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注冊制退市要求
創業板退市有三大類指標,分別是交易類指標,財務類指標,規范類指標,交易類指標規定的股票的成交量,成交金額,股東人數等;財務類指標規定了上市公司的凈利潤,凈資產等;規范類指標主要規定了信息披露義務以及股本,股權分布等條件。具體情況如下:
一、交易類退市指標:
(一)連續120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股票類累計成交量低於200萬股。
(二)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每股面值。
(三)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是均值低於五億元。
(四)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公司股東人數均少於400人,五、深交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財務類強制退市指標: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一億元,或追溯重述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一億元。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追溯重述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
(三)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拓展資料】
規范類強制退市指標:
(一)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披露。
(二)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改正。
(三)因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責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改正。
(四)因公司股本總額或者股權分布發生變化,導致連續20個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條件,在規定期限內仍未解決。
(五)公司可能被依法強制解散。
(六)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申請。
(七)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㈡ 創業板股票退市新規則創業板退市新規解讀
創業板是股票交易板塊之一,又叫做二板市場,是主要為無法在主板上市的創業型企業提供融資途徑的交易市場,股票代碼以「300」開頭,創業板採用注冊制,企業上市比較容易,不過企業退市也比較容易,因為創業板退市條件設置的很多。
創業板股票退市新規則
一.交易類退市
(一)連續一百二十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股票累計成交量低於200萬股;
(二)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1元;
(三)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市值均低於3億元;
(四)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公司股東人數均少於400人;
(五)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財務類退市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1億元,或追溯重述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1億元;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追溯重述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
(三)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該年度相關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本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
(五)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三.規范類退市
(一)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且在公司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披露;
(二)半數以上董事無法保證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真實、准確、完整,且在公司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有半數以上董事無法保證的;
(三)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要求期限內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內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改正;
(五)因公司股本總額或者股權分布發生變化,導致連續二十個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條件,在規定期限內仍未解決;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強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申請;
(八)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四.重大違法強制退市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重大違法行為,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二)公司存在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違法行為,情節惡劣,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創業板股票退市後一般會進入15天的退市整理期交易,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內原則上不停牌,因特殊原因申請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間不計入退市整理期,但停牌天數累計不得超過五個交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