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法院限制高消費後,被執行人在之前買的股票會不會有影響
會有影響。
我們來看看限制高消費的范圍
為防止列舉不全面,還規定了兜底條款。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6)旅遊、度假;
(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其中第八條規定,不能購買保險理財產品,股票毋庸置疑屬於理財產品,所以,會有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