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我朋友在深圳因非法經營罪(非法經營證券罪)被拘留了,該罪名嚴重么請律師解答
本人處理過多起非法經營證券、期貨的刑事案件,你說的賣炒股軟體是這類犯罪的基本形態,但不一定構成犯罪,要了解具體細節內容。
深圳非法經營證券罪辯護律師:邱戈龍律師(專於刑 精於刑)
律師事務所: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師事務所
律師事務所地址:深圳是福田區益田路江蘇大廈A座3302號,兒童醫院旁。
深圳非法經營證券律師的聯系方式:本問題回答者後邊的號碼
❷ 非法經營罪,套現六百多萬,現在是取保候審,法院會什麼判決
非法經營罪,是指【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的犯罪。
(一)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
(四)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非法經營罪中「違反國家規定」的理解
第一個層次,如果一個行為沒有違反國家規定,而只是違反了比國家規定位階低的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等,當然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第二個層次,如果一個行為雖然違反了國家規定,但該國家規定未將該行為作「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並且刑事司法解釋也未將該行為解釋為非法經營罪的行為方式的,也當然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第三個層次,如果一個行為雖然違反了國家規定、並且該國家規定將該行為作「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但刑事司法解釋未將該行為明確解釋為非法經營罪的行為方式的,也當然不構成非法經營罪――比如無照經營行為。
認定
1、刑事違法性與其行政違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說,非法經營者必然違反有關的工商法規、沒有行政違法性就不存在刑事違法性。
2、在主觀上要求行為人必須是出於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對於因不知其為非法而進行非法經營且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不認為構成,而只能給予行為人以行政處罰。
3、在犯罪情節上要求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而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應以非法經營額和所得額為起點,並且要結合行為人是否實施了非法經營行為,是否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引起其他嚴重後果,是否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悔改等來判斷。
市場經濟既是自由經濟,也是法治經濟,判斷非法經營罪應當注意如下問題:
1、非法經營的非法性必須是違反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等規范性文件。
非法經營的非法性是指違反國家規定。這個「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非法經營罪違反的國家規定是指國家關於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法律法規限制買賣物品的規定,國家關於進出口許可、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規關於經營許可、批準的規定,所以不是指違反一般的關於經營的法規。無照經營或者超越經營范圍本身並不是非法經營,只有當無照經營或者超越經營范圍的行為是需要行政許可才能經營時,才屬於刑法意義上的非法經營行為。例如,營業執照中沒有經營煙草的內容,但是如果超出范圍經營了煙草,因為煙草屬於專營物品,因而這是一種非法經營行為。但是如果超出范圍經營的不是需要經過行政許可或者審批以及專營專賣或者限制性買賣的物品,則不屬於非法經營行為。
2、其他非法經營行為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明文規定認定。
根據刑法「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不處罰」的基本原則,其他非法經營行為的認定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明文規定進行,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且對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司法解釋關於其他非法經營行為的規定,應當受到「禁止適用事後法」原則的限制,否則,非法經營罪的范圍將會被隨意擴大。
3、201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 明文規定的兩種犯罪形式。
第十一條規定,以提供給他人生產、銷售食品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銷售國家禁止用於食品生產、銷售的非食品原料,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銷售國家禁止生產、銷售、使用的農葯、獸葯,飼料、飼料添加劑,或者飼料原料、飼料添加劑原料,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實施前兩款行為,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偽劣農葯、獸葯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二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私設生豬屠宰廠(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處罰
1、自然人犯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單位犯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對非法經營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訴:
一、違反國家規定,採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台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2)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台電信業務,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進行非法經營活動的。
二、非法經營外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20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規定,採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居間介紹騙購外匯數額在10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個人非法經營報紙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圖書2000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500張(盒)以上的,
3.單位非法經營報紙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圖書5000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1500張(盒)以上的。
4.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非法經營數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5.個人或單位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量刑
非法經營食鹽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罰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非法經營食鹽20噸以上不滿30噸的,為拘役刑或罰金刑。非法經營食鹽30噸的,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噸,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經營食鹽行為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食鹽10噸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2噸,刑期增加六個月。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非法經營食鹽50噸,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噸,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經營食鹽行為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食鹽25噸的,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噸,刑期增加一年。
【單位犯罪責任人員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升格量刑特別規定】
慣犯、利用委託代銷食鹽身份非法經營,依照前述法定基準刑參照點擬處罰金刑的,升格為拘役刑;擬處拘役刑的,升格為有期徒刑;擬處有期徒刑的,重處10%。
非法經營煙草製品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生產許可證、批發許可證、零售許可證,而生產、批發煙草製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情節嚴重,法定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
(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達5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滿1萬元;
(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達50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滿10萬元;
(三)曾因非法經營煙草製品行為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數額達2萬元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非法經營煙草製品情節特別嚴重的,法定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五年。
非法經營電信業務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罰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非法經營電信業務數額在150萬元以內的,為罰金刑;15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為拘役刑;200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5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非法經營電信業務數額500萬元的,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單位犯罪責任人員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升格量刑特別規定】
擬處有期徒刑的,重處10%。
非法經營出版物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罰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非法經營出版物數額10萬元或者違法所得3萬元或者經營報紙5500份或者期刊5500本或者圖書2500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550張(盒)以內的,為罰金刑;非法經營數額10萬元以上不足12萬元或者違法所得在3萬元以上不足4萬元或者經營報紙5500份以上不足6000份或者期刊5500本以上不足6000本或者圖書2500冊以上不足3000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550張(盒)以上不足600張(盒)的,為拘役刑;非法經營數額達12萬元或者違法所得4萬元或者經營報紙6000份或者期刊6000本或者圖書3000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600張(盒)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3000元或者違法所得800元或者報刊200份或者圖書20冊或者電子出版物20張(盒)的,刑期增加一個月。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非法經營數額25萬元或者違法所得7萬元或者經營報紙1.5萬份或者期刊1.5萬本或者圖書5000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1500張(盒)的,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犯罪數額1萬元或者違法所得1000元或者報刊300份或者圖書50冊或者電子出版物20張(盒)的,刑期增加一個月。
【單位犯罪責任人員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單位犯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述法定基準刑參照點量刑。
【升格量刑的特別規定】
慣犯、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非法經營受過兩次以上處罰,擬處罰金刑的,升格為拘役刑;擬處拘役刑的,升格為有期徒刑;為有期徒刑的,重處10%。
但是,並非所有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都可構成本罪,而必須是情節嚴重者始當構成。非法經營罪作為一種經濟犯罪,其所謂「情節嚴重」,首先應當考慮經濟衡量標准。譬如:1、經營數額特別巨大;2、銷售金額巨大;3、獲利數額較大;4、造成合法經營者的嚴重經濟損失;5、給國家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等等。此外,諸如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或者人民生命、財產重大損失等嚴重後果者,亦可視為情節嚴重。像某些經營非法出版物、非法經營化學危險品等行為,就有可能出現上述情形。由於「情節嚴重」與否關乎罪與非罪的界限,因此宜由司法解釋作出統一的具體規定。
法律依據
根據有關規定,對於經營法違法音像製品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分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相關規定辦理。
自1998年12月23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第11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本解釋第1條至第10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第3款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依據該司法解釋第12條的規定,個人經營數額在5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至3萬元以上的,經營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500張(盒)以上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經營數額在15萬元至30萬元以上的,法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至10萬元以上,經營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1500張(盒)以上的,屬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該司法解釋第13條規定,單位經營數額在15萬元至30萬元以上的,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經營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1500張(盒)以上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經營數額在50萬元至100萬元以上的,違法所得數額在15萬元至30萬元以上的,經營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5000張(盒)以上的,屬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2010年5月7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1] 的通知中,第七十九條中規定: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圖書二千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五百張(盒)以上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兩年內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一萬五千份或者期刊一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張(盒)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
法規
①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劵、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②《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四、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司法解釋
《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 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六條 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葯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2年8月16日起施行)
第一條 未取得葯品生產、經營許可證件和批准文號,非法生產、銷售鹽酸克侖特羅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葯品,擾亂葯品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條 在生產、銷售的飼料中添加鹽酸克侖特羅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葯品,或者銷售明知是添加有該類葯品的飼料,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條 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同時觸犯刑法規定的兩種以上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 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葯品,依照國家有關部門公告的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葯物品種目錄確定。
法條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場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罪行界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關於非法經營罪的規定,只能適用於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非法經營行為。該條第四項的適用,也不能脫離這個基本前提。因此,對於刑法未明確規定的某種具有一定危害性的行為,若以非法經營罪論處,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一)該行為是一種經營行為。雖然「經營」一詞在語言學上並不特指經濟營業活動,而是指「籌劃並管理」、「泛指計劃和組織」等,但是,作為「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規定的非法經營行為,其「經營」一詞理應是經濟領域中的營業活動,即應理解為是一種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活動,包括從事工業、商業、服務業、交通運輸業等經營活動。強調此「經營」行為以營利為目的是必要的,這是非法經營罪作為一種經濟犯罪所應具備的—個基本特徵。如果某種所謂經營活動不是以營利為目的,而是為了公益或者慈善目的,則即便該行為的某些方面不符合有關法規,也應將其排除於本罪之外。
(二)該經營行為非法。所謂「非法」,是指該經營行為違反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及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通常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規范。如果國家法律、法規等未對某種經營行為予以禁止或者限制的,該經營行為不得被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例如,在國家立法機關和國務院未對IP電話的民間經營行為作出明文禁止或者限制之前,民間經營IP電話的行為就不宜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國務院所屬部門或者地方政府未經國務院批准或者授權而頒發的某種行政規章或其他文件中超過國家法律、法規內容的有關規定,一般不能成為認定非法經營行為的法律依據。
(三)該非法經營行為嚴重擾亂市場秩序。以市場秩序作為本罪侵犯的客體,這一方面表明非法經營罪是一種擾亂市場秩序的犯罪,另一方面,個罪客體與類罪客體的重疊,也印證了該罪之規定是「擾亂市場秩序罪」這一節的「兜底」條款。此所謂「市場秩序」包括市場准入秩序、市場競爭秩序和市場交易秩序。這三種秩序都可能成為非法經營罪侵害的客體。
❸ 非法經營股票期貨獲利十五萬元會怎麼判刑
1、該股票期貨獲利為非法獲利。
2、非法獲利所得15萬元全部返還。
3、實行非法經營股票期貨人,違反國家有關刑法規定,判刑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❹ 違反刑法285條的案例
趙吉操縱證券價格交易案---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抬高股票價格獲利的行為如何處理?(《刑事審判參考》第七輯),案例及其處理方法如下:
公訴機關: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吉吉,男,29歲,上海市人,大專文化程度,石家莊信託投資股份公司上海零陵路證券交易營業部電腦部交易清算員,1999年7月1日被逮捕。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趙吉吉犯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向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吉吉為了抬高股票價格,以便其本人及朋友能在拋售股票時獲利,利用計算機侵入三亞中亞信託投資公司上海新閘路證券交易營業部(以下簡稱三亞營業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對該部待發送的委託數據進行修改,以致「興業房產」和「蓮花味精」兩種股票的價格被抬高。趙吉吉及其朋友乘機拋售股票獲利數萬元,而三亞營業部因此遭受295萬余元的經濟損失。趙吉吉的行為已構成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罰,還應當責令其給被害單位賠償造成的經濟損失。
被告人趙吉吉辯稱:關於「蓮花味精」股票在4月16日下午開盤時漲停(即股票價格上漲至前市該種股票收盤價格的一定比例時,股市採取的停牌限制上漲措施)一事,我沒有明確告訴過高春修,其拋售「蓮花味精」股票,與我無關。
趙吉吉的辯護人辯稱:趙吉吉是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的數據進行修改,對其行為應當按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高春修買賣「蓮花味精」股票,與趙吉吉的行為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趙吉吉是初犯,認罪態度較好,對造成被害單位的經濟損失也表示願意盡力賠償,故對趙吉吉應當從輕處罰,並應當適用緩刑。另外,被害單位遭受經濟損失的原因,除與趙吉吉的行為有關以外,強制平倉也是一個原因,因此該損失不能都由趙吉吉賠償。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趙吉吉曾受過電子專業的高等教育,且具有多年從事證券交易的經歷,諳熟證券交易的電腦操作程序。
1999年3月31日下午,被告人趙吉吉到被害單位三亞營業部的營業廳,通過操作專供客戶查詢信息所用的電腦終端,非法侵入三亞營業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發現該系統中的委託報盤資料庫未設置密碼,即萌生了通過修改該資料庫中的數據抬高上市股票價格,以便使自己在拋售股票時獲利的念頭。4月15日,趙吉吉再次通過三亞營業部的電腦侵入該營業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先復制下委託報盤資料庫,再對該資料庫進行模擬修改。當修改獲得成功後,趙吉吉即決定次日實施。為了炫耀自己具有操縱股市變動趨勢的「能耐」,趙吉吉示意股民高春修先購進「蓮花味精」股票,待該種股票價格上揚時,拋售獲利。
4月16日中午股市休市時,被告人趙吉吉在三亞營業部的營業廳里通過操作電腦終端,對三亞營業部准備向證券交易所發達的委託報盤數據內容進行了修改,將周某等5位股民買賣其他股票的數據,均修改成以當日漲停價位委託買入「興業房產」198.95萬股、「蓮花味精」298.98萬股。當日下午股市開盤時,上述修改過的數據被三亞營業部發送到證券交易所後,立即引起「興業房產」和「蓮花味精」兩種股票的價格大幅度上揚。趙吉吉乘機以漲停價拋售了其在天津市國際投資公司上海證券業務部帳戶上的7800股「興業房產」股票,獲利7277.01元。股民高春修及其代理人王琦華也將受趙吉吉示意買入的8.9萬股「蓮花味精」股票拋出,獲利8.4萬余元。由於擁有這兩種股票的股民都乘機拋售,使發出買入信息的三亞營業部不得不以漲停價或接近漲停價的價格買入,為此需支付6000餘萬元的資金。三亞營業部一時無法支付此巨額資金,最後被迫平倉,遭受經濟損失達295萬余元。案發後,公安機關為三亞營業部追回經濟損失40餘萬元。
為證明上述指控,公訴人提交了如下證據。
1.被告人趙吉吉的履歷和趙吉吉原所在工作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證實:趙吉吉畢業於上海第二工業大學應用電子專業,曾先後在兩家從事證券交易的單位工作,熟識證券行業計算機操作業務。趙吉吉的供述也印證了上述事實。
2.三亞營業部1999年4月16日的報案材料、4月19日的「分析報告」證實:三亞營業部經對其計算機系統進行檢查,發現委託報盤的資料庫先後在3月31日、4月15日、4月16日被「黑客」多次侵入。「分析報告」還反映,4月15日「黑客」曾經復制過資料庫,並進行刪除和修改。被告人趙吉吉的供述與上述情況反映相符。
天津市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上海證券業務部的資金帳戶對帳單證實:被告人趙吉吉在該帳戶有7800股「興業房產」股票。印證了趙吉吉關於想使自己原先購入的7800股「興業房產」股票在拋售時能減少損失的供述。
上海證券交易所電腦技術部經對三亞營業部計算機系統進行檢查後作出的情況分析和三亞營業部電腦操作人員周斌的證言證實:三亞營業部計算機系統的委託報盤資料庫未設置密碼,只要掌握一般計算機知識和了解證券行業計算機系統特點,便可侵入並對其中數據進行修改。證實的情況與被告人趙吉吉的供述一致。
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的偵查實驗情況記錄和公安部第三研究所的「關於三亞營業部計算機系統中委託報盤資料庫被侵入並被修改數據的現實可行性結論」鑒定書,與三亞營業部的「分析報告」和被告人趙吉吉的供述相符。
3.三亞營業部對其計算機系統進行檢查的結果、該部4月16日的現場監控錄像帶以及被告人趙吉吉所在單位的同事王洋、劉景亞對監控錄像帶中人物圖像指認的結果證實:趙吉吉在4月16日中午到過三亞營業部營業廳,通過操作計算機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並將待發送的周某、李某、周某某、嚴某某、屠某某5位股民委託買賣其他股票的報盤數據作了修改。
將5位股民的原始委託數據查詢單與被修改的數據進行對照後證實:股民周某某、李某原於4月16日委託買賣「審能股份」、「豐華圓珠」的數據,被改為以漲停價10.93元分別買入「興業房產」99.9萬股和99.05萬股;股民周某某、嚴某某、屠某某原於4月16日委託買賣「金健米業」、「歲寶熱電」和「福建水泥」的數據,被修改為以漲停價12.98元分別買入「蓮花味精」99.99萬股、99.03萬股和99.96萬股。5位股民委託報盤數據被修改的內容,與被告人趙吉吉的供述相吻合。
4.股民高春修的陳述證實:被告人趙吉吉在4月14日告知其「蓮花味精」股票會在16日下午漲停,可以買進一些。於是,他在4月15日囑其代理人王琦華買進了「蓮花味精」股票7.9萬股,王琦華本人也跟著買進同樣股票1萬股。高春修的陳述得到王琦華證言的印證。高春修、王琦華的證言還證實:4月16日下午股市尚未開盤,即以漲停價委託賣出在4月15日買入的「蓮花味精」股票。趙吉吉供認,曾叫高春修事先買些「蓮花味精」股票。
5.三亞營業部的報案報告和5位股民的交割單、三亞營業部財務人員孫春皎關於其單位遭受經濟損失的陳述、被告人趙吉吉拋出「興業房產」的交割單和股民高春修及其代理人王琦華的證言證實:趙吉吉非法修改數據後,即電話通知天津市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上海證券業務部將其名下的7800股「興業房產」股票賣出;被趙吉吉修改過的數據在當日下午股市開盤時,即被發送到交易所,兩種股票的價格不久即被抬高至漲停價位,引起這兩種股票價格和交易量大幅上揚,出現異常波動;有總價格6000餘萬元的近500萬股的兩種股票被三亞營業部買入,最後導致平倉,造成該營業部295萬余元的經濟損失;扣除公安機關追回的部分損失外,尚有240多萬元無法追回。同時,這些證據也反映了趙吉吉、高春修等人乘機拋售股票從中獲利的事實。
以上證據經審查和庭審質證,能夠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根據。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認為:
隨著我國經濟和科學技術的發展,計算機在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已經被廣泛使用。同時,涉及計算機的各種犯罪也逐漸增多,日漸成為社會不安定的一種因素。因此,依法懲治針對計算機和使用計算機進行的各種犯罪,已成為刑法的重要任務。
被告人趙吉吉身為證券行業從業人員,理當自覺執行證券管理制度、維護證券交易秩序,但其為了使自己和朋友所持的股票得以高價拋售,從中獲取非法利益,竟利用修改計算機信息系統存儲數據的方法,人為地操縱股票價格,擾亂股市交易秩序,給三亞營業部造成巨大經濟損失,情節嚴重。趙吉吉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構成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應當依法承擔刑事責任;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趙吉吉違法所得的7277.01元,應當予以追繳;依照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給被害單位三亞營業部造成的經濟損失,趙吉吉應當賠償。
注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此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計算機信息系統設立的安全保護制度。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情節嚴重的」,構成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其中第(四)項將「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規定為犯罪情形之一。此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證券的管理制度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被告人趙吉吉的整個行為,從現象上看是非法侵入了他人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修改了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的數據,致使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部分信息遭到破壞。這些表像,與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相似。但是趙吉吉並非以破壞國家對計算機信息系統設立的安全保護制度為目的的實施犯罪行為,其行為主觀上是想在引起股票價格異常上漲時拋售股票獲利,客觀上引起了股市價格的異常波動,結果也確實使自己及朋友獲得了利益,而給三亞營業部造成295萬余元的損失。趙吉吉的犯罪,雖然使用的手段牽連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但是侵犯的客體是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所保護的國家對證券的管理制度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因此構成的是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不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股民高春修於4月15日買進數萬股「蓮花味精」股票,在4月16日午市開盤前即以漲停價位委託拋出,其委託的價格與開盤後出現的漲停價位相符。因此,高春修關於是被告人趙吉吉讓其買進該股票的證詞,是可信的。趙吉吉關於高春修拋售股票與其無關的辯解,趙吉吉的辯護人關於高春修買賣「蓮花味精」股票與趙吉吉的行為沒有必然因果關系的辯護意見,均不予採納。
由於被告人趙吉吉修改了數據,以致被害單位三亞營業部發出了錯誤的買入信息,從而遭受經濟損失。從表面上看,三亞營業部似乎是因無力支付而被強制平倉造成損失,但根本原因卻在於趙吉吉的擾亂股市行為。趙吉吉理應對三亞營業部遭受的全部經濟損失承擔責任。趙吉吉的辯護人提出強制平倉是遭受經濟損失的原因之一,因此該損失不能都由趙吉吉賠償的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被告人趙吉吉雖是初犯,但犯罪手段惡劣,社會危害性大,並且給被害單位造成的絕大部分經濟損失至今仍未挽回,故趙吉吉的辯護人要求對趙吉吉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不予採納。鑒於趙吉吉歸案後交待問題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
綜上,為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管理秩序,懲治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犯罪行為,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於1999年11月11日判決:
一、被告人趙吉吉犯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二、被告人趙吉吉賠償被害單位三亞中亞信託投資公司上海新閘路證券交易營業部經濟損失計人民幣2497604.62元。
三、追繳被告人趙吉吉的違法所得人民幣7277.01元,予以沒收。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趙吉吉表示服判,沒有提出上訴,檢察機關也沒有抗訴,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2、刑法第285條,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網路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
(二)致使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的;
(四)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❺ 非法經營過千萬能判多少年,幾十萬又能判多少年
非法經營的項目不一樣,判刑也不盡相同,過千萬一般會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了。具體規定如下:
一、非法經營食鹽
①【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罰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非法經營食鹽20噸以上不滿30噸的,為拘役刑或罰金刑。非法經營食鹽30噸的,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噸,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經營食鹽行為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食鹽10噸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2噸,刑期增加六個月。
②【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非法經營食鹽50噸,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噸,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經營食鹽行為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食鹽25噸的,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噸,刑期增加一年。
【單位犯罪責任人員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升格量刑特別規定】
慣犯、利用委託代銷食鹽身份非法經營,依照前述法定基準刑參照點擬處罰金刑的,升格為拘役刑;擬處拘役刑的,升格為有期徒刑;擬處有期徒刑的,重處10%。
二、非法經營煙草製品
①【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生產許可證、批發許可證、零售許可證,而生產、批發煙草製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情節嚴重,法定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
(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達5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滿1萬元;
(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達50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滿10萬元;
(三)曾因非法經營煙草製品行為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數額達2萬元的。
②【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非法經營煙草製品情節特別嚴重的,法定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五年。
三、非法經營電信業務
①【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罰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非法經營電信業務數額在150萬元以內的,為罰金刑;15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為拘役刑;200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5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②【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非法經營電信業務數額500萬元的,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單位犯罪責任人員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升格量刑特別規定】
擬處有期徒刑的,重處10%。
四、非法經營出版物
①【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罰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非法經營出版物數額10萬元或者違法所得3萬元或者經營報紙5500份或者期刊5500本或者圖書2500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550張(盒)以內的,為罰金刑;
非法經營數額10萬元以上不足12萬元或者違法所得在3萬元以上不足4萬元或者經營報紙5500份以上不足6000份或者期刊5500本以上不足6000本或者圖書2500冊以上不足3000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550張(盒)以上不足600張(盒)的,為拘役刑;
非法經營數額達12萬元或者違法所得4萬元或者經營報紙6000份或者期刊6000本或者圖書3000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600張(盒)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3000元或者違法所得800元或者報刊200份或者圖書20冊或者電子出版物20張(盒)的,刑期增加一個月。
②【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非法經營數額25萬元或者違法所得7萬元或者經營報紙1.5萬份或者期刊1.5萬本或者圖書5000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1500張(盒)的,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犯罪數額1萬元或者違法所得1000元或者報刊300份或者圖書50冊或者電子出版物20張(盒)的,刑期增加一個月。
【單位犯罪責任人員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單位犯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述法定基準刑參照點量刑。
【升格量刑的特別規定】
慣犯、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非法經營受過兩次以上處罰,擬處罰金刑的,升格為拘役刑;擬處拘役刑的,升格為有期徒刑;為有期徒刑的,重處10%。
(5)非法經營股票證券判刑案例擴展閱讀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二)》第七十九條:
(八)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兩年內因同種非法經營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以提供給他人生產、銷售食品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銷售國家禁止用於食品生產、銷售的非食品原料,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銷售國家禁止生產、銷售、使用的農葯、獸葯,飼料、飼料添加劑,或者飼料原料、飼料添加劑原料,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實施前兩款行為,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偽劣農葯、獸葯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四、第十二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私設生豬屠宰廠(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1、自然人犯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單位犯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五、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對非法經營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訴: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❻ 非法經營罪-----非法經營證券業務(起訴書上說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❼ 各國證券犯罪的典型案例有哪些
證券犯罪與證券違規違法行為表現形式及其查處法律依據、處罰標准與典型案例全書目錄:第一篇證券市場規范化運作
第一章證券市場
第二章股票及其運作
第三章債券及其運作
第四章證券投資基金及其運作
第五章金融衍生工具及其運作
第六章證券市場的規范化
第七章證券市場的改革與穩定
第八章中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的策略
第二篇證券市場違法行為表現形式分析
第一章我國證券違法行為
證券犯罪與證券違規違法行為表現形式及其查處法律依據、處罰標准與典型案例全書
第二章股票一級市場證券違法行為分析
第三章股票二級市場證券違法行為分析
第四章證券發行虛假陳述行為分析
第五章信用交易違法行為分析
第六章證券欺詐行為民事責任分析
第七章證券欺詐刑事責任分析
第八章網上證券違法行為分析
第三篇證券法律制度與運作規范制度
第一章證券與證券法律制度總論
第二章證券發行法律制度
第三章證券上市與交易法律制度
第四章上市公司收購法律制度
證券犯罪與證券違規違法行為表現形式及其查處法律依據、處罰標准與典型案例全書
第五章證券交易所法律制度
第六章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服務機構與證券業協會法律制度
第七章證券投資基金法律制度
第八章WTO與中國證券法律制度
第四篇證券市場監管方法與工作流程
第一章證券市場監管概述
第二章證券市場監管原因分析
第三章證券市場監管目標及其原則
第四章證券市場監管結構分析
第五章證券市場多元利益導向的監管體系與投資者保護
證券犯罪與證券違規違法行為表現形式及其查處法律依據、處罰標准與典型案例全書
第六章證券信息監管
第七章證券發行、交易機制與監管
第八章稽核的程序與方法
第九章證券公司內部控制的稽查
第五篇證券違法行為表現形式與查處處罰標准及典型案例分析
一、西安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虛假陳述案
二、廣東某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操縱某科技股票價格案
三、某股票價格操縱案
四、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欺詐上市案
五、某鍋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欺詐上市案
證券犯罪與證券違規違法行為表現形式及其查處法律依據、處罰標准與典型案例全書
六、青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某營業部為客戶融資案
七、某證券公司操縱某物業股票價格案
八、某省建設集團公司操縱某建設股票價格案
……
三十七、江蘇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超比例持有某股份股票未公告案
第六篇證券違法行為查處法律依據與政策規范
一、證券綜合管理法律依據
二、證券發行管理依據
三、證券市場交易法律依據
證券犯罪與證券違規違法行為表現形式及其查處法律依據、處罰標准與典型案例全書
四、證券機構規范管理法律依據
五、上市公司管理法律依據
六、基金管理法律依據
七、期貨管理法律依據
❽ 從事股票證券非法經營罪20萬以上的會怎麼量刑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你可以買本刑法書看看,對照起來很簡單就能分辨出來。
❾ 有關非法經營罪的問題!懂行的律師請進!回答好的追加100分!
你叔叔和妻子的公司如果沒有證券從業資質,就私自從輕發行活動,會被認為屬於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根據法律規定和我的辯護經驗,你叔叔及其妻子的情況屬於涉嫌故意傷害罪,根據你提供的情況,初步認為,判刑應該在三年左右。目前面臨被追究刑事責任和判刑。具體結果,還要看具體案情和律師辯護情況。事關重大,建議盡早聘請專業刑事辯護律師介入提供法律幫助和辯護。可以進一步聯系咨詢。祝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