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作為金融市場工具,股票與債券有何區別
一、債券和股票的區別
1、股票就是股份公司發給股東作為已投資入股的證書和索取股息的憑證。
2、股票發行市場又稱"一級市場"或"初級市場",是發行人以籌集資金為目的,按照一定的法律規定和發行程序,向投資者出售新股票所形成的市場;
3、股票流通市場又稱"二級市場"或"次級市場",是已發行的股票通過買賣交易實現流通轉讓的場所。
4、股票的收益是很不確定的收益可分為買賣差價股息以及紅股
二、股票有什幺特徵
1.穩定性
2.風險性
3.責權性
投票權與利益分配權,領取股息和索償權和責任權。
在公司解散或破產時,優先股vs普通股追索清償的權利。
4.流通性
隨時轉讓,進行買賣,也可以繼承、贈與、抵押,但不能退股
所以,股票亦是一種具有頗強流通性的流動資產
三、股票的風險
1基本因素風險經濟氣侯投資人心理
2行業風險、政治法律.科技
3企業風險源自企業的失敗
3市場風險停牌,漲跌停板,跳空沒有交易對手
債券是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機構直接向社會借債籌措資金時,想向投資者發行,並且承諾按一定
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
四、債券有什幺特徵?
1.償還性。債券一般都規定有償還期限,發行人必須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並支付利息。
2.流通性。債券一般都可以在流通市場上自由轉換。
3.安全性。與股票相比,債券通常規定有固定的利率,與企業績效沒有直接聯系
收益比較穩定,風險較小。此外,在企業破產時,債券持有者享有優先於股票
持有者對企業剩餘財產的索取權。
4.收益性。
債券的收益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i.是投資債券可以給投資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帶來利息收益
ii.是投資者可以利用債券價格的變動,買賣債券賺取差額
五、債券投資風險
1.利率風險
首先,先簡單定義何謂利率風險。利率風險是指因利率變動,導致債券價格變動的風險。
承受較高利率風險的債券,其價格波動的程度較大。反之,承受較低利率風險的債券,其價格波動的程度較小。
政府債券的市場價格與利率高低成反比。
由前面的敘述可知,在高利率時期,只要利率仍有上升空間,債券價格總是跌多於漲。在低利率時期
只要利率仍有下降的空間,債券價格總是據高部下,漲多於跌。
2.違約風險
何謂違約?在有價證券市場中,違約的定義是:當債務人未能及時償付債券證券的本金或利息,或是未履行債券契約書者。
3.購買力(通貨膨脹)風險
經濟學家常稱的「金錢幻覺」。有金錢幻覺的人總是認為錢愈多就愈富有,但他們忽略了金錢的購買力。購買力弱,有再多的金錢也沒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 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第一百二十九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並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
第一百五十三條 本法所稱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
第一百五十五條 公司以實物券方式發行公司債券的,必須在債券上載明公司名稱、債券票面金額、利率、償還期限等事項,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
第一百五十六條 公司債券,可以為記名債券,也可以為無記名債券。
㈡ 債券跟股票有什麼區別
1、發行主體不同:作為籌資手段,無論是國家、地方公共團體還是企業,都可以發行債券,而股票則只能是股份制企業才可以發行。
2、收益穩定性不同:債券的收益穩定性較高,股票具有不穩定性,隨著市場的變化而變化。
3、保本能力不同:從本金方面看,債券到期可回收本金,也就是說連本帶利都能得到。股票本金一旦交給公司,就不能再收回,只要公司存在,就永遠歸公司支配。公司一旦破產,還要看公司剩餘資產清盤狀況。
發行股票條件如下
1、公司的組織機構健全且運行良好;
2、公司能持續經營;
3、近三年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4、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近三年無經濟犯罪;
5、其他條件。
債券發行的條件如下
1、資產條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2、對累計發行債券的限制規定,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3、盈利要求,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4、用途要求,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利率要求,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五條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債券持有人會議作出決議。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守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但是,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上市公司通過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方式進行公司債券轉換的除外。
㈢ 公司債券和股票的區別
法律分析:股票與公司債券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籌資的性質不同。債券的發行主體可以是政府、金融機構或企業(公司);股票發行主體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二)存續時限不同。債券作為一種投資是有時間性的,從債券的要素看,它是事先確定期限的有價證券,到一定期限後就要償還。股票是沒有期限的有價證券,企業無需償還,投資者只能轉讓不能退股。(三)收益來源不同。債券投資者從發行者手中得到的收益是利息收入,債券利息固定,屬於公司的成本費用支出,計入公司運作中的財務成本。股票投資者作為公司股東,有權參與公司利潤分配,得到股息、紅利,股息和紅利是公司利潤的一部分。(四)價值的回歸性。債券投資的價值回歸性,其價值往往是相對固定的,不會隨市場的變化而波動。但是股票的投資價值依賴於市場對相關股份公司前景的預期或判斷,其價格在很大程度上取決公司的成長性,而不是其股息分配情況。(五)風險性不同。無論是債券還是股票,都有一系列的風險控制措施,如發行時都要符合規定的條件,都要經過嚴格的審批,公司(企業)債券,其投資風險也要比股票投資風險小得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 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並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本法所稱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市交易。
㈣ 債券和股票的區別
發行主體不一:債券的發行主體可以是政府、金融機構或者企業;股票的發行主體必須是股份有限公司;存續時期不一:債券到期後發行方需按照約定進行本金利息相應償還;股票沒有時間限定;收益計算方式不一:債券會根據債券風險高低設定固定利息和投入金消滲早額;股票需根據買入和賣出之間的股價差進行利潤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條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喊模發生轉讓的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條本法所稱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五條公司以實物券方式發行公司債券的,必須在債券上載明公司名稱、債券票面金額、利率、償還期限等事項,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名拿雀,公司蓋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公司債券,可以為記名債券,也可以為無記名債券。
㈤ 公司債券與股票的區別與聯系點是什麼
法律分析:公司債券與股票的聯系:
1、股票與債券都是有價證券,是金融市場上兩大金融工具。
2、公司債券與股票都是在一級市場上發行,又同在二級市場上轉讓流通。
3、兩者都可以通過公開市場來買進。
股票與債券有如下區別:
1、股票只能是股份制企業發行,而債券國家,公共團體,都可以發行。
2、收益穩定性不同。債券在購買之前利率已經固定,是固定的利息。而股票收入會變動,盈利並不是固定的。
3、債券到期可回收本金,也就是說連本帶利都能得到,如同放債一樣。股票本金一旦交給公司,就不能再收回,只要公司存在,就永遠歸公司支配。
4、經濟利益關系不同:債券所表示的只是對公司的一種債權,而股票所表示的則是對公司的所有權。
5、在公司交納所得稅時,公司債券的利息已作為費用從收益中減除,在所得稅前列支。而公司股票的股息屬於凈收益的分配,不屬於費用,在所得稅後列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三條 本法所稱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
㈥ 債券與股票的區別是什麼
法律分析:發行主體不一:債券的發行主體可以是政府、金融機構或者企業;股票的發行主體伏畢必須是股份有限公司;
存續時期不一:債券到期後發行方需按照約定進行本金利息相應償還;股票沒有時間限定;
收益計算方式不一:債券會根據債伍閉券風險高低設定固定利息和投入金額;股票需根據買入和賣出之間的股價差進腔廳裂行利潤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一條 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㈦ 股票和債券的區別
股票和債券都是一種投資手段,兩者的區別如下:第一,兩者風險程度不同,股票風險較大,股東獲取的紅利和股息是不確定的,而債券風險較小,可以收回本金和利息;第二,兩者的收益不同,股票的收益由公司生產經營狀況決定,波動較大,債券的收益與公司是否盈利無關。此外,股票代表的是股東權,而債券代表的是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三條本法所稱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
第一百六十二條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的,公司應當按照其轉換辦法向債券持有人換發股票,但債券持有人對轉換股衡鍵票或者不轉換股票有選擇權。
第一百五十四條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後,應當公告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一)公司名稱;(二)債券募集資金的用途;(三)債券總額和債券的票面金額;(四)債券利率的確定方式;(五)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六)債券擔保情況;(七)債券的發行價格、發行的起止日期;(八攜沖)公司凈資產額;(九)已發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債券總額;(十)公司債券辯攔殲的承銷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