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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計劃投資單筆股票的限制

發布時間:2025-07-18 03:00:48

㈠ 基金信託買入股票交易有什麼規定

一、基金買入股票交易的規定:
公募基金:偏股型基金持有股票最低60%,最高95%;
個股持倉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不得超過股票總股本的10%。
二、信託買入股票交易的規定:
信託分結構化與陽光私募;
信託結構化的:買入股票標的受限制,每個交易日不一樣;
陽光私募:
1、未經受託人同意,不得進行股票的融資融券交易;
2、不得投資於ST股票;
3、未經受託人同意,投資於一家上市公司所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
4、除非相關法律法規允許且經受託人同意,投資於一家上市公司所發行的單一股票的投資額不得超過信託計劃資產總值的30%(以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計)。

㈡ 信託投資限制是什麼

信託投資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 禁股令

    • 限制內容:銀信合作資金原則上不得投資於非上市公司股權。這意味著,通過銀行和信託公司合作籌集的資金,不能直接用於購買非上市企業的股份。
  2. 融資類銀信理財合作限制

    • 具體形式:包括信託貸款、受讓信貸或票據資產、附加回購或回購選擇權的投資、股票質押融資等類資產證券化業務。這些業務形式均受到一定的監管限制,以確保資金運用的合規性和風險可控性。
  3. 銀信合作理財產品投資范圍限制

    • 限制內容:銀信合作理財產品不得投資於理財產品發行銀行自身的信貸資產或票據資產。這一規定旨在防止銀行通過理財產品進行內部資產轉移,從而規避監管要求。
  4. 可投資范圍

    • 允許內容:盡管存在上述限制,但信託資金仍可投資於權益類金融產品、具備權益類特徵的金融產品或政府項目。這些投資領域通常被認為具有較高的收益潛力和較好的風險控制措施。
  5. 信託產品設計限制

    • 限制內容:信託公司發行的信託產品均不得設計為開放式。開放式產品通常意味著投資者可以隨時申購或贖回份額,這可能導致信託公司面臨較大的流動性風險。因此,為確保信託產品的穩健運行和投資者的資金安全,監管部門要求信託產品必須設計為封閉式。

綜上所述,信託投資限制旨在規范信託公司的投資行為,確保資金運用的合規性和風險可控性,從而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㈢ 證券結構化信託,投資單一股票品種,不得超過該信託資產凈值的20%,請問這條規定是來自哪條法律法規

見第九條。

中國銀監會關於加強信託公司結構化信託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通[2010]2號)

中國銀監會各銀監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

為規范信託公司開展結構化信託業務,保護信託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鼓勵信託公司依法進行業務創新和培養自主管理能力,確保結構化信託業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信託公司開展結構化信託業務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結構化信託業務是指信託公司根據投資者不同的風險偏好對信託受益權進行分層配置,按照分層配置中的優先與劣後安排進行收益分配,使具有不同風險承擔能力和意願的投資者通過投資不同層級的受益權來獲取不同的收益並承擔相應風險的集合資金信託業務。
本通知中,享有優先受益權的信託產品投資者稱為優先受益人,享有劣後受益權的信託產品投資者稱為劣後受益人。
二、信託公司開展結構化信託業務,應當嚴格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合規原則。
(二)風險與收益相匹配原則。
(三)充分信息披露原則。
(四)公平公正,注重保護優先受益人合法利益原則。
三、信託公司開展結構化信託業務,應當培養並建立與業務發展相適應的專業團隊及保障系統,完善規章制度,加強IT 系統建設,不斷提高結構化信託產品的設計水平、管理水平和風險控制能力,打造結構化信託產品品牌。
四、結構化信託產品的投資者應是具有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的機構或個人。
信託公司在開展結構化信託業務前應對信託投資者進行風險適應性評估,了解其風險偏好和承受能力,並對本金損失風險等各項投資風險予以充分揭示。信託公司應對劣後受益人就強制平倉、本金發生重大損失等風險進行特別揭示。
五、結構化信託業務中的劣後受益人,應當是符合《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且參與單個結構化信託業務的金額不得低於100 萬元人民幣。
六、結構化信託業務的產品設計:
(一)結構化信託業務產品的優先受益人與劣後受益人投資資金配置比例大小應與信託產品基礎資產的風險高低相匹配,但劣後受益權比重不宜過低。
(二)信託公司進行結構化信託業務產品設計時,應對每一隻信託產品撰寫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告應對受益權的結構化分層、風險控制措施、劣後受益人的盡職調查過程和結論、信託計劃推介方案等進行詳細說明。
(三)信託公司應當合理安排結構化信託業務各參與主體在投資者管理中的地位與職責,明確委託人、受益人、受託人、投資顧問(若有)等參與主體的許可權、責任和風險。
(四)結構化信託業務運作過程中,信託公司可以允許劣後受益人在信託文件約定的情形出現時追加資金。
七、信託公司開展結構化信託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利用受託人的專業優勢為自身謀取不當利益,損害其他信託當事人的利益。
(二)利用受託人地位從事不當關聯交易或進行不當利益輸送。
(三)信託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利用信託業務的結構化設計謀取不當利益。
(四)以利益相關人作為劣後受益人,利益相關人包括但不限於信託公司及其全體員工、信託公司股東等。
(五)以商業銀行個人理財資金投資劣後受益權。
(六)銀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八、結構化信託業務劣後受益人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為他人代持劣後受益權。
(二)通過內幕信息交易、不當關聯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牟取利益。
(三)將享有的信託受益權在風險或收益確定後向第三方轉讓。
九、信託公司開展結構化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明確證券投資的品種范圍和投資比例。可根據各類證券投資品種的流動性差異設置不同的投資比例限制,但單個信託產品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股票最高不得超過該信託產品資產凈值的20%。
(二)科學合理地設置止損線。止損線的設置應當參考受益權分層結構的資金配比,經過嚴格的壓力測試,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防範優先受益權受到損失的風險。
(三)配備足夠的證券交易操作人員並逐日盯市。當結構化證券投資信託產品凈值跌至止損線或以下時,應按照信託合同的約定進行平倉處理。
十、信託公司應就結構化信託產品的開發與所在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建立溝通機制,並按季報送上季度開展的結構化信託產品情況報告,報告至少包括每個結構化信託產品的規模、分層設計情況、投資范圍、投資策略和比例限制以及每個劣後受益人的名稱及認購金額等。
十一、各銀監局應切實加強對信託公司開展結構化信託業務的監管。對未按有關法規和本通知要求開展結構化信託業務的信託公司,應責令其改正,並限制或暫停其開展結構化信託業務;情節嚴重的,應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十二、中國信託業協會可根據信託公司開展結構化信託業務的實際情況,制訂相關行業標准和自律公約。
本通知自2010 年2 月10 日起實施。
請各銀監局及時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相關銀監分局及信託公司。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

㈣ 信託投資限制是什麼

信託投資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 禁股令

    • 銀信合作資金限制:原則上不得投資於非上市公司股權。
  2. 融資類銀信理財合作限制

    • 業務范圍:如信託貸款、受讓信貸或票據資產、附加回購或回購選擇權的投資、股票質押融資等類資產證券化業務均受到一定限制。
  3. 銀信合作理財產品投資限制

    • 自身資產禁止:銀信合作理財產品不得投資於理財產品發行銀行自身的信貸資產或票據資產。
  4. 可投資范圍

    • 允許投資:信託資金可以投資於權益類金融產品、具備權益類特徵的金融產品或政府項目。
  5. 信託產品設計限制

    • 開放式禁止:信託公司發行的信託產品均不得設計為開放式。

以上內容是對信託投資限制的具體闡述,旨在確保信託投資活動的規范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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