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司法重整對股票的影響
重整對債權方的股價不利,並且對被重整方的股價也不利。
破產重整主要是針對可能或已經具備破產條件但又有維持價值和再生希望的企業,進行業務重組和債務調整,以此擺脫債務危機恢復營業,雖然能給重整的企業帶來新生,但讓債權人承擔企業重整的社會成本和風險,有失公平。因此,重整對債權方的股價不利,並且對被重整方的股價也不利。如果重整失敗,那麼勢必加速破產。在過往重整的股票來看,破產重整的股票很多,最好重整成功並成為牛股的股票寥寥無幾。
㈡ 請問股票公司重組對其股價有什麼影響要詳細點的
按道理來說重組對上市公司的股票價格是有絕對影響的,一般重組有債務重組、機構重組、資產注入等等,只要是優質資產和現金流注入對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都會有良性影響,因此重組大多數來說對於上市公司都屬於利好。但是現在由於證券操作上的法律依據較為單薄,違規操作比較多,造成較多莊家和主力利用一些假重組或者是非實質性重組,操縱上市公司出現大幅波動使其盈利,所以對於重組消息也要區分對待,認真考察。
㈢ 破產重組後股票還有效嗎
公司宣布破產重整的話,有兩種處理方式:
一是公司破產清算,那麼,只有等到公司拍賣掉所有的資產,還清所有負債之後,仍有多的資產才可以供所有股東按持股比例分配。
二是股票轉移至三板市場交易。如果公司在未來連續三年盈利,可再次申請到主板交易。
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保護企業繼續營業,實現債務調整和企業整理,使之擺脫困境,走向復興的再建型債務清理制度。 重整制度在性質上,具有在債務清償法和企業法相結合,私權本位和社會本位相調和,程序法和實體法相融合多種法律事實及法律效果相聚合的特點。
(3)公司破產重整對股票影響擴展閱讀
破產重整的流程
1、公司出現《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重整事由。
2、債權人和債務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啟動重整程序。在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法院受理申請後宣告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自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整。(破產法7、70條)
3、法院對《重整申請》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並予以公告。(破產法71條)
4、法院指定管理人。
5、法院通知已知的債權人並公告通知未知的債權人。法院應當缺點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並確定第一次債權人召開的時間和地點。
6、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後應當登記造冊並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編制債權表並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
7、債權申報期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8、在破產重整中,進入重整期間後,經債務人申請法院批准,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經營事物,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經營事物。
9、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個月內,同時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內容見《破產法》81條)。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個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並宣告破產。(破產法79條)
10、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30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參加會議進行討論,並分組進行表決。(表決規則見《破產法》82、84條)
11、各表決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重整計劃》即為通過。未獲得通過的依《破產法》87條處理。(破產法86、87條)
12、自《重整計劃》通過之日起10日內,債務人和管理人應當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計劃草案》的申請,法院審查認為合法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30日內裁定批准,終止重整程序並予以公告。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草案》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具有約束力。
《重整計劃草案》未獲得通過且未依87條的規定獲得批准,或者已通過的《重整計劃草案》未獲批準的,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破產法86、88、92條)
13、《重整計劃草案》獲批准後,進入《重整計劃》的執行程序,由債務人負責執行。
此時,已經接管財產和營業事物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物。在《重整計劃》規定的監督期內,有管理人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在監督期內債務人應當向管理人報告《重整計劃》的執行情況和收人財務情況。
監督期屆滿,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監督報告。報告之日管理人監督職責終止。經管理人申請,法院可以裁定延長監督期限。(破產法89、90、91條)
14、《重整計劃》執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執行完畢公司恢復良好狀態的,重整程序結束,公司恢復正常運行。
15、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法院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應當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並宣告債務人破產。此後進入破產程序。
㈣ 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是利好還是利空
利空。
從短期來看,破產重整會導致散戶的利益受損,屬於利空。從長期來看,破產重整可能會為公司注入新的活力,散戶可能會獲利是利好。從總體上看,破產重整是為了資產得以激活,並以此重新獲得經營的能力,算是對股票利好的。一方面是讓公司獲得重新經營的能力,另外一方面是提高債權人償還率,使債權人的利益得到保障。
注意事項:
重整計劃由債務人負責執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計劃後,已接管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計劃之日起,在重整計劃規定的監督期內,由管理人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
㈤ 如果公司破產或負債對股票持有者有什麼影響
1、破產,股票持有者不管是不是炒股的都是股東,是不會退還股金的,如果企業因賬務不清或其他經濟犯罪原因,股東還會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負債的話權益下降。
㈥ 破產重整的股票會怎樣
法律分析:1、公司破產清算,那麼,只有等到公司拍賣掉所有的資產,還清所有負債之後,仍有多的資產才可以供所有股東按持股比例分配。2、股票轉移至三板市場交易。如果公司在未來連續三年盈利,可再次申請到主板交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㈦ 紫光集團破產重組對紫光股份有什麼影響
紫光集團破產重組產生的影響就是股票短期內出現下跌,但慢慢的會又回升,因為是資產重組,短期內,紫光集團會面臨資金嚴重不有的情況,但重組完畢之後會有所好轉。
1、在紫光集團發布破產重整消息後,紫光股份、紫光國微、學大教育隨後紛紛發布公告,如紫光集團進入重整程序,重整方案將可能對本公司股權結構等產生影響。紫光集團被債權人申請重整未對公司日常生產經營造成直接影響,2022年公司各項生產經營活動均正常開展。
2、紫光集團是一家控股型公司,主營IT及相關設備製造及服務、電子元器件及設備製造、能源環境和教育培訓服務業務。2022年,紫光集團旗下包含上市公司紫光股份、紫光國微、學大教育。
3、2021年7月9日,紫光集團確認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通知書》,相關債權人以紫光集團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具備重整價值和重整可行性為由,向法院申請對其進行破產重整。
拓展資料:
1、截至2021年4月26日,紫光集團負有清償義務的已到期債務的累計金額人民幣70.18億元,全資子公司紫光通信負有清償義務的已到期債務的累計金額人民幣10.63億元,全資子公司紫光國際控股負有清償義務的已到期美元債本息合計4.6億美元,全資子公司紫光芯盛負有清償義務的已到期美元債本息合計10.99億美元。
2、此前,中誠信國際將紫光集團主體信用等級調降至C,撤出可能降級的觀察名單。將「16紫光01」「16紫光02」「19紫光02」的債項信用等級調降至C,撤出可能降級的觀察名單;「17紫光03」「18紫光04」和「19紫光01」的債項信用等級為CC,繼續列入可能降級的觀察名單。
㈧ 上市公司重組對股票有什麼影響
一,重組以後,公司的資產是變好了還是變壞了。比如說,重組的時候注入優質資產,股價一般就會上漲。如果投資者發現注入的資產比較差,會引起股價下跌。
二,重組以後,對公司發展前景的影響。大家都知道,炒股票炒的是預期。如果重組以後,對公司的發展有良性的影響,股價也會上漲。
屬於重組的事項主要包括:①出售或終止企業的部分經營業務;②對企業的組織結構進行較大調整;③關閉企業的部分營業場所,或將營業活動由一個國家或地區遷移到其他國家或地區。 重組包括股份分拆、合並、資本縮減以及名稱改變。
㈨ 子公司破產重整是利好還是利空
從短期來看,破產重整會導致散戶的利益受損,屬於利空。從長期來看,破產重整可能會為公司注入新的活力,散戶可能會獲利是利好。從總體上看,破產重整是為了資產得以激活,並以此重新獲得經營的能力,算是對股票利好的。一方面是讓公司獲得重新經營的能力,另外一方面是提高債權人償還率,使債權人的利益得到保障。
【拓展資料】
公司破產,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無力繼續經營,由法院宣告停止營業,進行債權債務清理的狀態。中國公司法規定,依法宣告破產的公司,由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破產程序:
所謂和解,是指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通過協商的方式達成協議,而不是通過人民法院破產還債的方式解決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務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四章專門規定了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和解和整頓,具體內容有:
一、提出整頓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了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申請三個月內,被申請的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被申請的破產企業進行整頓,法律規定,整頓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
二、提出和解協議草案
被申請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在人民法院主持召開的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之前,提出和解協議草案,和解協議草案的主要內容應有清償債務的期限、數額及要求減免的數額請求。
三、和解協議的討論
在全體債權人召開的會議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十二條的規定對和解協議進行討論、表決,一旦通過,經人民法院認可,人民法院即發布整頓公告,中止破產程序。
四、制定整頓方案
企業主管部門見到整頓公告後,應協助企業擬定整頓方案,並交企業職工大會討論,原企業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主持整頓工作。
五、企業整頓情況的監督
擬破產的企業進入整頓階段,其整頓的情況由企業職工大會和債權人進行監督,負責整頓的上級主管部門應定期向職工大會和債權人會議報告整頓情況。對企業整頓的過程,職工大會和債權會議應作全程監督,監督企業是否認真執行和解協議,有無隱匿、私分、無償轉移財產或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物、放棄債權等不法行為,如發現有不法行為,應立即向人民法院報告,終止整頓,恢復破產程序。
六、裁決整頓結果
企業經和解整頓後,能按和解協議解決與債權人的債務糾紛,按協議清償債務,人民法院應公告終止破產程序,恢復企業正常經營活動,反之公告終止整頓,恢復破產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