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限制性股票與員工持股計劃區別
一般來說,限制性股票期權是授予員工個人的,直接綁定員工個人。
而員工持股計劃,是通過專門的機構設定專門的產品進行運作的,員工屬於間接持股。
2. 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業務研討之【員工持股篇】
國企混改中的員工持股,是指在國有企業進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過程中,企業通過法定程序引入員工作為股東,持有企業股權。根據國資委2019年發布的操作指引,員工持股主要分為三類:一是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員工持股;二是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三是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本文主要探討前兩類形式。
在法律適用層面,國家層面有《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以及《國資委關於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的意見》等文件,地方層面則有上海和北京等地區發布的相關政策。這些文件從不同角度規范了員工持股的實施原則、試點條件、操作流程等。
在股權激勵方式上,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主要通過增資擴股或出資新設方式進行員工持股,確保國有資本控股地位。對於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則有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等激勵方式,或探索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激勵形式。
員工持股的具體要求包括適用企業類型、審批流程、持股比例、鎖定期、員工范圍、出資方式、入股價格、持股方式、股權分紅等。其中,持股比例、鎖定期、員工范圍等是關鍵要素,要求嚴格控制並確保符合國家政策。
在稅務處理方面,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採用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權進行員工持股時,需在公司層面和被激勵對象層面分別進行稅務處理。公司層面可能涉及股份支付的會計處理,被激勵對象則需在實際解鎖或行權時按照相關稅收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操作流程主要包括准備方案、逐層上報、獲取試點資格、細化完善方案、履行民主程序、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律師出具法律意見、董事會和監事會審議、股東大會審議、方案備案與實施等步驟。
在選擇133號文與4號文的適用上,二者在企業適用范圍、持股比例限制、鎖定期要求等方面存在差異。實踐中,員工持股多以133號文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