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康美葯業:重整後價值值多少
重整前49.7億股,2021年3季報總資產315億、總負債429億、所有者權益-114億。每股凈資產-2.3元。2021年12月14日重整停牌前股價4.58元,市值228億;2月最低價1.66元,市值83億。
重整後總股本增加到138.6億股,經評估的總資產225億、重整注入5億,共230億。申報債權57854家共497億,經確認(或初步確認)債務共1395家共338億(其中42億擔保債權以4億擔保財產清償其餘38億轉為普通債權),另有24.6億賠償債權,共計363億。
按照重整計劃,50萬以下小額債權全部現金清償,此項可能需要支付現金7億(1395家每家50萬);50萬以上普通債權100元清償現金7.29元,此項需要支付現金約25.7億(363億減擔保4億減小額7億共352億);成立信託計劃剝離18.2億用於償債。以上總共約50億可能要在現有230億總資產中支付。其餘債務全部債轉股,已確認的債務清零(另有2.5億破產費用)。由此重整後的凈資產約180億,每股凈資產約1.3元。
重整後不同類股東的成本:
債轉股股本36.3億股,轉股價10元/股(100元債權獲得現金及信託份額共11.71元、股票8.829股),債務利息計算到2021年5月底。如果股價超過4.5元,本息受償率將超過50%。
原大股東及關聯人19.5億股,基本被質押,如果其債權人申請,有可能隨時被拍賣。
重整前大股東以外股本30.2億股,獲得轉增股份11.3億股。重整計劃有一個規則,這11.3億股,將向在重整計劃生效後的執行過程中,以選定的股權登記日收盤後公司登記在冊的前五十名股東之外的全體股東(不包括原實際控制人)進行分配。意味著原大股東外持股較多的股東(如幾個信託計劃,前10大股東中有約8億股)不能獲得轉增,有資格獲得轉增的中小股東能獲得的轉增更多。(如果實際是20億股本獲得轉增11.3億股,他們的成本從停牌前的4.58元降低到2.93元,正好是12月27日在2.72到2.98的區間打開跌停板成交4.36億股12億元)。
廣葯牽頭的重整方獲得41.5億股,對價65億,成本1.57元/股。
重整後現有業務的盈利增長潛力:
重整前2021年半年報營業收入20.7億(3個季度30.9億、2020年全年54億)、營業成本16.9億(3個季度25億、2020年全年52億)、虧損9.3億(3個季度10.3億、2020年全年277億)。
對比2021年半年報,重整後可以減少的成本:5個月財務費用8.8億,全年約21億;半年報折舊2.3億,全年4.6億,重組後爭取減少2億。此2項爭取減少20-23億。
重整後全年營業收入爭取從40億增加到60-80億,毛利率從2021年3個季度的19%提高到25%,毛利爭取達到15-20億。3個季度銷售費用3.4億、管理費用5.5億、稅金0.5億、研發費用0.1億,合計9.5億;重整後全年爭取控制在12億。同時考慮財務費用為0、折舊再少提2億, 重整後可能的凈利潤為5-10億。如果毛利率提高到30%,凈利潤最多可以到8-14億。 (半年報及3季報均有投資收益1.8億,為處置長期股權投資產生的投資收益,此為一次性收益)。 以30倍市盈率計算,市值150-420億。
更大的業績增長還要靠後續的整合和新的增長點。
按照最新發布的年度業績預告,對比三季報:
第四季度營業收入為7到18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及新計提的資產減值准備後凈利潤為0到-28億。
三季報總資產315億,計提減值48億,有效資產應該是267億,比評估的225億多。
凈資產75.7億到 113.6億,實現相關重整收益凈額175億,應該是還有部分沒有債轉股。
② 破產重組後債務怎麼還
如果通過金融公司置換銀行債權,用過渡的方式進行債權轉股,經過合並、兼並的方式成立新的公司,原公司債務由新成立的公司負責償還,即投資者可以找新公司償還債務。
一般來說破產重整的債務,由公司承擔,不會由股東承擔,這主要是因公司股東在全額繳納出資後,公司與股東是相對獨立的民事主體。
但也存在一些特殊的情況,導致上市公司的債務由公司的股東償還:
1、股東出資不實,即未實際出資,或是出資未達到股東依公司章程約定的比例,面對這種情況,在破產重整時,如果發現上市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則公司股東應補足其投資用以清償債務。
2、股東抽逃資金,即有些股東在公司注冊成立後,會將當初做為股本繳納的出資抽回,使公司的資本客觀上減少,違反了公司的資本不變的原則,面對這種情況;
在破產重整時,如果公司在訴訟中被要求承擔相應債務責任,但公司無力履行,公司股東可能會遇到要求在抽逃資本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可能,也就是說股東要代公司承擔債務。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七十條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