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動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均為應稅收入嗎
是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第八十三條規定,免稅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在股息紅利免稅條件中,之所以對持有時間進行限制主要是為了鼓勵企業進行投資而不只是投機,避免企業短期炒作的投機行為。 鑒於此政策的出台背景,只要企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滿12個月,無論是不足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還是持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均可以作為免稅的股息紅利
拓展資料: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第八十三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的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對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中取得的與其在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能夠享受免稅優惠的,也不包括連續持有被投資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的時間不足12個月的投資。
2.不列入免稅收入的理由同居民企業。 對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以及雖然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可以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
B. 請問有沒有這樣的上市公司融資案例:發行債券與發行股票同時進行。謝謝!
應該沒有,上市公司通常一次只採用一種融資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