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在股市當中,手上有多少資金才能算得上是大戶呢這些人賺錢容易嗎
沒有規定要多少錢算大戶,但從證券公司對客戶的服務項目看來,就有點清目了。50萬以下股票融資,科創板上市,北交所都開不了,國家規定的2年投資經驗和50萬資金是有原因的,沒達到那便是小戶。證券公司都沒搭理你。50萬到100萬算入打開了股市的基本要素,其實就是符合要求的散戶,該有的作用已經有了,證券公司或是沒有什麼區別看待。
100萬資金盡管算大戶,但這個資金只能以投資者的資金為界限,100萬資金在股市根本不是哪些資金,尤其是對於什麼主力軍和機構得話,100萬還不夠塞牙縫把錢,壓根起不到很大的作用。100萬資金只能從投資者的角度出發,當你在股東賬戶有100萬資金,證券公司會認定為你也是大戶,真真正正去辦業務的時候也可以進來大戶室。
⑵ 一投資者的資金總量是100萬元,投資於證券A,證券A的預期收益率為20%,
這個收益還不錯,比預期要多出6萬元
100萬的20%是20萬,30萬的10%是3萬
如果先把3萬投入A中就是103萬
103萬的20%=26萬元
證券作為表彰一定民事權利的書面憑證,它具有以下幾個基本特徵:
1.證券是財產性權利憑證。
證券表彰的是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憑證。在現代社會,人們已經不滿足於對財富形態的直接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而是更重視對財富的終極支配和控制,證券這一新型財產形態應運而生。持有證券,意味著持有人對該證券所代表的財產擁有控制權,但該控制權不是直接控制權,而是間接控制權。
例如,股東持有某公司的股票,則該股東依其所持股票數額占該公司發行的股票總額的比例而相應地享有對公司財產的控制權,但該股東不能主張對某一特定的公司財產直接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只能依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從這個意義上講,證券是藉助於市場經濟和社會信用的發達而進行資本聚集的產物,證券權利展現出財產權的性質。
2.證券是流通性權利憑證。
證券的活力就在於證券的流通性。傳統的民事權利始終面臨轉讓上的諸多障礙,就民事財產權利而言,由於並不涉及人格及身份,其轉讓在性質上並無不可,但其轉讓是個復雜的民事行為。
比如由於「債權相對性」的民事規則,債權作為財產的表現形式是可轉讓的,但債權人轉讓債權須通知債務人,這種涉及三方利益的轉讓行為受制於法律規范的調整,並不方便快捷。但一旦民事權利證券化,財產權利分成品質相同的若干相等份額,造就出一種「規格一律的商品」,那麼這種財產轉讓不再局限於轉讓方和受讓方之間按照協議轉讓,而是在更廣的范圍內,以更高的頻率進行轉讓,甚至通過公開市場進行交易,從而形成了高度發達的財產轉讓制度。證券可多次轉讓構成了流通,通過變現為貨幣還可實現其規避風險的功能。證券的流通性是證券制度順利發展的基礎。
3.證券是收益性權利憑證。
證券持有人的最終目的是獲得收益,這是證券持有人投資證券的直接動因。一方面,證券本身是一種財產性權利,反映了特定的財產權,證券持有人可通過行使該項財產權而獲得收益,如取得股息收入(股票)或者取得利息收入(債券);另一方面,證券持有人可以通過轉讓證券獲得收益,如二級市場上的低價買入、高價賣出,證券持有人可通過差價而獲得收益,尤其是投機收益。
4.證券是風險性權利憑證。
證券的風險性,表現為由於證券市場的變化或發行人的原因,使投資者不能獲得預期收入,甚至發生損失的可能性。
證券投資的風險和收益是相聯系的。在實際的市場中,任何證券投資活動都存在著風險,完全迴避風險的投資是不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