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業務研討之【員工持股篇】
國企混改中的員工持股,是指在國有企業進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過程中,企業通過法定程序引入員工作為股東,持有企業股權。根據國資委2019年發布的操作指引,員工持股主要分為三類:一是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員工持股;二是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三是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本文主要探討前兩類形式。
在法律適用層面,國家層面有《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以及《國資委關於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的意見》等文件,地方層面則有上海和北京等地區發布的相關政策。這些文件從不同角度規范了員工持股的實施原則、試點條件、操作流程等。
在股權激勵方式上,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主要通過增資擴股或出資新設方式進行員工持股,確保國有資本控股地位。對於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則有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等激勵方式,或探索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激勵形式。
員工持股的具體要求包括適用企業類型、審批流程、持股比例、鎖定期、員工范圍、出資方式、入股價格、持股方式、股權分紅等。其中,持股比例、鎖定期、員工范圍等是關鍵要素,要求嚴格控制並確保符合國家政策。
在稅務處理方面,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採用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權進行員工持股時,需在公司層面和被激勵對象層面分別進行稅務處理。公司層面可能涉及股份支付的會計處理,被激勵對象則需在實際解鎖或行權時按照相關稅收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操作流程主要包括准備方案、逐層上報、獲取試點資格、細化完善方案、履行民主程序、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律師出具法律意見、董事會和監事會審議、股東大會審議、方案備案與實施等步驟。
在選擇133號文與4號文的適用上,二者在企業適用范圍、持股比例限制、鎖定期要求等方面存在差異。實踐中,員工持股多以133號文為依據。
㈡ 股市中的限制性股票指的是什麼限制性股票該如何理解
限制性股票是股權激勵模式的一種,股權激勵就是說公司將拿出一部分股份或股票授予給員工,達到留住人才、激勵員工並促進公司發展的目的,成為了「人力資本」時代公司「招人」「留人」的有效方式,被形象地稱為「金手銬」。
股權激勵也可以分為很多種模式,比如你問到的限制性股票就是其中的一種,除此外還有期權、股票增值權、員工持股計劃、虛擬股、延期支付計劃等等,不同的模式各有特點和利弊。公司需要結合所處的不同行業、不同發展階段及公司需求等因素來選擇具體適用的模式,也可以將其中幾種結合起來多元運用。
限制性股票的特點在於被激勵的員工只有在滿足公司設定的條件下才能出售股票且不一定必然獲利。因為員工獲得公司的限制性股票可能是公司免費給的,但是也可能是以低於某一特定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來購買的。所以如果公司業績目標達到了,員工就可以售出股票,但是公司股票下跌,員工是要承擔風險的。若公司業績目標未實現,則公司一般有權無償收回贈與的限制性股票或以員工購買時的價格回購。此外,限制性股票中存在等待期和可行權期,一般為一年。進入可行權期之後,就沒有什麼特別的要求了,員工就可以將一定數量的股票在二級市場上自由流通。
對於公司來說,限制性股票的優點就在於員工可以免費或者低價獲得限制性股票,且基於存在若干年的行權期,激勵作用具有長期性可以促進員工持續性地為公司發力促進公司業績目標的達成。缺點就是取得限制性股票就意味著取得公司實際股票的所有權,員工成為了公司的股東之一,一定程度上會分散公司的股權結構,
限制性股票作為股權激勵模式的一種,與其他模式的使用並不沖突,反而可以同時適用。比如最近我們正在為一家估值15億左右的工業化超市公司設計股權激勵計劃。公司計劃對5名高管和25名普通員工進行股權激勵。如果員工的激勵計劃都以受限股授予給員工,員工離職的情況下公司會回購股份,如果公司股票價格上漲,很有可能發生員工批量離職的情形。
但是如果都以期權的方式授予,又達不到使高管和公司「同甘共苦」的效果。通過復雜的測算,我們針對高管和員工的不同情況和不同需求,為該公司分別設定了兩種方式:對於高管,為激勵高管以合夥人的身份參與到公司的經營,與公司共同成長,共擔風險,授予高管以限制性股票,使高管可以充分享受到和公司並肩作戰過程中享受到的戰利品,並激勵高管持續留在公司作為更多貢獻並換來更大的回報。對於員工來說,我們則建議適用另一種激勵方式,即期權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