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子公司可以購買母公司的股權嗎
子公司是可以購買母公司股權的。但不得危及母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關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且母公司對子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㈡ 子公司可以持有母公司股權嗎
不需要。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 子公司 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 股權轉讓 時,不需要母公司股東會議決議,只要符合法律規定和 公司章程 規定的,可以轉讓股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 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 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㈢ 子公司可以持有母公司全部的股權嗎
法律分析:子公司是不可以持有母公司全部股權的。相關法律法規並未明文禁止子公司取得母公司股權,但明文禁止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從本質上講,子公司取得母公司股權與公司取得自己股份效果相似。這樣的行為會模糊了股東與公司之間的界限,容易滋生不正當的內部交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於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五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收購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要約應當約定,被收購公司股東承諾出售的股份數額超過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的,收購人按比例進行收購。
㈣ 子公司的股東是否可以優先購買母公司的股權,優先購買權的法律規定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 優先購買權 。因此,從法律規定上來看,子 公司的股東 應該優先於持有子公司控股權的母公司的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 但是從實際情況看,如果母公司是由於經營不善、財產狀況不佳而進入清算程序,對用於清償債務的現金需求較為強烈的,母公司的股東可以考慮放棄權利,轉讓將持有的子公司的股權轉讓給子公司的其他股東,換取現金償債為好。如果母公司並非由於經營或者財務出了問題,而是由於其他原因解散,且母公司股東對保持子公司的控制權較為強烈的,可以考慮由母公司的股東以高於其他子公司其他股東的價格受讓公司股權。 主張優先購買權的同等條件,是指出讓股東與股東以外的第三人之間合同確定的主要轉讓條件。出讓股東與受讓人約定的投資、業務合作、債務承擔等條件,應認定為主要條件。 如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繼續咨詢本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