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领导干部能不能炒股票
能。
中纪委有了明确说法——可以!不过,炒股可以,有七大“红线”可是千万不能碰!否则,后果严重。
哪些人“炒股”受纪律约束?约束依据是什么?
一是党员干部,即具有中国共产党党员身份的干部,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二是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作协、科协等群众团体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各级党政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作协、科协等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适用《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七大红线不能碰,千万要牢记
1、收送有价证券、股权
2、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3、违规在国外投资入股
4、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
5、公款或者违规借用资金炒股
6、隐瞒个人持股情况
7、特定人群买卖股票
供参考。
㈡ 党员干部买卖股票违反了什么纪律
中纪委官网文章明确“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是对国家建设的支持”的同时,也特别列出不能“收受有价证券、股权;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违规在国外投资入股;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公款或者违规借用资金炒股;特定人群买卖股票”7个方面的行为,划出了红线。领导干部只要不是从事股票发行和管理部门的,就不限制炒股,不违反什么法律法规。
哪些人不能买卖股票呢?什么人不能买卖股票?
11月2日下午中央纪委法规室负责人在就《党纪处分条例》进行地解读时回答了这一疑问,主要有以下四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一是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二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三是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这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四是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以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
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㈢ 党员领导干部能否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禁止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持有股份行为
1.由于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升值与否都关系着持有者的经济利益,党员领导干部一旦成为股东,为了保证其持有的股份和证券升值,很难保证其不参与该公司(企业)的经营,有的甚至还会动用自己所掌握的公共资源,为公司(企业)发展谋求机会。这样做,一方面不利于党员领导干部安心本职工作;另一方面不利于党员领导干部秉公办事、秉公执法,甚至会直接危害到党风廉政建设,危害党的干部队伍建设,妨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机制的建立和正常发展。因此,必须明确禁止。
2.认定是否属于“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需要把握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所谓“违反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不经过主管部门审批同意,购买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行为。二是所谓“非上市公司(企业)”,是与上市公司相对而言的。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而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证券没有特定发行对象,任何人都可以购买,成为股东,但不参与经营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国家公职人员除有明确禁止规定的外,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证券。因此,党员领导干部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证券是被允许的,不属于“经商、办企业”。
㈣ 领导干部能炒股吗
法律分析:党员干部可以炒股,但是不能‘违反有关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经商办企业的;(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㈤ 中共党员能炒股吗
可以。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和《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的规定:党员干部(除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等国家法律以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明确禁止的以外),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还明确提出:党员干部不得违规炒股。具体包括:不得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的股票证券,或在公司未上市前拥有干股,以及使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股票交易等。
另外,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7条的规定: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没收违法所得。
㈥ 党员干部投资入股如何定性
公职人员入股会被强制要求清退,如果不退,会被依法开除。领导干部会勒令退出,否则会不予升迁或者免职,轻的是降级降职,重的是开除公职。公务员不能经营营利性行业,首先会被所在单位行政处分,其次该公司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应对,公务员法 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这样明文规定: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经商办企业的;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拓展资料
截止2017年5月31日,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参公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中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党员;离职或退休3年以内(2014年5月31日以后)的股级以上(含股级)干部。其中,县处级领导干部按照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和市委有关规定执行。
㈦ 党员干部买卖股票切莫触碰红线的心得体会
情况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涉及违反有关规定买卖股票的案件较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姚刚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通报称,姚刚作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宗旨意识淡薄,政治规则淡漠,破坏了资本市场秩序和证券监管部门政治生态。法院经审理认为,姚刚作为相关股票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该股票,后将其卖出非法获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浙江丽水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林康隐瞒以他人名义持有巨额股票等事项,在谈话函询中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沉迷股票向管理层和客户借巨款,长期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成为被股票套牢的副市长。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分析与启示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买卖股票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投资方式。同时,证券市场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合法的方式将其合法财产投资于证券市场,是对国家建设的支持。党政官员买卖股票也经历了一个从全面禁止到逐步放宽的过程。党员可以从事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但不能违反相关规定。103010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三款列举了“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证券投资行为,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党员干部的证券投资行为划了一条红线,提供了根本遵循。103010第三条规定,“严禁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供买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同时明确列出了四类不能炒股的人员,包括“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买卖股票”。在上述案例中,中国证监会原党委委员、副主席姚刚利用其知晓股票内幕信息的特殊身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股票,然后卖出非法获利。其行为触犯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构成内幕交易罪。丽水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林康违反《规定》第三条规定,即严禁“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股票”、“借用本单位公款,或者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主管范围内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此外,根据《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领导干部应当如实报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的情况。林康隐瞒个人持股情况,不向组织如实报告,违反了党的政策
“当官有两条发财的路。当官不要发财,发财不要当官。”在这种情况下,领导干部想当官发财,却经不起高回报的金钱诱惑,过度追求金钱,最后被贪欲所困。领导干部违规买卖股票的本质是以权力为资本参与商品交换和市场竞争,从中谋取金钱和物质利益。此外,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得不到有效监督,容易产生权力寻租、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其中,政治素质不合格是首要因素。“对党忠诚是共产党人的首要政治品质”。在上述情况中,隐瞒不报买卖股票的情况,不向组织如实说明问题,也是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口是心非、两面派、两面派的表现。
党员违规炒股,不仅损害了他们清正廉洁的政治品质,严重玷污了他们的形象,侵蚀了党的肌体的纯洁性,而且严重扰乱了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一旦官商勾结形成“黑色利益共同体”,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也给金融安全、经济安全乃至国家安全带来严重危害。
要从源头上治理党员干部非法买卖股票的腐败行为,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和引导,同时加强法律纪律和制度约束,为党员干部正确投资理财构筑安全有效的“防火墙”。一是筑牢思想防线。党员要坚定理想信念,保持初心和初心,永远对党忠诚。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权力观、金钱观。“收了钱的人家,只吃钱,不与民争商。”身份决定责任。党员干部不能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去抢钱,而应该真正把权力用在为人民谋福利上。要遏制自私贪婪,不为金钱所诱惑,在诱惑面前不变色,坚决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二是守住法纪底线。党员要认真学习、理解和把握《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1030101《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等法律法规精神并在实践中认真贯彻落实,坚决不触碰底线和红线,确保个人证券投资行为始终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进行,自觉维护健康有序的证券投资环境和良好的政治生态环境。三是加强权力监督。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是预防腐败的第一道屏障。要对证券市场公权力进行有效监督,注重党内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合力,注重对重要部门和关键岗位的监督,确保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就跟进到哪里。运用综合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预防,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第四,加大查处力度。压实金融管理部门、监管机构、地方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深入推进金融领域党员干部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
,加大违法违纪线索排查和查处力度,营造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浓厚氛围。相关问答:党员干部买卖股票
领导干部只要不是从事股票发行和管理部门的,就不限制炒股,不违反什么法律法规。
㈧ 党员领导干部炒股规定,炒股的基本常识有哪些
党政人员炒股必须遵守严格的规则,以确保公平公正。具体而言,党政人员不得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强行买卖股票或认股权证。这些行为不仅违背职业道德,也可能引发利益冲突,损害公共利益。
此外,党政人员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相关建议。内幕信息的使用会破坏市场秩序,对其他投资者造成不公平竞争。
党政人员还应避免买卖或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这种行为可能导致利益冲突,影响决策的公正性。
同时,党政人员不应借用单位的公款、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这种行为可能引发利益冲突,损害公共利益。
党政人员也不得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这种行为会引发资金管理风险,可能对单位造成负面影响。
党政人员还应避免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这不仅违反了相关规定,还可能影响工作专注度,导致工作效率下降。
最后,党政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有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这不仅是对个人的要求,也是对整个党政系统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