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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法對股票的影響

發布時間:2022-10-06 20:50:55

1. 新的《外商投資法》是否會限制VIE架構的發展

如果新的《外國投資法》真的付諸實踐,那麼將對4類VIE架構的企業產生巨大影響。

1、外國投資者創立的VIE架構企業,將面臨無法取得合法經營牌照的局面,典型如優酷,這將一定程度上限制創業者的移民傾向;

2、外資公司控制的VIE架構,大部分是原來中國人創立的企業,後來賣給了外國風險投資機構,按照新的法規,也將無法再運營相關牌照;

3、對於中國人創立,在國外上市,但是經營權被外國人經營控制的企業,有可能被認定為外國投資者,喪失相關運營資質;騰訊眾創空間,一個去創業的平台。

4、對於國內個人控制的VIE架構創業公司,雖然可以直接被認定為中國投資企業,破除原有的VIE架構對經營許可影響,但是從長遠來看,也會失去獲取外國風險投資機構注資的機會。

總的來說,這部法律如果付諸實施,實際上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國家意志,即:國家鼓勵並希望原打算海外上市的創新型企業,能夠向境內人民幣基金而非美元基金融資,在國內資本市場上市而非納斯達克上市。

一方面,方便國家對這些企業進行監管,另一方面,也可以讓創新型企業的紅利讓國內投資者參與和分享,這與近一段時間,國內資本市場在力推的注冊制改革和「VIE架構企業回歸A股」的論調是高度一致的。

2. 外商投資企業外資股權轉讓有哪些限制,企業股權轉讓有什麼法律風險

外商投資企業 外資股權轉讓 的限制如下: 1. 中外合資企業 和中外合作企業的股權轉讓必須得到全體股東的同意 2.外資股權的轉讓必須得到企業原審批機關的核准,並辦理 工商變更登記 3.對向第三人的轉讓及其轉讓條件的限制 4.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未到位的股權質押及其質押股權轉讓受到的限制 5.外資股權部分轉讓後,不得導致外資股比例低於25% 6.受讓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在轉讓時受到的限制:①擬上市流通的非上上市外資股的持有人持有該非上市外資股的期限超過1年;②非上市外資股轉為流通股後,其原持有人繼續持有的期限必須超過1年。這都意味著,在這種情況下,外資股份的轉讓必須遵循上述規定。 7.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發起人股權轉讓受到的限制

3. 《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對現有「VIE」架構有影響嗎

網頁鏈接由於2019年3月15日通過的《外商投資法》僅做了42條簡短且無爭議的原則性規定,此前大家關注的有關VIE等外商投資的重點內容均出現在了本次的《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中。相信很多現有的VIE架構應該很快會進行架構調整,從「境內VIE」向「境外VIE」轉變。

這個預判比較合理。重磅!《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將出台!部分返程投資有望不再受

4. 外商投資企業不可以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證券和其他方式進行融資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證券,以及公開或者非公開發行其他融資工具、借用外債等方式進行融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已經2019年12月12日國務院第7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平等對待內外資企業;強化投資保護;規定主管部門在審核有關行業、領域准入許可時,不得在許可條件、申請材料、審核環節、時限等方面對外國投資者設置歧視性要求;規定了不依法平等對待外資企業、違法限制外資企業平等參與標准制定、不履行政策承諾、強制轉讓技術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明確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參照外商投資法和《條例》執行等。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應答時間:2020-12-03,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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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外商投資新制度的亮點有

法律分析:《外商投資法》有以下亮點與意義: 制定《外商投資法》的目的是為了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促進外商投資,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 第六條:在中國境內進行投資活動的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應當遵守中國法律法規,不得危害中國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6. 外商投資新制度的亮點

一、確立了外商投資促進制度
制定《外商投資法》的目的是為了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促進外商投資,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外商投資促進制度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一)確立了准入前國民待遇和負面清單制度;(二)提高外商投資政策的透明度;(三)保障外商投資企業平等參與市場競爭;(四)加強外商投資服務;(五)依法依規鼓勵和引導外商投資。
二、確立了外商投資保護制度
為加強對外商投資合法權益的保護,《外商投資法》總則中規定,國家依法保護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同時,設「投資保護」專章,從四個方面作了規定,向外商投資提供與時俱進的法治保障。
(一)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產權保護。《外商投資法》第二十條規定國家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徵收;在特殊情況下,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實行徵收或者徵用,徵收、徵用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並及時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第二十一條規定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出資、利潤、資本收益、資產處置所得、知識產權許可使用費、依法獲得的補償或者賠償、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幣或者外匯自由匯入、匯出。第二十二條規定國家保護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的知識產權,鼓勵基於自願原則和商業規則開展技術合作。
(二)強化對涉及外商投資規范性文件制定的約束。《外商投資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涉及外商投資的規范性文件,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的,不得減損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不得設置市場准入和退出條件,不得干預外商投資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三)促使地方政府守約踐諾。《外商投資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和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府承諾和合同約定的,應當嚴格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進行,並對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四)完善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外商投資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建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協調完善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中的重大政策措施,及時解決外商投資企業反映的問題;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成立和自願參加商會、協會,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三、確立了外商投資管理制度
為加強對外商投資的管理,《外商投資法》從四個方面作了規定:(一)落實了外商投資負面清單管理制度;(二)明確了外商投資項目的核准、備案制度;(三)建立了國家建立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四)確立了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適用本法。本法所稱外商投資,是指外國的自然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稱外國投資者)直接或者間接在中國境內進行的投資活動,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二)外國投資者取得中國境內企業的股份、股權、財產份額或者其他類似權益;
(三)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投資新建項目;
(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資。
本法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國投資者投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經登記注冊設立的企業。

7. 外商投資企業外資股權轉讓的有哪些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1、中外合資企業和中外合作企業的股權轉讓必須得到全體股東的同意。

2、外資股權的轉讓必須得到企業原審批機關的核准,並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3、對向第三人的轉讓及其轉讓條件的限制。

4、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未到位的股權質押及其質押股權轉讓受到的限制。

5、外資股權部分轉讓後,不得導致外資股比例低於25%。

6、受讓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在轉讓時受到的限制:

①擬上市流通的非上上市外資股的持有人持有該非上市外資股的期限超過1年。

②非上市外資股轉為流通股後,其原持有人繼續持有的期限必須超過1年。這都意味著,在這種情況下,外資股份的轉讓必須遵循上述規定。

7、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權轉讓受到的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促進外商投資,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規范外商投資管理,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8. 外商直接投資對我國的影響(利弊)

1、國內企業在與外資企業的競爭過程中,在經歷一定時期的困境以後,隨著國內外資政策的適時調整,內外資企業公平競爭環境的孕育,一些行業中的國內企業在競爭中成長起來,企業活力和競爭力在逐漸趨於上升之中,但中國企業的成長之路依然任重而道遠;

2、由於跨國公司的一體化經營戰略的實施和國內企業配套能力的限制,導致大量FDI進入卻未能有效帶動國內相關產業的發展,理論上的關聯效應在中國並沒有很好地發揮它的效用,反而由於跨國公司配套企業的跟進投資導致在一定程度上產生了產業間的擠出效應。但從趨勢上看,也已經出現好轉跡象。

引進外資的結構性風險是顯而易見的,主要包括:金融風險、產業和市場結構風險、資源和環境風險以及經濟不協調性風險。加劇了國內經濟結構的失衡;對國內經濟產生一定程度的擠占效應;第加重了中國經濟的外部不平衡問題。

(8)外商投資法對股票的影響擴展閱讀

基本形式

我國吸收外商投資,一般分為直接投資方式和其他投資方式。採用最多的直接投資方式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經營企業和合作開發。其他投資方式包括補償貿易、加工裝配等。

1、中外合資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亦稱股權式合營企業。它是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共同投資舉辦的企業。其特點是合營各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按各自的出資比例共擔風險、共負盈虧。各方出資折算成一定的出資比例,外國合營者的出資比例一般不低於25%。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中國利用外商直接投資各種方式最早興辦和數量最多的一種。在吸收外資中佔有相當比重。

2、中外合作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亦稱契約式合營企業。它是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共同投資或提供合作條件舉辦的企業。

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在各方簽訂的合同中確定。舉辦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一般由外國合作者提供全部或大部分資金,中方提供土地、廠房、可利用的設備、設施,有的也提供一定量的資金。

3、外商獨資

外商獨資企業指外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

根據外資企業法的規定,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於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並應至少符合下列一項條件,即採用國際先進技術和設備的;產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一般為有限責任公司。

4、合作開發

合作開發是海上和陸上石油合作勘探開發的簡稱。它是國際上在自然資源領域廣泛使用的一種經濟合作方式,其最大的特點雖高風險、高投入、高收益。合作開發一般分為三個階段,即勘探、開發和生產階段。合作開發比較以上三種方式,所佔比重很小。

9.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促進外商投資,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規范外商投資管理,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外商投資,是指外國的自然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稱外國投資者)直接或者間接在中國境內進行的投資活動,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二)外國投資者取得中國境內企業的股份、股權、財產份額或者其他類似權益;

(三)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投資新建項目;

(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資。

本法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國投資者投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經登記注冊設立的企業。第三條國家堅持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鼓勵外國投資者依法在中國境內投資。

國家實行高水平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資促進機制,營造穩定、透明、可預期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第四條國家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前款所稱准入前國民待遇,是指在投資准入階段給予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不低於本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待遇;所稱負面清單,是指國家規定在特定領域對外商投資實施的准入特別管理措施。國家對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給予國民待遇。

負面清單由國務院發布或者批准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外國投資者准入待遇有更優惠規定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執行。第五條國家依法保護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第六條在中國境內進行投資活動的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應當遵守中國法律法規,不得危害中國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第七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開展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工作。第八條外商投資企業職工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外商投資企業應當為本企業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第二章投資促進第九條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適用國家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第十條制定與外商投資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應當採取適當方式徵求外商投資企業的意見和建議。

與外商投資有關的規范性文件、裁判文書等,應當依法及時公布。第十一條國家建立健全外商投資服務體系,為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法律法規、政策措施、投資項目信息等方面的咨詢和服務。第十二條國家與其他國家和地區、國際組織建立多邊、雙邊投資促進合作機制,加強投資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第十三條國家根據需要,設立特殊經濟區域,或者在部分地區實行外商投資試驗性政策措施,促進外商投資,擴大對外開放。第十四條國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鼓勵和引導外國投資者在特定行業、領域、地區投資。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的規定享受優惠待遇。第十五條國家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參與標准制定工作,強化標准制定的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

國家制定的強制性標准平等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第十六條國家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通過公平競爭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政府采購依法對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平等對待。第十七條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證券和其他方式進行融資。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在法定許可權內制定外商投資促進和便利化政策措施。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則,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優化政務服務,進一步提高外商投資服務水平。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和公布外商投資指引,為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服務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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