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強迫員工賣股票,怎麼辦
我來總結一下你所描述的事實:原單位是有限責任公司,後來被現在的單位也是一個有限責任公司兼並了;原單位曾叫職工入股,但是現在的單位要把有限責任公司改成股份有限公司,所以要你們把手中的股權轉成股票,而你不想轉。大概就是這么一個事實吧
根據你的補充,我的分析如下:
1.A以前快要倒閉就要求職工認購公司股權,至少15000,當時重慶的房價水平也就3000左右
如果當時是強迫交易,那麼是違法的也是不合理的
違法在於民商事的交易重於意思表示真實,如果沒有購買的意思而一方強加自己意志於另一方強買強賣是違法的行為,根據合同法54條屬於可撤銷可變更行為。但是你明知違法的就應當在1年內行使撤銷權,否則訴訟時效經過就不能勝訴了
不合理在於當時公司已接近倒閉,還要你們認股的話,就是企圖把公司債務轉移到職工的身上,因為一旦公司不是被兼並而是破產的話職工將血本無歸
2.現在被另一家更大的有限責任公司B兼並,現已更名為「**股份有限責任公司」
兼並對於之前已經認股的職工來說是起死回生的事情,也正是由於認了股所以現在職工也是新公司的股東之一,受公司法保護
3.B要申請上市,就急著把A以前的職工內部股份處理掉
這個說法是不正確的,在你完整描述事情經過之前多次誤導了我
首先職工內部股份的提法是不正確的,AB之前都是有限責任公司,而有限責任公司對應的是股權而不是股份,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其次B不是因為要上市才急著把股權轉化,而是B要從有限責任公司轉變為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把股權轉化為股份
4.以開會的形式通知大家
這個會准確的說是股東會,具體是經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決議才能確定公司轉化事宜。因為職工是小股東,表決權小所以無法與大股東抗衡,只能接受通知
但是小股東的法定權利是在公司決議違反原章程時如果不同意轉化可以要求公司回購股權。不建議這么做,下面還有分析
5.你們必須把股票賣給公司,在時限之內不賣,就作廢
如上所分析,你們當前手上持有的是股權而不是股份,請確認這是否為會議的原話。此外不賣也不作廢,依法應該是把股權摺合人民幣退還
6.公司回購的標準是你們工會認可簽字了的,你們沒資格對回購標准提異議了
工會簽字沒用,只要是沒有按照合理價格回購時股東都有權提出異議。至於合理價格的認定一般以當時的市場價為標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7.公司上市後,就把你們的股票分到另一個公司里去
公司沒完成從有限責任公司變形為股份有限公司之前是無法上市的,而沒處理好股權變形為股票之前是無法成為股份有限公司的,這個說法其實就是嚇唬人,當笑話聽就可以了
8.持股權證者,在股票未獲准上市前對購買股有所有權和收益權
這句話是說你們現在手上拿著的是股權,不是股票。在沒有換成股票前你們對股權是有所有權和收益權的,但是一旦公司變性成為股份有限公司而你們不願意換成股票的話,那麼公司會依法把股權摺合成現金退還給你們從而順利完成變性。因為退了錢給你們就相當於新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你們已經不是股東了,那當然不會再有所有權和收益權
其實看完你的描述,只有第一點中原單位強迫認股是違法的,在現單位中如果收購是經三分二以上表決權股東通過、且價格合理的收購是合法的,只是開會中有些話說得不合法罷了。如果行為合法那麼最終的結果是要麼退股換錢,要麼退股權換股票,你們依法只能二選一
而在本案中,你提到了公司要上市,並且是國有公司上市。請問你是否炒股或者了解股票交易,因為在收購價格合理的情況下把股權換成股份後是很暴利的,往往新股上市都會飆升幾十倍不止...
如果公司是打算讓你們把股權換股票的話,建議考慮接受,如果公司只願意退股不願意換股票的話,只要收購價格合理就可以接受。以上兩種都可以的情況下推薦換成股票繼續持有,這種方式獲利最多
希望對你有幫助吧!
㈡ 公司上市為什麼要收回員工的股份
有幾個情況:
1、股東人數超過200人,必須清理。
2、當時的股權是代持的,在一些情況下有可能會被以個人借款為由清理。
3、當時的入股協議裡面有回購條款。
如果遇到這三個中的1或3,基本只能認命。2的話可以抗爭一下。否則沒有特殊情乎虧或況大股東是無法強迫員工退股的。
員工入股什麼意思?
員工入股又稱股票持有或員工持股,即員工成為所服務空滲企業的股東。員工入股的定義有廣義和狹義之別。狹義的員工入股指公司為使員工取得所屬公司股票而提供各種便利制度;廣義的員工入股則為員工持有公司的股票系公司依獎勵、斡旋、援助等方法,作為推進公司的方針或政策的總稱。
員工入股可以通過一般等價物,即資金入股;也可以通過技術入股歲伍,即以技術成果作為無形資產作價出資公司的行為。但技術成果入股後,技術出資方取得股東地位,相應的技術成果財產權轉歸公司享有。
㈢ 上市公司為什麼要回購自己的股票
原因一:提高股東的權益
上市公司用自有的閑置資金進行回購股份,然後把回購回來的股份進行注銷,這樣對於現有股東權益是可以提高的,讓現有股東的權益提高不少。 比如上市公司總股本是100股,流通在外的股份是50股,還有50股是在大股東手中;某一天上市公司花現金去回購10股回來,然後進行注銷10股,上市公司總股本變成90股,這90股是不是權益就會提高呢?這是上市公司要回購股份的原因之一。
原因二:提振投資者的持股信心,刺激股價的上漲
當上市公司的股價長期處於低迷狀態或者長期出現下跌的情況,如果股票的繼續下跌對上市公司會造成較大影響,比如大股東資產縮水,存在股權質押的上市還會爆發股權質押風險等,為了提振投資者信心,促進股價的走勢的回暖,這時候上市公司也會選擇回購公司股份,特別是大規模的回購,肯定能夠刺激股價的上漲,或者讓更多投資者關注到公司的回購的股份的情況,很多投資者選擇買入股票後,也能緩解股價走勢低迷的情況或者長期下跌的情況。
原因三:回購後的股份用於股權激勵
上市公司為了調動的員工工作的積極性,讓員工感覺公司的就是自己家的公司,工作並不是僅僅為了公司,而是為自己打工,員工持有公司股份後,如果公司的發展的較好後,自己持有的股份的股價會大幅度上漲,公司的收益較好後,每股收益也增加,每年獲得分紅也會大大增加,但目前公司的總股份就那麼多,很大一部分在二級市場上流通,分散各個投資者手上,還有很大一部分在大股東手中,讓大股東把這部分股份這些員工也不太現實,所以上市公司會選擇在二級市場購買股份,然後用這部分股份運用員工的股權激勵。
原因四:防止公司被惡意收購,公司的實際控制權發生改變
原本公司的上市的時候很多公司創始人或者實控人為了上市融資,大大稀釋了自己的股權,讓很大一部分股份在二級市場上流通,特別是上市之後很多公司的會完成一些列的融資行為,比如定增股份和非公開發行等繼續稀釋了自己股權,融資後幫助公司度過了難關,後期公司的發展的越來越好的情況,由於流通在股份較大, 如果有其他機構等看中公司的發展,會在市場上大量買入公司的股份,當持有股份達到一定規模後或者持股數量遠大於實控人的時候,這時候公司的實際控制權就會喪失,一旦實際控制權發生改變後,公司的後期的發展和重組等,都是其他人說了算了,之前的萬科的事件基本上就是這類情況。
㈣ 持股員工離職時股份如何處置
員工一旦持有了本公司的股票,就等於多了個身份,該公司的自然人股東,這是法律認定的,只要他不賣出股票,誰也剝運游奪不了他的股東權利,即使他辭職不幹了還是一樣的。
公司是股份制公司,但沒有上斗悄緩市的,勞動者辭職,單位就要求勞動者退股。上市公司的,勞動者可以不退股的。
拓展資料:
《股權管理辦法》規定:原始股股東如果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則喪失持股資格,所持股份應當在離職後一個月內轉讓給公司;原始股股東拒絕按規定轉讓股權的,公司將強制要求股東轉讓,強制轉讓價格為該部分股份所對應的公司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值。
建議:在採取員工股權激勵時,請創始團隊成員務必注意,對於不同情況下的股權處置的約定宜早不宜遲,宜細不宜粗。越早約定,約定得越細,則覆蓋的人員越多,執行性越強。最好的辦法是在律師的指導下,在約定中窮盡所有面臨股權變動的情況,區分員工被動離職、主動離職、意外身故等各種空模情況,設定好詳細的執行方案,這才能確保你們激勵目的能得以正確的實現。
㈤ 如果公司一直未能上市,員工所持有的股份離職時如何處理
如果公司沒有上市,員工持有的股份在離職的時候,一般都會還給公司。
很多公司在招聘人才的時候,除了給員工優厚的薪資待遇,會給一些核心員工股份獎勵,一旦公司經營良好在上市之後,員工手中的股份,就能在二級市場賣出不錯的價錢,自己獲得超額的受益。
但是有不少員工等不到公司上市就選擇了離職,那麼員工手中的股票如果沒有出錢購買,並且在工商部門注冊,離職之後會自動收回到公司,和員工本人沒有任何關系。
一、員工持有虛擬股,在離職後股份回收原公司。公司為了激勵員工,會給一些有核心競爭力和工作能力不錯的員工畫大餅,承諾給這些員工股份,但是有的承諾沒有落到實處,只是口頭承諾,或者做出了相應的限制,並沒有把員工登記為股東。
員工離開原來的公司,那麼他持有的虛擬股,自然自動回收到原來公司,和員工沒有太多關系,自己也不會獲得什麼利益。
員工離職的時候,持有虛擬股和實股,會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大家對此有什麼其他看法,歡迎留言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