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小投資者的損失是應該自己承擔還是應該獲得賠償
散戶索賠太難了
「證監會明明都認定了存在操縱股價行為,為什麼還要我們提供證據?像我們這種小股民,哪有精力和渠道去收集證據啊。」
「我們這些散戶可被『莊家』坑苦了,想要賠償卻又太難了。」提起自己的炒股經歷,湖北的投資者韓女士很感慨。
2008年9月,上市僅一年多的中核鈦白股票出現大幅波動。9月10日,上市以來基本處於下跌狀態的中核鈦白突然出現一字漲停,11日,又出現大漲,
這吸引了韓女士的目光,她在當天以8.1元的價格買入了中核鈦白5800股。本想可以賺上一把,誰知12日中核鈦白居然開盤直接跌停,並最終以跌停價
7.18元收盤,一天之間,韓女士的賬戶就浮虧超過5000元。
隨後的中核鈦白再沒有給韓女士任何出逃的機會,繼續一路走低。2009年4月,中核鈦白因經營虧損,被深交所進行特別處理,變更為ST鈦白。無奈的韓女士只得先後以5.68元和4.68元的價格賣出了全部股票。
「本來覺得是自己運氣太差,加上太貪心,全當花錢買教訓了,誰知真的有人在操縱股價。」遭受了大幅虧損的韓女士被隨之而來的一則公告驚醒了。
2009年4月,中國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2008年9月10日—12日期間,中核鈦白股價被程文水、劉延澤兩人利用持股優勢、資金優勢以連
續買賣方式操縱,並依法對程文水罰款300萬元、對劉延澤罰款200萬元。而根據《證券法》的規定,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
承擔賠償責任。
隨後,韓女士等18名投資者委託律師向法院提交訴狀,要求程文水、劉延澤賠償自己遭受的損失。然而,直到兩年後法院才正式審理此案,而最終韓女士和其他投資者的索賠請求,還是因為證據不足被法院駁回了。
「證監會明明都認定了存在操縱股價行為,為什麼還要我們提供證據?像我們這種小股民,哪有精力和渠道去收集證據啊。」韓女士表示,股市有風險這個道理
誰都明白,如果是投資失誤造成損失,自己無話可說,但現在作為違法行為的受害者,卻不能得到應有的賠償,這太不合理了。
「過去五六年間,全國共有30餘件內幕交易和操縱股價的民事賠償訴訟案,到目前投資者無一勝訴。」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宋一欣說,現實中,類似韓女士案件的現象在證券訴訟案中很普遍。
相對而言,虛假陳述引發的證券民事訴訟賠償案件,因為有相關司法解釋,中小投資者獲得賠償的案例就比較多。如2012年的東盛科技案中,148位中小投資者成功獲賠1295萬元。
作為一位長期從事證券市場維權的律師,宋一欣對當前中小投資者求償權保護的缺失深有感觸。他介紹,由於至今沒有出台關於內幕交易、操縱股價民事賠償訴
訟的司法解釋,雖然在司法實踐中立案無障礙,但如何審理這類案件成為難題。法院接到這種訴訟都覺得很棘手,一般希望通過調解解決,往往拖到兩年訴訟時效快
結束時才正式審理。
「這次出台的『國九條』特別強調了保護中小投資者求償權問題,這是一個好的開始,會從更高層面推動相關問題的解決。」宋一欣認為,作為我國第一次全面
表述公眾投資者權益保護的重要政策性文件,這次國辦《意見》首次將公眾投資者權益保護提升到戰略層面,但要真正解決中小投資者現實中求償難的問題,還要做
很多工作。司法部門應該盡快制訂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民事賠償的司法解釋,全面細化地界定投資者資格認定、舉證責任與損失范圍、損失計算依據和標准等問題。
此外,這次「國九條」還專門提出了「督促違規或者涉案當事人主動賠償投資者」的要求。宋一欣認為,這是一種很好的做法,國外在重大的證券市場違規事件
後,都普遍由違規者設立投資者賠償基金,主動賠償投資者損失,去年萬福生科虛假陳述事件後,平安證券設立了3億元投資者補償專項基金,只要符合條件的投資
者都可以很快獲得賠償。
目前,宋一欣已接受多位投資者的委託,准備對光大證券案件提起民事賠償訴訟,他也通過有關途徑公開呼籲證監會和光大證券成立投資者賠償基金,確定賠償
計算標准,對符合條件的受害投資者做出最大限度的、及時的賠償。「這是一個標志性的事件,如果能夠在投資者賠償方面取得突破,將會把資本市場的發展和中小
投資者保護向前推進一大步。」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
維權易才能市場火(專家觀點)
「投資者的求償權更重要,只有當投資者受到侵害時能夠及時而便利地維權,才真正談得上各種權利的實現。」
「如果投資者總是擔心自己受到違法行為侵害而得不到公平和及時的賠償,當然就不敢抱定價值投資的理念長期投資股市,資本市場也就永遠沒法紅火起來。」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介紹說,中小投資者維權難已經成為制約我國資本市場發展的突出問題,當前資本市場長期處於低迷,並非源於資金匱乏,而是源於信心、誠信與法治之匱乏。
劉俊海認為,中小投資者權利的保護既包括前端的分紅權、知情權與參與權,也包括後端的求償權。而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從這個角度說,投資者後端的求償權更為重要,因為只有當投資者受侵害時能及時而便利地維權,才真正談得上各種權利的實現。
「一些地方法院在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下,不敢挺起腰桿維護投資者權益,而且患上了『司法解釋依賴症』」。劉俊海介紹,不少地方法院依然對內幕交易與操
縱市場導致的民事損害賠償案件採取消極甚至不予立案的態度,理由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沒有出台,而最高人民法院遲遲不能出台司法解釋的主要原因
在於等待地方法院的判例積累,這就陷入了「先有雞,還是先有蛋」的邏輯怪圈。最終讓投資者陷入維權無門的尷尬境地。
破解這個難題,一方面需要立法司法部門盡快完善法律法規。為保護投資者的求償權,我國現行《證券法》已分別規定了虛假陳述行為人、內幕交易行為人與操
縱市場行為人對受害投資者的民事賠償責任,但這些規定因為缺乏司法解釋,難以為各級法院在審判實踐中普遍接受,成為停留在紙面上的權利。另一方面,需要各
級法院充分發揮司法能動性,及時解決糾紛,實現公平正義,對投資者權益爭訟案件採取「開門立案、凡訴必理」的積極態度,切實做到快立案、快審理、快判決和
快執行,重點解決立案難、執行難的問題。
「中小投資者是資本市場的弱勢群體,對弱勢群體提供傾斜保護是實現公平正義的必然要求。」劉俊海認為,與上市公司和中介機構等相比,廣大中小投資者存
在著經濟實力不對等、信息不對稱、維權成本高等問題,這必然要求國家對中小投資者提供適度傾斜保護。這次國家層面出台專門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意見》非常及
時和必要,有利於從根本上消除造成中小投資者維權難的制度障礙。
劉俊海介紹,由於資本市場的違規事件往往影響巨大,國外大多採取大規模公益訴訟的方式,在短時間內為所有中小投資者爭取統一的賠償,受害者無需出資聘
用律師,也無需前往法院出庭,只需把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信息與受損證據提交監管部門和維權組織,就可坐享勝訴利益,實現真正意義上的「零成本」維權。
他建議,為幫助中小投資者更好地實現求償權,我國應將公益訴訟制度引入資本市場維權領域,落實《意見》提出的「探索建立中小投資者自律組織和公益性維權組織,向中小投資者提供救濟援助,豐富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維權內容和方式。」
「讓失信者付出慘重代價,讓守信者降低維權成本,資本市場才能真正成為一個人人敢參與、人人願參與的國民財富中心。」劉俊海說。
投資者求償三大途徑(他山之石)
柴金
成熟的資本市場都非常重視投資者求償權,強調維權渠道暢通、有效。主要的求償途徑包括調解、仲裁和訴訟三類。
調解制度通常有便利性、非終局性的特徵。英國2001年《金融市場與服務法案》確立的調解制度具有以下三個特點:投資者可以無償使用;其裁決結果具有單邊約束力;獨立運行,不需政府撥款,其經費主要來源於向被投訴企業徵收的案件費。
仲裁製度則具有專業性、單方終局性的特徵。以美國為代表的成熟市場大量使用仲裁方式解決證券糾紛,據統計美國金融業監管局自2006年至2013年3
月底,平均每年辦結仲裁案件5205件。仲裁製度呈現以下特點:行業自律組織在證券仲裁中發揮主導作用,並體現高度專業性;仲裁受理范圍廣泛,包括證券發
行、交易過程中所可能發生的爭議;注重對公眾投資者利益的保護;仲裁庭可判處懲罰性損害賠償,意味著當事人可以獲得不低於證券訴訟的救濟。
訴訟制度是投資者救濟的最後一道防線。典型的訴訟求償方式有三類:
美國式集團訴訟制度——判決效力直接及於所有未選擇退出的集團成員,降低了受害投資者的訴訟成本,提高了侵權者的違法成本。
德國式示範訴訟制度——當適用示範訴訟時,法院只選擇一起案例履行訴訟程序,類似案件可以此為參考,便於投資者「搭便車」。
台灣式團體訴訟制度——對於造成多數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受損害之同一原因所引起之證券、期貨事件,由20人以上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授予仲裁或訴訟實施權後,以自己之名義,提付仲裁或起訴。
經過多年運行,這三種訴訟制度均在實踐中起到良好效果,為眾多證券投資者提供了切實的救濟和保障。
新政速讀
督促違規或者涉案當事人主動賠償投資者。對上市公司違法行為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應當主動、依法將其持有的公司股權及其他資產用於賠償中
小投資者。招股說明書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遭受損失的,責任主體須依法賠償投資者,中介機構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基金管理人、託管
人等未能履行勤勉盡責義務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建立上市公司退市風險應對機制。因違法違規而存在退市風險的上市公司,在定期報告中應當對退市風險作專項評估,並提出應對預案。研究建立公開發行公司
債券的償債基金制度。上市公司退市引入保險機制,在有關責任保險中增加退市保險附加條款。健全證券中介機構職業保險制度。
完善風險救助機制。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現有政策框架下,利用計提的風險准備金完善自主救濟機制,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研究實行證券發
行保薦質保金制度和上市公司違規風險准備金制度。探索建立證券期貨領域行政和解制度,開展行政和解試點。研究擴大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和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
使用范圍和來源。
——摘自國辦《關於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
⑵ 有哪些律法能夠給予投資者法律保障有無健全的機制
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是證監會長期以來的重點工作之一。
證監會分別召開黨委會和主席辦公會,研究了需要重點推進和抓緊抓實的幾項工作,其中一項就是強化依法全面從嚴監管。繼續加大稽查執法力度,提升監管科技化水平,嚴厲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積極探索完善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開展證券支持訴訟示範判決等維權法律機制,切實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此舉意義重大,一方面有助於完善證券市場侵權民事賠償訴訟制度,進一步豐富司法實踐,健全證券市場民事賠償訴訟制度;另一方面,有助於解決中小投資者尋求賠償的專業支持問題,特別是通過這一案件,改革創新一套損失計算邏輯和認定方法,有助於解決受損投資者尋求賠償專業能力不足的難題,滿足中小投資者的權利救濟需求。
「投資者保護重如泰山」。這項工作的每個環節正不斷完善,一張以投資者保護為核心的「投保大網」已經延伸至資本市場的方方面面,真正地做到讓廣大投資者「看得見」「摸得著」。
⑶ 散戶股民如何維權,步驟怎麼走
股民進行索賠前,需確定自己滿足以下索賠條件:
1.所投資的股票存在虛假陳述,已被有關機關處罰或刑罰;
2.買入賣出該股票的時間符合以下條件
(1)買入時間:在虛假陳述實施日以後,虛假陳述揭露日以前買入;
(2)賣出時間:在虛假陳述揭露日以後賣出,或一直未賣出。即投資者必須是在虛假陳述實施日以後買入股票,並且一直持有至虛假陳述揭露日以後。虛假陳述實施日,是指作出虛假陳述或者發生虛假陳述之日。虛假陳述揭露日,是指虛假陳述在全國范圍發行或者播放的媒體上,首次被公開揭露之日。
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訴訟跟其他民事案件一樣,也有訴訟時效的要求。超過訴訟時效,即使符合起訴條件。也不能獲賠。這個期間是兩年,這個兩年是從違法行為人行政處罰被公布之日或刑事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具體地說,分兩種:如果是行政處罰類的虛假陳述,就從行政處罰被公布之日起兩年;如果是刑事判決類的虛假陳述,就從刑事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兩年內。如果超過以上期限,即使符合條件也不能獲賠。
進行索賠,需要准備以下證據材料:
1.股票對賬單。股票對賬單要去開戶的證券公司營業部列印。對賬單必須由營業部蓋章,對賬單顯示的內容要盡可能完整,上面要有股東姓名,股東證券賬戶號碼,買賣要索賠的那隻股票的證券代碼、時間、價格、股數、傭金印花稅等信息,如果那隻股票一直沒有賣出的話,要在庫存股一欄顯示出還剩多少股。
2.身份證公證書。由於起訴立案時股東本人不能到場,交給律師身份證原件又不太合適,法院僅憑身份證復印件不能核實當事人的身份,這個時候就需要身份證公證書。辦身份證公證書是為了證明身份證復印件與原件相符。這個公證書是去公證處辦,不要求必須是戶籍所在地的公證處,可以選擇就近的任何一個公證處辦理。
3.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股東卡。我們律師替投資者去法院起訴立案的時候,投資者只需要提交復印件。開庭時要當庭展示一下股東卡原件。因此股民在法院開庭前向律師寄原件,不想寄原件的,也可以跟身份證一樣,提供公證書。
需要投資者准備的證據材料就這三件,別的材料均由我們律師准備,以下材料需要投資者簽字,包括三種:起訴書、授權委託書、委託代理合同。
⑷ 中小投資者如何維權,具體流程是什麼
雖然我國投資者遇到法律糾紛後維權途徑多種多樣,但現實情況是維權成本高、維權時間長、維權難的現象依然存在,從法律上來講,中小投資者維權的渠道還是多種多樣的,比如說可以向監管部門投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提起訴訟的話,其實相對來講維權成本比較高,要請律師,還涉及到很專業的調查取證、出庭,這些工作對中小投資者來講還是比較麻煩。
⑸ 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如何保護合法權益
首先,要保障中小投資者知情權。一要增強信息披露的針對性。有關主體應當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披露對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披露內容應做到簡明易懂,充分揭示風險,方便中小投資者查閱。要健全內部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強化董事會秘書等相關人員職責。制定自願性和簡明化的信息披露規則。二要提高市場透明度。對顯著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信息,交易場所和有關主體要及時履行報告、信息披露和提示風險的義務。建立統一的信息披露平台。要健全信息披露異常情形問責機制,加大對上市公司發生敏感事件時信息披露的動態監管力度。
其次,要平等保護證券發行定價機制的中小投資者定價交易參與權。將證券市場人為劃分成一二級市場,即發行市場和交易市場,是在大資金和中小投資者之間製造不公平的根源。無論怎麼完善這種割裂市場的發行機制,都難以很好地解決發行中存在的各種問題。這次重新開啟IPO設計了承銷商自主選擇投資者配售、網上申購須持有二級市場一定市值、擁有網下申購資格的大資金無需任何附加條件、網下發行價格選定等辦法,但都無法改變以往IPO人為製造股票差價利潤空間、大資金與中小投資者不平等的事實。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要落實到實處,則須從源頭上找到真正解決問題的辦法。俗話說,辦法總比困難多,再難的問題總能找到解決的辦法,關鍵是想不想從根本上打破現有的利益格局,有沒有敢於觸動利益既得者乳酪的決心。只有從根本上解決發行市場與交易市場割裂而造成的對中小投資者不公平的問題,證券市場才能真正成為投資者的投資場所,所有投資者才會有長期持股的信心,對融資者而言才會有更大的融資空間。資本市場發展壯大,直接關繫到國家大幅度提升直接融資比例,為實體經濟進一步發展壯大提供強有力的支撐。
與此同時,還要考慮採取措施平等保護做空機制下中小投資者的交易權。做空機制是成熟市場必須具備的交易機制,建立做空機制的目的是為了資本市場相對平穩運行,平抑市場過度投機的泡沫。
⑹ 股市因為造假的原因導致退市如何維權
有一種觀點認為,股市投資應該風險自擔,如果不幸買到退市股,也應該自己承擔風險。從理論上講這沒有任何問題,而且退市股還有一個雞肋的整理期可以讓投資者退出。但是,如果讓不明真相的投資者在退市整理期退出,這顯然不公平,因為但凡進入整理期能正常交易的,基本股價就是停牌前的零頭,你讓投資者在這個位置割肉出局,和搶劫差不多。況且,很多退市股是因為財務造假被處罰,或者被強制退市的,怎麼可能一退了之?
其實,應該有一個公司退市就啟動追溯賠償的機制。從目前的情況看,如果是因為造假被強制退市的,中小投資者的賠償權還算是可以得到較好的保護,賠償程序也相對簡便易行,基本都是保薦機構出錢賠償。如欣泰電氣因欺詐發行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被強制退市以後,保薦機構興業證券就出資5.5億元設立先行賠付專項基金,主動承擔賠付責任。但這樣的懲戒其實遠遠不夠,因為對於這樣的違法行為,只有60萬頂格罰款,保薦機構的賠付也是取了一個股價的中間數,大多數投資者還是虧損的,對於違法事實確鑿的上市公司,不應只有幾十萬的罰款、賠付,還應該加倍處罰補償投資者,二級市場操作都可以數十億地罰款,造假上市只是如此輕罰,顯然不公。
此外,對於不是被強制退市但投資者又無法左右的退市股,也應有一套簡便易行的賠償機制。因為一家公司走到退市邊緣,基本都不是正常經營產生的結果,要麼財務弄虛作假,要麼經營出了大問題。特別是像碳烯退這樣的公司,停牌幾年搞重組,大家希望都很大,結果還是被退市,且有污點,難道中小投資者就該在其1元以下的價格賣出自認倒霉?當然,對於這種污點公司,投資者也可以維權起訴,但這個過程卻不是一般中小投資者可以運作的,取證、起訴等過程非常復雜,耗時耗力。況且,由於不是造假退市,理論上講保薦機構沒有多少責任,則公司自己賠錢,而公司自己有錢賠嗎?幾乎沒有。
因此,很有必要改革現有的退市制度,要麼加大保薦機構的責任,一旦保薦的公司退市,無論任何情況,都應承責啟動賠償,退市公司還將面對巨額罰款,這部分錢可以用於賠償投資者,多餘的進入投資者保護基金。沒錢的就保薦機構承擔,投資者保護基金也應相應啟動簡便易行的先行賠付。在這個基礎上取消退市整理期,公司一旦認定退市就直接退,而且不允許恢復上市,這樣才能讓整個市場有畏懼之心。要不然,60萬罰款加上「死豬不怕開水燙」的心理會讓很多劣質上市公司不拿退市當回事,要圈要騙的錢一分不少,搞砸了一退了之,又不還錢又不擔責,何樂而不為?
⑺ 如何舉報惡意操縱股票的惡庄
對於操縱市場行為,投資者如何維權?
所有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都必然會影響證券的正常交易價格、破壞證券市場交易秩序、損害廣大投資者利益。廣大投資者是證券市場的主體,有權利也有義務監督操縱市場行為。投資者如果發現有操縱市場行為,應及時向證券監管部門舉報,對操縱市場行為堅決說「不」
操縱市場投資者維權典型案例:
恆康醫療控股股東為達到高價減持公司股票目的,聯合蝶彩資產及其實際控制人在減持期間誇大恆康醫療研發能力,密集發布利好信息,是「假借市值管理之名,行市場操縱之實」的典型案例,影響了投資者預期並造成股價波動。證監會於2017年8月11日對相關責任人作出行政處罰。
行政罰單下發後,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接受投資者委託,代理受損投資者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將恆康醫療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闕某列為被告。2018年8月初,案件已被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
2019年12月27日,成都中院對全國首單操縱市場民事賠償支持訴訟——恆康醫療案一審公開宣判,原告楊某訴請獲得勝訴支持。這是1999年《證券法》頒布以來,全國操縱市場民事損害賠償案件中第一單原告獲勝的判決。在新證券法正式施行之際,該判決有力呼應了強化投資者保護的立法精神。
四、恆康醫療案的法院判決
原告楊紹輝與被告闕文彬、蝶彩資產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蝶彩資產管理公司)、謝家榮證券糾紛一案,原告楊紹輝訴訟請求:1.判令闕文彬、蝶彩資產管理公司、謝家榮賠償楊紹輝經濟損失231159.45元;2.判令闕文彬、蝶彩資產管理公司、謝家榮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2017】8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闕文彬、蝶彩資產管理公司、謝家榮合謀,利用闕文彬作為上市公司恆康醫療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16,-0.46%)(以下簡稱恆康醫療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具有的信息優勢,控制恆康醫療公司密集發布利好信息,人為操作信息披露的內容和時點,未及時、真實、准確、完整披露對恆康醫療公司不利的信息,誇大恆康醫療公司的研發能力,選擇時點披露恆康醫療公司已有的重大利好信息,借「市值管理」名義,行操縱股價之實。闕文彬、蝶彩資產管理公司、謝家榮通過上述一系列信息披露的綜合起效,客觀上誤導了投資者,影響了恆康醫療公司股價,實現了闕文彬高價減持恆康醫療公司股票的目的,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操縱證券市場行為。楊紹輝在闕文彬、蝶彩資產管理公司、謝家榮操縱期間買入、賣出恆康醫療公司199129股,闕文彬、蝶彩資產管理公司、謝家榮的操縱行為導致恆康醫療公司股票的價格偏離真實價格,楊紹輝買入恆康醫療公司股票的價格被人為抬高,與未被操縱狀態下的「真實價格」相比存在損失。
⑻ 中國證監會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對康美葯業提起訴訟,意味著什麼
4月16日,中國證監會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接受50名以上投資者委託,對康美葯業啟動特別代表人訴訟。康美葯業公司因從2016年至2018年連續3年實施財務造假約300億元,或將遭遇A股史上最大索賠案。
中國證監會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是中國證監會批准設立並直接管理的證券金融類公益機構,它的其中一項功能就是為中小投資者自主維權提供法律服務。
在投服中心得到授權後,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廣州中院將適用特別代表人訴訟程序審理本案,這也就意味著,我國首單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正式啟動。
(8)中小投資中心股票維權擴展閱讀:
康美案:A股史上最大規模的財務造假案
ST康美於2002年上市,在巔峰時期市值接近1400億,穩坐醫葯板塊的第二把交椅。而從巔峰到墜落,只有短短幾個月的時間。2018年10月16日,康美葯業在盤中突然跌停,17日再度閃崩跌停,之後四個工作日,康美市值迅速腰斬。
到今年4月16日,康美市值只剩102億。本月16日晚,康美發布業績下修公告披露,預計2020年凈利潤虧損約為244.8億-299.2億,日均虧損約1億元。
2018年12月,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康美被證監會立案調查,財務造假事件開始敗露。
2019年5月17日,中國證監會發布調查進展,稱康美葯業披露的2016-2018年財務報告存在重大虛假,其中2016年虛增貨幣資金225.8億,2017年虛增299.4億,2018年虛增361.9億,如此之大的造假力度也使康美成為A股史上最大規模的財務造假案。
之後,證監會對其發布《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實際控制人馬興田夫婦分別被處以頂格處罰90萬,終身證券市場禁入,並將相關人員以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康美的經營狀況和股價均顯著惡化。
⑼ 股票維權索賠的流程
股票維權流程:
1.登記索賠信息
2.簡訊通知郵寄
3.郵寄後,等待律師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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⑽ 淺析如何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
我國證券市場經過二十年的風雨,目前已成為一個規模日漸壯大、地位日益顯著的大市場。然而在我國,證券市場畢竟是一個新興市場,在其發展的歷程中,出現了很多的問題,如會計信息質量問題而引發的投資風險,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等市場參與主體對中小投資者的惡性誤導,導致中小投資者利益嚴重受損等。幫助中小投資者利用會計信息,識別投資風險並有效的控制風險,維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是本文論述的基點。 一、認識現狀,培養中小投資者維權的意識 中小投資者自我維權意識是投資者保護機制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中小投資者維護行使自己的權利,一般體現在行使投票權上,而行使權利的意識往往與投資組合有著密切關系。證券所有權的分散對風險承受的最優配置是有益的,但其結果是證券持有者通常過於多樣化地擁有公司的股票,以至於對某一特定公司沒有多少行使權利的興趣。中小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決策時只是考慮通過實施的投資組合來降低投資風險,但對投資某一特定公司行使投票權卻沒有足夠的興趣。 中小投資者維權意識差,缺乏行使權利的動機,固然與組合投資存在著一定的關聯,但問題的症結還是應該歸因於歷史上的「一股獨大」。雖然廣大中小投資者擁有法律上的投票權,但股權分置使得流通股股東的投票權成為一種擺設。由於大股東所控制的董事會、股東大會等集體決策的組織機構,往往對中小股東投票權的行使規定了許多歧視性的限制性條款(如所持股票必須達到一定比例,比如5%),或對由中小股東所提出的提議不予表決等,也使得廣大中小股東不僅在理論上「不願行使」投票權,而且也在現實中「不能行使」投票權。即便是中小股東行使了自己的權利,實際上也不能對公司的決策構成實質性的影響。 中小投資者是證券市場存在和發展的根基,正是他們的積極參與才會有證券市場的迅速發展。水能載舟,亦能覆舟,對中小投資者利益的保護,關繫到證券市場是觸礁擱淺還是繼續遠航的大問題。通過提高中小投資者的素質對他們維權意識加以引導,中小投資者一旦具有了豐富的投資知識和法律知識,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行使自己的權利,從而間接的推動上市公司質量的提高,也會使證券市場穩定的向前發展。 二、正確引導,讓中小投資者理性投資 證券投資風險是客觀存在的,人們對客觀存在的風險是可以控制的,但要有一定的基本前提:投資者必須具有理性的投資行為。從現實情況看,證券投資的風險損失是由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而投資者本身的錯誤決策和錯誤的投資行為也是其中的一個重要因素。投資者的非理性行為往往表現為,缺乏利用會計信息的智慧型的投資和風險識別和防範技巧,由於一味盲目的模仿他人、隨行就市的羊群式交易行為而誘發泡沫市場,以至於錯誤的判斷證券質地和投資回報率。一個正確的投資理念和理性的投資行為,可以引導投資走向成功之路,而錯誤的投資決策和非理性的投資行為,則可以使客觀存在的投資風險變為既成事實。非理性行為會嚴重的妨礙證券合理價格的形成,降低證券市場的效率。 中國的投資結構極不合理, 在A股中70% 是由中小投資者持有,無論是從數量上,還是投資總額上,龐大的中小投資者構成了當前中國證券市場的基礎。而且從現行的經濟、金融政策及證券市場的運行狀況來看,個人投資者在相當長的時期內仍會佔有比機構投資者多的多的市場份額。 然而,以個人投資者為主的證券市場往往傾向於過度投機和短期行為,市場的穩定性較差。市場上大量的個人投資者,常常是自發形成的並表現為非理性的特徵,從而導致了意見和行動的傳染。他們依靠「消息市」、「政策市」提供的各種小道消息和政策做出決策,缺乏對會計信息的分析能力和對投資風險的承受能力,表現出各種偏激和情緒化特徵,其投資行為往往無依據可言,投資者的交易行為呈一時沖動。 在國外成熟的證券市場中,投資者則是以機構投資者為主體,個人投資者相對較少,入市資金以養老基金、開放式基金、保險基金等機構投資基金為主,股價不容易被主力所操縱。而中國的機構投資者主要是由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證券公司和法人公司等組成,投資基金佔少數。這些投資者入市以自營為目的,資金來源極不穩定。種種跡象表明,在現有的市場結構下機構投資者自身的行為已經發生了一定的變異和扭曲,他們不僅沒有引導中小投資者正確的使用會計信息,從而有效的穩定市場,反而助長了市場投機,對市場波動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能否對中小投資者非理性行為予以矯正,使他們能夠充分地利用會計信息,並結合豐富的投資知識和法律知識,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的利益,這里有兩種觀點。其一,一些觀點認為,當把所有中小投資者看著是一個群體來考察時,由於新老投資者總是在不斷地新陳代謝,致使投資者整體的素質難以提高,投資者非理性投資行為必然會持久化。此外,投資者與公司經營者共振作用也難以改變非理性投資行為。其二,還有一種觀點認為,無需刻意矯正投資者的非理性行為。他們認為會計信息的不對稱性不會構成影響資本市場效率的重大障礙。雖然投資者對公司的真實業績並不一定感興趣,習慣於搭便車和進行短期炒作,但由於非理性投資者以及短期投資者正好是使老練成熟的理性投資者得以套利的「小綿羊」,因此,他們的損失自然會迫使他們最終退出市場。 從以上的兩種觀點可以看出,有限理性的投資者,參與證券市場交易行為及其後果,但卻不主張改變現狀,而是順其自然,讓中小投資者自生自滅,要知道中小投資者的投資行為呈現過度反應的傾向,在相當程度上會加劇證券市場的震盪,最終影響整個市場的交易,更談不上保護其利益。為此,我們必須高度重視中小投資者,加以正確引導,保護其利益,建議如下。一是為中小投資者理性投資創造良好的經濟法律環境。政府部門在制定證券市場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時,應具有前瞻性、穩定性、延續性和透明度。在法律制度中應充分體現鼓勵長期投資的理念,比如可以採用鼓勵長期股票投資的稅收制度來限制股票市場中的短期炒作行為,讓中小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前景樹立信心,從而減少中小投資者的盲目沖動性和過度的投資行為。同時,證券監管部門要規范和監督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披露,最大程度地避免上市公司虛假會計信息可能對中小投資者造成的傷害,比如可以開設中小投資者維權熱線,制定「打擊會計信息欺詐有獎舉報實施細則」,並通過媒體對社會公告,鼓勵全社會對會計信息欺詐進行監督、舉報。二是為中小投資者理性投資創造穩定的經濟政策環境。政府部門應盡可能減少政策風險對市場及中小投資者行為的震盪,避免「政出多門、朝令夕改」的現象,使政策更接近投資者的心理認同,減少政策對證券市場和投資者行為的過度干預,使中小投資者的投資行為向著更加理性的方向發展。三是為中小投資者理性投資創造優越的人文環境。證券監管部門或中介機構要擔負起積極引導投資者理性投資的任務,可以考慮設立維護中小投資者權益的民間組織。 三、加強監督,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 最大限度地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實現資本市場資源的有效配置,使證券市場健康的向前發展。通過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從源頭上鏟除虛假會計信息的產生機理。修訂後的公司法十分重視對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增加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查閱公司財務會計賬簿的規定;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時,可以實行累積投票制的規定;增加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出機制的規定,在公司符合分紅條件而長期不向股東分紅的情況下,股東可以要求公司收購其出資,退出公司;增加了股東代表訴訟的規定,當公司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侵犯了公司權益而公司不予追究時,股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公司和自身的權益等。這些規定都極大的保護了中小投資者的權益,但這些還遠遠不夠,比如為維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法律上對控股股東的權力應加以限制,賦予監事會實質上的權力等。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尚需進一步的努力。