集團立足以核電為主的清潔能源集團的戰略定位,在積極推進核電建設的同時,大力實施清潔能源開發戰略,加大了風電、水電項目的開發力度。目前,中國廣東核電集團已在全國開工3個風電項目,總裝機容量達40萬千瓦。陽江抽水蓄能等水電項目開發工作正積極推進。
· 風力發電
· 抽水蓄能等 核電是一種安全、清潔、經濟、可靠的能源。
中國廣東核電集團高度重視環境保護,堅持「遵守法規、安全運行、污染預防、持續改進」的環保方針,並在實踐中不斷改進和完善放射性廢物處理和環境監測體系。
遵守法規 嚴格遵守國家核安全法規和適用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標准,遵守在最終安全分析報告、環境影響報告中的承諾,嚴格執行質保大綱和有關技術規范。
安全運行 實施有效的培訓和經驗反饋,提高全體員工的業務水平、安全文化水平和環保意識;加強運行和維修質量管理,減少人因失誤,提高設備與系統的可靠性,確保核電機組的安全運行,實現穩定、可靠和經濟的發電,保障公眾及環境的安全。
污染預防 改進工藝流程、加強運行控制,努力從源頭減少污染物的產生;制訂嚴格的三廢排放內控標准並確保三廢處理系統正常運行,做到達標排放。
持續改進 進一步健全並保持環境管理體系,識別重要環境因素並制定環境管理目標、指標和方案;同時加強內部監督,定期進行合規性評價、內部審核和管理評審,保持環境績效的持續改進。
走近大亞灣,處處青山碧水,藍天白雲,綠樹蔥蘢。核電站海濱浴場,風光宜人;核電站周圍的漁村,寧靜悠然,每年都有成群的白鷺在這里棲息。
正在建設的遼寧紅沿河核電基地、陽江核電基地、寧德核電基地,工程建設與環境保護工作齊頭並進,實現了工程建設與環境保護的雙贏。
Ⅳ 本人有2011年6月11日上午證券考試中證券投資基金的回憶部分試題,求證券交易的試題交換
試題編號 試題描述 選擇支 正確答案
1 下列四個結論中,哪些結論符合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歷史事實( )。 A. 新中國證券交易市場的建立始於1986年 B. 股權分置改革始於2005年4月底 C. 2010年,我國股指期貨開始上市交易 D. 上海證券交易所於1992年正式開業 ABC
3 債券交易就是以債券為對象進行的流通轉讓活動。 A. 對; B. 錯 對
5 根據證券交易合約的簽訂與實際交割之間的關系,證券交易的方式有現貨交易、回轉交易和期貨交易。 A. 對; B. 錯 錯
6 在證券交易所的交易中,投資者都是法人,個人投資者只能進入證券公司櫃台市場買賣證券。 A. 對; B. 錯 錯
7 根據《證券法》,以下對證券交易所的描述正確的是( )。 A. 證券交易所不持有證券,也不進行證券的買賣,但能決定證券交易的價格 B. 證券交易所是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C. 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和解散,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決定 D. 證券交易所是有組織的市場,又稱"場內交易市場" BD
8 證券交易場所分為證券交易所和其他交易場所兩大類,即場內交易市場和銀行間債券交易市場。 A. 對; B. 錯 錯
9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履行的職能包括( )。 A. 證券賬戶的設立和管理 B. 結算賬戶的設立和管理 C. 證券的存管和過戶 D. 受發行人的委託派發證券權益 ABCD
10 根據證券價格對信息的反映程度,可以將證券市場分為強有效市場和弱有效市場。 A. 對; B. 錯 錯
11 指令驅動系統是一種( )市場,而報價驅動系統是一種( )市場。 A. 做市商…訂單驅動 B. 連續交易商…競價 C. 競價…做市商 D. 連續交易商…訂單驅動 C
12 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對會員須承擔義務的相關規定( )。 A. 完全一致 B. 基本一致 C. 有較大差異 D. 完全不一致 B
13 根據《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的規定,證券交易所決定接納或開除正式會員以外的其他會員,應當在履行有關手續5個工作日之後報中國證監會批准。 A. 對; B. 錯 錯
14 證券交易所特別會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證券交易所章程和規則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其改正,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如警告、公開批評、取消會籍等。 A. 對; B. 錯 錯
15 證券交易所交易席位的實質,是指證券公司在證券交易所有一固定位置。 A. 對; B. 錯 錯
16 以下關於交易單元的說法,正確的是( )。 A. 交易所會員只可以用一個網關進行一個交易單元的交易申報 B. 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必須申請設立3個或3個以上的交易單元 C. 交易所會員所設立的交易單元禁止提供給其他機構使用 D. 通過交易單元,會員可以進行ETF、LOF等開放式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D
17 在證券經紀業務中,證券公司不賺取差價,只收取一定的經手費和印花稅作為業務收入。 A. 對; B. 錯 錯
18 同自營業務相比,下列各項中,( )是證券經紀業務的特點。 A. 業務對象的特定性 B. 交易行為的自主性 C. 客戶資料的保密性 D. 客戶指令的權威性 CD
19 在證券經紀業務中,客戶應與證券經紀商之間建立特定的經紀關系,這一關系的建立過程包括簽訂證券交易委託代理協議和開立資金賬戶等。 A. 對; B. 錯 對
20 下列屬於證券委託買賣中委託人權利的是( )。 A. 如實填寫開戶書 B. 了解交易風險,明確買賣方式 C. 選擇證券經紀商 D. 採用正確的委託手段 C
21 一般來說,在買賣證券時,投資者發出委託指令的形式有( )。 A. 櫃台委託 B. 自助終端委託 C. 網上委託 D. 電話委託 ABCD
22 一般來說,證券買賣委託受理過程不包括( )。 A. 驗證 B. 審單 C. 驗證資金和證券 D. 結算 D
23 證券營業部日常經營管理的主要內容是經紀業務的營運管理。 A. 對; B. 錯 對
24 個人開立證券賬戶委託他人代辦的,需提供經公證的委託代辦書、本人及代辦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 A. 對; B. 錯 對
25 在我國,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可以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 A. 對; B. 錯 錯
26 下列各項中,不屬於證券經紀業務合規風險的是( )。 A. 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對證券價格的漲跌或者市場走勢做出確定性的判斷 B. 將客戶的證券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 C. 向客戶推薦的產品或服務與所了解的客戶情況不相適應 D. 申報客戶委託時輸錯證券代碼 D
27 下列各項中,屬於證券經紀業務管理風險的有( )。 A. 由於軟體運行效率低造成行情中斷 B. 誤導客戶、對客戶買賣證券承諾收益或賠償 C. 私下接受客戶委託或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代理其買賣證券 D. 在法定場所之外設立交易場所為客戶提供現場委託服務 BC
28 通訊系統故障造成交易不能正常進行而造成的風險是證券經紀業務的技術風險之一。 A. 對; B. 錯 對
29 在證券經紀業務中,提高差錯的處理效率是防範經紀業務管理風險的有效手段。 A. 對; B. 錯 對
30 證券交易所是證券經紀業務的一線監管機構。 A. 對; B. 錯 對
31 關於股份登記,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 A. 證券發行人申請送股登記時,應確保權益登記日不得與配股、增發、擴募等發行行為的權益登記日重合 B. 配股股份登記的記錄在股票賬戶的過戶記錄中逐筆反映 C. 股份登記包括首次公開發行登記、增發新股登記、送股(或轉增股本)登記和配股登記等 D. 證券發行人應在發行結束後3個交易日內向中國結算公司申請辦理股份發行登記 ABC
32 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份登記,證券發行人應在發行結束後( )內,向中國結算公司申請辦理股份發行登記。 A. 15個交易日 B. 10個交易日 C. 5個交易日 D. 2個交易日 D
33 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制度,下列表述中錯誤的是( )。 A. 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根據需要可以變更指定交易 B. 投資者可以指定多家證券營業部為指定交易的代理機構 C. 一旦證券賬戶辦妥指定交易,表明投資者與該證券經營機構的託管關系即建立 D. 證券賬戶辦妥指定交易後,投資者需要通過其託管證券公司領取相應的紅利、股息、債息、債券兌付款等 B
34 關於開立證券賬戶,下列表述正確的有( )。 A. 開立證券賬戶應堅持合法性、真實性原則 B. 目前,投資者在我國證券市場上進行證券交易時採用實名制 C. 一個自然人只能開立一個上海A股賬戶,也只能開立一個深圳A股賬戶 D. 一個自然人只能開立一個深圳A股賬戶,但可以開立多個上海A股賬戶 ABC
35 新股競價發行是國際證券界發行證券的通行做法。 A. 對; B. 錯 對
36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資金申購上網定價公開發行股票實施辦法》的規定,同一證券賬戶的多次申購委託(包括在不同的營業網點各進行一次申購的情況),在申購日收盤後統一加總計算該投資者的申購數量。 A. 對; B. 錯 錯
37 關於股票上網發行資金申購程序,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 A. 申購資金必須在申購前足額存入資金賬戶,否則申購無效 B. 會計師事務所必須對申購資金的到位情況進行核查,並出具驗資報告 C. 每一證券賬戶的申購數量都有上限 D. 申購期間由中國結算公司對申購資金進行凍結 ABCD
38 B股分紅派息是上市公司向其股東派發紅利和股息的過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A. 對; B. 錯 錯
39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證券的分紅派息,主要是通過( )進行的。 A. 中國結算公司的交易清算系統 B. 證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統 C. 證券公司櫃台交易系統 D. 結算銀行的資金清算系統 A
40 上海證券交易所實行全面指定交易後,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在( )閉市後向各證券營業部傳送投資者配股明細資料庫。 A. 配股公告日 B. 配股公告日後一天 C. 配股登記日 D. 配股登記日後一天 C
41 投資者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股東大會網路投票時,申報股數用來代表表決意見。 A. 對; B. 錯 對
42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網路投票系統基於互聯網。根據操作流程,投資者辦理身份驗證,須遵循"先激活、後注冊"的程序。 A. 對; B. 錯 錯
43 開放式基金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場內系統申購和贖回,其成交價格按當日基金份額凈值確定。由於申報價格欄不能空白,故約定始終都填寫為( )。 A. 1元 B. 0元 C. 100元 D. 1.11元 A
44 上市開放式基金是在原有的開放式基金運作模式的基礎上,增加了交易所發售、申購、贖回和交易的渠道,其主要特點有( )。 A. 基金的發售可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銷機構同時進行,交易所採用上網發行方式,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銷機構沿用原有的櫃台銷售方式 B. 基金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後,投資者可以選擇在交易所交易系統以撮合成交的方式買賣基金份額,也可以選擇在交易所交易系統、基金管理人及代銷機構以當日收市後的基金份額凈值申購、贖回基金份額 C. 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認購、申購、買入的基金份額登記在中國結算公司深圳證券登記結算系統,可通過證券營業部向交易所交易系統申報賣出或者贖回,賣出按股票交易方式以電子撮 ABCD
45 在我國的權證交易中,禁止的事項有( )。 A. 權證發行人買賣自己發行的權證 B. 標的證券發行人買賣標的證券對應的權證 C. 內幕信息知情人員利用內幕信息進行權證交易活動,獲取不正當利益 D. 證券公司通過創設上市權證影響對應權證的價格 ABC
46 按照我國有關制度的規定,當日買進的可轉換債券可在當日申請轉股,當日轉換的公司股票可在當日賣出。 A. 對; B. 錯 錯
47 按照現行規定,對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服務業務進行監督管理的機構是( )。 A. 中國證監會 B. 證券交易所 C. 產權交易所 D. 中國證券業協會 D
48 根據中國證券業協會的有關規定,下列各項中,屬於證券公司申請從事代辦股份轉讓主辦券商業務資格條件的有( )。 A. 最近2年內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B. 有20家以上的營業部,且布局合理 C. 具有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防範機制 D. 凈資本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 ABC
49 由證券交易所為股份轉讓公司指定臨時代辦機構的,臨時代辦機構應自被指定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開始為退市公司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份的轉讓提供代辦服務。 A. 對; B. 錯 對
50 根據代辦股份轉讓基本規則規定,股份轉讓價格實行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限制為前一轉讓日轉讓價格的10%。 A. 對; B. 錯 錯
51 根據《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報價轉讓試點辦法》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核准掛牌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申請的,主辦報價券商應終止其股份掛牌報價。 A. 對; B. 錯 對
52 證券公司申請IB業務資格,應當符合的條件是( )。 A. 申請前一季度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標准 B. 參股一家期貨公司 C. 已按規定建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D. 公司總部至少有3名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業務人員 C
53 以下表述中,錯誤的是( )。 A. 根據《證券法》規定,注冊資本在人民幣一億元以上的證券公司方可從事自營業務 B. 從事自營業務時,證券公司必須同時擁有資金和證券 C. 自營業務是具備資格的證券公司以營利為目的、為自己買賣證券、通過買賣價差獲利的經營行為 D. 證券公司自營業務的買賣對象包括非上市證券 B
54 與經紀業務相比較,自營業務有以下特點( )。 A. 交易的風險性 B. 業務對象的廣泛性 C. 收益的不穩定性 D. 決策的自主性 ACD
55 關於證券自營業務資金的出入,以下表述錯誤的是( )。 A. 自營業務資金的出入必須以證券公司名義進行 B. 自營業務所需資金的調度必須由自營業務部門負責 C. 禁止從自營賬戶中提取現金 D. 禁止以個人名義從自營賬戶中調入資金 B
56 證券公司禁止內幕交易所採取的主要措施不包括下列各項中的( )。 A. 為上市公司提供服務的人員與自營業務決策的人員分離 B. 參與上市公司實地調研的人員不得向自營部門提供調研報告 C. 嚴禁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 D. 非參與企業服務的人員不得打聽內幕信息 B
57 追究證券公司刑事責任的處罰通常出現在( )情況下。 A. 編造、傳播影響證券交易的虛假信息 B. 內幕交易 C. 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 D. 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ABCD
58 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的特點有( )。 A. 集合性,即證券公司與客戶是一對多 B. 投資范圍有限定性和非限定性之分 C. 客戶資產必須進行託管 D. 通過專門賬戶進行運作 ABCD
59 證券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資產管理業務人員應當符合的條件不包括( )。 A. 業務人員具有碩士以上的學位 B. 業務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C. 業務人員中具有3年以上證券自營、資產管理或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從業經歷的人員不少於5人 D. 業務人員中具有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執業資格的人員不少於3人 AD
60 下列關於證券公司辦理資產管理業務一般規定的描述,錯誤的有( )。 A.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中的證券,不得用於回購 B. 一般情況下,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客戶可以轉讓其所擁有的份額 C. 證券公司不可以委託其他金融機構推廣自己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D. 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只能接受貨幣資金形式的資產 BC
61 證券公司、資產託管機構應當為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單獨開立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資金賬戶名稱應當是"證券公司名稱-資產託管機構名稱-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名稱"。 A. 對; B. 錯 錯
62 證券公司從事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自專用證券賬戶開立之日起( )個交易日內,將專用證券賬戶報證券交易所備案。 A. 3 B. 5 C. 10 D. 15 A
63 以下尚未公開的信息中,屬於內幕信息的是( )。 A. 上市公司董事長突然死亡 B. 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變化 C. 上市公司1/4監事發生變動 D. 上市公司發生重大債務 ABD
64 定向資產管理合同應當包括投資范圍、投資限制和投資比例等基本事項。 A. 對; B. 錯 對
65 下列各項中,( )不屬於證券公司操縱市場的行為。 A. 集中資金、信息優勢,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B. 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和交易量 C. 利用內幕信息建議他人買賣證券 D. 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 C
66 關於證券公司開展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的推廣安排,以下說法錯誤的是( )。 A. 證券公司應當聘請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推廣活動結束後進行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 B. 客戶不可以非法匯集他人資金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C. 證券公司只能自行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D. 嚴禁通過廣播、電視、報刊及其他公共媒體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C
67 中國證監會收到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申報材料後對申報材料的( )進行審查,並書面通知證券公司是否受理其申請。 A. 可行性 B. 齊備性 C. 合規性 D. 真實性 B
68 在證券公司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中,客戶必須履行的義務包括( )。 A. 監督資產管理計劃的經營運作 B. 按合同約定承擔投資風險 C. 保存有關的合同、協議、交易記錄等 D. 安全保管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 B
69 資產管理業務的風險包括( )。 A. 合規風險 B. 市場風險 C. 經營風險 D. 管理風險 ABCD
70 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經營證券經紀業務必須已滿5年,且已被中國證券業協會評審為創新試點類證券公司。 A. 對; B. 錯 錯
71 根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客戶在申請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的證券公司所屬營業部開設普通證券賬戶並從事證券交易不滿( ),證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資、融券。 A. 3個月 B. 半年 C. 1年 D. 2年 B
72 可作為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的標的股票,必須滿足在近3個月內( )。 A. 日均換手率不低於基準指數日均換手率的20% B. 日均漲跌幅平均值與基準指數漲跌幅平均值的偏離值不超過4個百分點 C. 日均振幅平均值與基準指數振幅平均值的偏離值不超過5% D. 波動幅度不超過基準指數波動幅度的5倍以上 ABD
73 在客戶融資融券期間,證券持有人的權益按( )的原則處理。 A. 客戶融資買入證券的權益及客戶融券賣出證券的權益均歸客戶所有 B. 客戶融資買入證券的權益及客戶融券賣出證券的權益均歸證券公司所有 C. 客戶融資買入證券的權益歸客戶所有,客戶融券賣出證券的權益歸證券公司所有 D. 客戶融資買入證券的權益歸證券公司所有,客戶融券賣出證券的權益歸客戶所有 C
74 單只標的證券的融資余額達到該證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 )時,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暫停其融資買入,並向市場公布。 A. 5% B. 10% C. 20% D. 25% D
75 證券交易所應當對證券公司報送的當日客戶融資融券交易的有關信息進行匯總、統計,並在次一交易日開市前予以公告。 A. 對; B. 錯 對
76 出借資金並得到相應的國債抵押品保障,到期後按約定年利率收取本息,這個方向的操作,我們稱為正回購。 A. 對; B. 錯 錯
77 在證券交易所質押式回購交易開始時,( )的申報買賣部位為賣出。 A. 以券融資 B. 以資融券 C. 以券融券 D. 以資融資 B
78 在我國,目前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中期限最短的交易品種是( )。 A. 一天的回購交易 B. 二天的回購交易 C. 三天的回購交易 D. 四天的回購交易 A
79 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質押式回購交易規則,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 100元標准券為1手 B. 最小報價變動單位為0.01元或其整數倍 C. 單筆申報最大數量不超過10萬手 D. 計價單位為每百元資金到期年收益 D
80 ( )可以使回購債券不被凍結從而提高債券的利用效率。 A. 買斷式回購 B. 封閉式回購 C. 抵押式回購 D. 開放式回購 AD
81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買斷式回購的期限由交易雙方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 )。 A. 7天 B. 31天 C. 91天 D. 180天 C
82 中國證監會各分支機構對轄區內的所有債券市場買斷式回購業務進行日常監督。 A. 對; B. 錯 錯
83 上海證券交易所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按照證券賬戶進行申報,申報價格按( )進行申報。 A. 每百元面值債券到期購回價(全價) B. 每百元面值債券到期購回價(凈價) C. 資金年收益率 D. 利息收入 B
84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關於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的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履約金比率。 A. 對; B. 錯 對
85 關於清算與交收的概念,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 清算又稱結算 B. 交收簡稱結算 C. 清算又稱交收 D. 清算與交收統稱為結算 D
86 在採用凈額清算時,同一清算期內發生的不同種類證券的買賣價款不得合並計算。 A. 對; B. 錯 錯
87 納入結算參與人最低結算備付金限額計算的交易品種包括( )。 A. A股 B. B股 C. 國債現券 D. 基金 ACD
88 標准券折算率是指一單位債券可折成的標准券金額與其市價的比率。 A. 對; B. 錯 錯
89 在全國銀行間市場債券回購業務中,中央結算公司為參與者提供的服務不包括( )。 A. 報價 B. 債券託管 C. 債券結算 D. 本息兌付和賬務查詢 A
90 證券登記結算上海分公司按金融同業存款利率對債券回購交易履約金計付利息。 A. 對; B. 錯 錯
91 證券公司開展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研究工作,應當建立( )。 A. 有效的投資風險評估制度 B. 研究與交易之間的交流制度 C. 投資對象備選庫制度 D. 完善的交易記錄制度 C
92 關於全國銀行間市場質押式回購交易,下列描述正確的有( )。 A. 回購利率由交易雙方協商確定 B. 回購期間,交易雙方不得動用質押債券 C. 參與者可自由選擇回購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D. 回購到期,一方申報不履約的,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AB
93 全國銀行間市場質押式回購業務參與者不遵守有關規則或協議並造成嚴重後果的,可能受到以下處罰( )。 A. 中國人民銀行給予其警告,並處3萬元人民幣以下的罰款 B. 處以3萬元人民幣以上5萬元人民幣以下的罰款 C. 暫停或取消其債券交易業務資格 D. 暫停或取消其債券結算代理人資格 AC
94 下列有關證券交易所質押式回購的清算與交收說法正確的有( )。 A. 證券交易所質押式回購的清算與交收包括初始清算交收和到期清算交收 B. 證券交易所質押式回購的清算與交收實行標准券制度 C. 標准券折算率由中國人民銀行定期計算和發布 D. 中國結算公司一般在每星期三收市後發布下一星期適用的標准券折算率 ABD
95 證券交易所會員需要每年向證券交易所提交經審計後的年度財務報表。 A. 對; B. 錯 對
96 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要求,證券公司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只能存放在指定的證券營業部。 A. 對; B. 錯 錯
97 已開立資金賬戶需申請開通網上交易委託的客戶,需要簽署( )。 A. 風險承諾函 B. 網上交易協議書 C. 資金存管協議 D. 公平交易承諾函 B
98 投資者教育的目的是為了提高投資者選股的能力。 A. 對; B. 錯 錯
99 證券公司的投資咨詢服務可以直接指導重要客戶進行證券買賣。 A. 對; B. 錯 錯
Ⅵ 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試點注冊制首次公
開發行股票相關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
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的決定》《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延長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注冊
制改革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期限的決定》
《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的實施意見》及
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上海
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以下簡稱科創板)上市,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應當
符合科創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
重大需求。優先支持符合國家戰略,擁有關鍵核心技術,科技創新
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術開展生產經營,具有穩定的商業模式,
市場認可度高,社會形象良好,具有較強成長性的企業。
— 2 —
第四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應當符合發行條
件、上市條件以及相關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經上海證券交易所(以
下簡稱交易所)發行上市審核並報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
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履行發行注冊程序。
第五條 發行人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應當誠實守信,依
法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所披露
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
大遺漏。
發行人應當為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時提供真實、准確、完
整的財務會計資料和其他資料,全面配合相關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和
其他相關工作。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全面配合相關機構開展盡
職調查和其他相關工作,不得要求或者協助發行人隱瞞應當披露的
信息。
第六條 保薦人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按照依法制定的業
務規則和行業自律規范的要求,充分了解發行人經營情況和風險,
對注冊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全面核查驗證,對發行人是否
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獨立作出專業判斷,審慎作出推薦決定,
並對招股說明書及其所出具的相關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
負責。
第七條 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嚴格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和
— 3 —
行業自律規范,審慎履行職責,作出專業判斷與認定,並對招股說
明書中與其專業職責有關的內容及其所出具的文件的真實性、准確
性、完整性負責。
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執業人員應當對與本專業相關的業務
事項履行特別注意義務,對其他業務事項履行普通注意義務,並承
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八條 同意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不表明中國證監
會和交易所對該股票的投資價值或者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
斷或者保證,也不表明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對注冊申請文件的真實
性、准確性、完整性作出保證。
第九條 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引致的
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第二章 發行條件
第十條 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 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
公司,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
履行職責。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
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第十一條 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和披露
— 4 —
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信息披露規則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
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
計師出具標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運
行效率、合法合規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
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第十二條 發行人業務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場獨立持續經營
的能力:
(一)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與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對發行人構成重大不利
影響的同業競爭,不存在嚴重影響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
易。
(二)發行人主營業務、控制權、管理團隊和核心技術人員穩
定,最近 2 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人員均
沒有發生重大不利變化;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
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權屬清晰,最近 2 年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
變更,不存在導致控制權可能變更的重大權屬糾紛。
(三)發行人不存在主要資產、核心技術、商標等的重大權屬
糾紛,重大償債風險,重大擔保、訴訟、仲裁等或有事項,經營環
境已經或者將要發生重大變化等對持續經營有重大不利影響的事
項。
— 5 —
第十三條 發行人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符合
國家產業政策。
最近 3 年內,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貪污、
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
犯罪,不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
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
行為。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存在最近 3 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
行政處罰,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
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等情形。
第三章 注冊程序
第十四條 發行人董事會應當依法就本次股票發行的具體方
案、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作出決議,
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
第十五條 發行人股東大會就本次發行股票作出的決議,至少
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本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二)發行對象;
(三)定價方式;
— 6 —
(四)募集資金用途;
(五)發行前滾存利潤的分配方案;
(六)決議的有效期;
(七)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
(八)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第十六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應
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製作注冊申請文件,由保薦人保薦並向
交易所申報。
交易所收到注冊申請文件後,5 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
定。
第十七條 自注冊申請文件受理之日起,發行人及其控股股
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與本次股票公
開發行並上市相關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員,即承
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注冊申請文件受理後,未經中國證監會或者交易所
同意,不得改動。
發生重大事項的,發行人、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向
交易所報告,並按要求更新注冊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
第十九條 交易所設立獨立的審核部門,負責審核發行人公開
發行並上市申請;設立科技創新咨詢委員會,負責為科創板建設和
發行上市審核提供專業咨詢和政策建議;設立科創板股票上市委員
— 7 —
會,負責對審核部門出具的審核報告和發行人的申請文件提出審議
意見。
交易所主要通過向發行人提出審核問詢、發行人回答問題方式
開展審核工作,基於科創板定位,判斷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
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第二十條 交易所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作出同意或者不同
意發行人股票公開發行並上市的審核意見。同意發行人股票公開發
行並上市的,將審核意見、發行人注冊申請文件及相關審核資料報
送中國證監會履行發行注冊程序。不同意發行人股票公開發行並上
市的,作出終止發行上市審核決定。
第二十一條 交易所應當自受理注冊申請文件之日起 3 個月
內形成審核意見。發行人根據要求補充、修改注冊申請文件,以及
交易所按照規定對發行人實施現場檢查,或者要求保薦人、證券服
務機構對有關事項進行專項核查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二十二條 交易所應當提高審核工作透明度,接受社會監
督,公開下列事項:
(一)發行上市審核標准和程序等發行上市審核業務規則,以
及相關監管問答;
(二)在審企業名單、企業基本情況及審核工作進度;
(三)發行上市審核問詢及回復情況,但涉及國家秘密或者發
行人商業秘密的除外;
— 8 —
(四)上市委員會會議的時間、參會委員名單、審議的發行人
名單、審議結果及現場問詢問題;
(五)對股票公開發行並上市相關主體採取的自律監管措施或
者紀律處分;
(六)交易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收到交易所報送的審核意見、發行人
注冊申請文件及相關審核資料後,履行發行注冊程序。發行注冊主
要關注交易所發行上市審核內容有無遺漏,審核程序是否符合規
定,以及發行人在發行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大方面是否符合相
關規定。中國證監會認為存在需要進一步說明或者落實事項的,可
以要求交易所進一步問詢。
中國證監會認為交易所對影響發行條件的重大事項未予關注
或者交易所的審核意見依據明顯不充分的,可以退回交易所補充審
核。交易所補充審核後,同意發行人股票公開發行並上市的,重新
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審核意見及相關資料,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
注冊期限重新計算。
第二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在 20 個工作日內對發行人的注冊申
請作出同意注冊或者不予注冊的決定。發行人根據要求補充、修改
注冊申請文件,中國證監會要求交易所進一步問詢,以及中國證監
會要求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等對有關事項進行核查的時間不計算
在內。
— 9 —
第二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同意注冊的決定自作出之日起 1 年
內有效,發行人應當在注冊決定有效期內發行股票,發行時點由發
行人自主選擇。
第二十六條 中國證監會作出注冊決定後、發行人股票上市交
易前,發行人應當及時更新信息披露文件內容,財務報表過期的,
發行人應當補充財務會計報告等文件;保薦人及證券服務機構應當
持續履行盡職調查職責;發生重大事項的,發行人、保薦人應當及
時向交易所報告。
交易所應當對上述事項及時處理,發現發行人存在重大事項影
響發行條件、上市條件的,應當出具明確意見並及時向中國證監會
報告。
第二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作出注冊決定後、發行人股票上市交
易前,發現可能影響本次發行的重大事項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要求
發行人暫緩或者暫停發行、上市;相關重大事項導致發行人不符合
發行條件的,可以撤銷注冊。
中國證監會撤銷注冊後,股票尚未發行的,發行人應當停止發
行;股票已經發行尚未上市的,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
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票持有人。
第二十八條 交易所因不同意發行人股票公開發行並上市,作
出終止發行上市審核決定,或者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注冊決定的,
自決定作出之日起 6 個月後,發行人可以再次提出公開發行股票並
— 10 —
上市申請。
第二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應當按規定公開股票發行注冊行政
許可事項相關的監管信息。
第三十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行人、保薦人應當及時書
面報告交易所或者中國證監會,交易所或者中國證監會應當中止相
應發行上市審核程序或者發行注冊程序:
(一)相關主體涉嫌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被立案
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
(二)發行人的保薦人,以及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證
券服務機構因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並購重組業
務涉嫌違法違規,或者其他業務涉嫌違法違規且對市場有重大影響
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
(三)發行人的簽字保薦代表人,以及簽字律師、簽字會計師
等證券服務機構簽字人員因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司證券發
行、並購重組業務涉嫌違法違規,或者其他業務涉嫌違法違規且對
市場有重大影響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
未結案;
(四)發行人的保薦人,以及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證
券服務機構被中國證監會依法採取限制業務活動、責令停業整頓、
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接管等監管措施,或者被交易所實施一定期限
內不接受其出具的相關文件的紀律處分,尚未解除;
— 11 —
(五)發行人的簽字保薦代表人、簽字律師、簽字會計師等中
介機構簽字人員被中國證監會依法採取限制證券從業資格等監管
措施或者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或者被交易所實施一定期限內不接
受其出具的相關文件的紀律處分,尚未解除;
(六)發行人及保薦人主動要求中止發行上市審核程序或者發
行注冊程序,理由正當且經交易所或者中國證監會批准;
(七)發行人注冊申請文件中記載的財務資料已過有效期,需
要補充提交;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後,發行人可以提交恢復申請;因前款第
(二)、(三)項規定情形中止的,保薦人以及律師事務所、會計
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復核程序後,發行人也
可以提交恢復申請。交易所或者中國證監會按照有關規定恢復發行
上市審核程序或者發行注冊程序。
第三十一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或者中國證監會應
當終止相應發行上市審核程序或者發行注冊程序,並向發行人說明
理由:
(一)發行人撤回注冊申請文件或者保薦人撤銷保薦;
(二)發行人未在要求的期限內對注冊申請文件作出解釋說明
或者補充、修改;
(三)注冊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 12 —
(四)發行人阻礙或者拒絕中國證監會、交易所依法對發行人
實施檢查、核查;
(五)發行人及其關聯方以不正當手段嚴重干擾發行上市審核
或者發行注冊工作;
(六)發行人法人資格終止;
(七)注冊申請文件內容存在重大缺陷,嚴重影響投資者理解
和發行上市審核或者發行注冊工作;
(八)發行人注冊申請文件中記載的財務資料已過有效期且逾
期 3 個月未更新;
(九)發行人中止發行上市審核程序超過交易所規定的時限或
者中止發行注冊程序超過 3 個月仍未恢復;
(十)交易所不同意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
(十一)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可以對發行人進行現場檢
查,可以要求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對有關事項進行專項核查並出
具意見。
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質量現場檢查制
度,以及對保薦業務、發行承銷業務的常態化檢查制度,具體制度
另行規定。
第三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與交易所建立全流程電子化審核注
冊系統,實現電子化受理、審核,以及發行注冊各環節實時信息共
— 13 —
享,並滿足依法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的需要。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
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制定的信息披露規則,編制並披露招股說明
書,保證相關信息真實、准確、完整。信息披露內容應當簡明易懂,
語言應當淺白平實,以便投資者閱讀、理解。
中國證監會制定的信息披露規則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論
上述規則是否有明確規定,凡是對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
有重大影響的信息,發行人均應當予以披露。
第三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制定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准
則、編報規則,對注冊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的內容、格式、編
制要求、披露形式等作出規定。
交易所可以依據中國證監會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定信息
披露細則或者指引,在中國證監會確定的信息披露內容範圍內,對
信息披露提出細化和補充要求,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六條 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招
股說明書上簽字、蓋章,保證招股說明書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
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聲明承擔相應法律
責任。
— 14 —
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字、蓋章,
確認招股說明書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
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聲明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
字、蓋章,確認招股說明書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虛假
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聲明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為證券發行出具專項文件的律師、注冊會計師、
資產評估人員、資信評級人員及其所在機構,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
簽字、蓋章,確認對發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引用其出具的專業意見無
異議,信息披露文件不因引用其出具的專業意見而出現虛假記載、
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聲明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發行人應當根據自身特點,有針對性地披露行業
特點、業務模式、公司治理、發展戰略、經營政策、會計政策,充
分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員、科研資金投入等相關信息,並充分揭
示可能對公司核心競爭力、經營穩定性以及未來發展產生重大不利
影響的風險因素。
發行人尚未盈利的,應當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對公
司現金流、業務拓展、人才吸引、團隊穩定性、研發投入、戰略性
投入、生產經營可持續性等方面的影響。
第四十條 發行人應當披露其募集資金使用管理制度,以及募
集資金重點投向科技創新領域的具體安排。
— 15 —
第四十一條 存在特別表決權股份的境內科技創新企業申請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的,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等
公開發行文件中,披露並特別提示差異化表決安排的主要內容、相
關風險和對公司治理的影響,以及依法落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
各項措施。
保薦人和發行人律師應當就公司章程規定的特別表決權股份
的持有人資格、特別表決權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與普通股份擁有
的表決權數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別表決權股份能夠參與表
決的股東大會事項范圍、特別表決權股份鎖定安排及轉讓限制等事
項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發表專業意見。
第四十二條 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公開發行股份
前已發行股份的鎖定期安排,特別是核心技術人員股份的鎖定期安
排以及尚未盈利情況下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股份的鎖定期安排。
保薦人和發行人律師應當就前款事項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發表
專業意見。
第四十三條 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 6 個月,自公開發行前最
後一次簽署之日起計算。
招股說明書引用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後 6
個月內有效,特殊情況下發行人可申請適當延長,但至多不超過 1
個月。財務報表應當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為截止日。
— 16 —
第四十四條 交易所受理注冊申請文件後,發行人應當按交易
所規定,將招股說明書、發行保薦書、上市保薦書、審計報告和法
律意見書等文件在交易所網站預先披露。
第四十五條 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及其他注冊申請文件不
能含有價格信息,發行人不得據此發行股票。
發行人應當在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顯要位置作如下聲明:
「本公司的發行申請尚需經上海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監會履行相
應程序。本招股說明書不具有據以發行股票的法律效力,僅供預先
披露之用。投資者應當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說明書作為投資決定的依
據。」
第四十六條 交易所審核同意後,將發行人注冊申請文件報送
中國證監會時,招股說明書、發行保薦書、上市保薦書、審計報告
和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在交易所網站和中國證監會網站公開。
第四十七條 發行人股票發行前應當在交易所網站和中國證
監會指定網站全文刊登招股說明書,同時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刊
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資者網上刊登的地址及獲取文件的途徑。
發行人可以將招股說明書以及有關附件刊登於其他報刊和網
站,但披露內容應當完全一致,且不得早於在交易所網站、中國證
監會指定報刊和網站的披露時間。
第四十八條 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
文件及其他與發行有關的重要文件應當作為招股說明書的附件,在
— 17 —
交易所網站和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網站披露,以備投資者查閱。
第五章 發行與承銷的特別規定
第四十九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的發行與承
銷行為,適用《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
外。
第五十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向經中國證券業協會注冊
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保險公司、合
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專業機構投資者(以下統稱
網下投資者)詢價確定股票發行價格。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根據自律規則,設置網下投資者的具體
條件,並在發行公告中預先披露。
第五十一條 網下投資者可以按照管理的不同配售對象賬戶
分別申報價格,每個報價應當包含配售對象信息、每股價格和該價
格對應的擬申購股數。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價格(或者發行價格區間)確定後,提供有
效報價的網下投資者方可參與新股申購。
第五十二條 交易所應當根據《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和
本辦法制定科創板股票發行承銷業務規則。
投資者報價要求、最高報價剔除比例、網下初始配售比例、網
— 18 —
下優先配售比例、網下網上回撥機制、網下分類配售安排、戰略配
售、超額配售選擇權等事項適用交易所相關規定。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規定的戰略投資者在承諾的持有
期限內,可以按規定向證券金融公司借出獲得配售的股票。借出期
限屆滿後,證券金融公司應當將借入的股票返還給戰略投資者。
第五十三條 保薦人的相關子公司或者保薦人所屬證券公司
的相關子公司參與發行人股票配售的具體規則由交易所另行規定。
第五十四條 獲中國證監會同意注冊後,發行人與主承銷商應
當及時向交易所報備發行與承銷方案。交易所 5 個工作日內無異議
的,發行人與主承銷商可依法刊登招股意向書,啟動發行工作。
第五十五條 交易所對證券發行承銷過程實施監管。發行承銷
涉嫌違法違規或者存在異常情形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要求交易所對
相關事項進行調查處理,或者直接責令發行人和承銷商暫停或者中
止發行。
第六章 發行上市保薦的特別規定
第五十六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保薦業務,適
用《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七條 保薦人應當根據科創
Ⅶ 中國廣核電力股份公司楊曉峰
您好
中國廣核電力股份公司的人員配置很多,您說的這個人並不是高層人士,所以很難找到具體這個人,中國廣核電力股份公司人數達到幾千人,如果不是高官的話,很難認識,真誠回答,萬望採納!
Ⅷ 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 第 11 號——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 公開發行股票說明書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公開發行說明書
第一節 封面、書脊、扉頁、目錄、釋義
第二節 概 覽
第三節 風險因素
第四節 發行人基本情況
第五節 業務和技術
第六節 公司治理
第七節 財務會計信息
第八節 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第九節 募集資金運用
第十節 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一節 聲明與承諾
第十二節 備查文件
第三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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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
全國股轉系統)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以下簡稱公
開發行)的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司
法》《證券法》和《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161 號)的規定,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申請公開發行的非上市公眾公司(以下簡稱發行
人)應按本准則編制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說明書
(以下簡稱公開發行說明書),作為申請公開發行的必備法律文
件,並按本准則規定進行披露。
第三條 本准則的規定是對公開發行說明書信息披露的最
低要求。不論本准則是否有明確規定,凡對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
和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披露。
公開發行說明書涉及未公開重大信息的,發行人應按有關規
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四條 發行人在公開發行說明書中披露預測性信息及其
他涉及發行人未來經營和財務狀況信息,應當謹慎、合理。
第五條 發行人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應以投資者投資
需求為導向編制公開發行說明書,為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
決策提供充分且必要的信息,保證相關信息的內容真實、准確、
完整。
第六條 本准則某些具體要求對發行人確實不適用的,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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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可根據實際情況,在不影響披露內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適當調
整,但應在申報時作書面說明。
第七條 發行人有充分依據證明本准則要求披露的信息涉
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導致其違反國家有關保
密法律法規或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發行人可不予披露。
第八條 公開發行說明書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一般要求:
(一)信息披露內容應當簡明易懂,語言應當淺白平實,便
於投資者閱讀、理解,應使用事實描述性語言,盡量採用圖表、
圖片或其他較為直觀的方式披露公司及其產品、財務等情況;
(二)應准確引用與本次發行有關的中介機構的專業意見或
報告,引用第三方數據或結論的,應註明資料來源,確保有權威、
客觀、獨立的依據並符合時效性要求;
(三)引用的數字應採用阿拉伯數字,有關金額的資料除特
別說明之外,應指人民幣金額,並以元、千元、萬元或億元為單
位;
(四)發行人可根據有關規定或其他需求,編制公開發行說
明書外文譯本,但應保證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在對中外文本的
理解上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准。
第九條 在不影響信息披露的完整性並保證閱讀方便的前
提下,發行人可採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對各相關部分的內容進行
適當的技術處理;對於曾在公開轉讓說明書和定期報告、臨時報
告中披露過的信息,如事實未發生變化,發行人可以採用索引的
方式進行披露。
— 4 —
第十條 信息披露事項涉及重要性水平判斷的,發行人應結
合自身業務特點,披露重要性水平的確定標准和依據。
第十一條 發行人下屬企業的資產、收入或利潤規模對發行
人有重大影響的,應參照本准則的規定披露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 發行人在報送申請文件後,發生應予披露事項
的,應按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十三條 發行人應按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
稱中國證監會)規定披露公開發行說明書(申報稿)。
發行人應當在公開發行說明書(申報稿)顯要位置作如下聲
明:「本公司的發行申請尚未得到中國證監會核准。本公開發行
說明書申報稿不具有據以發行股票的法律效力,投資者應當以正
式公告的公開發行說明書全文作為投資決定的依據。」
第十四條 發行人應在符合《證券法》規定的信息披露平台
披露公開發行說明書及其備查文件和中國證監會要求披露的其
他文件,供投資者查閱。
發行人可以將公開發行說明書及其備查文件刊登於其他報
刊、網站,但披露內容應完全一致,且不得早於在符合《證券法》
規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時間。
第十五條 公開發行意向書除發行數量、發行價格及籌資金
額等內容可不確定外,其內容和格式應與公開發行說明書一致。
公開發行意向書應載明「本發行意向書的所有內容構成公開
發行說明書不可撤銷的組成部分,與公開發行說明書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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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開發行說明書
第一節 封面、書脊、扉頁、目錄、釋義
第十六條 公開發行說明書文本封面應標有「×××公司向
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說明書」字樣,並載明發行人名
稱、證券簡稱、證券代碼和住所,保薦機構、主承銷商的名稱和
住所。
第十七條 公開發行說明書紙質文本書脊應標有「×××公
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說明書」字樣。
第十八條 公開發行說明書扉頁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發行股票類型;
(二)發行股數;
(三)每股面值;
(四)定價方式;
(五)每股發行價格;
(六)預計發行日期;
(七)發行後總股本,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公司還應披露
在全國股轉系統交易的股份數量和在境外上市流通的股份數量;
(八)保薦機構、主承銷商;
(九)公開發行說明書簽署日期。
第十九條 發行人應在公開發行說明書扉頁的顯要位置載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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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對本次發行所作的任何決定或意見,均不表明
其對公開發行申請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
作出保證,也不表明其對發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資價值或者對投
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任何與之相反的聲明均屬
虛假不實陳述。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股票依法發行後,發行人經營與收
益的變化,由發行人自行負責;投資者自主判斷發行人的投資價
值,自主作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行人經營
與收益變化或者股票價格變動引致的投資風險。」
第二十條 發行人應在公開發行說明書扉頁作出如下聲明:
「發行人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公開發行說
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
漏,並對其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承諾公開發行說明書不存在虛
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准確性、完整
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公司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保證
公開發行說明書中財務會計資料真實、完整。
發行人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行人的控股股
東、實際控制人以及保薦機構、承銷的證券公司承諾因發行人公
開發行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
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發行和交易中遭受損失的,將依法
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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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薦機構及證券服務機構承諾因其為發行人本次公開發行
股票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將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發行人應根據本准則及相關規定,針對實際情
況在公開發行說明書首頁作「重大事項提示」,提醒投資者需特
別關注的重要事項,並提醒投資者認真閱讀公開發行說明書正文
內容。
第二十二條 公開發行說明書的目錄應標明各章、節的標題
及相應的頁碼,內容編排應符合通行的慣例。
第二十三條 發行人應對可能造成投資者理解障礙及有特
定含義的術語作出釋義。公開發行說明書的釋義應在目錄次頁列
示。
第二節 概 覽
第二十四條 發行人應聲明:「本概覽僅對公開發行說明書
作扼要提示。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前,應認真閱讀公開發行說明
書全文。」
第二十五條 發行人應披露本次發行所履行的決策程序。本
次發行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應取得其他監管機關審批的,應披露
審批程序的辦理情況。
第二十六條 發行人應披露本次發行的基本情況,主要包
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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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行股票類型;
(二)每股面值;
(三)發行股數、占發行後總股本的比例;
(四)定價方式;
(五)每股發行價格;
(六)發行市盈率、市凈率;
(七)預測凈利潤及發行後每股收益(如有);
(八)發行前和發行後的每股凈資產、凈資產收益率;
(九)本次發行股票交易情況,包括各類投資者持有期的限
制或承諾;
(十)發行方式和發行對象;
(十一)戰略配售情況(如有);
(十二)預計募集資金總額和凈額,發行費用概算(包括保
薦費用、承銷費用、律師費用、審計費用、評估費用、發行手續
費用等);
(十三)承銷方式及承銷期;
(十四)詢價對象范圍及其他報價條件(如有);
(十五)優先配售對象及條件(如有)。
第二十七條 發行人應披露下列機構的名稱、法定代表人、
住所、聯系電話、傳真,同時應披露有關經辦人員的姓名:
(一)保薦機構、承銷機構;
(二)律師事務所;
(三)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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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資產評估機構;
(五)股票登記機構;
(六)收款銀行;
(七)其他與本次發行有關的機構。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應披露其與本次發行有關的保薦機構、
承銷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經辦人員
之間存在的直接或間接的股權關系或其他權益關系。
第二十九條 發行人應簡要披露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的情況,概述發行人主營業務的情況。
發行人應列表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會計數據及財務
指標,主要包括:資產總額、股東權益合計、歸屬於母公司所有
者的股東權益、資產負債率(母公司)、營業收入、毛利率、凈
利潤、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
利潤、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加
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凈資產收益率、基本
每股收益、稀釋每股收益、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研發
投入占營業收入的比例。除特別指出外,上述財務指標應以合並
財務報表的數據為基礎進行計算。相關指標的計算應執行中國證
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 發行人應簡要披露公司治理特殊安排等重要事
項。
第三十一條 發行人應簡要披露募集資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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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風險因素
第三十二條 發行人應遵循重要性原則按順序披露可能直
接或間接對發行人及本次發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所有風險因
素。
第三十三條 發行人應針對自身實際情況描述相關風險因
素,描述應充分、准確、具體,並作定量分析,無法進行定量分
析的,應有針對性地作出定性描述,但不得採用普遍適用的模糊
表述;有關風險因素對發行人生產經營狀況和持續盈利能力有嚴
重不利影響的,應作「重大事項提示」;風險因素中不得包含風
險對策、發行人競爭優勢及任何可能減輕風險因素的類似表述。
第三十四條 發行人應結合自身實際情況,披露由於技術、
產品、政策、經營模式變化等可能導致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
(一)經營風險,包括市場或經營前景或行業政策變化,商
業周期變化,經營模式失敗,依賴單一客戶、單一技術、單一原
材料等風險;
(二)財務風險,包括現金流狀況不佳,資產周轉能力差,
重大資產減值,重大擔保或償債風險等;
(三)技術風險,包括技術升級迭代、研發失敗、技術專利
許可或授權不具排他性、技術未能形成產品或實現產業化等風
險;
(四)人力資源風險,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核
心技術(業務)人員存在違反保密、競業禁止等方面規定的情形,
— 11 —
公司人力資源無法匹配公司發展需求,關鍵崗位人才流失,管理
經驗不足,公司業務依賴單一人員等;
(五)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計未彌補虧損的風險,包括未來一
定期間無法盈利或無法進行利潤分配的風險,對發行人資金狀
況、業務拓展、人才引進、團隊穩定、研發投入、市場拓展等方
面產生不利影響的風險等;
(六)法律風險,包括重大技術、產品糾紛或訴訟風險,土
地、資產權屬瑕疵,股權糾紛,行政處罰等方面對發行人合法合
規性及持續經營的影響;
(七)發行失敗風險,包括發行認購不足等風險;
(八)特別表決權股份或類似公司治理特殊安排的風險;
(九)可能嚴重影響公司持續經營的其他因素。
第四節 發行人基本情況
第三十五條 發行人應披露其基本信息,主要包括:
(一)注冊中、英文名稱,證券簡稱、證券代碼;
(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三)注冊資本;
(四)法定代表人;
(五)成立日期;
(六)住所和郵政編碼;
(七)電話、傳真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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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互聯網網址;
(九)電子信箱;
(十)負責信息披露和投資者關系的部門、負責人和電話號
碼。
第三十六條 發行人應披露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期間的基
本情況,主要包括:
(一)掛牌日期和目前所屬層級;
(二)主辦券商及其變動情況;
(三)股票交易方式及其變更情況;
(四)報告期內發行融資情況,包括但不限於發行方式、金
額、資金用途等;
(五)報告期內重大資產重組情況,對發行人業務和管理、
股權結構及經營業績的影響;
(六)報告期內控制權變動情況;
(七)報告期內股利分配情況。
第三十七條 發行人應採用圖表等形式全面披露持有發行
人 5%以上股份或表決權的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業,發行人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參股公司以及其他有重要影響的關聯方。
第三十八條 發行人應披露持有發行人 5%以上股份或表決
權的主要股東及發行人實際控制人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
(一)持有發行人 5%以上股份或表決權的主要股東及發行
人實際控制人為法人的,應披露成立時間、注冊資本、實收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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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地和主要生產經營地、股東構成、主營業務及其與發行人主
營業務的關系;為自然人的,應披露國籍及擁有境外居留權情況、
身份證件類型及號碼和其在發行人處擔任的職務;為合夥企業等
非法人組織的,應披露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構成、出資比例;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為法人的,還應披露最近一
年及一期末的總資產和凈資產、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凈利潤,並標
明有關財務數據是否經過審計及審計機構名稱;
(二)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發行人的股份
是否存在質押或其他有爭議的情況;
(三)實際控制人應披露至最終的國有控股主體、集體組織、
自然人等;
(四)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應參照本條對發行人控
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的要求披露對發行人有重大影響的股東情
況。
第三十九條 發行人應披露有關股本的情況,主要包括:
(一)本次發行前的總股本、本次擬發行的股份及占發行後
總股本的比例;
(二)本次發行前的前十名股東持股數量、股份性質及其限
售情況。
第四十條 發行人應披露本次公開發行申報前已經制定或
實施的股權激勵及相關安排(如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等),發
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與其他股東簽署的特殊投資約定等可
能導致股權結構變化的事項,並說明其對公司經營狀況、財務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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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控制權變化等方面的影響。
第四十一條 發行人應簡要披露其控股子公司、有重大影響
的參股公司的情況,主要包括成立時間、注冊資本、實收資本、
注冊地和主要生產經營地、股東構成及控制情況、主營業務及其
與發行人主營業務的關系、主要產品(或服務)、最近一年及一
期末的總資產和凈資產、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凈利潤,並標明有關
財務數據是否經過審計及審計機構名稱。
發行人應列表簡要披露其他參股公司的情況,包括出資金
額、持股比例、入股時間、控股方及主營業務情況等。
第四十二條 發行人應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簡
要情況,主要包括:姓名,國籍及境外居留權,性別,出生年月,
學歷及專業背景,職稱,職業經歷(應包含曾經擔任的重要職務
及任期、主要負責內容及重大工作成果),現任職務及任期,兼
職情況及兼職單位與發行人的關聯關系,與其他董事、監事、高
級管理人員的親屬關系,薪酬情況(應包含薪酬組成、確定依據、
報告期內薪酬總額占各期發行人利潤總額的比重等)。
第四十三條 發行人應列表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及其近親屬直接或間接持有發行人股份的情況、持有人姓名,所
持股份的涉訴、質押或凍結情況,以及是否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
務。
發行人應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發行人業務相關
的對外投資情況,包括投資金額、持股比例、有關承諾和協議,
對於存在利益沖突情形的,應披露解決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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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發行人應充分披露報告期內發行人、控股股
東、實際控制人、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責任主
體所作出的重要承諾及承諾的履行情況,以及其他與本次發行相
關的承諾事項,如避免同業競爭承諾、減持意向或價格承諾、穩
定公司股價預案以及相關約束措施等。
第五節 業務和技術
第四十五條 發行人應清晰、准確、客觀地披露主營業務、
主要產品或服務的情況,包括:
(一)主營業務、主要產品或服務的基本情況,主營業務收
入的主要構成;
(二)主要經營模式,如盈利模式、采購模式、生產或服務
模式、營銷及管理模式等,分析採用目前經營模式的原因、影響
經營模式的關鍵因素、經營模式和影響因素在報告期內的變化情
況及未來變化趨勢。發行人的業務及其模式具有創新性的,還應
披露其獨特性、創新內容及持續創新機制;
(三)設立以來主營業務、主要產品或服務、主要經營模式
的演變情況;
(四)發行人應結合內部組織結構(包括部門、生產車間、
子公司、分公司等)披露主要生產(或服務)流程、方式;
(五)生產經營中涉及的主要環境污染物、主要處理設施及
處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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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發行人應結合所處行業基本情況披露其競爭
狀況,主要包括:
(一)所屬行業及確定所屬行業的依據;
(二)發行人所處行業的主管部門、監管體制、主要法律法
規和政策及對發行人經營發展的影響等;
(三)行業技術水平及技術特點、主要技術門檻和技術壁壘,
衡量核心競爭力的關鍵指標,行業技術的發展趨勢,行業特有的
經營模式、周期性、區域性或季節性特徵等;
(四)發行人產品或服務的市場地位、行業內的主要企業、
競爭優勢與劣勢、行業發展態勢、面臨的機遇與挑戰,以及上述
情況在報告期內的變化及未來可預見的變化趨勢;
(五)發行人與同行業可比公司在經營情況、市場地位、技
術實力、衡量核心競爭力的關鍵業務數據、指標等方面的比較情
況。
第四十七條 發行人應根據重要性原則披露主營業務的具
體情況,主要包括:
(一)銷售情況和主要客戶:報告期內各期主要產品或服務
的規模(產能、產量、銷量,或服務能力、服務量)、銷售收入、
產品或服務的主要客戶群體、銷售價格的總體變動情況;存在多
種銷售模式的,應披露各銷售模式的規模及占當期銷售總額的比
重。報告期內各期向前五名客戶合計的銷售額占各期銷售總額的
百分比,向單個客戶的銷售比例超過總額的 50%的、前五名客戶
中存在新增客戶的或嚴重依賴於少數客戶的,應披露其名稱或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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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銷售比例,該客戶為發行人關聯方的,應披露產品最終實現
銷售的情況。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客戶,應合並計算銷售額;
(二)采購情況和主要供應商:報告期內采購產品、原材料、
能源或接受服務的情況,相關價格變動趨勢;報告期內各期向前
五名供應商合計的采購額占當期采購總額的百分比,向單個供應
商的采購比例超過總額的 50%的、前五名供應商中存在新增供應
商的或嚴重依賴於少數供應商的,應披露其名稱或姓名、采購比
例。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供應商,應合並計算采購額;
(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主要關聯方在上述客戶
或供應商中所佔的權益;若無,應明確說明;
(四)報告期內對持續經營有重要影響的合同的基本情況,
包括合同當事人、合同標的、合同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實際
履行情況等;與同一交易主體在一個會計年度內連續發生的相同
內容或性質的合同應累計計算。發行人還應披露重大影響的判斷
標准。
第四十八條 發行人應遵循重要性原則披露與其業務相關
的關鍵資源要素,主要包括:
(一)產品(或服務)所使用的主要技術、技術來源及所處
階段(如處於基礎研究、試生產、小批量生產或大批量生產階段),
說明技術屬於原始創新、集成創新或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的情
況;披露核心技術與已取得的專利及非專利技術的對應關系,以
及在主營業務及產品(或服務)中的應用,並披露核心技術產品
收入占營業收入的比例。產品(或服務)所使用的主要技術為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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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的,應披露相關協議中的權利義務安排;
(二)取得的業務許可資格或資質情況,主要包括名稱、內
容、授予機構、有效期限;
(三)擁有的特許經營權的情況,主要包括特許經營權的取
得、特許經營權的期限、費用標准,對發行人業務的影響;
(四)對主要業務有重大影響的主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
構成,分析其與所提供產品或服務的內在聯系,是否存在瑕疵、
糾紛和潛在糾紛,是否對發行人持續經營存在重大不利影響。發
行人允許他人使用自己所有的資產,或作為被許可方使用他人資
產的,應披露許可合同的主要內容,主要包括許可人、被許可人、
許可使用的具體資產內容、許可方式、許可年限、許可使用費等;
(五)員工情況,包括人數、年齡分布、專業構成、學歷結
構等。核心技術(業務)人員的姓名、年齡、主要業務經歷及職
務、現任職務與任期、所取得的專業資質及重要科研成果、獲得
的獎項、持有發行人的股份情況、對外投資情況及兼職情況,核
心技術(業務)人員是否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識產權或商業秘密
Ⅸ 中國廣核這個股票可以長期持有嗎
價值投資中廣核電力可以長期持有,不要在乎百分之幾的波動,這只股票玩短線,顯然不是好品種,要相信它的未來。緊跟主力耐心低吸,低吸,再低吸。中國廣核就像一隻潛伏在深海的巨龍,大膽長期持有,收益遠遠大於風險。
中廣核集團股票:中國廣核是國家的大盤藍籌股我更建議你在資本市場上,你要學會看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如果一個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不強,分不了紅給你長期持有是不值的,如果他的盈利能力很強,是可以長期持有的,如果一個企業不賺錢,你怎麼樣都賺不到錢,在資本市場,想要掙到錢,不能轉,要不斷的去尋找適合自己投資的上市公司我更建議你去看上市有2~3年左右的新的股票,在那裡面尋找凈利潤率有百分之八九十的這樣的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超強,長時間持有下來一定讓你賺錢中廣核集團股票。整體來說待遇這些還是非常不錯的,但是核輻射一直也是大家擔心的一個問題,具體高低與否還是要看你自己對自己的定位如何。
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簡稱:中廣核集團,英文縮寫:CGN),是由國務院國資委監管的大型清潔能源企業。根據戰略規劃,到2020年中廣核集團清潔能源電力裝機容量將達到9000萬千瓦,年上網電量達到4200億千瓦時,折標煤1.3億噸,約占國家2020年一次能源消費的3%,占非化石能源消費的20%,年等效減排二氧化碳3.2億噸。2016年8月,中國廣核集團在"2016中國企業500強"中排名第261位。2017年7月12日,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獲國資委2016年度經營業績考核A級。
戰略定位:
中國廣核集團立志成為公眾信賴、更具責任(Social-accountability),技術領先、更具實力(Superiority),持續發展、更具價值(Sustainability)的國際一流清潔能源企業。國際一流的清潔能源集團,全球領先的清潔能源提供商與服務商。 致力於零碳排放的清潔能源生產與供應,致力於全社會的節能減排與清潔能源利用,為社會提供規模化、高質效與可持續的清潔能源產品和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